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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金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金簡字第6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子洋 選任辯護人 張義閏律師(法扶律師) 輔 佐 人 黃湘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2 167號),本院受理後(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899號),經被告自 白犯罪,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潘子洋幫助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更正及補充外,其餘均引用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之補充及更正:附件犯罪事實欄一、第18至19行 「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匯入款項旋遭提領一空」之記載,應 補充更正為「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匯入款項未及領出遭圈存 外,附表編號1所示之匯入款項旋遭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提領 ,而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  ㈡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潘子洋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二、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關於新舊法之比較,適用刑法第2條 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優」之比較。而比較時,應就罪 刑有關之事項,如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 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及其他法定加減原 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合全部罪刑之結 果而為比較,予以整體適用。至於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服務等易刑處分,因牽涉個案量刑裁量之行使,必須已決定 為得以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服務之宣告刑後,方就各該 易刑處分部分決定其適用標準,故於決定罪刑之適用時,不 列入比較適用之範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720號判 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潘子洋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分別於民 國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第16條,自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 ;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全文,自113年8月2日起生效施 行。經查:  ㈠有關洗錢行為之處罰規定,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 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以下罰金。」 第3項規定:「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 重本刑之刑。」;修正變更條次為第19條第1項規定:「有 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 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 。」,併刪除修正前同法第14條第3項之規定。修正前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之「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 最重本刑之刑」,依立法理由說明:「洗錢犯罪之前置特定 不法行為所涉罪名之法定刑若較洗錢犯罪之法定刑為低者, 為避免洗錢行為被判處比特定不法行為更重之刑度,有輕重 失衡之虞,...定明洗錢犯罪之宣告刑不得超過特定犯罪罪 名之法定最重本刑」,可知該條項規定並非法定刑變更,而 為宣告刑之限制,即所謂處斷刑;係針對法定刑加重、減輕 之後,所形成法院可以處斷的刑度範圍。  ㈡有關自白減刑規定,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 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 其刑。」;112年6月14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 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 其刑。」;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 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 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 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㈢經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行為時法(112年6月14日修 正前洗錢防制法之規定)、中間時法(112年6月14日修正後 至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之規定)、裁判時法(11 3年7月31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之規定),中間時法、裁判時 法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 應適用行為時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之規定。 三、論罪科刑:  ㈠按當被害人遭詐欺集團成員施以詐術,陷於錯誤,而將金錢 匯入詐欺集團成員所持用之人頭帳戶時,該詐欺取財犯行自 當「既遂」;至於帳戶內詐欺所得款項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 成功與否,乃屬洗錢行為既、未遂之認定;即人頭帳戶內詐 欺所得款項若已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得手,當屬洗錢行為既 遂,自成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若該帳 戶遭檢警機關通報金融業者列為警示帳戶而凍結、圈存該帳 戶內款項,致詐欺集團成員無法提領詐欺所得款項,或者詐 欺集團成員提領帳戶內之詐欺所得款項時,遭檢警機關當場 查獲而未能提領得手,則屬洗錢行為未遂,僅能成立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1797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  ⒈附件附表所示告訴人朱盈臻、白慧䕒等人遭詐騙匯出之款項, 於匯入本案富邦銀行帳戶時,均已達該詐欺集團可實際管領 支配之範圍內,揆之前開說明,詐欺集團成員就如附件附表 所示之犯行,均該當詐欺取財既遂罪,被告為幫助犯,自成 立幫助犯詐欺取財既遂罪。  ⒉又附件附表編號1所示告訴人朱盈臻遭詐騙匯入本案富邦銀行 帳戶內之款項,遭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提領,藉此製造金流斷 點,使偵查機關難以追查帳戶金流,以達掩飾、隱匿詐欺犯 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揆之前開判決要旨,已該當修正前一 般洗錢既遂罪,被告為幫助犯,自成立幫助犯修正前一般洗 錢既遂罪。  ⒊至附件附表編號2告訴人白慧䕒遭詐騙匯入本案富邦銀行銀帳 戶內之款項因遭圈存而無法提領,未能達到掩飾、隱匿詐欺 取財犯罪所得本質及去向,而未形成金融斷點,詐欺集團成 員就詐騙告訴人白慧䕒之犯行,該當修正前一般洗錢未遂罪 ,被告為幫助犯,自成立幫助犯修正前一般洗錢未遂罪。  ㈡核被告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 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幫助犯修正前一般洗錢罪(附件附表編號1)及刑 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 項之幫助犯修正前一般洗錢未遂罪(附件附表編號2)。按 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所謂變更法條,係指罪名之變更而言, 若僅行為態樣有正犯、從犯之分,或既遂、未遂之分,即無 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變更起訴法條(最高法院101 年 度台上字第3805號判決意旨參照)。附件附表編號2中,告 訴人白慧䕒所匯款項遭銀行圈存,無法提領,未形成金融斷 點,而未能達到掩飾、隱匿本案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目的, 業如前述,是以本院審理後,就詐騙告訴人白慧䕒部分改論 處被告幫助犯修正前一般洗錢未遂罪,僅行為結果由既遂改 論以未遂,揆諸前揭說明,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  ㈢想像競合犯:  ⒈被告提供本案富邦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提款密碼,供詐欺集 團成員用以使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告訴人2人分別匯入款項, 而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詐得贓款之管領能力,被告以 一提供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之幫助詐欺行為,同時侵害告訴人 2人之財產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 定,從一重論以幫助犯詐欺取財罪1罪。  ⒉被告以一提供本案富邦銀行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之行為同時犯 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犯修正前一般洗錢罪、幫助犯修正前 一般洗錢未遂罪等3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 條規定,從一重依幫助犯一般洗錢罪1罪處斷。   ㈣刑之減輕:  ⒈被告幫助他人遂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 犯行,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 刑減輕之。  ⒉次按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 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 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19條規定,刑事責任能力,係指行為人犯罪當時 ,理解法律規範,辨識行為違法之意識能力,與依其辨識而 為行為之控制能力。行為人是否有足以影響意識能力與控制 能力之精神障礙或其他心理缺陷等生理原因,因事涉醫療專 業,固應委諸於醫學專家之鑑定,然該等生理原因之存在, 是否致使行為人意識能力與控制能力欠缺或顯著減低之心理 結果,係依犯罪行為時狀態定之,故應由法院依職權調查證 據之結果,加以判斷(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297號、第 5544號、第6368號判決可資參照)。查被告於107年7月29日 雖經公告為輔助宣告人,有家事事件公告查詢在卷可參(見 112年度偵字第37394號卷【下稱偵字卷】第109頁),惟細 譯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 下稱偵字卷第85至108頁),被告就提供帳戶之時間、地點 、報酬均反覆確認,自難認被告有何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 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或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 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之情形,尚不得依刑法第19條第1、2項 規定減免罪責。  ⒊又按犯洗錢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112年6 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 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坦承將本案富邦銀行帳戶提款卡 及密碼,提供予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而自白修正前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之犯行,爰依修正前洗錢 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再遞減輕其刑。再按有二種以 上減輕者,應依刑法第71條第2項規定,先依較少之數減輕 之,再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可預見將個人之金融機 構存款帳戶提供他人,該金融機構帳戶恐遭詐欺成員充作詐 騙他人財物後,用以匯款之人頭帳戶,而幫助掩飾、隱匿詐 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竟仍未經詳細查證,任意將其金 融機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他人使用,助長詐騙財產犯 罪之風氣,造成告訴人2人合計受有14萬9,970元之金錢損失 ,又使贓款追回困難,實為當今社會詐財事件發生之根源, 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及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甚鉅,且 因被告提供個人金融機構帳戶,致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正犯 之真實身分,所為誠屬不當;惟念被告坦承犯行,且與附件 附表編號1告訴人朱盈臻以4萬元達成調解,並賠償完畢,有 本院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915號調解筆錄、郵政跨行匯款 申請書等附卷(見本院審金訴卷第57至58頁,審金簡卷第19 頁)可參,附件附表編號2告訴人白慧䕒匯入本案富邦帳戶內 之款項,業經因銀行圈存返還予告訴人白慧䕒,有本院辦理 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及本案富邦銀行帳戶存摺影本等 在卷(見本院審金訴卷第53頁,審金簡卷第17至18頁)可考 ,兼衡以被告之生活、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 造成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被告所犯修正前一般洗錢 罪為最重本刑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縱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 刑之宣告,依法仍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但得依刑法 第41條第2 項、第3項、第8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㈦至辯護人雖為被告請求緩刑之宣告云云,惟被告於111年間因 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壢交簡字第209 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111年12月28日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不符 合緩刑之規定,自無從諭知緩刑,附此敘明。 四、沒收:   另按刑法第2條第2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 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案有關沒收部分,自應適用 裁判時之法律,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合先敘明。次按 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 適用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 或追徵;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 、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 ,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11條、第38條之1第5項、第38 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參諸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 1項等有關沒收之規定,並未排除於未規定之沒收事項回歸 適用刑法沒收章節,從而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第38條之2 第2項規定自仍有適用餘地,合先敘明。   ㈠犯罪工具:   查本案富邦帳戶提款卡,雖屬供本案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犯 罪所用之物,然未扣案,是否仍存尚有未明,又上開帳戶已 遭通報為警示帳戶凍結,且該帳戶提款卡單獨存在不具刑法 上之非難性,倘予追徵,除另使刑事執行程序開啟之外,對 於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罪責評價並無影響,復就沒收制度 所欲達成之社會防衛目的亦無任何助益,欠缺刑法上重要性 ,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㈡犯罪所得:  ⒈次按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之洗錢防 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經查,附件附表編號1告訴人朱盈臻遭詐騙而匯入本案富邦 帳戶之款項,雖屬洗錢之財物,惟考量上開款項,業經遭提 領,被告就此部分洗錢之財產並無事實上處分權,倘依現行 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容有過苛之虞,爰 參酌比例原則及過度禁止原則,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 ,不予宣告沒收。至附件附表編號2告訴人白慧䕒遭詐騙而匯 入本案富邦帳戶之款項,雖屬洗錢之財物,惟已經銀行發還 予告訴人白慧䕒,業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 不予宣告沒收。  ⒉末按幫助犯乃僅對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加以助力,且無 共同犯罪之意思,對於正犯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無庸為沒 收之宣告。查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供稱並未因本案獲得報酬 等語明確(見偵字卷第8頁、第12頁,113年度偵緝字第64頁 、第86頁),本院依現存卷內證據資料,亦無積極證據證明 被告因本案犯行受有報酬或免除債務等其他不法利益,是本 案自無對之宣告沒收犯罪所得之餘地。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 項(本案 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2167號   被   告 潘子洋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潘子洋明知金融機構帳戶為個人信用之表徵,並可預見將自己 之金融機構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得作為人頭帳戶 ,以遂行詐欺取財之用,且可預見利用金融卡提領方式,將詐欺 取財犯罪所得之贓款領出,會使檢、警、憲、調人員均難以 追查該詐欺取財罪所得財物,而得用以掩飾詐欺集團所犯詐 欺取財罪犯罪所得之去向,仍基於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及 幫助他人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洗錢之不確定犯意,於民國 112年2月20日前之某時,在不詳之地點,以不詳之方式,將 其所申設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下稱本案富邦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幫助前開詐欺集團遂行 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嗣該詐欺集團於取得本案富邦銀行帳 戶後,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透過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 先由該詐欺集團之成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對如附表所示 之人施以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如附 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至本案富邦銀行帳戶內 ,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匯入款項旋遭提領一空。嗣如附表所 示之人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朱盈臻、白慧䕒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潘子洋於偵訊時之自白、被告潘子洋與暱稱「阿強」之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 坦承其明知「阿強」是詐欺集團成員,卻因需款孔急,與對方談妥以新臺幣12萬元之對價,提供本案富邦銀行帳戶;嗣依指示於上揭時、地將本案富邦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放置在內壢家樂福的櫃子裡面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朱盈臻、白慧䕒於警詢時之指訴、如附表所示之證據 證明告訴人朱盈臻、白慧䕒受詐騙而匯款至本案富邦銀行帳戶內之事實。 3 本案富邦銀行帳戶開戶資料與交易明細 證明告訴人朱盈臻、白慧䕒受詐騙而匯款至本案富邦銀行帳戶內;告訴人朱盈臻匯款後,旋遭提領一空之事實。  4 本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33839號、110年度偵字第1834號不起訴處分書 被告曾於109年5月間,因借貸目的,而寄交被告所申設之日盛銀行帳戶之存簿、金融卡卡予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本署檢察官斟酌被告所提出之對話紀錄、被告為受輔助宣告人之個人認知狀況等因素,認為被告欠缺主觀上幫助詐欺、洗錢之故意,而為不起訴處分。是被告歷此偵查程序,應有足夠能力辨識向不熟識之人提供帳戶之風險,仍因需款孔急而提供帳戶,有幫助詐欺、洗錢之故意。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3款之幫助加重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等罪嫌。被告以一 提供帳戶之行為,同時涉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 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被 告係對正犯資以助力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 犯,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另 依憑卷內既有事證,尚查無事證證明被告確有收受犯罪所得 ,爰不予宣告沒收犯罪所得,併予指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檢 察 官 黃世維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王薏甄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匯款金額 (新臺幣) 證據 1. 朱盈臻 朱盈臻於112年2月20日某時在臉書上的「Market Place」中刊登販售商品的廣告,有名臉書暱稱「Louis sung」私訊請求提供蝦皮網站的網址,朱盈臻遂提供網址給對方,對方即稱無法在蝦皮網站下單,並傳送客服網址連結,朱盈臻遂點擊連結,與自稱LINE暱稱「在線客服經理小陳」之客服人員之人聯繫,隨後有自稱富邦銀行客服人員(+000000000000)自稱要辦理簽署金流服務之認證,要求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 112年2月20日21時5分許、 9萬9,985元 告訴人朱盈臻與暱稱「Louis sung」、「劉佳燕」間之對話紀錄。 2. 白慧䕒 白慧䕒於112年2月19日11時許,有名臉書暱稱「Rifky Alatas」私訊要求將商品上架到蝦皮網站,對方再告知無法購買商品,並傳送客服網址連結,白慧䕒遂點擊連結,與自稱LINE暱稱「在線客服經理小陳」之客服人員之人聯繫,隨後有自稱「林專員」(+000000000000)自稱要辦理簽署金流服務之認證,要求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 112年2月20日21時42分許、4萬9,985元 告訴人白慧䕒與暱稱「Rifky Alatas」、「在線客服經理小陳」、「林專員」間之對話紀錄、「+000000000000」之來電紀錄顯示截圖、臉書暱稱「Rifky Alatas」之臉書個人資料截圖

2025-01-10

TYDM-113-審金簡-637-20250110-1

金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88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智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13372、16809、33072、37202、42073號)及移送併辦 (112年度偵字第61383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 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智文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 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 仟參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附表四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黃智文、袁宇奎(另行審結)、李轅震、盧心鵬(上二人業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判處罪刑)於112年2月間某日起,基於 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先後加入本案詐騙集團,與江佳浩、黃俊 凱、「永生」及本案詐騙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實際參與分工 情形詳如附表二所載),由黃智文、江佳浩、黃俊凱一組,黃智 文、江佳浩互相擔任彼此提款時之把風者,黃俊凱則負責測試人 頭帳戶提款卡後交付黃智文或江佳浩,再向黃智文或江佳浩收取 其等提領之款項,袁宇奎擔任收水工作,盧心鵬負責將詐得款項 轉為虛擬貨幣之工作,李轅震則依盧心鵬之指示向袁宇奎收取款 項,並由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向附表二「受害人」欄所示之 張芳慈等25人,先於附表二「詐騙時間及方式」欄所示之時間, 施以所示之詐術,致張芳慈等25人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二 「轉帳時間/金額」欄所示時間,將所示款項轉入附表二「轉入 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再由負責測試各該人頭帳戶提款卡之黃俊 凱將提款卡交付黃智文或江佳浩。其中附表二編號1至18部分, 由附表二「提領人/把風者」所示之人負責提領及把風,而於附 表二「提領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提領所示之款項後,將 款項交付黃俊凱,再依序轉交附表二編號1至18「收水人員」欄 所示之人,之中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款項,再由袁宇奎於112年2 月19日1時25分,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交付受盧心鵬指 示之李轅震,再由李轅震交付位宗武(無證據證明位宗武知情) ,作為盧心鵬向位宗武購買虛擬貨幣之款項,並由位宗武將虛擬 貨幣直接打到盧心鵬指定之電子錢包,其餘款項則去向不明,以 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另附表二編號19部分 ,因該「轉入帳戶」欄所示帳戶遭設定為警示帳戶,未能依原定 計畫由江佳浩、黃智文共同提領後轉交黃俊凱而洗錢未遂。至於 附表二編號20至25部分,則因提領後隨即遭警查獲而洗錢未遂。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黃智文對於上揭犯罪事實,於警詢、偵訊、本院訊 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附表三編號1、2),核 與附表三編號3至35所示之證人證述相符,並有附表三編號3 6至69所示之非供述證據存卷可查,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 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㈡就附表二編號19部分,告訴人已遭詐騙而將款項轉入該人頭 帳戶,並預計由附表二「提領人/把風者」、「車手頭」欄 所示之人提領並收取款項,然因帳戶遭警示而未成功提領; 至附表二編號20至25部分,各告訴人、被害人均已遭詐騙而 將款項轉入各該人頭帳戶,並預計由附表二「提領人/把風 者」、「車手頭」欄所示之人提領並收取款項,然因提領後 款項即遭查獲。以上部分均已著手然未達成隱匿詐欺犯罪所 得之目的,洗錢部分均屬未遂,併予敘明。  ㈢又起訴書就附表一編號24(即本判決附表二編號24)所示告 訴人邱上智,雖另列其於112年2月21日17時37分遭詐騙2萬9 989元,然查,附表二編號24「轉入帳戶」欄雖確有該筆款 項轉入,然告訴人邱上智於警詢時並未提及該筆款項,且進 行轉帳之帳戶,亦非告訴人邱上智於警詢時所提及之帳戶, 此部分款項顯與告訴人邱上智無關,此部分顯屬贅載,併予 說明。  ㈣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俱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 為重,刑法第35條第2項亦有明文。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 ,致發生新舊法比較適用時,應就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比 較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整個之適用,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 利益之條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9條第1 項(修正前第14條第1項)、第23條第3項(修正前第16條第 2項)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施行,茲 就本案適用洗錢防制法新舊法比較之情形分論如下:   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 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 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 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 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 罪所得」;修正後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 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 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而參照該條立法理 由,上開修正係參照德國立法例,並審酌我國較為通用之 法制用語進行文字修正,並未縮減洗錢之定義,就本案而 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   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 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 下罰金」;修正後該條項移置第19條第1項,規定:「有 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 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本案被告洗錢之財物未達 1億元,依新法規定之最高法定本刑為5年,而依舊法規定 之最高法定本刑為7年。   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 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該條項 移置第23條第3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 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 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 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 輕或免除其刑」。