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PDV-114-補-620-2025031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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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20號 原 告 汪師儀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複代理人 黃筱涵律師 陳彥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慕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8479 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慕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 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6萬622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之法定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為486萬622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萬84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月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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