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複製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21號
聲請人 即
選任辯護人 蔡宜臻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陳尚潔之選任辯護人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
4年度訴字第5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尚潔之選任辯護人現因被告
涉過失致死等案件,現由本院114年度訴字第51號審理中,
為利後續訴訟之防禦,爰聲請函調另案即本院113年度國審
訴字第1號(瑞股)卷中之被告、證人李芳玲、江怡韻偵訊
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檢察官起訴時,應向管轄法院提
出起訴書,並不得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此見國民法
官法第43條第1項規定可明。
三、查被告所聲請調閱錄音光碟,係本院113年度國審訴字第1號
卷存偵查訊問開庭光碟,並非本案訴訟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又上開案件為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因卷證未併送法院,
本院無從調取,且聲請人亦未提出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依據
,揆諸前揭說明,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吳家桐
法 官 胡原碩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維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TPDM-114-聲-621-202503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