本案被告雖於偵審中自白,然並未繳回 犯罪所得,依新法規定不得減刑,依舊法規定則應減刑。   ⒋經整體綜合比較結果,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及 第16條第2項減刑結果,被告之處斷刑為1月以上6年11月 以下,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被告 之處斷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依刑法第35條第2項比較後 ,以修正後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自應依同法第2條第1 項但書規定,整體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後段、第23條第3項規定。   ㈡核被告就加入本案詐騙集團之第一次犯行即附表二編號1部分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以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就附表二編號2至1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以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 、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就附表二編號19至25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以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 之洗錢未遂罪。起訴書漏未記載洗錢未遂部分之法條,應予 補充。  ㈢就附表二編號1至9部分,被告與江佳浩、黃俊凱、盧心鵬、 李轅震、袁宇奎、「永生」及本案詐騙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附表二編號10至12、19至25部分 ,被告與江佳浩、黃俊凱、「永生」及本案詐騙集團其他不 詳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附表二編號13至18部分 ,被告與江佳浩、黃俊凱、袁宇奎、「永生」及本案詐騙集 團其他不詳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 正犯。  ㈣就附表二編號1至13、15至18、24、25,雖有多次提領行為, 然各係提領同一告訴人或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侵害各該告 訴人、被害人之同一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 ,難以強行分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就多次領款行為 ,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均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㈤被告加入本案詐騙集團之參與犯罪組織犯行,與附表二編號1 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罪等犯行,應評價為一行 為,而屬一行為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所犯上開犯行以外之各次犯行 ,則係以一行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罪或洗錢未 遂罪,亦屬一行為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㈥被告所犯25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㈦按犯第3條、第6條之1之罪,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 輕其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本案 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就本案參與犯罪組織犯行坦承不諱,已 如前述,原應依上開各規定減輕其刑,惟就此部分犯行係從 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則就其所為參與犯罪組 織犯行即想像競合輕罪得減輕其刑部分,本院於依刑法第57 條規定量刑時,即應併予審酌。  ㈧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61383號移送併 辦附表四編號15至19部分,與本訴犯罪事實相同,本院自均 得併予審理。  ㈨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所需,竟與本案詐騙集團成 員共同以事實欄所示方式詐取告訴人、被害人等財物,擔任 車手之分工,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實為不該。 並審酌被告自始坦承犯行,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 項後段之情狀,與附表二編號2、10、11、13、16、18所示 告訴人、被害人等成立調解(約定履行期日自115年12月起 ,見金訴883卷三所附調解筆錄)之犯後態度,及被告高中 肄業之智識程度,另案入監前從事工地工作,與父親、叔叔 、祖母同住之家庭生活狀況,及各告訴人、被害人所受財產 損害數額、其中附表二編號19至25洗錢部分屬未遂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審酌被告所犯各罪之態樣 、手段、動機均相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 更高之情,酌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以資處罰。 三、沒收:   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行為後,立法院制定詐欺 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其中第48條第1項規定:「犯詐欺犯罪 ,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 」,此屬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特別法,自應優先適用之。扣 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4,為被告犯罪所用之物(偵13372卷第3 5頁反面),均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 宣告沒收。  ㈡又被告行為後,立法院制定增訂洗錢防制法第25條,其中第1 、2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 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犯第19條或第 20條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外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 」。其立法理由記載:「考量澈底阻斷金流才能杜絕犯罪, 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 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一項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並將所定行為修正為『洗錢』」,準此,經查獲之洗錢 財物,即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查附表四編號5所示款項1 5萬元中之12萬112元,為附表二編號24、25所示告訴人、被 害人等人遭詐騙後轉入各該人頭帳戶,由被告與江佳浩、黃 俊凱共同提領欲洗錢之財物(偵13372卷第24、25頁),附 表四編號6所示款項,則係本案詐騙集團欲洗錢而未及提領 之財物,均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至 於附表四編號5所示扣除前述12萬112元後所餘2萬9888元, 亦係本案詐騙集團指示其等提領之款項(偵13372卷第25、5 0頁),雖無從特定該款項與本案任一告訴人、被害人有關 ,仍應依同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㈢犯罪所得部分:   被告於警詢時供稱報酬為提領款項之1.5%等語(偵13372卷 第38頁),而附表二編號20至25部分因提領後隨即遭警查獲 ,故不計入,依此計算被告江佳浩所獲報酬總額為1萬4370 元(957987×0.015=14370,元以下四捨五入),雖未扣案, 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姿穎偵查起訴,檢察官張詠涵偵查後移送併辦, 由檢察官張勝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宣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 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附表一: 犯罪事實 宣告刑 附表二編號1 黃智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二編號2 黃智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二編號3 黃智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二編號4 黃智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二編號5 黃智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二編號6 黃智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二編號7 黃智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編號8 黃智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二編號9 黃智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編號10 黃智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二編號11 黃智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編號12 黃智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編號13 黃智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編號14 黃智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編號15 黃智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編號16 黃智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二編號17 黃智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二編號18 黃智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編號19 黃智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二編號20 黃智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二編號21 黃智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二編號22 黃智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二編號23 黃智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二編號24 黃智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編號25 黃智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二: 編號 受害人 詐騙時間及詐騙方式 轉帳時間/金額 轉入帳戶 提領時間/金額 提領人/把風者 車手頭 收水人員 0 告訴人 張芳慈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8日17時許致電張芳慈,佯裝為車庫娛樂公司人員,謊稱因設定分期付款錯誤需匯款解除云云,致張芳慈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⑴112年2月18日17時34分/2萬9983元 ⑵112年2月18日17時59分/4萬9987元 ⑶112年2月18日18時1分/3萬9983元 趙翊婷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趙翊婷永豐帳戶) 112年2月18日17時43分至2月19日0時2分/合計12萬1000元(分7次提領) 黃智文/江佳浩 黃俊凱 袁宇奎於112年2月19日1時1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巷0號(愛買後方卸貨處)向黃俊凱收取款項 0 被害人 蘇倍慶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8日16時39分許致電蘇倍慶,佯裝為車庫娛樂客服人員,謊稱因會員設定錯誤需匯款取消云云,致蘇倍慶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⑴112年2月18日17時37分/9967元 ⑵112年2月18日17時39分/9968元 ⑶112年2月18日17時41分/9969元 趙翊婷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18日17時55分至19時16分/合計15萬元(分11次提領) 黃智文/江佳浩 0 告訴人 黃榮吉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8日16時14分許致電黃榮吉,佯裝為車庫娛樂員工,謊稱因交易筆數錯誤需配合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黃榮吉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⑴112年2月18日17時52分/4萬9986元 ⑵112年2月18日17時57分/4萬9987元 0 告訴人 郭紋伶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8日17時27分許致電郭紋伶,佯裝為線上學習平台客服人員,謊稱因會員系統設定錯誤需配合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郭紋伶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8日17時58分/6232元 0 告訴人 王郁婷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8日某時許致電王郁婷,佯裝為電商業者,謊稱因會員系統設定錯誤需轉帳取消云云,致王郁婷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8日18時15分/9942元 0 被害人 凃威宇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8日18時40分許在臉書上對凃威宇謊稱要販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凃威宇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8日19時11分/4000元 0 告訴人 王輿菱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8日23時22分許在臉書上張貼販售iphone手機之廣告,王輿菱觀覽廣告後聯繫對方,對方遂謊稱只要先轉帳即可購得手機云云,致王輿菱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9日0時9分/2萬元 趙翊婷永豐帳戶 112年2月19日0時10分許至27分/合計9萬元(分6次提領) 江佳浩/黃智文 0 告訴人 洪詩媛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8日12時13分許,在臉書社團謊稱要購買演唱會門票,需先轉帳云云,致洪詩媛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9日0時15分/7100元 0 告訴人 傅昭男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8日22時許致電傅昭男,佯裝為中醫診所,謊稱因會員設定錯誤需取消云云,致傅昭男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9日0時6分/2萬9988元(起訴書誤載為2萬9998元) 趙翊婷永豐帳戶 112年2月19日0時20分/2萬9985元 112年2月19日1時21分至22分/700元 黃智文 (此筆黃智文未繳回上游) 00 被害人 周星宇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9日15時15分許致電周星宇,佯裝為鞋全家福員工,謊稱因會員訂單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ATM云云,致周星宇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⑴112年2月19日15時15分/2萬9987元 ⑵112年2月19日15時33分/2123元 謝易翰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19日15時25分至15時49分/合計14萬9000元(分5次提領) 黃智文/江佳浩 黃俊凱 不詳 00 告訴人 陳柏豪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6日15時19分許致電陳柏豪,佯裝為鞋全家福客服人員,謊稱因會員訂單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ATM云云,致陳柏豪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9日15時42分/2萬9989元 不詳 ⑴112年2月19日15時46分/2萬9988元 ⑵112年2月19日16時5分/3萬元 ⑶112年2月19日16時18分/9985元 謝易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19日16時3分至16時40分/合計11萬1000元(分4次提領) 黃智文/江佳浩 00 告訴人 林宜臻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8日17時許致電林宜臻,佯裝為ANN'S購物網站之員工,謊稱因林宜臻之信用卡遭盜刷,需配合匯款取消云云,致林宜臻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⑴112年2月19日16時26分/2萬9989元 ⑵112年2月19日16時28分/2萬979元 不詳 00 被害人 蔡美雪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9日某時許致電蔡美雪,佯裝為銀行專員,謊稱需要配合匯款以便維護系統云云,致蔡美雪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⑴112年2月20日15時21分/4萬9987元 ⑵112年2月20日15時23分/4萬9988元 李月媚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20日15時27分至28分/合計10萬元(分2次提領) 黃智文/江佳浩 黃俊凱 112年2月20日提領左列款項完成後,黃俊凱在「COCO」群組內回報共收水149000元,嗣於同日19時50分許在新北市三重區慈愛公園交付款項給袁宇奎。 00 告訴人 陳柏霖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0日15時30分許以手機軟體蝦皮向陳柏霖謊稱需要使用指定網址之金流服務下標訂單云云,致陳柏霖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20日15時58分/4萬9833元(起訴書誤載為49983) 112年2月20日16時8分/4萬9000元 00 告訴人 林君臨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0日16時29分許致電林君臨,佯裝為網站車庫娛樂之客服人員,謊稱因林君臨之妹林君愛會員設定錯誤,需匯款取消云云,致林君臨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20日20時38分/2萬9987元 陳宥筑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20日20時48分至51分/合計5萬9000元(分3次提領,僅其中2萬9987元與左列告訴人有關) 黃智文/江佳浩 黃俊凱 黃俊凱在「COCO」群組內回報收水118000元,嗣於同日22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三重區168Parking停車場後側圍牆)交水給袁宇奎。 112年2月20日21時0分/2萬8985元 112年2月20日21時10分至48分/合計5萬9000元(分5次提領) 江佳浩/黃智文 00 被害人 黃雪琦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0日20時23分許致電黃雪琦,佯裝為網路平台COCA客服人員,謊稱因會員設定錯誤需匯款取消云云,致黃雪琦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⑴112年2月20日21時1分/1萬123元 ⑵112年2月20日21時13分/3998元 00 告訴人 蘇卡菲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0日21時8分許致電蘇卡菲,佯裝為網路平台客服人員,謊稱因會員設定錯誤需匯款取消云云,致蘇卡菲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⑴112年2月20日21時46分/5123元 ⑵112年2月20日21時50分/1997元 00 告訴人 朱盈臻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0日20時許,在臉書社團上以暱稱「Louis Sung」對朱盈臻謊稱要購買商品,請朱盈臻配合在指定網址交易云云,致朱盈臻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20日21時6分/9萬9985元 潘子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20日21時25分至29分/合計9萬9000元(分5次提領) 黃智文/江佳浩 黃俊凱 黃俊凱在「COCO」群組中回報收水99000元,嗣於同日22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三重區168Parking停車場後側圍牆)交水給袁宇奎。 00 告訴人 白慧䕒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9日在臉書上對白慧䕒謊稱要購買其商品,惟需要轉換至蝦皮商城,並配合驗證程序云云,致白慧䕒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20日21時42分/4萬9985元 帳戶遭警示,未成功提領 預計由黃智文或江佳浩提領 預計由黃俊凱收取 00 告訴人 王又玄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1日17時10分許致電王又玄,佯裝為電影院人員,謊稱因王又玄購買電影票之網路系統錯誤,需網路銀行輸入保密條款即帳號取消云云,致王又玄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21日17時47分/2萬9123元 陳有聲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21日18時0分/6萬元 江佳浩/黃智文 黃俊凱(警方當場查扣6萬元現金) 00 被害人 張譯烜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1日17時16分許致電張譯烜,佯裝為車庫娛樂公司員工,謊稱公司系統遭駭客入侵致發生錯誤,需匯款取消云云,致張譯烜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21日17時49分/2萬4989元 00 告訴人 鄭又豪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1日17時2分許致電鄭又豪,佯裝為車庫娛樂公司員工,謊稱因鄭又豪購買電影票之網路系統發生問題,需匯款取消云云,致鄭又豪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21日17時57、59分/9988元、9987元 00 告訴人 曾宥彤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1日17時18分許致電曾宥彤,佯裝為車庫娛樂之客服人員,謊稱因系統錯誤需匯款取消云云,致曾宥彤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21日18時0分/1萬6051元 00 告訴人 邱上智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1日16時許致電邱上智,佯裝為鞋全家福客服人員,謊稱因會員設定錯誤需匯款取消云云,致邱上智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21日17時48分/9萬123元 張聖傑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21日17時48分至58分/合計15萬元(分4次提領,僅其中12萬112元與左列告訴人、被害人有關) 江佳浩/黃智文 黃俊凱(警方當場查扣15萬元現金) 00 被害人 張斐雅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1日16時50分許致電張斐雅,佯裝為愛上新鮮電商業者,謊稱因會員設定錯誤需轉帳取消云云,致張斐雅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21日17時37分/2萬9989元 附表三: 編號 證據名稱 證據出處 被告等人供述 0 被告黃智文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 偵13372卷第34-38、220-222、339-340頁,偵37202卷第6-10頁,偵42073卷第4-6頁,偵61383卷第17-20頁 0 被告黃智文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 偵13372卷第251-252頁,金訴883卷三第130、134、139頁 0 被告江佳浩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 偵13372卷第23-27、230-233、343-344頁,偵16809卷一第98-100頁,偵35438卷第4-6、47-48頁,偵37202卷第11-16,偵42073卷第7-9頁,偵55706卷第4-7、76-77頁,偵61383卷第6-11、132-134頁 0 被告江佳浩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 偵13372卷第244-245頁,金訴883卷一第213、241-249頁,金訴883卷二第126、378頁 0 被告黃俊凱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 偵13372卷第49-53、225-227、333-335頁,偵16809卷一第88-91頁,偵37202卷第17-20頁,偵42073卷第10-12頁,偵57007卷第3-5頁,偵61383卷第12-16、161-162頁 0 被告黃俊凱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 偵13372卷第248-249頁,金訴883卷一第218頁,金訴883卷二第220、282、404頁 0 被告盧心鵬於本院審理時之供述 金訴883卷二第404頁 0 被告李轅震於本院審理時之供述 金訴883卷二第404頁 0 被告袁宇奎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 偵16809卷一57-63、195-200、211、212頁 證人證述 00 告訴人張芳慈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353頁 00 被害人蘇倍慶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7202卷第21-22頁 00 告訴人郭紋伶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7202卷第25頁 00 告訴人黃榮吉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7202卷第23-24頁 00 告訴人王郁婷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7202卷第26頁 00 被害人凃威宇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7202卷第27頁 00 告訴人王輿菱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359-360頁 00 告訴人洪詩媛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363頁 00 告訴人傅昭男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367頁 00 被害人周星宇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7202卷第28、29頁 00 告訴人陳柏豪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7202卷第30、31頁 00 告訴人林宜臻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7202卷第32-34頁 00 被害人蔡美雪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374頁 00 告訴人陳柏霖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389-391頁 00 告訴人林君臨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401-403頁 00 被害人黃雪琦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411-412頁 00 告訴人蘇卡菲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416-418頁 00 告訴人朱盈臻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427-429頁 00 告訴人白慧䕒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432、433頁 00 告訴人王又玄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437-438頁 00 被害人張譯烜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444、445頁 00 告訴人鄭又豪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448-449頁 00 告訴人曾宥彤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455、456頁 00 告訴人邱上智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458-459頁 00 被害人張斐雅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468、469頁 00 證人位宗武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金訴883卷二第200-212頁 非供述證據 00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江佳浩) 偵13372卷第59-61頁 00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黃俊凱) 偵13372卷第63-65頁 00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盧心鵬_士林) 偵33072卷第25-27頁 00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盧心鵬_蘆洲) 偵33072卷第29-32頁 00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李轅震_礁溪) 偵16809卷一第34-36頁 00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李轅震_永和) 偵16809卷一第38-40頁 00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袁宇奎) 偵16809卷一第71-73頁 00 江佳浩之手機內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 偵13372卷第118-127頁 00 被告黃俊凱之手機內對話紀錄擷圖 偵13372卷第149-218頁 00 本院勘驗盧心鵬扣案手機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金訴883卷二第31-38頁 00 本院勘驗李轅震扣案手機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金訴883卷二第19-30頁 00 被告黃智文之扣案手機內telegram「COCO」、「曰」等詐欺群組對話、帳號暱稱擷圖 偵13372卷第128-148頁 00 查獲現場照片 偵13372卷第201頁,偵16809卷一第82-87頁 00 112年2月18日監視錄影畫面 偵37202卷第80-84頁,偵42073卷第31-35頁,偵13372卷第398、399頁 00 112年2月19日監視錄影畫面 偵13372卷第348-350頁,偵16809卷一第78頁,偵37202卷第85-88頁 00 112年2月20日監視錄影畫面 偵37202卷第88-90頁,偵13372卷第372、398頁,偵16809卷一第78-80頁,偵61383卷第27-29、148頁 00 112年2月21日監視錄影畫面 偵13372卷第434、435頁 00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金訴883卷二第61-67頁 00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37202卷第40頁 00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37202卷第41頁 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37202卷第44、45頁 00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37202卷第46頁 00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偵61383卷第69頁 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偵61383卷第79頁 00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13372卷第273頁 00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13372卷第269頁 00 王又玄來電紀錄及交易明細截圖 偵13372卷第109頁 00 張譯烜來電紀錄及交易明細截圖 偵13372卷第86頁 00 鄭又豪交易明細、來電紀錄截圖、手機翻拍照片 偵13372卷第99-101頁 00 曾宥彤交易明細及來電紀錄翻拍照片 偵13372卷第79頁 00 張斐雅ATM交易紀錄、來電紀錄擷圖 偵13372卷第116-117頁 00 盧心鵬與位宗武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金訴883卷一第309-337頁 00 盧心鵬與位宗武手寫買賣虛擬貨幣契約書翻拍照片 金訴883卷一第339頁 00 盧心鵬提出虛擬貨幣交易紀錄翻拍照片 金訴883卷一第341頁 附表四: 編號 扣押物/單位 所有人/持有人 出處 0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提款卡1張 黃智文 偵13372卷第61頁 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張 黃智文 偵13372卷第61頁 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號提款卡1張 黃智文 偵13372卷第61頁 0 iPhone XR MAX手機1支 黃智文 偵13372卷第61頁 0 新臺幣15萬元 黃智文 偵13372卷第61頁 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4萬9985元 潘子洋(帳戶所有人) 偵61383卷第79頁

