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415號
原 告 陳潔玉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
代 表 人 陳佳文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分行
上列一人
代 表 人 游詩媚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2號銀行法等案件(下
稱「刑事本案」),經原告對其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查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分行雖均非刑事本案之被告,惟經本院刑事
本案判決認定為被告朱紫彤原任職之銀行而為其僱用人,並經原
告請求其等應與被告朱紫彤等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復因本件
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陳勇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錫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TPHM-113-附民-2415-202502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