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花簡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永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6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江永安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
二級毒品;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毒品之罪者,
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經
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由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者,則由檢察
官先聲請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俟強制戒治
期滿,再行釋放,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而依前開規定
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施用毒
品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
1項、第2項、第2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江永安前
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
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2年3月9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花蓮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47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此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本
案施用毒品犯行距上開觀察、勒戒釋放時未逾3年,故檢察
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之規定追訴,洵屬適法
,先予敘明。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其施用毒品前非法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
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多次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之前科,素行不佳,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被告於觀察勒戒後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顯見其
無戒絕之決心;惟念其施用毒品乃具成癮性,且係戕害自己
身心健康,尚未危及他人,反社會程度較低;兼衡其坦承犯
行之犯後態度,暨其犯罪之手段、情節、智識程度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廖榮寬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蔡培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紫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605號
被 告 江永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江永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裁定令入勒
戒處所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2年3
月9日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4
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不料其仍未能戒除毒癮,於上開觀察
、勒戒執行完畢3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之犯意,於113年8月1日10時15分警方驗尿時點回溯96小時
內之不詳時間,在其花蓮縣○○鄉○○村○○○路0○0號居所內,以
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
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警方於113年8月1日偵辦毒品案
件時,通知江永安到場,經警得其同意,於同日8時12分採
集尿液送驗(尿液檢體編號:0801),結果呈安非他命、甲
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總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江永安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復有偵辦毒品案件嫌犯姓名尿液編號對照表(尿液檢體編
號:0902號)、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總表、自願
受採尿同意書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
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
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檢 察 官 廖 榮 寬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李 易 樺
HLDM-113-花簡-293-202411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