2024-11-28

PCDM-112-金訴-883-20241128-5

金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88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02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57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07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07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佳浩 黃俊凱 盧心鵬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泰溢律師 熊偉翔律師 被 告 李轅震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13372、16809、33072、37202、42073號)及追加起 訴(第一次追加起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35438號;第二次追加 起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55706號;第三次追加起訴案號:112 年度偵字第61383號;第四次追加起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5700 7號)與移送併辦(第一次移送併辦案號:112年度偵字第61383 號;第二次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第208 32、208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宣告刑」 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幣參萬貳仟玖佰柒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卯○○犯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宣告刑」 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幣陸仟柒佰肆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盧心鵬犯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3「宣告刑 」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六編號29所示 之犯罪所得沒收。 丁○○犯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4「宣告刑」 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附表六編號1至28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卯○○、少年林○政(民國00年0月生,年籍詳卷,無證據顯示 卯○○知悉其年齡;林○政涉嫌詐欺等部分,業經警方另案移 送本院少年法庭審理)於111年11月間加入「Telegram」暱 稱「永生」(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及其他不詳之人所組成 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有結 構性犯罪組織之詐騙集團(下稱本案詐騙集團,卯○○第一次 加入本案詐騙集團部分,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 金訴字第195號判決確定)。卯○○與林○政、「永生」及本案 詐騙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騙集團成員 於111年12月4日某時許致電董永婕,佯裝為蝦皮客服人員, 謊稱因驗證蝦皮帳號,需轉帳驗證云云,致董永婕陷於錯誤 ,依指示先後於111年12月4日17時1分、3分、9分轉帳4萬99 86元(起訴書誤載為4萬4986元)、3萬6158元、4044元至高 俊賢申設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再由林○政依「永生」指示,前往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板南 分行(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先後於111年12月 4日17時29至32分,分3筆提領提領9萬元(每次3萬元),再 將款項交付卯○○,卯○○復依指示將款項放置在不詳地點,以 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二、甲○○於112年2月間某日起,加入本案詐騙集團(甲○○參與犯 罪組織部分,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75號判決 確定)。甲○○與「永生」、「黃沛蓉」(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及本案詐騙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騙 集團不詳成員,向附表二「受害人」欄所示之林佩儒等8人 ,先於附表二「詐騙時間及方式」欄所示之時間,施以所示 之詐術,致林佩儒等8人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二「轉 帳時間/金額」欄所示時間,將所示款項轉入附表二「轉入 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再由甲○○依「永生」之指示,於附表 二「提領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提領所示之款項,並 將款項交給「黃沛蓉」,輾轉交付本案詐騙集團上游成員, 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三、卯○○於111年12月退出本案詐騙集團後,因積欠「永生」債 務,於112年2月間再次加入本案詐騙集團。卯○○、甲○○、「 永生」、「小豪」、「阿沛」及本案詐騙集團其他成員,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之 犯意聯絡(實際參與分工情形詳如附表三所載),先由本案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向附表三「受害人」欄所示之申○○等13 人,先於附表三「詐騙時間及方式」欄所示之時間,施以所 示之詐術,致申○○等13人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三「轉 帳時間/金額」欄所示時間,將所示款項轉入附表三「轉入 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其中附表三編號1至5、6、8至13部分 ,由附表三「提領人」欄所示之車手,於附表三「提領時間 /金額」欄所示之時間,提領所示之款項後,由甲○○依「永 生」之指示向各該車手收取款項,再將款項分別交給「阿沛 」(附表三編號1至5部分)及卯○○(附表三編號6、8至13部 分)後,輾轉交付本案詐騙集團上游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 流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至附表三編號7部分,則因該 「轉入帳戶」欄所示帳戶遭設定為警示帳戶,未能依原定計 畫提領後依序轉交甲○○、卯○○而洗錢未遂。 四、黃智文(另行審結)、己○○(另行審結)、丁○○、盧心鵬於 112年2月間某日起,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先後加入本 案詐騙集團,與甲○○、卯○○、「永生」及本案詐騙集團其他 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 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實際參與分工情形詳如附表四所載), 由黃智文、甲○○、卯○○一組,黃智文、甲○○互相擔任彼此提 款時之把風者,卯○○則負責測試人頭帳戶提款卡後交付黃智 文或甲○○,再向黃智文或甲○○收取其等提領之款項,己○○擔 任收水工作,盧心鵬負責將詐得款項轉為虛擬貨幣之工作, 丁○○則依盧心鵬之指示向己○○收取款項,並由本案詐騙集團 不詳成員,向附表四「受害人」欄所示之張芳慈等25人,先 於附表四「詐騙時間及方式」欄所示之時間,施以所示之詐 術,致張芳慈等25人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四「轉帳時 間/金額」欄所示時間,將所示款項轉入附表四「轉入帳戶 」欄所示之帳戶,再由負責測試各該人頭帳戶提款卡之卯○○ 將提款卡交付黃智文或甲○○。其中附表四編號1至18部分, 由附表四「提領人/把風者」所示之人負責提領及把風,而 於附表四「提領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提領所示之款 項後,將款項交付卯○○,再依序轉交附表四編號1至18「收 水人員」欄所示之人,之中附表四編號1至9所示款項,再由 己○○於112年2月19日1時25分,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前交付受盧心鵬指示之丁○○,再由丁○○交付乙○○(無證據證 明乙○○知情),作為盧心鵬向乙○○購買虛擬貨幣之款項,並 由乙○○將虛擬貨幣直接打到盧心鵬指定之電子錢包,其餘款 項則去向不明,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另附表四編號19部分,因該「轉入帳戶」欄所示帳戶遭設 定為警示帳戶,未能依原定計畫由甲○○、黃智文共同提領後 轉交卯○○而洗錢未遂。至於附表四編號20至25部分,則因提 領後隨即遭警查獲而洗錢未遂。 五、子○○(另行審結)則於112年4月間某日起加入本案詐騙集團 ,與盧心鵬、丁○○及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其他成員,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 絡,先由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11日間某時許,以LI NE向謝鳳藍謊稱可以透過手機軟體投資股票,只要先交付款 項後即可獲利云云,致謝鳳藍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2年4月 11日15時許,在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旁空地將現金481 萬元交付子○○,再由子○○將其中479萬元於同日15時45分在 宜蘭縣○○鄉○○路0段00號前將款項交付受盧心鵬指示之丁○○ ,嗣經警當場查獲丁○○而洗錢未遂(查扣之479萬元業經本 院裁定發還謝鳳藍)。   理 由 一、程序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甚明。查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被告甲○○ 、卯○○、丁○○、盧心鵬(以下合稱被告4人)以外之人於審 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檢察官、被告4 人及辯護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審酌此等證據作成時之情 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 據應屬適當,而認該等證據資料皆有證據能力。  ㈡至於本院所引之非供述證據部分,經查並非違法取得,亦無 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應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4人對於上揭犯罪事實,被告甲○○、卯○○於警詢、偵 訊及本院訊問、準備、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被告盧心鵬、丁 ○○則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附表五編號1至6),核與如附 表五編號7至61所示之證人證述相符,並有附表五編號62至1 18所示之非供述證據存卷可查,足認被告4人上開任意性自 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㈡就事實欄三附表三編號7、事實欄四附表四編號19部分,各告 訴人均已遭詐騙而將款項轉入各該人頭帳戶,並預計由附表 三「提領人」、「第一層收水」、「第二層收水」欄及附表 四「提領人/把風者」、「車手頭」欄所示之人共同提領並 收取款項,然因帳戶遭警示而未成功提領;至事實欄四附表 四編號20至25部分,各告訴人、被害人均已遭詐騙而將款項 轉入各該人頭帳戶,並預計由附表四「提領人/把風者」、 「車手頭」所示之人提領並收取款項,然因提領後款項即遭 查獲;事實欄五則於被告丁○○收取款項後遭查獲,以上部分 均已著手然未達成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目的,洗錢部分均屬 未遂,併予敘明。  ㈢又起訴書就附表一編號24(即本判決附表四編號24)所示告 訴人邱上智,雖另列其於112年2月21日17時37分遭詐騙2萬9 989元,然查,附表四編號24「轉入帳戶」欄雖確有該筆款 項轉入,然告訴人邱上智於警詢時並未提及該筆款項,且進 行轉帳之帳戶,亦非告訴人邱上智於警詢時所提及之帳戶, 此部分款項顯與告訴人邱上智無關,此部分顯屬贅載,併予 說明。  ㈣至被告甲○○稱本案似有重複起訴情形云云,經查,附表三編 號6、8至13部分犯行,雖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另以112年 度偵字第45398號向本院起訴,然此部分係在本案繫屬後之1 13年5月13日始繫屬本院,復經本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3 91號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本院自得為實體判決,附此敘明 。  ㈤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4人犯行均堪認定,俱應依法論科 。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 為重,刑法第35條第2項亦有明文。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 ,致發生新舊法比較適用時,應就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比 較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整個之適用,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 利益之條文。查被告4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9條 第1項(修正前第14條第1項)、第23條第3項(修正前第16 條第2項)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施行 ,茲就本案適用洗錢防制法新舊法比較之情形分論如下:   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 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 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 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 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 罪所得」;修正後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 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 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而參照該條立法理 由,上開修正係參照德國立法例,並審酌我國較為通用之 法制用語進行文字修正,並未縮減洗錢之定義,就本案而 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   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 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 下罰金」;修正後該條項移置第19條第1項,規定:「有 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 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本案被告4人洗錢之財物 均未達1億元,依新法規定之最高法定本刑為5年,而依舊 法規定之最高法定本刑為7年。   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 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該條項 移置第23條第3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 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 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 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 輕或免除其刑」。本案被告甲○○、卯○○雖於偵審中自白, 然並未繳回犯罪所得,依新法規定不得減刑,依舊法規定 則應減刑。   ⒋經整體綜合比較結果,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及 第16條第2項減刑結果,被告甲○○、卯○○之處斷刑為1月以 上6年11月以下,被告盧心鵬、丁○○之處斷刑為2月以上7 年以下;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被 告4人之處斷刑均為6月以上5年以下,依刑法第35條第2項 比較後,以修正後之規定對被告4人較為有利,自應依同 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整體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 19條第1項後段、第23條第3項規定。   ㈡各被告所犯罪名:   ⒈核被告甲○○就事實欄二附表二各次犯行、事實欄三附表三 編號1至6、8至13、事實欄四附表四編號1至18所為,均係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以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 罪;就事實欄三附表三編號7、事實欄四附表四編號19至2 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以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9條第2 項、第1項後段之洗錢未遂罪。    ⒉核被告卯○○就事實欄一第一次加入本案詐騙集團部分,係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以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 罪;就事實欄三退出後重新加入本案詐騙集團之第一次犯 行即附表三編號6部分,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以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 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就事實欄三附表三編號8至13 、事實欄四附表四編號1至1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 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以及洗錢防制 法第2條第1款、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就事實欄三 附表三編號7、事實欄四附表四編號19至25所為,均係犯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以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 洗錢未遂罪。   ⒊核被告盧心鵬、丁○○就事實欄四加入本案詐騙集團之第一 次犯行即附表四編號1部分,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以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 款、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就事實欄四附表四編號2 至9、事實欄五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以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 、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洗錢未遂罪。   ⒋起訴書、追加起訴書漏未記載洗錢未遂部分之法條,應予 補充。  ㈢就事實欄一部分,被告卯○○與林○政、「永生」及本案詐騙集 團其他不詳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事實欄二部 分,被告甲○○與「永生」、「黃沛蓉」及本案詐騙集團其他 不詳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事實欄三附表三編 號1至5部分,被告甲○○與「永生」、「小豪」、「阿沛」及 本案詐騙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附 表三編號6至13部分,被告甲○○、卯○○與「永生」及本案詐 騙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事實欄 四附表四編號1至9部分,被告甲○○、卯○○、盧心鵬、丁○○與 黃智文、己○○、「永生」及本案詐騙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附表四編號10至12、19至25部分, 被告甲○○、卯○○與黃智文、「永生」及本案詐騙集團其他不 詳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附表四編號13至18部分 ,被告甲○○、卯○○與黃智文、己○○、「永生」及本案詐騙集 團其他不詳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以上均應論以 共同正犯。  ㈣就事實欄一,事實欄二,事實欄三附表三編號1至6、8至13, 事實欄四附表四編號1至13、15至18、24、25,雖有多次提 領行為,然各係提領同一告訴人或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侵 害各該告訴人、被害人之同一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均 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就多次 領款行為,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 以評價,均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㈤被告卯○○第二次加入本案詐騙集團之參與犯罪組織犯行,與 附表三編號6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罪等犯行, 以及被告盧心鵬、丁○○加入本案詐騙集團之參與犯罪組織犯 行,與附表四編號1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罪等 犯行,各應評價為一行為,而屬一行為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 犯,應從一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甲○○所 犯本案各次犯行,及被告卯○○、盧心鵬、丁○○所犯上開犯行 以外之各次犯行,則係以一行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 洗錢罪或洗錢未遂罪,亦屬一行為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 均應從一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㈥被告甲○○所犯46罪(事實欄二共8罪,事實欄三共13罪,事實 欄四共25罪)、被告卯○○所犯34罪(事實欄一1罪,事實欄 三共8罪,事實欄四共25罪)、被告盧心鵬及丁○○所犯各10 罪(事實欄四共9罪,事實欄五1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 殊,應予分論併罰。  ㈦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 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 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 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 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以及宣告法定 最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就附表四編號 2、6、7部分,被告盧心鵬、丁○○業已與各該告訴人、被害 人成立調解並履行完畢(被告盧心鵬分別履行8000元、2000 元、4000元,被告丁○○分別履行2000元、1000元、2000元, 詳如金訴883卷三調解筆錄及轉帳明細所載),已就其等行 為所生之損害進行部分彌補,復審酌其等所從事者為詐欺犯 罪行為末端之傳遞贓款進而洗錢之行為,並非最上游制定犯 罪計畫並實行詐術之人,惡性相對較低。然其等所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法定本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實有情輕法重之虞,客觀上有情堪憫恕之處,爰依刑法第59 條規定就其等所犯附表四編號2、6、7部分酌減其刑。  ㈧按犯第3條、第6條之1之罪,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 輕其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本案 被告卯○○於偵查及審判中就本案參與犯罪組織犯行坦承不諱 ,已如前述,原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此部分犯行係從 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則就其所為參與犯罪組 織犯行即想像競合輕罪得減輕其刑部分,本院於依刑法第57 條規定量刑時,即應併予審酌。  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61383號移送併 辦附表四編號15至19部分,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12年度偵字第20832、20833號移送併辦附表二編號1、附表 四編號1、7至9部分,與本訴或追加起訴犯罪事實相同,本 院自均得併予審理。  ㈩量刑審酌:   ⒈爰審酌被告甲○○、卯○○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所需,竟與本 案詐騙集團成員共同以事實欄所示方式詐取告訴人、被害 人等財物,擔任車手、車手頭及收水等分工,顯然欠缺尊 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實為不該。並審酌被告甲○○、卯○○ 均自始坦承犯行,其中被告甲○○與到庭之告訴人田孟諭成 立調解(金訴883卷二第421、422頁),然於約定履行期 日尚未履行之犯後態度(金訴883卷三第125頁本院公務電 話紀錄),及被告甲○○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另案入監前 從事工程工作,未婚,無須扶養對象;被告卯○○大學肄業 之智識程度,另案入監前從事水電工程,未婚,須扶養一 名未成年子女之家庭生活狀況,及各告訴人、被害人所受 財產損害數額、其中附表三編號7、附表四編號19至25洗 錢部分屬未遂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審酌被告甲○○、卯○○所犯各罪之態樣、手段、動機均相同 ,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之情,分別酌 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以資處罰。   ⒉爰審酌被告盧心鵬、丁○○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所需,竟與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共同以事實欄所示方式詐取告訴人、被 害人等財物,負責輾轉收取詐騙款項後轉換為虛擬貨幣之 分工,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實為不該。並審 酌被告盧心鵬、丁○○初始否認犯行,然於本院最後一次審 理時終能坦承犯行,復與到庭之蘇倍慶、涂威宇及王輿菱 之訴訟代理人成立調解並履行完畢之犯後態度,及被告盧 心鵬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在建設公司從事按件計酬工作 ,未婚,須撫養85歲母親;被告丁○○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 ,擔任保全,扶養1名子女,持有重大傷病卡之家庭生活 狀況,及各告訴人、被害人所受財產損害數額、事實欄五 洗錢部分屬未遂,與被告丁○○係擔任聽從被告盧心鵬指示 收取款項之分工,參與程度較低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審酌被告丁○○、盧心鵬所犯各罪之態樣 、手段、動機均相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 度更高之情,分別酌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以資處罰 。  至被告盧心鵬、丁○○雖請求為緩刑之宣告,然查,被告盧心 鵬、丁○○雖分別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第1款所定情 形,然審酌被告2人均係迄至證據調查結果已臻明朗之最後 審理期日始為認罪之答辯,縱其等坦承犯行並賠償告訴人、 被害人等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足以作為刑法第59條、第57 條之審酌事由,仍無從憑以認定其等所宣告之刑有暫不執行 為適當之事由,爰均不為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沒收:   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4人行為後,立法院制定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其中第48條第1項規定:「犯詐欺 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之 」,此屬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特別法,自應優先適用之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至24,為各該被告犯罪所用之物(偵1 3372卷第23、24、49、50頁,偵33072卷第12頁,金訴883卷 二第19至30、31至38頁),均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4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㈡又被告行為後,立法院制定增訂洗錢防制法第25條,其中第1 、2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 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犯第19條或第 20條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外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 」。其立法理由記載:「考量澈底阻斷金流才能杜絕犯罪, 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 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一項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並將所定行為修正為『洗錢』」,準此,經查獲之洗錢 財物,即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查附表六編號25所示款項 6萬元,為附表四編號20至23所示告訴人、被害人等人遭詐 騙後轉入各該人頭帳戶,由被告甲○○、卯○○與黃智文共同提 領欲洗錢之財物(偵13372卷第24、25頁),附表六編號27 、28所示款項,則係本案詐騙集團欲洗錢而未及提領之財物 ,均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至於附表 六編號26所示14萬9000元,亦係本案詐騙集團指示其等提領 之款項(偵13372卷第25、50頁),雖無從特定該款項與本 案任一告訴人、被害人有關,仍應依同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 收。  ㈢犯罪所得部分:   ⒈被告甲○○於偵訊時供稱報酬為領款之1.5%等語(偵13372卷 第232頁),而附表四編號20至25部分因提領後隨即遭警 查獲,故不計入,依此計算被告甲○○所獲報酬總額為3萬2 973元(821000+419213+957987=0000000,0000000×0.015 =32973,元以下四捨五入,以下均同)。