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代墊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8號
原 告 游文宏
訴訟代理人 陳薏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永德間請求清償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7,81
4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8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請求金額 1,000,000元 1 利息 1,000,000元 113年2月8日 114年1月22日 (350/366) 5% 47,814元 小計 47,814元 合計 1,047,814元
TYDV-114-補-158-20250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