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010號
債 權 人 陳淑貞
債 務 人 楊晨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陸佰壹拾元,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另查債權人以其執有債務人所簽發如本件聲請狀附表編號⒔~
⒗所示四紙本票(聲請狀記載為支票應係誤載),經提示後
均未獲付款為由,併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查,上開
四紙本票之發票日均係在債權人提出本件聲請日之後,則債
權人就此部分之票據債權,於提出本件聲請時尚未發生即無
從主張。是債權人就此部分之請求,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
回,併予敘明。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 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TNDV-113-司促-17010-202411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