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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463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楊胤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七日簽發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其中之玖拾捌萬捌仟零捌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 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所示之本票 ,經提示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 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8

PCDV-114-司票-3463-20250328-1

司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08號 聲 請 人 楊胤辰 相 對 人 郭芷琦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簽發之本票(票據號 碼:CH0000000)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2月29日簽 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票據號碼:CH0000000),內 載新臺幣4,500,000元,到期日未載,詎經提示後,尚有如 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4

TCDV-114-司票-2108-20250324-2

司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08號 聲 請 人 楊胤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郭芷綺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票所載發票日及提示日是否有誤?(發票日與附表所示 本票所載發票日不同,另早於發票日之提示為無效之提示)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2025-03-11

TCDV-114-司票-2108-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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