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028號
債 權 人 江心潔
債 務 人 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長青老人養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楊永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
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PTDV-113-司促-13028-202501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