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湯亞茜

共找到 2 筆結果(第 1-2 筆)

交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易字第6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承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3243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桃 交簡字第143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承紘於民國112年11月12日晚間,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蘆竹區南山路2 段往山腳方向行駛,於同日晚間11時35分許,行經同市區南 山路2段與長安路口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 行,而依當時天候及路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 意及此,貿然左轉,適有告訴人湯亞茜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由同市區南山路2段往南崁方向直行駛至該 處,雙方發生碰撞,告訴人後方由潘子祥駕駛之車牌號碼00 0-0000號自用小客車見狀亦閃避不及,再撞擊告訴人上開車 輛,致湯亞茜受有耳朵氣壓創傷之後遺症、右耳突發性感音 神經性聽力受損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 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 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達成調解, 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本件對被告之告訴,有調解筆錄、刑事 撤回告訴狀各1份存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象吾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鄧瑋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2025-02-24

TYDM-114-交易-63-20250224-1

交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4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景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調院偵字第4209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交簡字第142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張景惠於民國112年1 0月13日晚間8時5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沿臺北市中山區吉林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上開路 段與錦州街口,本應注意不得將車輛併排違規臨時停放於路 中,而依當時情形並不能注意之情事,竟貿然將車輛併排臨 停於吉林路上開路口之外側道路上,適告訴人翁蘇惠珍騎乘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向外側車道行駛而 至,為閃避張景惠併排臨停於路中之車輛,而向左變換車道 至內側道路之際,旋遭後方由湯亞茜(所涉過失傷害罪嫌, 另為不起訴處分)沿同向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追撞,當場人車倒地,因此受有頭部鈍傷、左鎖骨閉 鎖性骨折、左膝部擦傷、左鎖骨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 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檢察官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業已與被 告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於113年11月25日具狀撤回告訴,有 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交簡卷第35頁),揆 諸前揭規定,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思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1-29

TPDM-113-交易-443-20241129-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