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14

案號

TPDV-113-重訴-1105-20241114-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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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吳美蓉告湯宛璇請求返還借款,但吳美蓉沒有在法院規定的時間內繳納裁判費,所以法院直接駁回了吳美蓉的訴訟。簡單來說,就是吳美蓉告人要還錢,但自己沒繳錢,法院就不受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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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105號 原 告 吳美蓉 被 告 湯宛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條第1項所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借款,卻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24萬36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並於同月18日送達予原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及繳費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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