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簡字第1349號
原 告 歐祉妘
訴訟代理人 歐子源
李文琪
被 告 邱宥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1367號),本院
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7,484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6月23日前某日,加入真實姓名
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我想吃魚了」、「庫班」、
「柔情似水」等人組成之詐欺集團,擔任提領詐欺被害人匯
入人頭帳戶款項,並上交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俗稱「車手」
)之工作,並約定每月報酬新臺幣(下同)5至6萬元。嗣上
開詐欺集團於112年7月6日22時24分前某時,假冒【賣貨便
】客服佯稱:因買家傳訊無法下標,需透過平台與銀行進行
驗證,待伊點擊連結、輸入資料後,即接到假冒之銀行客服
來電,以配合驗證、綁定等話術要求伊依指示匯款,致伊陷
於錯誤,分別於112年7月6日22時24分、46分、47分許,各
匯款99,123元、99,238元、49,123元至國泰世華銀行000-00
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之人頭帳戶
(下合稱系爭帳戶),合計247,484元。被告再依「庫班」
指示,於112年7月6日22時28至54分許,提領上開贓款後,
將前開贓款放置於特定地點轉交上游詐欺集團成員,伊因而
受有財產損害(下稱系爭事件)。又被告加入詐欺集團,擔
任車手,為詐欺集團成員收取詐騙款項,乃肇致系爭事件之
共同原因,被告自應與詐欺集團成員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賠償伊所受全部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
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47,484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業據被告於刑事偵審程序坦承不諱(
見電子卷證【112年度偵字第33343號卷】第280頁、【112年
度金訴字第616號卷】第313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
刑事庭112年度金訴字第616號詐欺等案件全案電子卷證核閱
無訛,亦有原告轉帳匯款紀錄、與假冒客服之對話紀錄為憑
(見電子卷證【112年度偵字第33343號卷】第97至99、102
至109頁)。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
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
0條第3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
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
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
既受僱於詐欺集團成員,擔任取款車手,為詐欺集團成員取
得詐騙款項,協助詐欺集團遂行詐欺犯行,致原告受財產損
害,被告所為乃詐欺集團成員以系爭事件所示手法詐騙原告
之一部行為,係有不法,且為肇致原告財產損害之共同原因
,乃共同侵權行為人,依前引規定及說明,被告自應就原告
因系爭事件所受財產損害247,484元,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
負連帶賠償責任。
㈢末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
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3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既應就系爭事件所致損害
負連帶賠償責任,原告依前引規定自得單獨向被告請求全部
損害247,484元。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47,
48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12月18日起(見附
民卷第35頁送達證書)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七、末按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繳納裁判費,
本院審理期間亦未滋生其他訴訟必要費用,並無訴訟費用負
擔問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KSEV-113-雄簡-1349-202412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