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99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草屯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昆熠
相 對 人 江靜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林秋菊以其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為其及債務人黃文郁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
定擔保債權額新臺幣(下同)2,1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予聲請人,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聲請人現
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借款等債務,
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於民國
103年3月26日登記在案。而債務人於107年1月16日向聲請人
借款1,600,000元,約定應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如未按期
攤還本息,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應立即償還。詎債務人並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依上開約定
,本件前開之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尚欠聲請人借款債務本
金915,47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詎林秋菊已於109年
3月21日死亡,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所有權現由相對人江
靜芳辦理繼承登記在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
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
謄本、借據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於113年11月12日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江靜佩即林秋
菊之繼承人、黃文郁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等逾期未為陳
述。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99號 財產所有人:江靜芳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南投縣 南投市 牛運堀 99 49.00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範 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965 南投縣○○市○○○段00地號 -------------- 祖祠路77巷2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3層 一層:26.56 二層:26.56 三層:26.56 屋頂突出物:17.61 合計:97.29 陽台:9.32 全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NTDV-113-司拍-99-20241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