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洪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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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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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713號 債 權 人 優勢學習文教事業有限公司附設臺南市私立加英文 理短期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何芊慧 債 務 人 洪歆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陸拾伍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4-12-24

TNDV-113-司促-24713-20241224-1

南簡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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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簡字第1634號 原 告 高嘉孜即毛毛動物醫院 訴訟代理人 劉韋宏律師 被 告 洪歆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萬675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證據方法如附件所載。被告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有如附件所示證據資料在卷可憑,被告 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 書狀答辯,本院審酌前開證據,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綜上所述,原告本於兩造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 示之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 第1項第5款規定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2024-12-13

TNEV-113-南簡-1634-20241213-2

南簡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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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634號 原 告 高嘉孜即毛毛動物醫院 訴訟代理人 劉韋宏律師 被 告 洪歆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12日上午10點40分 在本院民事第三調解室調解,同日上午11點10分在本院第18法庭 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2024-11-21

TNEV-113-南簡-1634-2024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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