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複製光碟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PDM-114-聲-621-2025032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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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21號 聲請人 即 選任辯護人 蔡宜臻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陳尚潔之選任辯護人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 4年度訴字第5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尚潔之選任辯護人現因被告 涉過失致死等案件,現由本院114年度訴字第51號審理中,為利後續訴訟之防禦,爰聲請函調另案即本院113年度國審訴字第1號(瑞股)卷中之被告、證人李芳玲、江怡韻偵訊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檢察官起訴時,應向管轄法院提 出起訴書,並不得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此見國民法官法第43條第1項規定可明。 三、查被告所聲請調閱錄音光碟,係本院113年度國審訴字第1號 卷存偵查訊問開庭光碟,並非本案訴訟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又上開案件為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因卷證未併送法院,本院無從調取,且聲請人亦未提出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依據,揆諸前揭說明,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吳家桐 法 官 胡原碩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維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