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151號
原 告 A女
被 告 黃信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
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100元,並自本判決確定日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餘由
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
兩造為朋友關係,被告於民國112年10月15日,以通訊軟體L
INE傳送不雅及不尊重的字眼:「看到以後我馬上有生理反
應」、「不知道姐姐看到我的尺寸是什麼反應」、「不能私
下請姐姐幫我看嗎」等語(下稱系爭言語)。當下原告就傳
給訴外人江青川,他要我不能讓被告的老婆看。那段時間原
告睡眠品質變得不好,需雙倍的助眠藥來入睡,事情演變到
最後,說是我主動誘拐被告,讓我更不舒服受傷。爰依侵權
行為之法律關係及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請求被告負非財產
上損害賠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
。
二、被告答辯意旨:
我與原告是在群組認識,有出來見過面、吃飯。我有問被告
跟我老婆之間之事,因為當時我們想要小孩,當下她有回覆
,當時她有說不想聊下去。因為當時她都有回應,沒有很明
確的拒絕,我們話題的尺度才會越來越大。她是有結過婚的
人,她有回覆之後尺度就越大。我當時把對方當姐姐之類,
我承認有傳這些LINE訊息,但我認為是開玩笑。她當時也有
跟我提到有交往過一任男友。新北市政府函文說這不成立,
我們當時在傳訊息時對方有回應我,並不是當場表示拒
絕或不適,如果他不舒服,怎麼會聊到這麼久。並聲明:原
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雖非財
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定有明
文。又所謂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
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以展示或播送文字、
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
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
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
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㈡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兩造LINE對話記錄擷圖1份在卷
為憑(本院卷第13至15頁),且被告亦不爭執確有傳送含有
系爭言語之LINE對話予原告。本院審酌兩造並非夫妻或情侶
關係,且上開對話所涉及性及性器官等話題,確實足以使聽
聞之人感到人格尊嚴受到冒犯,原告亦陳稱因此影響其生活
及睡眠,應認屬於性騷擾無疑。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原告
縱然未於兩造為LINE對話時,當場表示反對並制止被告繼續
為系爭言語,並不表示原告同意被告為系爭言語,況本院參
酌上開LINE對話記錄擷圖,原告固有表示「我知道,我很久
以前也交過一個這樣的,確實不舒服」、「姐姐會不會覺得
我色色?)不會,我懂」等語,然亦有表示「(被告稱:所
以姐姐也覺得我大嗎?)要○○(即被告之妻)認為」、「(
被告稱:長21公分)我沒去量過,我不知道耶」、「(被告
稱:老婆是有說過頭超大,進去會很不舒服…)嗯」、「(
被告稱:不知道姐姐看到我的尺寸是什麼反應?)我覺得這
話題太入骨了,你應該跟你老婆商量」、「(被告稱:不能
私下請姐姐幫我看嗎?)千萬不要,為了你們夫妻好,我們
就聊到這就好」等語,顯然已對被告所述系爭言語有所反感
,並不願再接續此話題,僅因顧及與被告及其妻間之情誼,
始未當場發作,要難因此認定原告對系爭言語欣然同意,甚
且有所回應。至原告前以同一事實向新北市政府提出性騷擾
申訴,雖經新北市政府認性騷擾事件不成立,有被告提出之
新北市○○000○00○00○○○○○區○○00000000000號函附性騷擾事
件申訴調查決定書1份在卷為憑,然以上開調查決定書係行
政機關針對原告申訴所為之調查結果,並不拘束本院關於本
件成立性騷擾之認定,亦無足採為有利於被告之證據,附此
敘明。
㈢次按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
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
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
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
)。本院審酌兩造本院審理中所陳學識程度、家庭、經濟狀
況,並依職權調閱兩造之112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
件明細表,復參以被告所為性騷擾之手段,造成原告精神上
所受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10萬
元,尚屬過高,應核減為1萬元,始為適當。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
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併依職權確定由被告負擔100元,
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其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羽瑄
SJEV-113-重小-3151-202501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