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獎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簡字第361號
114年2月6日辯論終結
原 告 林志鴻
被 告 農業部
代 表 人 陳駿季
訴訟代理人 簡明宏
詹逞洲
林蔡祿
上列當事人間檢舉獎金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
20日院臺訴字第1135011961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
㈠原告於民國110年3月6日,向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下稱農業處
)檢舉蝦皮購物網站賣家(帳號:e19w1pmcta,稱系爭帳號
)刊登販售無機關核准登記字號農藥「魚用土霉素」(臺灣
農藥名稱:土黴素)(下稱系爭藥品),涉犯農藥管理法及農
藥廣告申請審核辦法。經農業處認系爭藥品非屬農藥,應屬
動物用藥品,逕移彰化縣動物防疫所(下稱動防所)辦理。
而後動防所就此展開行政調查,函請新加坡蝦皮商城娛樂電
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提供系爭帳號之資料後,查得帳號登
記人為「陳育澍」(下稱陳君)。復經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
、金門縣動植物防疫所續為調查,發現陳君之個人資料係遭
他人冒用,系爭帳號實際註冊者為「瀚鑫生技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而該公司負責人洪展勤(下稱洪君)將系爭帳號交付
不明人士使用。因涉及刑事責任,由金門縣政府移請福建金
門地方檢察署偵辦。
㈡嗣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3號判決(下稱系爭
判決),判決洪君幫助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
罪確定。原告遂於112年7月8日檢具申請函及系爭判決,依
行為時之檢舉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劣藥獎勵辦法(下稱行為時
獎勵辦法)第4條第1款、第2款規定,向被告所屬動植物防疫
檢疫署(下稱防檢署,改制前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防疫檢疫
局)申請核發檢舉獎金新臺幣(下同)75,000元。然經被告審
核後,認原告不符合行為時獎勵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以11
3年1月22日農授防字第1131861202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定不
予核發檢舉獎金。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行政爭訟。
二、原告主張:
㈠我於110年3月6日提出檢舉後,並未收到受理檢舉之主管機關
限期命我補正,且本件檢舉案之違法證物與調查路徑皆由我
提供,符合行為時獎勵辦法之規定,被告不應以農藥管理法
不予發給我檢舉獎金,被告無視系爭判決而作成原處分,顯
然違法。
㈡並聲明:
1.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2.被告應依112年7月8日之申請,作成核給原告75,000元檢舉
獎金之行政處分。
三、被告則以:
㈠檢警機關於110年1月已掌握洪君提供所申辦之手機門號交予
犯罪集團之行為,原告於之後的同年3月始向農業處檢舉系
爭帳號販售非法農藥,又本件刊登販售系爭藥物者並非洪君
,故並未因原告檢舉而查獲實際販售偽藥行為人。況原告先
前提供之資料係以檢舉違法農藥,惟系爭檢舉案件相關涉案
人資料皆為地方主管機關調查後查得,原告並無提供被檢舉
人之姓名(商號)、地點及電話等具體事證,更無協助破獲任
何動物用偽藥、禁藥之情形,無助於獎勵辦法遏止不合法動
物用藥品在市面上繼續流通危害,迅速消滅之立法目的,故
本案難認符合行為時獎勵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被告不予核
發檢舉獎金,自屬允當。
㈡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㈠前提事實:
事實概要欄所述之事實,除後述之爭點外,其餘均為兩造所
不爭執,並有原處分(本院卷第231至232頁)、農業部113
年9月20日院臺訴字第1135011961號訴願決定書(本院卷第2
77至290頁)、原告110年3月6日檢舉函暨檢舉資料(本院卷
第119至124頁)、被告113年1月24日農授防字第1131827776
號函(本院卷第235頁)、動防所110年4月28日彰動防字第1
100002083號函暨檢舉資料(訴願卷第25至30頁)、臺中市
動物保護防疫處110年6月18日中市動藥字第1100004420號函
(訴願卷第37頁)、金門縣政府110年8月20日府建漁字第11
00066649號函(本院卷第129頁)、系爭判決(本院卷第131
至207頁)、原告112年7月8日申請函(本院卷第215頁)各1
份附卷可稽,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㈡應適用之法令及法理說明:
1.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⑴第1條規定:「為增進動物用藥品品質,維護動物健康,健全
畜牧事業發展,特制定本法。」
⑵第4條:「本法所稱動物用偽藥,係指動物用藥品經檢驗認定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二、將
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三、塗改或變更有效期間之標示者
。四、所含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五、未依第18條之規
定,黏貼合格封緘者。」
⑶第31條:「依本法取締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劣藥,應獎勵檢
舉;其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⑷第35條第1項:「分裝、販賣、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
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處6月以上5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2.行為時獎勵辦法(102年4月19日修正發布版本)