雖未扣案,仍應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被告卯○○於警詢時供稱報酬為總提領金額之0.5%等語(偵1 3372卷第51頁反面),附表四編號20至25部分因提領後隨 即遭警查獲,故不計入,依此計算被告甲○○所獲報酬總額 為6741元(90000+30213+957987=0000000,0000000×0.00 5=6741)。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被告盧心鵬雖稱其所賺報酬為賣家報價之泰達幣匯率加0.0 1或0.02計算等語,然被告盧心鵬指派被告丁○○於112年2 月19日向己○○收取之款項為36萬1000元,而觀被告盧心鵬 與泰達幣賣家乙○○之對話紀錄可知,乙○○於112年2月21日 向被告盧心鵬報價之泰達幣匯率為30.78(金訴883卷一第 311至317頁),如以被告盧心鵬所稱匯率加計0.02計算, 則其所獲報酬僅234元【計算式:361000÷30.8×30.78=360 766,000000-000000=234】,甚至無法支應被告盧心鵬給 付被告丁○○之報酬,明顯不合理,無從採信。而觀前引被 告盧心鵬與乙○○之對話紀錄可知,被告盧心鵬向乙○○購買 之泰達幣共10510顆(金訴883卷一第311至317頁第313頁 ),以30.78之匯率計算,被告盧心鵬購買之成本為32萬3 498元(計算式:10510×30.78=323498),而被告盧心鵬 自本案詐騙集團成員處取得之款項為36萬1000元,依此計 算被告盧心鵬之報酬為3萬7502元(計算式:000000-0000 00=37502)。然被告盧心鵬已賠償附表四編號2、6、7所 示告訴人、被害人合計1萬4000元,就此部分如再宣告沒 收將有過苛之虞,爰就此部分不宣告沒收;餘額2萬3502 元(計算式:00000-00000=23502)元部分,因被告盧心 鵬為警查獲時扣得7萬3400元,而審酌金錢所表彰者既在 於交換價值,而非該特定金錢之實體價值,復考量刑法沒 收之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應認被 告盧心鵬本案犯罪所得可由此款項中執行,基此,扣案7 萬3400元中如附表六編號29所示之2萬3502元,自應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⒋被告丁○○於本院審理時稱每次收取款項報酬平均為1000元 左右(金訴883卷二第405頁),而事實欄四部分被告僅收 取1次款項,事實欄五部分則於收取後遭查獲,故不計入 。依此計算被告丁○○所獲得犯罪所得為1000元。然被告丁 ○○賠償附表2、6、7所示告訴人、被害人總金額為5000元 ,已逾其實際獲得分配之犯罪所得,如再宣告沒收將有過 苛之虞,爰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㈣至於附表七所示之物,均無證據顯示與本案有關,爰均不宣 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被告甲○○參與犯罪組織不另為免訴部分:   公訴意旨雖另認被告甲○○參與本案詐騙集團部分構成參與犯 罪組織罪嫌,然按案件有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 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查被告甲○○加入本 案詐騙集團而犯參與犯罪組織犯行部分,業經臺灣嘉義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222號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起訴,經該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75號判決確定,有上開判決 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是被告甲○○參與本 案詐騙集團之參與犯罪組織犯行,業經上開判決確定效力所 及,自不得於本案重複評價。本應為免訴之諭知,惟因起訴 書認被告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與上開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 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此部分爰不另為免訴之諭 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姿穎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張詠涵偵查後 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吳柏萱偵查後移送併辦,由檢察官 張勝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宣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 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 1 附表二編號1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附表二編號2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編號3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編號4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二編號5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編號6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編號7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編號8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1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2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3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4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三編號5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6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三編號7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三編號8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三編號9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10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11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12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13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1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四編號2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3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四編號4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5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6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7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8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9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10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11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四編號12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13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四編號14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15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16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17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18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四編號19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20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21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22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23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24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25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事實一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6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三編號7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三編號8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三編號9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10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11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12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13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1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四編號2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3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四編號4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5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6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7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8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9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10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11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四編號12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13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四編號14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15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16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17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18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四編號19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20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21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22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23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24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25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 附表四編號1 盧心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附表四編號2 盧心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附表四編號3 盧心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附表四編號4 盧心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5 盧心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6 盧心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附表四編號7 盧心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附表四編號8 盧心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9 盧心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事實五 盧心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4 附表四編號1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四編號2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附表四編號3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四編號4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5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6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附表四編號7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附表四編號8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9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實五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附表二: 編號 受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轉帳時間/金額(新臺幣,下同) 轉入帳戶 提領時間/金額 1 告訴人 林佩儒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日15時45分許,以臉書對林佩儒謊稱要購買林佩儒的商品,然需要林佩儒開通蝦皮購物金融服務云云,致林佩儒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⑴112年2月1日15時45分/4萬9987元 ⑵112年2月1日15時48分/4萬9987元 ⑶112年2月1日15時58分/1萬2101元 簡瑞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1日16時0分/11萬2000元 ⑷112年2月2日0時23分/4萬9971元 ⑸112年2月2日0時26分/4萬9983元 112年2月2日0時32分許至34分許提領/合計9萬9000元(分5次提領) ⑹112年2月1日18時32分/4萬9981元 ⑺112年2月1日18時34分/4萬9981元 劉嘉勝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1日19時56分至20時6分/合計12萬9000元(分7次提領) ⑻112年2月2日0時18分/4萬9981元 ⑼112年2月2日0時19分/4萬9981元 112年2月2日0時22分許至25分許提領/合計10萬元(分5次提領) 2 被害人 張維靜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31日14時48分起,以臉書暱稱「溫筱晴」向張維靜謊稱:要向張維靜購買張維靜貼文所述之一條根滾珠云云,再佯裝為銀行人員要求張維靜匯款開通金流服務,致張維靜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日18時33分/2萬9985元 同上編號1⑹、⑺部分 3 告訴人 洪寬諭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3日某時起致電洪寬諭,謊稱其下標商品交易遭網路交易安全條約攔截,須依指示轉帳解除云云,致洪寬諭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3日22時6分/3萬8025元 徐偉裕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3日22時7分至22時10分/17萬8000元(分4次提領) 4 告訴人 陳佳萱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3日某時致電陳佳萱,佯裝為旋轉拍賣客服人員,謊稱因帳戶錯誤需認證並測試帳戶是否正常云云,致陳佳萱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⑴112年2月3日21時52分/4萬9985元 ⑵112年2月3日21時57分4/4萬9985元 ⑶112年2月3日22時37分/1萬1237元 ⑷112年2月3日22時40分/9987元 徐偉裕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3日22時38分至23時9分/12萬元(分6次提領) 5 告訴人 楊芷菱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3日某時以臉書向楊芷菱謊稱網購訂單錯誤,需轉帳取消云云,致楊芷菱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3日22時32分/4萬9985元 6 被害人 陳子靖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3日致電陳子靖,謊稱訂單錯誤無法解除,需轉帳處理云云,致陳子靖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3日22時54分/4萬9012元 7 被害人 阮氏紅英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3日致電阮氏紅英,謊稱網購訂單錯誤,需轉帳解除云云,致阮氏紅英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3日23時33分/4萬7985元 阮文雄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2年2月3日23時39分至23時56分/8萬3000元(分5次提領) 8 告訴人 田孟諭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3日某時致電田孟諭,謊稱銀行帳戶設定錯誤,需轉帳解除云云,致田孟諭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3日23時52分/4萬3985元 附表三: 編號 受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轉帳時間/金額 轉入帳戶 提領時間/金額 提領人 第一層收水 第二層收水 1 告訴人 申○○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9日17時12分許致電申○○,佯裝為「iQueen愛女人購物網」電商客服人員,謊稱因會員設定錯誤需轉帳取消云云,致申○○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9日20時1分/2萬9985元 陳惠萍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9日20時6分至21時6分/11萬9000元(分7次提領,追加起訴書漏載1筆2萬元) 「小豪」 甲○○ 「阿沛」 2 告訴人 寅○○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9日,在蝦皮網站上以暱稱「Ry An Tradio」對寅○○謊稱要購買商品,又稱寅○○之蝦皮賣場沒有簽保密協議需聯繫客服,隨後佯裝富邦銀行技術部門人員致電寅○○,要求寅○○配合程序否則帳戶將被凍結云云,致寅○○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9日20時1分/2萬9985元 3 被害人 巳○○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9日17時許,在臉書社團上以暱稱「勝利藍藍、絨布袋」對巳○○謊稱要購買商品,請巳○○配合在指定網址交易云云,致巳○○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9日20時6分/2萬9985元 4 告訴人 丑○○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9日17時50分許致電丑○○,佯裝為網購雨傘商家之客服人員,謊稱其購買商品時資料誤植為批發商,若不解除將會自動扣款,需要丑○○配合程序云云,致丑○○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9日20時43分/9985元 5 告訴人 庚○○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9日17時2分許致電庚○○,謊稱其在蝦皮網站購買商品時資料誤植為批發商,若不解除將會自動扣款,需要庚○○配合程序云云,致庚○○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9日21時3分/1萬9985元 6 告訴人 辛○○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4日11時許在臉書上以暱稱「Yunhao Jiang」對辛○○謊稱要購買商品,需要辛○○配合驗證程序云云,致辛○○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4日15時11分/9萬9987元 秦文彬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14日15時16分至15時21分/10萬元(分5次提領) 不詳車手 甲○○ 卯○○ 7 告訴人 戊○○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3日14時49分許,在臉書上以暱稱「王揚志」對戊○○謊稱要購買商品,請戊○○配合在指定網址交易云云,致戊○○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⑴112年2月14日15時25分/9999元 ⑵112年2月14日15時27分/7985元 帳戶遭警示,未成功提領 預計由不詳車手收取 預計由甲○○收取 預計由卯○○收取 8 告訴人 午○○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4日15時許,在臉書上以暱稱「Matteo Piovani」對午○○謊稱要購買商品,請午○○配合在指定網址交易云云,致午○○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4日16時4分/2萬989元 阮媚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14日16時4分至17時43分/11萬4000元(分7次提領) 不詳車手 甲○○ 卯○○ 9 告訴人 未○○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4日13時30分許,在臉書上以暱稱「Spiller Nord」對未○○謊稱要購買商品,為累積蝦皮點數請未○○配合在指定網址交易云云,隨後再佯稱為中國信託客服人員致電未○○,稱網購設定錯誤需網路轉帳取消云云,致未○○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4日16時32分/2萬4989元 10 被害人 辰○○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4日16時許致電辰○○,佯裝為「mini matters」電商業者客服人員,謊稱因訂單設定錯誤需轉帳解除設定錯誤云云,致辰○○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⑴112年2月14日17時33分/4萬9987元 ⑵112年2月14日17時38分/2萬123元 11 告訴人 丙○○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4日20時許,致電丙○○佯裝為網路平台CACO客服人員,謊稱因訂單設定錯誤云云,致丙○○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4日21時36分/1萬6088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14日21時36分至21時41分/11萬6000元(分4次提領,僅其中8萬6213元與左列告訴人有關) 不詳車手 甲○○ 卯○○ 12 告訴人 癸○○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2日20時許,在蝦皮網站上對癸○○謊稱要購買商品,又稱癸○○之蝦皮賣場沒有簽網路安全交易協定需聯繫客服,隨後佯裝富邦銀行技術部門人員致電癸○○,要求癸○○配合程序否則買家無法下訂云云,致癸○○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4日21時36分/4萬9985元 13 告訴人 壬○○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4日18時11分許致電壬○○,佯裝為網路平台CACO客服人員,謊稱因會員設定錯誤需使用網路轉帳或購買實體遊戲點數卡等方式方可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壬○○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4日21時36分/2萬140元 附表四: 編號 受害人 詐騙時間及詐騙方式 轉帳時間/金額 轉入帳戶 提領時間/金額 提領人/把風者 車手頭 收水人員 1 告訴人 張芳慈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8日17時許致電張芳慈,佯裝為車庫娛樂公司人員,謊稱因設定分期付款錯誤需匯款解除云云,致張芳慈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⑴112年2月18日17時34分/2萬9983元 ⑵112年2月18日17時59分/4萬9987元 ⑶112年2月18日18時1分/3萬9983元 趙翊婷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趙翊婷永豐帳戶) 112年2月18日17時43分至2月19日0時2分/合計12萬1000元(分7次提領) 黃智文/甲○○ 卯○○ 己○○於112年2月19日1時1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巷0號(愛買後方卸貨處)向卯○○收取款項 2 被害人 蘇倍慶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8日16時39分許致電蘇倍慶,佯裝為車庫娛樂客服人員,謊稱因會員設定錯誤需匯款取消云云,致蘇倍慶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⑴112年2月18日17時37分/9967元 ⑵112年2月18日17時39分/9968元 ⑶112年2月18日17時41分/9969元 趙翊婷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18日17時55分至19時16分/合計15萬元(分11次提領) 黃智文/甲○○ 3 告訴人 黃榮吉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8日16時14分許致電黃榮吉,佯裝為車庫娛樂員工,謊稱因交易筆數錯誤需配合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黃榮吉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⑴112年2月18日17時52分/4萬9986元 ⑵112年2月18日17時57分/4萬9987元 4 告訴人 郭紋伶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8日17時27分許致電郭紋伶,佯裝為線上學習平台客服人員,謊稱因會員系統設定錯誤需配合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郭紋伶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8日17時58分/6232元 5 告訴人 王郁婷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8日某時許致電王郁婷,佯裝為電商業者,謊稱因會員系統設定錯誤需轉帳取消云云,致王郁婷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8日18時15分/9942元 6 被害人 凃威宇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8日18時40分許在臉書上對凃威宇謊稱要販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凃威宇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8日19時11分/4000元 7 告訴人 王輿菱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8日23時22分許在臉書上張貼販售iphone手機之廣告,王輿菱觀覽廣告後聯繫對方,對方遂謊稱只要先轉帳即可購得手機云云,致王輿菱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9日0時9分/2萬元 趙翊婷永豐帳戶 112年2月19日0時10分許至27分/合計9萬元(分6次提領) 甲○○/黃智文 8 告訴人 洪詩媛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8日12時13分許,在臉書社團謊稱要購買演唱會門票,需先轉帳云云,致洪詩媛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9日0時15分/7100元 9 告訴人 傅昭男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8日22時許致電傅昭男,佯裝為中醫診所,謊稱因會員設定錯誤需取消云云,致傅昭男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9日0時6分/2萬9988元(起訴書誤載為2萬9998元) 趙翊婷永豐帳戶 112年2月19日0時20分/2萬9985元 112年2月19日1時21分至22分/700元 黃智文 (此筆黃智文未繳回上游) 10 被害人 周星宇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9日15時15分許致電周星宇,佯裝為鞋全家福員工,謊稱因會員訂單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ATM云云,致周星宇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⑴112年2月19日15時15分/2萬9987元 ⑵112年2月19日15時33分/2123元 謝易翰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19日15時25分至15時49分/合計14萬9000元(分5次提領) 黃智文/甲○○ 卯○○ 不詳 11 告訴人 陳柏豪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6日15時19分許致電陳柏豪,佯裝為鞋全家福客服人員,謊稱因會員訂單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ATM云云,致陳柏豪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9日15時42分/2萬9989元 不詳 ⑴112年2月19日15時46分/2萬9988元 ⑵112年2月19日16時5分/3萬元 ⑶112年2月19日16時18分/9985元 謝易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19日16時3分至16時40分/合計11萬1000元(分4次提領) 黃智文/甲○○ 12 告訴人 林宜臻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8日17時許致電林宜臻,佯裝為ANN'S購物網站之員工,謊稱因林宜臻之信用卡遭盜刷,需配合匯款取消云云,致林宜臻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⑴112年2月19日16時26分/2萬9989元 ⑵112年2月19日16時28分/2萬979元 不詳 13 被害人 蔡美雪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9日某時許致電蔡美雪,佯裝為銀行專員,謊稱需要配合匯款以便維護系統云云,致蔡美雪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⑴112年2月20日15時21分/4萬9987元 ⑵112年2月20日15時23分/4萬9988元 李月媚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20日15時27分至28分/合計10萬元(分2次提領) 黃智文/甲○○ 卯○○ 112年2月20日提領左列款項完成後,卯○○在「COCO」群組內回報共收水149000元,嗣於同日19時50分許在新北市三重區慈愛公園交付款項給己○○。 