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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 行。茲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 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 項第1至3 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 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84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同 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 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019860 70號核准之法務部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觀護資料一覽表、假釋案件分文檢核表、 戶籍謄本、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受刑人人相表、收容人調查 分類直接調查表、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㈠、受刑人直接調 查報告表㈡-㈥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 之1第3項、該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本件裁定所稱之被害人即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84號判決所 載之A女、B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87-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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