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楊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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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469號 原 告 楊采萱 被 告 王佳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22號),經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法院判斷:    ㈠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原告雖以王佳豪為被告,向本院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主張王佳豪同為詐欺集團成員,因涉加重詐欺等罪,故 請求連帶負賠償責任等語。惟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22 號刑事案件,就原告受詐騙之事實,檢察官並未起訴王佳豪 ,王佳豪之犯罪行為亦與本案原告遭詐騙部分無關,而非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被告或侵權行為人,依上開說明, 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無據,應予駁回,其 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亦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芮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2025-01-07

KSDM-113-附民-1469-20250107-2

附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469號 原 告 楊采萱 被 告 陳梓逸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722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原告對於共同被告王佳 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本院另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非本裁 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之範圍,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洪韻筑 法 官 葉芮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2025-01-07

KSDM-113-附民-1469-2025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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