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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123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吳政鴻 被 告 楊芳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3年9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柒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玖仟柒佰柒拾參元為原 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