14 告訴人 陳柏霖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0日15時30分許以手機軟體蝦皮向陳柏霖謊稱需要使用指定網址之金流服務下標訂單云云,致陳柏霖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20日15時58分/4萬9833元(起訴書誤載為49983) 112年2月20日16時8分/4萬9000元 15 告訴人 林君臨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0日16時29分許致電林君臨,佯裝為網站車庫娛樂之客服人員,謊稱因林君臨之妹林君愛會員設定錯誤,需匯款取消云云,致林君臨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20日20時38分/2萬9987元 陳宥筑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20日20時48分至51分/合計5萬9000元(分3次提領,僅其中2萬9987元與左列告訴人有關) 黃智文/甲○○ 卯○○ 卯○○在「COCO」群組內回報收水118000元,嗣於同日22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三重區168Parking停車場後側圍牆)交水給己○○。 112年2月20日21時0分/2萬8985元 112年2月20日21時10分至48分/合計5萬9000元(分5次提領) 甲○○/黃智文 16 被害人 黃雪琦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0日20時23分許致電黃雪琦,佯裝為網路平台COCA客服人員,謊稱因會員設定錯誤需匯款取消云云,致黃雪琦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⑴112年2月20日21時1分/1萬123元 ⑵112年2月20日21時13分/3998元 17 告訴人 蘇卡菲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0日21時8分許致電蘇卡菲,佯裝為網路平台客服人員,謊稱因會員設定錯誤需匯款取消云云,致蘇卡菲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⑴112年2月20日21時46分/5123元 ⑵112年2月20日21時50分/1997元 18 告訴人 朱盈臻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0日20時許,在臉書社團上以暱稱「Louis Sung」對朱盈臻謊稱要購買商品,請朱盈臻配合在指定網址交易云云,致朱盈臻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20日21時6分/9萬9985元 潘子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20日21時25分至29分/合計9萬9000元(分5次提領) 黃智文/甲○○ 卯○○ 卯○○在「COCO」群組中回報收水99000元,嗣於同日22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三重區168Parking停車場後側圍牆)交水給己○○。 19 告訴人 白慧䕒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9日在臉書上對白慧䕒謊稱要購買其商品,惟需要轉換至蝦皮商城,並配合驗證程序云云,致白慧䕒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20日21時42分/4萬9985元 帳戶遭警示,未成功提領 預計由黃智文或甲○○提領 預計由卯○○收取 20 告訴人 王又玄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1日17時10分許致電王又玄,佯裝為電影院人員,謊稱因王又玄購買電影票之網路系統錯誤,需網路銀行輸入保密條款即帳號取消云云,致王又玄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21日17時47分/2萬9123元 陳有聲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21日18時0分/6萬元 甲○○/黃智文 卯○○(警方當場查扣6萬元現金) 21 被害人 張譯烜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1日17時16分許致電張譯烜,佯裝為車庫娛樂公司員工,謊稱公司系統遭駭客入侵致發生錯誤,需匯款取消云云,致張譯烜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21日17時49分/2萬4989元 22 告訴人 鄭又豪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1日17時2分許致電鄭又豪,佯裝為車庫娛樂公司員工,謊稱因鄭又豪購買電影票之網路系統發生問題,需匯款取消云云,致鄭又豪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21日17時57、59分/9988元、9987元 23 告訴人 曾宥彤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1日17時18分許致電曾宥彤,佯裝為車庫娛樂之客服人員,謊稱因系統錯誤需匯款取消云云,致曾宥彤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21日18時0分/1萬6051元 24 告訴人 邱上智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1日16時許致電邱上智,佯裝為鞋全家福客服人員,謊稱因會員設定錯誤需匯款取消云云,致邱上智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21日17時48分/9萬123元 張聖傑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21日17時48分至58分/合計15萬元(分4次提領,僅其中12萬112元與左列告訴人、被害人有關) 甲○○/黃智文 卯○○(警方當場查扣15萬元現金) 25 被害人 張斐雅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1日16時50分許致電張斐雅,佯裝為愛上新鮮電商業者,謊稱因會員設定錯誤需轉帳取消云云,致張斐雅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21日17時37分/2萬9989元 附表五: 編號 證據名稱 證據出處 被告等人供述 1 被告甲○○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 偵13372卷第23-27、230-233、343-344頁,偵16809卷一第98-100頁,偵35438卷第4-6、47-48頁,偵37202卷第11-16,偵42073卷第7-9頁,偵55706卷第4-7、76-77頁,偵61383卷第6-11、132-134頁 2 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 偵13372卷第244-245頁,金訴883卷一第213、241-249頁,金訴883卷二第126、378頁 3 被告卯○○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 偵13372卷第49-53、225-227、333-335頁,偵16809卷一第88-91頁,偵37202卷第17-20頁,偵42073卷第10-12頁,偵57007卷第3-5頁,偵61383卷第12-16、161-162頁 4 被告卯○○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 偵13372卷第248-249頁,金訴883卷一第218頁,金訴883卷二第220、282、404頁 5 被告盧心鵬於本院審理時之供述 金訴883卷二第404頁 6 被告丁○○於本院審理時之供述 金訴883卷二第404頁 7 被告黃智文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 偵13372卷第34-38、220-222、339-340頁,偵37202卷第6-10頁,偵42073卷第4-6頁,偵61383卷第17-20頁 8 被告黃智文於本院訊問時之供述 偵13372卷第251-252頁 9 被告己○○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 偵16809卷一57-63、195-200、211、212頁 10 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 偵33072卷第40至43、164-170頁 11 被告子○○於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時之供述 金訴883卷一第127-129、279-287頁 證人證述 12 證人即同案共犯林○政 偵57007卷第8-10頁 13 告訴人董永婕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57007卷第11-12頁 14 告訴人林佩儒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55706卷第10-12頁 15 被害人張維靜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55706卷第8-9頁 16 告訴人洪寬諭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5438卷第11-12頁 17 告訴人陳佳萱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5438卷第16-17頁 18 告訴人楊芷菱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5438卷第23頁 19 被害人陳子靖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5438卷第27、28頁 20 被害人阮氏紅英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5438卷第32頁 21 告訴人田孟諭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5438卷第36-37頁 22 告訴人申○○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61383卷第60-61頁 23 告訴人寅○○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61383卷第57-58頁 24 被害人巳○○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61383卷第59頁 25 告訴人丑○○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61383卷第53-56頁 26 告訴人庚○○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61383卷第52頁 27 告訴人辛○○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61383卷第50-51頁 28 告訴人戊○○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61383卷第47-49頁 29 告訴人午○○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61383卷第40-41頁 30 告訴人謝諭伶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61383卷第42頁 31 被害人辰○○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61383卷第38、39頁 32 告訴人丙○○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61383卷第62-63頁 33 告訴人癸○○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61383卷第65-67頁 34 告訴人壬○○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61383卷第64頁 35 告訴人張芳慈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353頁 36 被害人蘇倍慶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7202卷第21-22頁 37 告訴人郭紋伶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7202卷第25頁 38 告訴人黃榮吉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7202卷第23-24頁 39 告訴人王郁婷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7202卷第26頁 40 被害人凃威宇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7202卷第27頁 41 告訴人王輿菱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359-360頁 42 告訴人洪詩媛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363頁 43 告訴人傅昭男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367頁 44 被害人周星宇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7202卷第28、29頁 45 告訴人陳柏豪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7202卷第30、31頁 46 告訴人林宜臻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7202卷第32-34頁 47 被害人蔡美雪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374頁 48 告訴人陳柏霖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389-391頁 49 告訴人林君臨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401-403頁 50 被害人黃雪琦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411-412頁 51 告訴人蘇卡菲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416-418頁 52 告訴人朱盈臻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427-429頁 53 告訴人白慧䕒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432、433頁 54 告訴人王又玄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437-438頁 55 被害人張譯烜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444、445頁 56 告訴人鄭又豪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448-449頁 57 告訴人曾宥彤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455、456頁 58 告訴人邱上智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458-459頁 59 被害人張斐雅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468、469頁 60 告訴人謝鳳藍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471-474頁 61 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金訴883卷二第200-212頁 非供述證據 62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甲○○) 偵13372卷第59-61頁 63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卯○○) 偵13372卷第63-65頁 64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盧心鵬_士林) 偵33072卷第25-27頁 65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盧心鵬_蘆洲) 偵33072卷第29-32頁 66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丁○○_礁溪) 偵16809卷一第34-36頁 67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丁○○_永和) 偵16809卷一第38-40頁 68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己○○) 偵16809卷一第71-73頁 69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子○○) 偵33072卷第46-48頁 70 甲○○之手機內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 偵13372卷第118-127頁 71 被告卯○○之手機內對話紀錄擷圖 偵13372卷第149-218頁 72 本院勘驗盧心鵬扣案手機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金訴883卷二第31-38頁 73 本院勘驗丁○○扣案手機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金訴883卷二第19-30頁 74 被告黃智文之扣案手機內telegram「COCO」、「曰」等詐欺群組對話、帳號暱稱擷圖 偵13372卷第128-148頁 75 被告子○○手機內對話紀錄擷圖資料 偵33072卷第54-61頁 76 查獲現場照片 偵13372卷第201頁,偵16809卷一第82-87頁 77 111年12月日4監視錄影畫面 偵57007卷第22-24頁 78 112年2月2日監視錄影畫面 偵55766卷第14-17頁 79 112年2月3日監視錄影畫面 偵25438卷第8-10頁 80 112年2月9日監視錄影畫面 偵61383卷第21、148頁 81 112年2月10日監視錄影畫面 偵61383卷第23-24頁 82 112年2月14日監視錄影畫面 偵61383卷第25-27、148頁 83 112年2月18日監視錄影畫面 偵37202卷第80-84頁,偵42073卷第31-35頁,偵13372卷第398、399頁 84 112年2月19日監視錄影畫面 偵13372卷第348-350頁,偵16809卷一第78頁,偵37202卷第85-88頁 85 112年2月20日監視錄影畫面 偵37202卷第88-90頁,偵13372卷第372、398頁,偵16809卷一第78-80頁,偵61383卷第27-29、148頁 86 112年2月21日監視錄影畫面 偵13372卷第434、435頁 87 112年4月11日監視錄影畫面 偵33072卷第62-65頁 88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偵57007卷第15頁 8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55706卷第25、26頁 90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55706卷第18頁 91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金訴883卷二第44、45頁 9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 金訴883卷二第51-55頁 93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61383卷第92、92-1頁 94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61383卷第81頁 9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61383卷第145、146頁 96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61383卷第92-1頁 97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金訴883卷二第61-67頁 98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37202卷第40頁 99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37202卷第41頁 1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37202卷第44、45頁 101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37202卷第46頁 102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偵61383卷第69頁 10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偵61383卷第79頁 104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13372卷第273頁 105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13372卷第269頁 106 董永婕轉帳明細 偵57007卷第19頁 107 張維靜臉書對話紀錄、網路銀行轉帳明細 偵55706卷第30、31偵55706卷第32-34頁 108 林佩儒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元大銀行交易明細查詢 偵55706卷第42-46偵55706卷第38-40頁 109 壬○○對話紀錄及轉帳明細 偵61383卷第158頁 110 王又玄來電紀錄及交易明細截圖 偵13372卷第109頁 111 張譯烜來電紀錄及交易明細截圖 偵13372卷第86頁 112 鄭又豪交易明細、來電紀錄截圖、手機翻拍照片 偵13372卷第99-101頁 113 曾宥彤交易明細及來電紀錄翻拍照片 偵13372卷第79頁 114 張斐雅ATM交易紀錄、來電紀錄擷圖 偵13372卷第116-117頁 115 謝鳳藍存摺影本、專任委託貸款契約書及現金收款收據 偵33072卷第114-118頁 116 盧心鵬與乙○○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金訴883卷一第309-337頁 117 盧心鵬與乙○○手寫買賣虛擬貨幣契約書翻拍照片 金訴883卷一第339頁 118 盧心鵬提出虛擬貨幣交易紀錄翻拍照片 金訴883卷一第341頁 附表六:應予沒收之扣案物 編號 扣押物/單位 所有人/持有人 出處 1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提款卡1張 甲○○ 偵13372卷第61頁 2 IPHONE 8手機1支 甲○○ 偵13372卷第61頁 3 讀卡機1個 卯○○ 偵13372卷第65頁 4 數字鍵盤1個 卯○○ 偵13372卷第65頁 5 開關集線器1個 卯○○ 偵13372卷第65頁 6 平板電腦1台 卯○○ 偵13372卷第65頁 7 自然人憑證6張 卯○○ 偵13372卷第65頁 8 TP-LINK網路分享器1台 卯○○ 偵13372卷第65頁 9 身分證2張 卯○○ 偵13372卷第65頁 10 健保卡1張 卯○○ 偵13372卷第65頁 11 OPPO RENO 8手機1支 卯○○ 偵13372卷第65頁 12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張 卯○○ 偵13372卷第66頁 13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張 卯○○ 偵13372卷第66頁 14 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張 卯○○ 偵13372卷第66頁 15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張 卯○○ 偵13372卷第66頁 16 上海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張 卯○○ 偵13372卷第66頁 17 樂天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張 卯○○ 偵13372卷第66頁 18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張 卯○○ 偵13372卷第66頁 19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張 卯○○ 偵13372卷第66頁 20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張 卯○○ 偵13372卷第66頁 21 玉山銀行金融卡(帳號不明)1張 卯○○ 偵13372卷第66頁 22 HUAWEI手機1支 丁○○ 偵16809卷一第36頁 23 SAMSUNG手機1支 丁○○ 偵16809卷一第36頁 24 VIVO V25手機1支 盧心鵬 偵33072卷第27頁 25 新臺幣6萬元 甲○○ 偵13372卷第61頁 26 新臺幣14萬9000元 卯○○ 偵13372卷第66頁 27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1萬7984元 秦文彬(帳戶所有人) 偵61383卷第81、82頁 2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4萬9985元 潘子洋(帳戶所有人) 偵61383卷第79頁 29 新臺幣2萬3502元 盧心鵬 偵33072卷第32頁(7萬3400元中的2萬3502元) 附表七:不予宣告沒收之扣案物 編號 扣押物 所有人/持有人 出處 1 毒品吸食器1組 卯○○ 偵13372卷第65頁 2 存款憑證16張 丁○○ 偵16809卷一第40頁 3 汽車買賣合約書1張 丁○○ 偵16809卷一第40頁 4 汽車買賣估價單1張 盧心鵬 偵33072卷第32頁 5 新臺幣4萬9898元 盧心鵬 偵33072卷第32頁(7萬3400元中的4萬9898元)

2024-11-14

PCDM-112-金訴-2070-20241114-1

金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88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02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57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07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07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佳浩 黃俊凱 盧心鵬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泰溢律師 熊偉翔律師 被 告 李轅震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13372、16809、33072、37202、42073號)及追加起 訴(第一次追加起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35438號;第二次追加 起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55706號;第三次追加起訴案號:112 年度偵字第61383號;第四次追加起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5700 7號)與移送併辦(第一次移送併辦案號:112年度偵字第61383 號;第二次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第208 32、208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宣告刑」 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幣參萬貳仟玖佰柒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俊凱犯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宣告刑 」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臺幣陸仟柒佰肆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盧心鵬犯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3「宣告刑 」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六編號29所示 之犯罪所得沒收。 李轅震犯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4「宣告刑 」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附表六編號1至28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黃俊凱、少年林○政(民國00年0月生,年籍詳卷,無證據顯 示黃俊凱知悉其年齡;林○政涉嫌詐欺等部分,業經警方另 案移送本院少年法庭審理)於111年11月間加入「Telegram 」暱稱「永生」(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及其他不詳之人所 組成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 有結構性犯罪組織之詐騙集團(下稱本案詐騙集團,黃俊凱 第一次加入本案詐騙集團部分,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 年度審金訴字第195號判決確定)。黃俊凱與林○政、「永生 」及本案詐騙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 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騙 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4日某時許致電董永婕,佯裝為蝦皮客 服人員,謊稱因驗證蝦皮帳號,需轉帳驗證云云,致董永婕 陷於錯誤,依指示先後於111年12月4日17時1分、3分、9分 轉帳4萬9986元(起訴書誤載為4萬4986元)、3萬6158元、4 044元至高俊賢申設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00號帳戶,再由林○政依「永生」指示,前往兆豐國際商業 銀行板南分行(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先後於1 11年12月4日17時29至32分,分3筆提領提領9萬元(每次3萬 元),再將款項交付黃俊凱,黃俊凱復依指示將款項放置在 不詳地點,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二、甲○○於112年2月間某日起,加入本案詐騙集團(甲○○參與犯 罪組織部分,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75號判決 確定)。甲○○與「永生」、「黃沛蓉」(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及本案詐騙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騙 集團不詳成員,向附表二「受害人」欄所示之丙○○等8人, 先於附表二「詐騙時間及方式」欄所示之時間,施以所示之 詐術,致丙○○等8人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二「轉帳時 間/金額」欄所示時間,將所示款項轉入附表二「轉入帳戶 」欄所示之帳戶,再由甲○○依「永生」之指示,於附表二「 提領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提領所示之款項,並將款 項交給「黃沛蓉」,輾轉交付本案詐騙集團上游成員,以此 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三、黃俊凱於111年12月退出本案詐騙集團後,因積欠「永生」 債務,於112年2月間再次加入本案詐騙集團。黃俊凱、甲○○ 、「永生」、「小豪」、「阿沛」及本案詐騙集團其他成員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 錢之犯意聯絡(實際參與分工情形詳如附表三所載),先由 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向附表三「受害人」欄所示之蘇慧 珊等13人,先於附表三「詐騙時間及方式」欄所示之時間, 施以所示之詐術,致蘇慧珊等13人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 表三「轉帳時間/金額」欄所示時間,將所示款項轉入附表 三「轉入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其中附表三編號1至5、6、8 至13部分,由附表三「提領人」欄所示之車手,於附表三「 提領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提領所示之款項後,由甲○ ○依「永生」之指示向各該車手收取款項,再將款項分別交 給「阿沛」(附表三編號1至5部分)及黃俊凱(附表三編號 6、8至13部分)後,輾轉交付本案詐騙集團上游成員,以此 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至附表三編號7部 分,則因該「轉入帳戶」欄所示帳戶遭設定為警示帳戶,未 能依原定計畫提領後依序轉交甲○○、黃俊凱而洗錢未遂。 四、黃智文(另行審結)、袁宇奎(另行審結)、李轅震、盧心 鵬於112年2月間某日起,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先後加 入本案詐騙集團,與甲○○、黃俊凱、「永生」及本案詐騙集 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 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實際參與分工情形詳如附表四所 載),由黃智文、甲○○、黃俊凱一組,黃智文、甲○○互相擔 任彼此提款時之把風者,黃俊凱則負責測試人頭帳戶提款卡 後交付黃智文或甲○○,再向黃智文或甲○○收取其等提領之款 項,袁宇奎擔任收水工作,盧心鵬負責將詐得款項轉為虛擬 貨幣之工作,李轅震則依盧心鵬之指示向袁宇奎收取款項, 並由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向附表四「受害人」欄所示之 張芳慈等25人,先於附表四「詐騙時間及方式」欄所示之時 間,施以所示之詐術,致張芳慈等25人均陷於錯誤,依指示 於附表四「轉帳時間/金額」欄所示時間,將所示款項轉入 附表四「轉入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再由負責測試各該人頭 帳戶提款卡之黃俊凱將提款卡交付黃智文或甲○○。其中附表 四編號1至18部分,由附表四「提領人/把風者」所示之人負 責提領及把風,而於附表四「提領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 間,提領所示之款項後,將款項交付黃俊凱,再依序轉交附 表四編號1至18「收水人員」欄所示之人,之中附表四編號1 至9所示款項,再由袁宇奎於112年2月19日1時25分,在新北 市○○區○○路0段000號前交付受盧心鵬指示之李轅震,再由李 轅震交付位宗武(無證據證明位宗武知情),作為盧心鵬向 位宗武購買虛擬貨幣之款項,並由位宗武將虛擬貨幣直接打 到盧心鵬指定之電子錢包,其餘款項則去向不明,以此方式 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另附表四編號19部分, 因該「轉入帳戶」欄所示帳戶遭設定為警示帳戶,未能依原 定計畫由甲○○、黃智文共同提領後轉交黃俊凱而洗錢未遂。 至於附表四編號20至25部分,則因提領後隨即遭警查獲而洗 錢未遂。 