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17
案號
PTDV-113-司促-13028-20250117-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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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江心潔向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長青老人養護中心追討一百萬元,還要加上從113年11月11日開始算的利息,利率是年利率百分之6,另外還要賠償500元的程序費用。如果長青老人養護中心不服這個命令,可以在收到通知後的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如果沒有在期限內提出異議,江心潔就可以拿著法院發的支付命令和確定證明書去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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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028號 債 權 人 江心潔 債 務 人 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長青老人養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楊永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 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