⑴第3條第2項、第3項:「(第2項)檢舉人檢舉動物用偽藥、
禁藥及劣藥案件,得以書面、口頭、電話、傳真或其他方式
,提供下列事項:一、檢舉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二、被檢
舉人之姓名(商號)、地點及電話。三、涉嫌動物用偽藥、
禁藥及劣藥之具體事證及相關資料。(第3項)依網路、報
章雜誌、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公開資訊檢舉
者,經受理主管機關限期命其補正或提供涉及違規藥物、廠
商間往來文件或其他可供查核之資料,逾期未提供者,不予
受理,並將決定及理由告知檢舉人。」
⑵第4條第1項第2款、第3項:「(第1項)因檢舉動物用偽藥、
禁藥及劣藥而查獲者,每一檢舉案件,依下列核發基準發給
獎金:二、檢舉明知為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而為之分裝、販賣
、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發給
獎金15萬元;(第3項)檢舉第1項第1款及第2款之偽藥或禁
藥者,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發給檢舉人獎金2分之1,經法院
判決有罪確定後,發給其餘獎金。發給之獎金,經判決無罪
確定者,不予追回。」
⑶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1條明示增進動物用藥品品質,維護動
物健康,健全畜牧事業發展之立法本旨,可知同法第31條授
權訂定之行為時獎勵辦法,目的在鼓勵社會大眾檢舉並就違
規行為人、情節等相關事項提供具體事證,使行政機關能利
用相關線索迅速掌握案情,聯合檢警調機關偵查而達成破獲
違法案件,達成迅速消滅偽禁劣動物用藥品,阻止違法情事
續行,避免偽禁劣動物用藥品於市面流通而影響動物健康、
畜牧事業。準此,行為時獎勵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所訂「
因檢舉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劣藥而查獲者,…」、「檢舉明
知為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而為之…、販賣、…」核發檢舉獎金之
要件,自應以檢舉人提出動物用偽禁劣藥之檢舉,且檢舉人
就檢舉事由提供具體事證,使主管、偵查機關得依檢舉人所
提有力事證為基礎,迅速掌握案情以調查、追緝,因而查獲
違法來源。倘檢舉人並未依規定提出檢舉,亦未就違法情節
提供足以減輕調查成本之有力具體事證(例如指出實際違法
行為人係何人、行為人明知為動物用偽禁劣藥等證據),縱
該違法來源最終遭查獲,亦係因主管、偵察機關依職權循序
摸索調查而得,與檢舉無相當因果關聯,即難認該檢舉符合
前揭得核發檢舉獎金之要件。
㈢原告不符合行為時獎勵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要件,不得請領
檢舉獎金:
1.觀諸原告提出之檢舉函主旨記載:「檢舉境內(非境外)網
路販售無機關核准登記字號及不實廣告農藥,涉犯農藥管理
法等」;說明則記載:「『蝦皮購物』網站平台賣家「樂淘海
外購(帳號:e19w1pmcta)於網頁販售『(水族)慶大霉素
魚用土霉素魚水族黃粉白點凈水霉-樂淘全球購(網頁廣告
名稱)』(外名:土霉素;台灣農藥名稱:土黴素)無機關
核准登記字號的農藥,廣告宣稱治療及療效,涉犯農藥管理
法、農藥廣告申請審核辦法」(本院卷第119頁),可見原
告檢舉係認為系爭藥品屬於農藥,且違反農藥管制之相關法
令,全然未就系爭藥品如何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進行說明
,與行為時獎勵辦法第4條第1項所訂「因檢舉動物用偽藥、
禁藥及劣藥」之要件不合。
2.復參諸原告所提供之事證,僅有其購得之系爭藥品、購買證
明、含系爭帳號之賣家頁面截圖(本院卷第120至124頁),
佐以原告於本院審理中陳稱:(問:提出檢舉前,進行何種
查證?)我直接向農業處檢舉,這樣就是查證。我提出很多
次的檢舉,每1件檢舉案,我就提供1瓶相關的農藥,總共有
好幾十件等語(本院卷第334至335頁),可證原告除未提出
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之檢舉外,亦未依行為時獎勵辦法第
3條第2項規定,提供關於實際違規行為人為何人、系爭藥品
究竟為如何之動物用禁藥、行為人明知系爭藥品屬動物用禁
藥之具體事證。再佐以系爭判決附表證據清單之記載,可知
早於原告110年3月6日向農藥處提出檢舉前,檢警於同年1月
27日已針對洪君提供門號予詐欺集團使用之幫助犯嫌進行偵
辦(本院卷第183頁、第185頁),益見縱使最終洪君經系爭
判決認定犯幫助販賣動物用禁藥罪(洪君以一個提供門號之
行為觸犯數罪名,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論以幫助以網際網路對
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本院卷第154至155頁、第173頁
),確有查獲違法幫助販賣動物用禁藥之情形,然該結果並
非出於原告提供有力且具體之事證而得,過程中亦未因原告
而有減省行政或司法機關調查成本之情形,揆諸上開說明,
難認原告符合行為時獎勵辦法第4條第1項所訂「因檢舉動物
用禁藥而查獲」之要件。
㈣綜上所述,原告所提檢舉不符合行為時獎勵辦法第4條第1項
第2款檢舉獎金核發要件,故其訴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
,並訴請被告依其行為時獎勵辦法第4條第3項核發檢舉獎金
75,000元,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基礎已經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
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的必要
,併予敘明。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法 官 楊甯伃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
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
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
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宣慈
TPTA-113-簡-361-202503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