五、陳建佑(另行審結)則於112年4月間某日起加入本案詐騙集 團,與盧心鵬、李轅震及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其他成員,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 意聯絡,先由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11日間某時許, 以LINE向謝鳳藍謊稱可以透過手機軟體投資股票,只要先交 付款項後即可獲利云云,致謝鳳藍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2 年4月11日15時許,在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旁空地將現 金481萬元交付陳建佑,再由陳建佑將其中479萬元於同日15 時45分在宜蘭縣○○鄉○○路0段00號前將款項交付受盧心鵬指 示之李轅震,嗣經警當場查獲李轅震而洗錢未遂(查扣之47 9萬元業經本院裁定發還謝鳳藍)。   理 由 一、程序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甚明。查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被告甲○○ 、黃俊凱、李轅震、盧心鵬(以下合稱被告4人)以外之人 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檢察官、被 告4人及辯護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主張有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審酌此等證據作成時 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 為證據應屬適當,而認該等證據資料皆有證據能力。  ㈡至於本院所引之非供述證據部分,經查並非違法取得,亦無 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應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4人對於上揭犯罪事實,被告甲○○、黃俊凱於警詢、 偵訊及本院訊問、準備、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被告盧心鵬、 李轅震則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附表五編號1至6),核與 如附表五編號7至61所示之證人證述相符,並有附表五編號6 2至118所示之非供述證據存卷可查,足認被告4人上開任意 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㈡就事實欄三附表三編號7、事實欄四附表四編號19部分,各告 訴人均已遭詐騙而將款項轉入各該人頭帳戶,並預計由附表 三「提領人」、「第一層收水」、「第二層收水」欄及附表 四「提領人/把風者」、「車手頭」欄所示之人共同提領並 收取款項,然因帳戶遭警示而未成功提領;至事實欄四附表 四編號20至25部分,各告訴人、被害人均已遭詐騙而將款項 轉入各該人頭帳戶,並預計由附表四「提領人/把風者」、 「車手頭」所示之人提領並收取款項,然因提領後款項即遭 查獲;事實欄五則於被告李轅震收取款項後遭查獲,以上部 分均已著手然未達成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目的,洗錢部分均 屬未遂,併予敘明。  ㈢又起訴書就附表一編號24(即本判決附表四編號24)所示告 訴人邱上智,雖另列其於112年2月21日17時37分遭詐騙2萬9 989元,然查,附表四編號24「轉入帳戶」欄雖確有該筆款 項轉入,然告訴人邱上智於警詢時並未提及該筆款項,且進 行轉帳之帳戶,亦非告訴人邱上智於警詢時所提及之帳戶, 此部分款項顯與告訴人邱上智無關,此部分顯屬贅載,併予 說明。  ㈣至被告甲○○稱本案似有重複起訴情形云云,經查,附表三編 號6、8至13部分犯行,雖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另以112年 度偵字第45398號向本院起訴,然此部分係在本案繫屬後之1 13年5月13日始繫屬本院,復經本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3 91號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本院自得為實體判決,附此敘明 。  ㈤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4人犯行均堪認定,俱應依法論科 。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 為重,刑法第35條第2項亦有明文。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 ,致發生新舊法比較適用時,應就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比 較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整個之適用,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 利益之條文。查被告4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9條 第1項(修正前第14條第1項)、第23條第3項(修正前第16 條第2項)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施行 ,茲就本案適用洗錢防制法新舊法比較之情形分論如下:   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 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 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 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 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 罪所得」;修正後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 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 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而參照該條立法理 由,上開修正係參照德國立法例,並審酌我國較為通用之 法制用語進行文字修正,並未縮減洗錢之定義,就本案而 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   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 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 下罰金」;修正後該條項移置第19條第1項,規定:「有 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 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本案被告4人洗錢之財物 均未達1億元,依新法規定之最高法定本刑為5年,而依舊 法規定之最高法定本刑為7年。   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 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該條項 移置第23條第3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 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 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 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 輕或免除其刑」。本案被告甲○○、黃俊凱雖於偵審中自白 ,然並未繳回犯罪所得,依新法規定不得減刑,依舊法規 定則應減刑。   ⒋經整體綜合比較結果,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及 第16條第2項減刑結果,被告甲○○、黃俊凱之處斷刑為1月 以上6年11月以下,被告盧心鵬、李轅震之處斷刑為2月以 上7年以下;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 被告4人之處斷刑均為6月以上5年以下,依刑法第35條第2 項比較後,以修正後之規定對被告4人較為有利,自應依 同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整體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 第19條第1項後段、第23條第3項規定。   ㈡各被告所犯罪名:   ⒈核被告甲○○就事實欄二附表二各次犯行、事實欄三附表三 編號1至6、8至13、事實欄四附表四編號1至18所為,均係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以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 罪;就事實欄三附表三編號7、事實欄四附表四編號19至2 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以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9條第2 項、第1項後段之洗錢未遂罪。    ⒉核被告黃俊凱就事實欄一第一次加入本案詐騙集團部分,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以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 錢罪;就事實欄三退出後重新加入本案詐騙集團之第一次 犯行即附表三編號6部分,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 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以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 、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就事實欄三附表三編號8至 13、事實欄四附表四編號1至1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以及洗錢防 制法第2條第1款、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就事實欄 三附表三編號7、事實欄四附表四編號19至25所為,均係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以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 之洗錢未遂罪。   ⒊核被告盧心鵬、李轅震就事實欄四加入本案詐騙集團之第 一次犯行即附表四編號1部分,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 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以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 1款、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就事實欄四附表四編號 2至9、事實欄五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以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 、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洗錢未遂罪。   ⒋起訴書、追加起訴書漏未記載洗錢未遂部分之法條,應予 補充。  ㈢就事實欄一部分,被告黃俊凱與林○政、「永生」及本案詐騙 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事實欄二 部分,被告甲○○與「永生」、「黃沛蓉」及本案詐騙集團其 他不詳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事實欄三附表三 編號1至5部分,被告甲○○與「永生」、「小豪」、「阿沛」 及本案詐騙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附表三編號6至13部分,被告甲○○、黃俊凱與「永生」及本 案詐騙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事 實欄四附表四編號1至9部分,被告甲○○、黃俊凱、盧心鵬、 李轅震與黃智文、袁宇奎、「永生」及本案詐騙集團其他不 詳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附表四編號10至12、19 至25部分,被告甲○○、黃俊凱與黃智文、「永生」及本案詐 騙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附表四編 號13至18部分,被告甲○○、黃俊凱與黃智文、袁宇奎、「永 生」及本案詐騙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以上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就事實欄一,事實欄二,事實欄三附表三編號1至6、8至13, 事實欄四附表四編號1至13、15至18、24、25,雖有多次提 領行為,然各係提領同一告訴人或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侵 害各該告訴人、被害人之同一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均 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就多次 領款行為,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 以評價,均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㈤被告黃俊凱第二次加入本案詐騙集團之參與犯罪組織犯行, 與附表三編號6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罪等犯行 ,以及被告盧心鵬、李轅震加入本案詐騙集團之參與犯罪組 織犯行,與附表四編號1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 罪等犯行,各應評價為一行為,而屬一行為犯數罪名之想像 競合犯,應從一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甲 ○○所犯本案各次犯行,及被告黃俊凱、盧心鵬、李轅震所犯 上開犯行以外之各次犯行,則係以一行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及洗錢罪或洗錢未遂罪,亦屬一行為犯數罪名之想像 競合犯,均應從一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㈥被告甲○○所犯46罪(事實欄二共8罪,事實欄三共13罪,事實 欄四共25罪)、被告黃俊凱所犯34罪(事實欄一1罪,事實 欄三共8罪,事實欄四共25罪)、被告盧心鵬及李轅震所犯 各10罪(事實欄四共9罪,事實欄五1罪)間,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㈦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 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 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 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 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以及宣告法定 最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就附表四編號 2、6、7部分,被告盧心鵬、李轅震業已與各該告訴人、被 害人成立調解並履行完畢(被告盧心鵬分別履行8000元、20 00元、4000元,被告李轅震分別履行2000元、1000元、2000 元,詳如金訴883卷三調解筆錄及轉帳明細所載),已就其 等行為所生之損害進行部分彌補,復審酌其等所從事者為詐 欺犯罪行為末端之傳遞贓款進而洗錢之行為,並非最上游制 定犯罪計畫並實行詐術之人,惡性相對較低。然其等所犯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法定本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 刑,實有情輕法重之虞,客觀上有情堪憫恕之處,爰依刑法 第59條規定就其等所犯附表四編號2、6、7部分酌減其刑。  ㈧按犯第3條、第6條之1之罪,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 輕其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本案 被告黃俊凱於偵查及審判中就本案參與犯罪組織犯行坦承不 諱,已如前述,原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此部分犯行係 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則就其所為參與犯罪 組織犯行即想像競合輕罪得減輕其刑部分,本院於依刑法第 57條規定量刑時,即應併予審酌。  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61383號移送併 辦附表四編號15至19部分,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12年度偵字第20832、20833號移送併辦附表二編號1、附表 四編號1、7至9部分,與本訴或追加起訴犯罪事實相同,本 院自均得併予審理。  ㈩量刑審酌:   ⒈爰審酌被告甲○○、黃俊凱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所需,竟與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共同以事實欄所示方式詐取告訴人、被 害人等財物,擔任車手、車手頭及收水等分工,顯然欠缺 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實為不該。並審酌被告甲○○、黃 俊凱均自始坦承犯行,其中被告甲○○與到庭之告訴人田孟 諭成立調解(金訴883卷二第421、422頁),然於約定履 行期日尚未履行之犯後態度(金訴883卷三第125頁本院公 務電話紀錄),及被告甲○○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另案入 監前從事工程工作,未婚,無須扶養對象;被告黃俊凱大 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另案入監前從事水電工程,未婚,須 扶養一名未成年子女之家庭生活狀況,及各告訴人、被害 人所受財產損害數額、其中附表三編號7、附表四編號19 至25洗錢部分屬未遂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審酌被告甲○○、黃俊凱所犯各罪之態樣、手段、動 機均相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之情 ,分別酌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以資處罰。   ⒉爰審酌被告盧心鵬、李轅震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所需,竟 與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共同以事實欄所示方式詐取告訴人、 被害人等財物,負責輾轉收取詐騙款項後轉換為虛擬貨幣 之分工,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實為不該。並 審酌被告盧心鵬、李轅震初始否認犯行,然於本院最後一 次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復與到庭之蘇倍慶、涂威宇及王 輿菱之訴訟代理人成立調解並履行完畢之犯後態度,及被 告盧心鵬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在建設公司從事按件計酬 工作,未婚,須撫養85歲母親;被告李轅震高中肄業之智 識程度,擔任保全,扶養1名子女,持有重大傷病卡之家 庭生活狀況,及各告訴人、被害人所受財產損害數額、事 實欄五洗錢部分屬未遂,與被告李轅震係擔任聽從被告盧 心鵬指示收取款項之分工,參與程度較低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審酌被告李轅震、盧心鵬所犯 各罪之態樣、手段、動機均相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 難重複之程度更高之情,分別酌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以資處罰。  至被告盧心鵬、李轅震雖請求為緩刑之宣告,然查,被告盧 心鵬、李轅震雖分別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第1款所 定情形,然審酌被告2人均係迄至證據調查結果已臻明朗之 最後審理期日始為認罪之答辯,縱其等坦承犯行並賠償告訴 人、被害人等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足以作為刑法第59條、 第57條之審酌事由,仍無從憑以認定其等所宣告之刑有暫不 執行為適當之事由,爰均不為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沒收:   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4人行為後,立法院制定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其中第48條第1項規定:「犯詐欺 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之 」,此屬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特別法,自應優先適用之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至24,為各該被告犯罪所用之物(偵1 3372卷第23、24、49、50頁,偵33072卷第12頁,金訴883卷 二第19至30、31至38頁),均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4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㈡又被告行為後,立法院制定增訂洗錢防制法第25條,其中第1 、2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 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犯第19條或第 20條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外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 」。其立法理由記載:「考量澈底阻斷金流才能杜絕犯罪, 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 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一項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並將所定行為修正為『洗錢』」,準此,經查獲之洗錢 財物,即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查附表六編號25所示款項 6萬元,為附表四編號20至23所示告訴人、被害人等人遭詐 騙後轉入各該人頭帳戶,由被告甲○○、黃俊凱與黃智文共同 提領欲洗錢之財物(偵13372卷第24、25頁),附表六編號2 7、28所示款項,則係本案詐騙集團欲洗錢而未及提領之財 物,均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至於附 表六編號26所示14萬9000元,亦係本案詐騙集團指示其等提 領之款項(偵13372卷第25、50頁),雖無從特定該款項與 本案任一告訴人、被害人有關,仍應依同條第2項規定宣告 沒收。  ㈢犯罪所得部分:   ⒈被告甲○○於偵訊時供稱報酬為領款之1.5%等語(偵13372卷 第232頁),而附表四編號20至25部分因提領後隨即遭警 查獲,故不計入,依此計算被告甲○○所獲報酬總額為3萬2 973元(821000+419213+957987=0000000,0000000×0.015 =32973,元以下四捨五入,以下均同)。雖未扣案,仍應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被告黃俊凱於警詢時供稱報酬為總提領金額之0.5%等語( 偵13372卷第51頁反面),附表四編號20至25部分因提領 後隨即遭警查獲,故不計入,依此計算被告甲○○所獲報酬 總額為6741元(90000+30213+957987=0000000,0000000× 0.005=6741)。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被告盧心鵬雖稱其所賺報酬為賣家報價之泰達幣匯率加0.0 1或0.02計算等語,然被告盧心鵬指派被告李轅震於112年 2月19日向袁宇奎收取之款項為36萬1000元,而觀被告盧 心鵬與泰達幣賣家位宗武之對話紀錄可知,位宗武於112 年2月21日向被告盧心鵬報價之泰達幣匯率為30.78(金訴 883卷一第311至317頁),如以被告盧心鵬所稱匯率加計0 .02計算,則其所獲報酬僅234元【計算式:361000÷30.8× 30.78=360766,000000-000000=234】,甚至無法支應被 告盧心鵬給付被告李轅震之報酬,明顯不合理,無從採信 。而觀前引被告盧心鵬與位宗武之對話紀錄可知,被告盧 心鵬向位宗武購買之泰達幣共10510顆(金訴883卷一第31 1至317頁第313頁),以30.78之匯率計算,被告盧心鵬購 買之成本為32萬3498元(計算式:10510×30.78=323498) ,而被告盧心鵬自本案詐騙集團成員處取得之款項為36萬 1000元,依此計算被告盧心鵬之報酬為3萬7502元(計算 式:000000-000000=37502)。然被告盧心鵬已賠償附表 四編號2、6、7所示告訴人、被害人合計1萬4000元,就此 部分如再宣告沒收將有過苛之虞,爰就此部分不宣告沒收 ;餘額2萬3502元(計算式:00000-00000=23502)元部分 ,因被告盧心鵬為警查獲時扣得7萬3400元,而審酌金錢 所表彰者既在於交換價值,而非該特定金錢之實體價值, 復考量刑法沒收之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 意旨,應認被告盧心鵬本案犯罪所得可由此款項中執行, 基此,扣案7萬3400元中如附表六編號29所示之2萬3502元 ,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⒋被告李轅震於本院審理時稱每次收取款項報酬平均為1000 元左右(金訴883卷二第405頁),而事實欄四部分被告僅 收取1次款項,事實欄五部分則於收取後遭查獲,故不計 入。依此計算被告李轅震所獲得犯罪所得為1000元。然被 告李轅震賠償附表2、6、7所示告訴人、被害人總金額為5 000元,已逾其實際獲得分配之犯罪所得,如再宣告沒收 將有過苛之虞,爰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㈣至於附表七所示之物,均無證據顯示與本案有關,爰均不宣 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被告甲○○參與犯罪組織不另為免訴部分:   公訴意旨雖另認被告甲○○參與本案詐騙集團部分構成參與犯 罪組織罪嫌,然按案件有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 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查被告甲○○加入本 案詐騙集團而犯參與犯罪組織犯行部分,業經臺灣嘉義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222號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起訴,經該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75號判決確定,有上開判決 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是被告甲○○參與本 案詐騙集團之參與犯罪組織犯行,業經上開判決確定效力所 及,自不得於本案重複評價。本應為免訴之諭知,惟因起訴 書認被告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與上開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 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此部分爰不另為免訴之諭 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張詠涵偵查後追 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吳柏萱偵查後移送併辦,由檢察官張 勝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宣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 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 1 附表二編號1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附表二編號2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編號3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編號4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二編號5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編號6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編號7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編號8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1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2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3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4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三編號5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6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三編號7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三編號8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三編號9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10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11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12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13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1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四編號2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3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四編號4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5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6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7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8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9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10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11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四編號12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13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四編號14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15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16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17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18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四編號19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20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21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22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23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24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25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事實一 黃俊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6 黃俊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三編號7 黃俊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三編號8 黃俊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三編號9 黃俊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10 黃俊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11 黃俊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12 黃俊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13 黃俊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1 黃俊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四編號2 黃俊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3 黃俊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四編號4 黃俊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5 黃俊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6 