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20號
原 告 汪師儀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複代理人 黃筱涵律師
陳彥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慕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8479
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慕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
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486萬622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之法定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為486萬6224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萬8479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
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月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TPDV-114-補-620-202503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