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楊若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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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1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楊蕙榛即楊若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零參拾玖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蕙榛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 至民國114年01月07日止累計97,039元正未給付,其中96,01 5元為消費款;1,024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 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 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 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61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6015元 楊蕙榛 自民國114年01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5-02-08

SCDV-114-司促-610-20250208-1

執事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90號 異 議 人 楊蕙榛(原名:楊若榛、楊易儒、楊佳蕙)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林忠毅間因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 對於民國113年6月3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2年度司執字第1251 71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聲明異議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 項之異議 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 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即明。查本 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6月3日所為112年度司執字第1251 71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於113年6月6日送達異議人之住所 ,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異議人於113年6月14日聲明異議 並未逾異議期間,是本件異議應屬合法,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本件執行標的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 及其上同地段85建號建物(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建物登 記謄本上並未標註有廚房及陽台之增建物,此係相對人漏未 指封測量之部分,該部分亦未在鑑價範圍內,故鑑價結果對 系爭不動產估價有所不足,爰聲明異議,請准予補充測量、 補充鑑定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相對人前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7719號本 票裁定暨其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對異議人名下系爭 不動產強制執行,經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5171號給付票 款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嗣本院函 請宏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就系爭不動產進行鑑價,該事務 所並於113年3月5日函復鑑定結果(下稱系爭鑑定報告)等 情,業據本院審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確認無訛。  ㈡異議人固主張系爭不動產有漏未測量及鑑價之增建部分云云 。然系爭不動產經執行法院於113年3月11日會同地政機關執 行查封時,業經地政人員確認並無增建之情形,此有查封筆 錄可稽,亦與系爭鑑定報告所載建物使用情形相符(見系爭 執行事件影卷第66、105頁);況異議人於113年5月27日民 事執行異議狀中檢附所謂「廚房及陽台增建部分照片」所示 之建物部分(見系爭執行事件影卷第189至203頁),本業經 宏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列入系爭不動產之現況進行估價, 此有系爭鑑定報告內之勘估標的物現況照片可證(見系爭執 行事件影卷第145頁)。堪認本件並無異議人所稱廚房及陽 台均為增建,且漏未測量及鑑價之情。從而,原裁定駁回異 議人之異議,核無違誤,異議意旨猶執前詞指謫原裁定不當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家蒨

2024-10-30

TYDV-113-執事聲-90-20241030-1

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04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務 人 楊蕙榛即楊若榛即楊易儒即楊佳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410,31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附表: 編號 請 求 本 金 (新台幣) 利 息 起 迄 日(民國年月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1 410,312元 113.4.9~113.4.14 3.5 自民國113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前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九其為限。 113.4.15~113.7.14 3.63 113.7.15~清償日止 3.65

2024-10-01

SCDV-113-司促-9040-202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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