黃俊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7 黃俊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8 黃俊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9 黃俊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10 黃俊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11 黃俊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四編號12 黃俊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13 黃俊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四編號14 黃俊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15 黃俊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16 黃俊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17 黃俊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18 黃俊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四編號19 黃俊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20 黃俊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21 黃俊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22 黃俊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23 黃俊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24 黃俊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25 黃俊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 附表四編號1 盧心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附表四編號2 盧心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附表四編號3 盧心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附表四編號4 盧心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5 盧心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6 盧心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附表四編號7 盧心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附表四編號8 盧心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9 盧心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事實五 盧心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4 附表四編號1 李轅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四編號2 李轅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附表四編號3 李轅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四編號4 李轅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5 李轅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6 李轅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附表四編號7 李轅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附表四編號8 李轅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9 李轅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實五 李轅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附表二: 編號 受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轉帳時間/金額(新臺幣,下同) 轉入帳戶 提領時間/金額 1 告訴人 丙○○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日15時45分許,以臉書對丙○○謊稱要購買丙○○的商品,然需要丙○○開通蝦皮購物金融服務云云,致丙○○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⑴112年2月1日15時45分/4萬9987元 ⑵112年2月1日15時48分/4萬9987元 ⑶112年2月1日15時58分/1萬2101元 簡瑞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1日16時0分/11萬2000元 ⑷112年2月2日0時23分/4萬9971元 ⑸112年2月2日0時26分/4萬9983元 112年2月2日0時32分許至34分許提領/合計9萬9000元(分5次提領) ⑹112年2月1日18時32分/4萬9981元 ⑺112年2月1日18時34分/4萬9981元 劉嘉勝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1日19時56分至20時6分/合計12萬9000元(分7次提領) ⑻112年2月2日0時18分/4萬9981元 ⑼112年2月2日0時19分/4萬9981元 112年2月2日0時22分許至25分許提領/合計10萬元(分5次提領) 2 被害人 丁○○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31日14時48分起,以臉書暱稱「溫筱晴」向丁○○謊稱:要向丁○○購買丁○○貼文所述之一條根滾珠云云,再佯裝為銀行人員要求丁○○匯款開通金流服務,致丁○○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日18時33分/2萬9985元 同上編號1⑹、⑺部分 3 告訴人 洪寬諭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3日某時起致電洪寬諭,謊稱其下標商品交易遭網路交易安全條約攔截,須依指示轉帳解除云云,致洪寬諭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3日22時6分/3萬8025元 徐偉裕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3日22時7分至22時10分/17萬8000元(分4次提領) 4 告訴人 陳佳萱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3日某時致電陳佳萱,佯裝為旋轉拍賣客服人員,謊稱因帳戶錯誤需認證並測試帳戶是否正常云云,致陳佳萱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⑴112年2月3日21時52分/4萬9985元 ⑵112年2月3日21時57分4/4萬9985元 ⑶112年2月3日22時37分/1萬1237元 ⑷112年2月3日22時40分/9987元 徐偉裕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3日22時38分至23時9分/12萬元(分6次提領) 5 告訴人 楊芷菱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3日某時以臉書向楊芷菱謊稱網購訂單錯誤,需轉帳取消云云,致楊芷菱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3日22時32分/4萬9985元 6 被害人 陳子靖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3日致電陳子靖,謊稱訂單錯誤無法解除,需轉帳處理云云,致陳子靖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3日22時54分/4萬9012元 7 被害人 阮氏紅英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3日致電阮氏紅英,謊稱網購訂單錯誤,需轉帳解除云云,致阮氏紅英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3日23時33分/4萬7985元 阮文雄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2年2月3日23時39分至23時56分/8萬3000元(分5次提領) 8 告訴人 田孟諭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3日某時致電田孟諭,謊稱銀行帳戶設定錯誤,需轉帳解除云云,致田孟諭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3日23時52分/4萬3985元 附表三: 編號 受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轉帳時間/金額 轉入帳戶 提領時間/金額 提領人 第一層收水 第二層收水 1 告訴人 蘇慧珊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9日17時12分許致電蘇慧珊,佯裝為「iQueen愛女人購物網」電商客服人員,謊稱因會員設定錯誤需轉帳取消云云,致蘇慧珊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9日20時1分/2萬9985元 陳惠萍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9日20時6分至21時6分/11萬9000元(分7次提領,追加起訴書漏載1筆2萬元) 「小豪」 甲○○ 「阿沛」 2 告訴人 陳嘉儀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9日,在蝦皮網站上以暱稱「Ry An Tradio」對陳嘉儀謊稱要購買商品,又稱陳嘉儀之蝦皮賣場沒有簽保密協議需聯繫客服,隨後佯裝富邦銀行技術部門人員致電陳嘉儀,要求陳嘉儀配合程序否則帳戶將被凍結云云,致陳嘉儀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9日20時1分/2萬9985元 3 被害人 詹博翔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9日17時許,在臉書社團上以暱稱「勝利藍藍、絨布袋」對詹博翔謊稱要購買商品,請詹博翔配合在指定網址交易云云,致詹博翔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9日20時6分/2萬9985元 4 告訴人 陳靖博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9日17時50分許致電陳靖博,佯裝為網購雨傘商家之客服人員,謊稱其購買商品時資料誤植為批發商,若不解除將會自動扣款,需要陳靖博配合程序云云,致陳靖博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9日20時43分/9985元 5 告訴人 張國浩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9日17時2分許致電張國浩,謊稱其在蝦皮網站購買商品時資料誤植為批發商,若不解除將會自動扣款,需要張國浩配合程序云云,致張國浩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9日21時3分/1萬9985元 6 告訴人 郭芸芸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4日11時許在臉書上以暱稱「Yunhao Jiang」對郭芸芸謊稱要購買商品,需要郭芸芸配合驗證程序云云,致郭芸芸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4日15時11分/9萬9987元 秦文彬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14日15時16分至15時21分/10萬元(分5次提領) 不詳車手 甲○○ 黃俊凱 7 告訴人 周郁程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3日14時49分許,在臉書上以暱稱「王揚志」對周郁程謊稱要購買商品,請周郁程配合在指定網址交易云云,致周郁程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⑴112年2月14日15時25分/9999元 ⑵112年2月14日15時27分/7985元 帳戶遭警示,未成功提領 預計由不詳車手收取 預計由甲○○收取 預計由黃俊凱收取 8 告訴人 鄭羽桐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4日15時許,在臉書上以暱稱「Matteo Piovani」對鄭羽桐謊稱要購買商品,請鄭羽桐配合在指定網址交易云云,致鄭羽桐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4日16時4分/2萬989元 阮媚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14日16時4分至17時43分/11萬4000元(分7次提領) 不詳車手 甲○○ 黃俊凱 9 告訴人 謝諭怜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4日13時30分許,在臉書上以暱稱「Spiller Nord」對謝諭怜謊稱要購買商品,為累積蝦皮點數請謝諭怜配合在指定網址交易云云,隨後再佯稱為中國信託客服人員致電謝諭怜,稱網購設定錯誤需網路轉帳取消云云,致謝諭怜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4日16時32分/2萬4989元 10 被害人 黃麟媃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4日16時許致電黃麟媃,佯裝為「mini matters」電商業者客服人員,謊稱因訂單設定錯誤需轉帳解除設定錯誤云云,致黃麟媃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⑴112年2月14日17時33分/4萬9987元 ⑵112年2月14日17時38分/2萬123元 11 告訴人 吳育如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4日20時許,致電吳育如佯裝為網路平台CACO客服人員,謊稱因訂單設定錯誤云云,致吳育如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4日21時36分/1萬6088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14日21時36分至21時41分/11萬6000元(分4次提領,僅其中8萬6213元與左列告訴人有關) 不詳車手 甲○○ 黃俊凱 12 告訴人 陳品涵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2日20時許,在蝦皮網站上對陳品涵謊稱要購買商品,又稱陳品涵之蝦皮賣場沒有簽網路安全交易協定需聯繫客服,隨後佯裝富邦銀行技術部門人員致電陳品涵,要求陳品涵配合程序否則買家無法下訂云云,致陳品涵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4日21時36分/4萬9985元 13 告訴人 陳冠呈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4日18時11分許致電陳冠呈,佯裝為網路平台CACO客服人員,謊稱因會員設定錯誤需使用網路轉帳或購買實體遊戲點數卡等方式方可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陳冠呈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4日21時36分/2萬140元 附表四: 編號 受害人 詐騙時間及詐騙方式 轉帳時間/金額 轉入帳戶 提領時間/金額 提領人/把風者 車手頭 收水人員 1 告訴人 張芳慈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8日17時許致電張芳慈,佯裝為車庫娛樂公司人員,謊稱因設定分期付款錯誤需匯款解除云云,致張芳慈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⑴112年2月18日17時34分/2萬9983元 ⑵112年2月18日17時59分/4萬9987元 ⑶112年2月18日18時1分/3萬9983元 趙翊婷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趙翊婷永豐帳戶) 112年2月18日17時43分至2月19日0時2分/合計12萬1000元(分7次提領) 黃智文/甲○○ 黃俊凱 袁宇奎於112年2月19日1時1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巷0號(愛買後方卸貨處)向黃俊凱收取款項 2 被害人 蘇倍慶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8日16時39分許致電蘇倍慶,佯裝為車庫娛樂客服人員,謊稱因會員設定錯誤需匯款取消云云,致蘇倍慶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⑴112年2月18日17時37分/9967元 ⑵112年2月18日17時39分/9968元 ⑶112年2月18日17時41分/9969元 趙翊婷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18日17時55分至19時16分/合計15萬元(分11次提領) 黃智文/甲○○ 3 告訴人 黃榮吉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8日16時14分許致電黃榮吉,佯裝為車庫娛樂員工,謊稱因交易筆數錯誤需配合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黃榮吉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⑴112年2月18日17時52分/4萬9986元 ⑵112年2月18日17時57分/4萬9987元 4 告訴人 郭紋伶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8日17時27分許致電郭紋伶,佯裝為線上學習平台客服人員,謊稱因會員系統設定錯誤需配合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郭紋伶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8日17時58分/6232元 5 告訴人 王郁婷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8日某時許致電王郁婷,佯裝為電商業者,謊稱因會員系統設定錯誤需轉帳取消云云,致王郁婷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8日18時15分/9942元 6 被害人 凃威宇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8日18時40分許在臉書上對凃威宇謊稱要販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凃威宇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8日19時11分/4000元 7 告訴人 王輿菱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8日23時22分許在臉書上張貼販售iphone手機之廣告,王輿菱觀覽廣告後聯繫對方,對方遂謊稱只要先轉帳即可購得手機云云,致王輿菱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9日0時9分/2萬元 趙翊婷永豐帳戶 112年2月19日0時10分許至27分/合計9萬元(分6次提領) 甲○○/黃智文 8 告訴人 洪詩媛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8日12時13分許,在臉書社團謊稱要購買演唱會門票,需先轉帳云云,致洪詩媛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9日0時15分/7100元 9 告訴人 傅昭男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8日22時許致電傅昭男,佯裝為中醫診所,謊稱因會員設定錯誤需取消云云,致傅昭男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9日0時6分/2萬9988元(起訴書誤載為2萬9998元) 趙翊婷永豐帳戶 112年2月19日0時20分/2萬9985元 112年2月19日1時21分至22分/700元 黃智文 (此筆黃智文未繳回上游) 10 被害人 周星宇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9日15時15分許致電周星宇,佯裝為鞋全家福員工,謊稱因會員訂單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ATM云云,致周星宇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⑴112年2月19日15時15分/2萬9987元 ⑵112年2月19日15時33分/2123元 謝易翰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19日15時25分至15時49分/合計14萬9000元(分5次提領) 黃智文/甲○○ 黃俊凱 不詳 11 告訴人 陳柏豪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6日15時19分許致電陳柏豪,佯裝為鞋全家福客服人員,謊稱因會員訂單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ATM云云,致陳柏豪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9日15時42分/2萬9989元 不詳 ⑴112年2月19日15時46分/2萬9988元 ⑵112年2月19日16時5分/3萬元 ⑶112年2月19日16時18分/9985元 謝易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19日16時3分至16時40分/合計11萬1000元(分4次提領) 黃智文/甲○○ 12 告訴人 林宜臻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8日17時許致電林宜臻,佯裝為ANN'S購物網站之員工,謊稱因林宜臻之信用卡遭盜刷,需配合匯款取消云云,致林宜臻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⑴112年2月19日16時26分/2萬9989元 ⑵112年2月19日16時28分/2萬979元 不詳 13 被害人 蔡美雪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9日某時許致電蔡美雪,佯裝為銀行專員,謊稱需要配合匯款以便維護系統云云,致蔡美雪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⑴112年2月20日15時21分/4萬9987元 ⑵112年2月20日15時23分/4萬9988元 李月媚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20日15時27分至28分/合計10萬元(分2次提領) 黃智文/甲○○ 黃俊凱 112年2月20日提領左列款項完成後,黃俊凱在「COCO」群組內回報共收水149000元,嗣於同日19時50分許在新北市三重區慈愛公園交付款項給袁宇奎。 14 告訴人 陳柏霖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0日15時30分許以手機軟體蝦皮向陳柏霖謊稱需要使用指定網址之金流服務下標訂單云云,致陳柏霖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20日15時58分/4萬9833元(起訴書誤載為49983) 112年2月20日16時8分/4萬9000元 15 告訴人 林君臨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0日16時29分許致電林君臨,佯裝為網站車庫娛樂之客服人員,謊稱因林君臨之妹林君愛會員設定錯誤,需匯款取消云云,致林君臨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20日20時38分/2萬9987元 陳宥筑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20日20時48分至51分/合計5萬9000元(分3次提領,僅其中2萬9987元與左列告訴人有關) 黃智文/甲○○ 黃俊凱 黃俊凱在「COCO」群組內回報收水118000元,嗣於同日22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三重區168Parking停車場後側圍牆)交水給袁宇奎。 112年2月20日21時0分/2萬8985元 112年2月20日21時10分至48分/合計5萬9000元(分5次提領) 甲○○/黃智文 16 被害人 黃雪琦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0日20時23分許致電黃雪琦,佯裝為網路平台COCA客服人員,謊稱因會員設定錯誤需匯款取消云云,致黃雪琦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⑴112年2月20日21時1分/1萬123元 ⑵112年2月20日21時13分/3998元 17 告訴人 蘇卡菲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0日21時8分許致電蘇卡菲,佯裝為網路平台客服人員,謊稱因會員設定錯誤需匯款取消云云,致蘇卡菲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⑴112年2月20日21時46分/5123元 ⑵112年2月20日21時50分/1997元 18 告訴人 朱盈臻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0日20時許,在臉書社團上以暱稱「Louis Sung」對朱盈臻謊稱要購買商品,請朱盈臻配合在指定網址交易云云,致朱盈臻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20日21時6分/9萬9985元 潘子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20日21時25分至29分/合計9萬9000元(分5次提領) 黃智文/甲○○ 黃俊凱 黃俊凱在「COCO」群組中回報收水99000元,嗣於同日22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三重區168Parking停車場後側圍牆)交水給袁宇奎。 19 告訴人 白慧䕒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9日在臉書上對白慧䕒謊稱要購買其商品,惟需要轉換至蝦皮商城,並配合驗證程序云云,致白慧䕒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20日21時42分/4萬9985元 帳戶遭警示,未成功提領 預計由黃智文或甲○○提領 預計由黃俊凱收取 20 告訴人 王又玄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1日17時10分許致電王又玄,佯裝為電影院人員,謊稱因王又玄購買電影票之網路系統錯誤,需網路銀行輸入保密條款即帳號取消云云,致王又玄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21日17時47分/2萬9123元 陳有聲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21日18時0分/6萬元 甲○○/黃智文 黃俊凱(警方當場查扣6萬元現金) 21 被害人 張譯烜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1日17時16分許致電張譯烜,佯裝為車庫娛樂公司員工,謊稱公司系統遭駭客入侵致發生錯誤,需匯款取消云云,致張譯烜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21日17時49分/2萬4989元 22 告訴人 鄭又豪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1日17時2分許致電鄭又豪,佯裝為車庫娛樂公司員工,謊稱因鄭又豪購買電影票之網路系統發生問題,需匯款取消云云,致鄭又豪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21日17時57、59分/9988元、9987元 23 告訴人 曾宥彤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1日17時18分許致電曾宥彤,佯裝為車庫娛樂之客服人員,謊稱因系統錯誤需匯款取消云云,致曾宥彤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21日18時0分/1萬6051元 24 告訴人 邱上智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1日16時許致電邱上智,佯裝為鞋全家福客服人員,謊稱因會員設定錯誤需匯款取消云云,致邱上智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21日17時48分/9萬123元 張聖傑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21日17時48分至58分/合計15萬元(分4次提領,僅其中12萬112元與左列告訴人、被害人有關) 甲○○/黃智文 黃俊凱(警方當場查扣15萬元現金) 25 被害人 張斐雅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1日16時50分許致電張斐雅,佯裝為愛上新鮮電商業者,謊稱因會員設定錯誤需轉帳取消云云,致張斐雅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21日17時37分/2萬9989元 附表五: 編號 證據名稱 證據出處 被告等人供述 1 被告甲○○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 偵13372卷第23-27、230-233、343-344頁,偵16809卷一第98-100頁,偵35438卷第4-6、47-48頁,偵37202卷第11-16,偵42073卷第7-9頁,偵55706卷第4-7、76-77頁,偵61383卷第6-11、132-134頁 2 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 偵13372卷第244-245頁,金訴883卷一第213、241-249頁,金訴883卷二第126、378頁 3 被告黃俊凱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 偵13372卷第49-53、225-227、333-335頁,偵16809卷一第88-91頁,偵37202卷第17-20頁,偵42073卷第10-12頁,偵57007卷第3-5頁,偵61383卷第12-16、161-162頁 4 被告黃俊凱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 偵13372卷第248-249頁,金訴883卷一第218頁,金訴883卷二第220、282、404頁 5 被告盧心鵬於本院審理時之供述 金訴883卷二第404頁 6 被告李轅震於本院審理時之供述 金訴883卷二第404頁 7 被告黃智文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 偵13372卷第34-38、220-222、339-340頁,偵37202卷第6-10頁,偵42073卷第4-6頁,偵61383卷第17-20頁 8 被告黃智文於本院訊問時之供述 偵13372卷第251-252頁 9 被告袁宇奎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 偵16809卷一57-63、195-200、211、212頁 10 被告陳建佑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 偵33072卷第40至43、164-170頁 11 被告陳建佑於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時之供述 金訴883卷一第127-129、279-287頁 證人證述 12 證人即同案共犯林○政 偵57007卷第8-10頁 13 告訴人董永婕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57007卷第11-12頁 14 告訴人丙○○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55706卷第10-12頁 15 被害人丁○○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55706卷第8-9頁 16 告訴人洪寬諭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5438卷第11-12頁 17 告訴人陳佳萱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5438卷第16-17頁 18 告訴人楊芷菱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5438卷第23頁 19 被害人陳子靖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5438卷第27、28頁 20 被害人阮氏紅英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5438卷第32頁 21 告訴人田孟諭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5438卷第36-37頁 22 告訴人蘇慧珊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61383卷第60-61頁 23 告訴人陳嘉儀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61383卷第57-58頁 24 被害人詹博翔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61383卷第59頁 25 告訴人陳靖博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61383卷第53-56頁 26 告訴人張國浩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61383卷第52頁 27 告訴人郭芸芸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61383卷第50-51頁 28 告訴人周郁程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61383卷第47-49頁 29 告訴人鄭羽桐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61383卷第40-41頁 30 告訴人謝諭伶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61383卷第42頁 31 被害人黃麟媃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61383卷第38、39頁 32 告訴人吳育如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61383卷第62-63頁 33 告訴人陳品涵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61383卷第65-67頁 34 