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退費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423號
原 告 洪月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高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退費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5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KSEV-113-雄補-2423-202412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