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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交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93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吳美香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女 洪佩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86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洪吳美香於民國113年2月5日17時19分 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大寮 區鳳林二路外側車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至鳳林二路330 號前時,本應注意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 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而依當 時天候陰、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之 情形下,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未依兩段 方式進行左轉,適有告訴人黃俊榮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沿鳳林二路外側車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至該 處,亦疏未注意行車速度應依該處速限之規定,貿然超速行駛 ,2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人車倒地,並受有左遠端鎖 骨骨折、左胸第四、五、六肋骨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 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 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業於本院審理時具狀撤回其告訴, 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2025-02-14

KSDM-113-審交易-931-20250214-1

審交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16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俊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 54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俊榮於民國113年2月5日17時19分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大型重型機車沿高雄市大寮區鳳 林二路外側車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於行經該路段330號前 時,本應注意行車速度應依該處速限60公里,而依當時天候 陰,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情,無 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以時速98公里超速 行駛,適有洪吳美香(涉犯過失傷害罪嫌部分,另由本院以1 13年度審交易自第931號案件審理中)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同向行駛在其前方,亦疏未依兩段 式左轉而貿然向左迴轉,2車遂發生碰撞,洪吳美香因此人 車倒地,並受有左鎖骨骨折、頭皮撕裂傷及左遠端鎖骨骨折 等傷害;案經洪吳美香訴請偵辦,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刑法第287條規定,同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須告 訴乃論。又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 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 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黃俊榮因涉犯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認其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茲因被 告於本院審理中業與告訴人洪吳美香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 具狀向本院撤回對被告本案過失傷害之告訴等情,此有告訴 人於113年11月20日提出之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 審 易卷第21頁) ;則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 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2024-12-10

KSDM-113-審交易-1160-2024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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