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20

案號

KSHM-114-聲保-87-2025012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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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個裁定是關於甲○○因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案件被判刑,現在他被批准假釋了。檢察官聲請要對甲○○在假釋期間進行保護管束,並且要求他遵守一些規定,像是不能再對兒童和少年有不法侵害行為,還要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法院覺得這個聲請是合理的,所以裁定甲○○在假釋期間要接受保護管束,並且遵守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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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 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84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同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019860 70號核准之法務部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觀護資料一覽表、假釋案件分文檢核表、戶籍謄本、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受刑人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㈠、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㈡-㈥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本件裁定所稱之被害人即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84號判決所 載之A女B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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