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謝吉豐即歐昭芬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稻江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瑞興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6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珍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