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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補
臺中簡易庭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770號 原 告 陳信凱即鴻森裝潢規劃工程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江東陽發支付命令( 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961號),惟被告江東陽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5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 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游欣偉

2025-02-27

TCEV-114-中補-770-2025022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61號 債 權 人 陳信凱即鴻森裝潢規劃工程行 債 務 人 江東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伍佰貳拾陸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1-21

TCDV-114-司促-1961-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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