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123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吳政鴻
被 告 楊芳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3年9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柒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玖仟柒佰柒拾參元為原
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PCEV-113-板小-2123-20241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