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04

案號

PCEV-113-板小-2123-20241004-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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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告楊芳賢,要求支付電信費。法院判楊芳賢需支付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新台幣三萬九仟柒佰柒拾參元,外加利息,並負擔訴訟費用。楊芳賢可以用提供擔保的方式免除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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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123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吳政鴻 被 告 楊芳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3年9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柒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玖仟柒佰柒拾參元為原 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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