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70號
債 務 人 洪紹筌(原名洪志堅)
代 理 人 陳志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一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陸
仟零玖拾伍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6條亦有明
定。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
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
扶養之人。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
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之情形者,應駁回之,亦為消債條例第
43條第6項、第46條第3款所明文。
二、債務人聲請更生,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依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並扣
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應預納6,095元【(10+1)43
15-1,000=6,095】;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
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盈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附件:
一、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有無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法
院、股別及案號。
三、聲請前2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年間財
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
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四、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
○○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債務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
存款帳戶之餘額,並提出之。若無帳戶,亦請提出查無帳戶
資料之證明。及自民國111年7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
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之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
五、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
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
申請,縱未曾開立證券帳戶亦須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
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11年7月起迄今
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
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
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六、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
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
、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辦
理保單質借之時間是否為聲請更生之前2年內、質借之金額
為多少、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為多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
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七、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11年7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
來源(即雇主)、實際收入金額,及提出自111年7月起迄今
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並說明現有無工作,
以及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
、補助及金額;未能提出由雇主出具之薪資證明,應提出收
入切結書(載明任職工作地點、任職期間、內容、實際收入
金額)。
八、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
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
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
符資格之原因。
九、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並說明聲請前2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
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勞保老年給付
,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勞保給付之
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
本裁定送達日)。
十、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
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SLDV-113-消債更-270-202501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