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338號
原 告 黃鈴茹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唯鑫律師
被 告 鄭正謙
李詹玉糸
呂詹玉純
詹家明
詹道明
楊廷琦
吳光正
鍾惠珊
楊濟川
楊繩武
楊兆庚
楊欣澄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楊欣儀
賴惠玉
賴惠文
吳光輝
吳光名
鄭世澤(歿)
何威憲
蘇信珠
黃宗元
黃造蓉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16日上午11時5分在
本庭第3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TYEV-113-桃簡-1338-202503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