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65號
原 告 吳美蓉
被 告 湯宛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嗣經被告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
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
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96萬7,820元(詳附表所示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萬0,536元,扣除前
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4萬0,036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附表:
請 求 金 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 算 日 終 止 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 付 總 額 803萬4,000元 1 利息 650萬元 111年9月1日 113年5月28日 (1+271/366) 15.6% 176萬4,803.28元 2 遲延利息 650萬元 106年7月1日 113年5月28日 (6+333/366) 12% 538萬9,672.13元 3 違約金 650萬元 106年7月1日 113年5月28日 (6+333/366) 24% 1,077萬9,344.26元 小計 1,793萬3,819.67元 合計 2,596萬7,820元
TPDV-113-補-2365-20241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