告訴人陳冠呈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61383卷第64頁 35 告訴人張芳慈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353頁 36 被害人蘇倍慶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7202卷第21-22頁 37 告訴人郭紋伶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7202卷第25頁 38 告訴人黃榮吉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7202卷第23-24頁 39 告訴人王郁婷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7202卷第26頁 40 被害人凃威宇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7202卷第27頁 41 告訴人王輿菱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359-360頁 42 告訴人洪詩媛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363頁 43 告訴人傅昭男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367頁 44 被害人周星宇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7202卷第28、29頁 45 告訴人陳柏豪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7202卷第30、31頁 46 告訴人林宜臻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7202卷第32-34頁 47 被害人蔡美雪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374頁 48 告訴人陳柏霖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389-391頁 49 告訴人林君臨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401-403頁 50 被害人黃雪琦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411-412頁 51 告訴人蘇卡菲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416-418頁 52 告訴人朱盈臻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427-429頁 53 告訴人白慧䕒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432、433頁 54 告訴人王又玄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437-438頁 55 被害人張譯烜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444、445頁 56 告訴人鄭又豪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448-449頁 57 告訴人曾宥彤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455、456頁 58 告訴人邱上智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458-459頁 59 被害人張斐雅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468、469頁 60 告訴人謝鳳藍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471-474頁 61 證人位宗武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金訴883卷二第200-212頁 非供述證據 62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甲○○) 偵13372卷第59-61頁 63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黃俊凱) 偵13372卷第63-65頁 64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盧心鵬_士林) 偵33072卷第25-27頁 65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盧心鵬_蘆洲) 偵33072卷第29-32頁 66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李轅震_礁溪) 偵16809卷一第34-36頁 67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李轅震_永和) 偵16809卷一第38-40頁 68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袁宇奎) 偵16809卷一第71-73頁 69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陳建佑) 偵33072卷第46-48頁 70 甲○○之手機內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 偵13372卷第118-127頁 71 被告黃俊凱之手機內對話紀錄擷圖 偵13372卷第149-218頁 72 本院勘驗盧心鵬扣案手機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金訴883卷二第31-38頁 73 本院勘驗李轅震扣案手機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金訴883卷二第19-30頁 74 被告黃智文之扣案手機內telegram「COCO」、「曰」等詐欺群組對話、帳號暱稱擷圖 偵13372卷第128-148頁 75 被告陳建佑手機內對話紀錄擷圖資料 偵33072卷第54-61頁 76 查獲現場照片 偵13372卷第201頁,偵16809卷一第82-87頁 77 111年12月日4監視錄影畫面 偵57007卷第22-24頁 78 112年2月2日監視錄影畫面 偵55766卷第14-17頁 79 112年2月3日監視錄影畫面 偵25438卷第8-10頁 80 112年2月9日監視錄影畫面 偵61383卷第21、148頁 81 112年2月10日監視錄影畫面 偵61383卷第23-24頁 82 112年2月14日監視錄影畫面 偵61383卷第25-27、148頁 83 112年2月18日監視錄影畫面 偵37202卷第80-84頁,偵42073卷第31-35頁,偵13372卷第398、399頁 84 112年2月19日監視錄影畫面 偵13372卷第348-350頁,偵16809卷一第78頁,偵37202卷第85-88頁 85 112年2月20日監視錄影畫面 偵37202卷第88-90頁,偵13372卷第372、398頁,偵16809卷一第78-80頁,偵61383卷第27-29、148頁 86 112年2月21日監視錄影畫面 偵13372卷第434、435頁 87 112年4月11日監視錄影畫面 偵33072卷第62-65頁 88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偵57007卷第15頁 8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55706卷第25、26頁 90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55706卷第18頁 91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金訴883卷二第44、45頁 9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 金訴883卷二第51-55頁 93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61383卷第92、92-1頁 94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61383卷第81頁 9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61383卷第145、146頁 96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61383卷第92-1頁 97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金訴883卷二第61-67頁 98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37202卷第40頁 99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37202卷第41頁 1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37202卷第44、45頁 101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37202卷第46頁 102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偵61383卷第69頁 10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偵61383卷第79頁 104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13372卷第273頁 105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13372卷第269頁 106 董永婕轉帳明細 偵57007卷第19頁 107 丁○○臉書對話紀錄、網路銀行轉帳明細 偵55706卷第30、31偵55706卷第32-34頁 108 丙○○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元大銀行交易明細查詢 偵55706卷第42-46偵55706卷第38-40頁 109 陳冠呈對話紀錄及轉帳明細 偵61383卷第158頁 110 王又玄來電紀錄及交易明細截圖 偵13372卷第109頁 111 張譯烜來電紀錄及交易明細截圖 偵13372卷第86頁 112 鄭又豪交易明細、來電紀錄截圖、手機翻拍照片 偵13372卷第99-101頁 113 曾宥彤交易明細及來電紀錄翻拍照片 偵13372卷第79頁 114 張斐雅ATM交易紀錄、來電紀錄擷圖 偵13372卷第116-117頁 115 謝鳳藍存摺影本、專任委託貸款契約書及現金收款收據 偵33072卷第114-118頁 116 盧心鵬與位宗武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金訴883卷一第309-337頁 117 盧心鵬與位宗武手寫買賣虛擬貨幣契約書翻拍照片 金訴883卷一第339頁 118 盧心鵬提出虛擬貨幣交易紀錄翻拍照片 金訴883卷一第341頁 附表六:應予沒收之扣案物 編號 扣押物/單位 所有人/持有人 出處 1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提款卡1張 甲○○ 偵13372卷第61頁 2 IPHONE 8手機1支 甲○○ 偵13372卷第61頁 3 讀卡機1個 黃俊凱 偵13372卷第65頁 4 數字鍵盤1個 黃俊凱 偵13372卷第65頁 5 開關集線器1個 黃俊凱 偵13372卷第65頁 6 平板電腦1台 黃俊凱 偵13372卷第65頁 7 自然人憑證6張 黃俊凱 偵13372卷第65頁 8 TP-LINK網路分享器1台 黃俊凱 偵13372卷第65頁 9 身分證2張 黃俊凱 偵13372卷第65頁 10 健保卡1張 黃俊凱 偵13372卷第65頁 11 OPPO RENO 8手機1支 黃俊凱 偵13372卷第65頁 12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張 黃俊凱 偵13372卷第66頁 13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張 黃俊凱 偵13372卷第66頁 14 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張 黃俊凱 偵13372卷第66頁 15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張 黃俊凱 偵13372卷第66頁 16 上海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張 黃俊凱 偵13372卷第66頁 17 樂天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張 黃俊凱 偵13372卷第66頁 18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張 黃俊凱 偵13372卷第66頁 19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張 黃俊凱 偵13372卷第66頁 20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張 黃俊凱 偵13372卷第66頁 21 玉山銀行金融卡(帳號不明)1張 黃俊凱 偵13372卷第66頁 22 HUAWEI手機1支 李轅震 偵16809卷一第36頁 23 SAMSUNG手機1支 李轅震 偵16809卷一第36頁 24 VIVO V25手機1支 盧心鵬 偵33072卷第27頁 25 新臺幣6萬元 甲○○ 偵13372卷第61頁 26 新臺幣14萬9000元 黃俊凱 偵13372卷第66頁 27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1萬7984元 秦文彬(帳戶所有人) 偵61383卷第81、82頁 2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4萬9985元 潘子洋(帳戶所有人) 偵61383卷第79頁 29 新臺幣2萬3502元 盧心鵬 偵33072卷第32頁(7萬3400元中的2萬3502元) 附表七:不予宣告沒收之扣案物 編號 扣押物 所有人/持有人 出處 1 毒品吸食器1組 黃俊凱 偵13372卷第65頁 2 存款憑證16張 李轅震 偵16809卷一第40頁 3 汽車買賣合約書1張 李轅震 偵16809卷一第40頁 4 汽車買賣估價單1張 盧心鵬 偵33072卷第32頁 5 新臺幣4萬9898元 盧心鵬 偵33072卷第32頁(7萬3400元中的4萬9898元)

2024-11-14

PCDM-112-金訴-1570-20241114-1

金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88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02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57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07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07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佳浩 黃俊凱 盧心鵬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泰溢律師 熊偉翔律師 被 告 李轅震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13372、16809、33072、37202、42073號)及追加起 訴(第一次追加起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35438號;第二次追加 起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55706號;第三次追加起訴案號:112 年度偵字第61383號;第四次追加起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5700 7號)與移送併辦(第一次移送併辦案號:112年度偵字第61383 號;第二次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第208 32、208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己○○犯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宣告刑」 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幣參萬貳仟玖佰柒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玄○○犯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宣告刑」 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幣陸仟柒佰肆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E○○犯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3「宣告刑」 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六編號29所示之 犯罪所得沒收。 壬○○犯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4「宣告刑」 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附表六編號1至28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玄○○、少年林○政(民國00年0月生,年籍詳卷,無證據顯示 玄○○知悉其年齡;林○政涉嫌詐欺等部分,業經警方另案移 送本院少年法庭審理)於111年11月間加入「Telegram」暱 稱「永生」(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及其他不詳之人所組成 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有結 構性犯罪組織之詐騙集團(下稱本案詐騙集團,玄○○第一次 加入本案詐騙集團部分,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 金訴字第195號判決確定)。玄○○與林○政、「永生」及本案 詐騙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騙集團成員 於111年12月4日某時許致電董永婕,佯裝為蝦皮客服人員, 謊稱因驗證蝦皮帳號,需轉帳驗證云云,致董永婕陷於錯誤 ,依指示先後於111年12月4日17時1分、3分、9分轉帳4萬99 86元(起訴書誤載為4萬4986元)、3萬6158元、4044元至高 俊賢申設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再由林○政依「永生」指示,前往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板南 分行(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先後於111年12月 4日17時29至32分,分3筆提領提領9萬元(每次3萬元),再 將款項交付玄○○,玄○○復依指示將款項放置在不詳地點,以 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二、己○○於112年2月間某日起,加入本案詐騙集團(己○○參與犯 罪組織部分,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75號判決 確定)。己○○與「永生」、「黃沛蓉」(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及本案詐騙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騙 集團不詳成員,向附表二「受害人」欄所示之丑○○等8人, 先於附表二「詐騙時間及方式」欄所示之時間,施以所示之 詐術,致丑○○等8人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二「轉帳時 間/金額」欄所示時間,將所示款項轉入附表二「轉入帳戶 」欄所示之帳戶,再由己○○依「永生」之指示,於附表二「 提領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提領所示之款項,並將款 項交給「黃沛蓉」,輾轉交付本案詐騙集團上游成員,以此 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三、玄○○於111年12月退出本案詐騙集團後,因積欠「永生」債 務,於112年2月間再次加入本案詐騙集團。玄○○、己○○、「 永生」、「小豪」、「阿沛」及本案詐騙集團其他成員,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之 犯意聯絡(實際參與分工情形詳如附表三所載),先由本案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向附表三「受害人」欄所示之蘇慧珊等 13人,先於附表三「詐騙時間及方式」欄所示之時間,施以 所示之詐術,致蘇慧珊等13人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三 「轉帳時間/金額」欄所示時間,將所示款項轉入附表三「 轉入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其中附表三編號1至5、6、8至13 部分,由附表三「提領人」欄所示之車手,於附表三「提領 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提領所示之款項後,由己○○依 「永生」之指示向各該車手收取款項,再將款項分別交給「 阿沛」(附表三編號1至5部分)及玄○○(附表三編號6、8至 13部分)後,輾轉交付本案詐騙集團上游成員,以此方式製 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至附表三編號7部分,則 因該「轉入帳戶」欄所示帳戶遭設定為警示帳戶,未能依原 定計畫提領後依序轉交己○○、玄○○而洗錢未遂。 四、A○○(另行審結)、午○○(另行審結)、壬○○、E○○於112年2 月間某日起,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先後加入本案詐騙 集團,與己○○、玄○○、「永生」及本案詐騙集團其他成員,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 之犯意聯絡(實際參與分工情形詳如附表四所載),由A○○ 、己○○、玄○○一組,A○○、己○○互相擔任彼此提款時之把風 者,玄○○則負責測試人頭帳戶提款卡後交付A○○或己○○,再 向A○○或己○○收取其等提領之款項,午○○擔任收水工作,E○○ 負責將詐得款項轉為虛擬貨幣之工作,壬○○則依E○○之指示 向午○○收取款項,並由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向附表四「 受害人」欄所示之未○○等25人,先於附表四「詐騙時間及方 式」欄所示之時間,施以所示之詐術,致未○○等25人均陷於 錯誤,依指示於附表四「轉帳時間/金額」欄所示時間,將 所示款項轉入附表四「轉入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再由負責 測試各該人頭帳戶提款卡之玄○○將提款卡交付A○○或己○○。 其中附表四編號1至18部分,由附表四「提領人/把風者」所 示之人負責提領及把風,而於附表四「提領時間/金額」欄 所示之時間,提領所示之款項後,將款項交付玄○○,再依序 轉交附表四編號1至18「收水人員」欄所示之人,之中附表 四編號1至9所示款項,再由午○○於112年2月19日1時25分, 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交付受E○○指示之壬○○,再由 壬○○交付庚○○(無證據證明庚○○知情),作為E○○向庚○○購 買虛擬貨幣之款項,並由庚○○將虛擬貨幣直接打到E○○指定 之電子錢包,其餘款項則去向不明,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 ,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另附表四編號19部分,因該「轉入帳 戶」欄所示帳戶遭設定為警示帳戶,未能依原定計畫由己○○ 、A○○共同提領後轉交玄○○而洗錢未遂。至於附表四編號20 至25部分,則因提領後隨即遭警查獲而洗錢未遂。 五、亥○○(另行審結)則於112年4月間某日起加入本案詐騙集團 ,與E○○、壬○○及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其他成員,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 ,先由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11日間某時許,以LINE 向謝鳳藍謊稱可以透過手機軟體投資股票,只要先交付款項 後即可獲利云云,致謝鳳藍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2年4月11 日15時許,在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旁空地將現金481萬 元交付亥○○,再由亥○○將其中479萬元於同日15時45分在宜 蘭縣○○鄉○○路0段00號前將款項交付受E○○指示之壬○○,嗣經 警當場查獲壬○○而洗錢未遂(查扣之479萬元業經本院裁定 發還謝鳳藍)。   理 由 一、程序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甚明。查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被告己○○ 、玄○○、壬○○、E○○(以下合稱被告4人)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檢察官、被告4人及 辯護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審酌此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 ,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 應屬適當,而認該等證據資料皆有證據能力。  ㈡至於本院所引之非供述證據部分,經查並非違法取得,亦無 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應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4人對於上揭犯罪事實,被告己○○、玄○○於警詢、偵 訊及本院訊問、準備、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被告E○○、壬○○ 則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附表五編號1至6),核與如附表 五編號7至61所示之證人證述相符,並有附表五編號62至118 所示之非供述證據存卷可查,足認被告4人上開任意性自白 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㈡就事實欄三附表三編號7、事實欄四附表四編號19部分,各告 訴人均已遭詐騙而將款項轉入各該人頭帳戶,並預計由附表 三「提領人」、「第一層收水」、「第二層收水」欄及附表 四「提領人/把風者」、「車手頭」欄所示之人共同提領並 收取款項,然因帳戶遭警示而未成功提領;至事實欄四附表 四編號20至25部分,各告訴人、被害人均已遭詐騙而將款項 轉入各該人頭帳戶,並預計由附表四「提領人/把風者」、 「車手頭」所示之人提領並收取款項,然因提領後款項即遭 查獲;事實欄五則於被告壬○○收取款項後遭查獲,以上部分 均已著手然未達成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目的,洗錢部分均屬 未遂,併予敘明。  ㈢又起訴書就附表一編號24(即本判決附表四編號24)所示告 訴人卯○○,雖另列其於112年2月21日17時37分遭詐騙2萬998 9元,然查,附表四編號24「轉入帳戶」欄雖確有該筆款項 轉入,然告訴人卯○○於警詢時並未提及該筆款項,且進行轉 帳之帳戶,亦非告訴人卯○○於警詢時所提及之帳戶,此部分 款項顯與告訴人卯○○無關,此部分顯屬贅載,併予說明。  ㈣至被告己○○稱本案似有重複起訴情形云云,經查,附表三編 號6、8至13部分犯行,雖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另以112年 度偵字第45398號向本院起訴,然此部分係在本案繫屬後之1 13年5月13日始繫屬本院,復經本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3 91號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本院自得為實體判決,附此敘明 。  ㈤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4人犯行均堪認定,俱應依法論科 。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 為重,刑法第35條第2項亦有明文。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 ,致發生新舊法比較適用時,應就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比 較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整個之適用,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 利益之條文。查被告4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9條 第1項(修正前第14條第1項)、第23條第3項(修正前第16 條第2項)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施行 ,茲就本案適用洗錢防制法新舊法比較之情形分論如下:   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 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 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 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 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 罪所得」;修正後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 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 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而參照該條立法理 由,上開修正係參照德國立法例,並審酌我國較為通用之 法制用語進行文字修正,並未縮減洗錢之定義,就本案而 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   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 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 下罰金」;修正後該條項移置第19條第1項,規定:「有 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 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本案被告4人洗錢之財物 均未達1億元,依新法規定之最高法定本刑為5年,而依舊 法規定之最高法定本刑為7年。   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 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該條項 移置第23條第3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 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 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 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 輕或免除其刑」。本案被告己○○、玄○○雖於偵審中自白, 然並未繳回犯罪所得,依新法規定不得減刑,依舊法規定 則應減刑。   ⒋經整體綜合比較結果,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及 第16條第2項減刑結果,被告己○○、玄○○之處斷刑為1月以 上6年11月以下,被告E○○、壬○○之處斷刑為2月以上7年以 下;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被告4人 之處斷刑均為6月以上5年以下,依刑法第35條第2項比較 後,以修正後之規定對被告4人較為有利,自應依同法第2 條第1項但書規定,整體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 第1項後段、第23條第3項規定。    ㈡各被告所犯罪名:   ⒈核被告己○○就事實欄二附表二各次犯行、事實欄三附表三 編號1至6、8至13、事實欄四附表四編號1至18所為,均係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以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 罪;就事實欄三附表三編號7、事實欄四附表四編號19至2 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以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9條第2 項、第1項後段之洗錢未遂罪。    ⒉核被告玄○○就事實欄一第一次加入本案詐騙集團部分,係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以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 罪;就事實欄三退出後重新加入本案詐騙集團之第一次犯 行即附表三編號6部分,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以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 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就事實欄三附表三編號8至13 、事實欄四附表四編號1至1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 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以及洗錢防制 法第2條第1款、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就事實欄三 附表三編號7、事實欄四附表四編號19至25所為,均係犯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以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 洗錢未遂罪。   ⒊核被告E○○、壬○○就事實欄四加入本案詐騙集團之第一次犯 行即附表四編號1部分,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以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 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就事實欄四附表四編號2至9 、事實欄五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以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 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洗錢未遂罪。   ⒋起訴書、追加起訴書漏未記載洗錢未遂部分之法條,應予 補充。  ㈢就事實欄一部分,被告玄○○與林○政、「永生」及本案詐騙集 團其他不詳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事實欄二部 分,被告己○○與「永生」、「黃沛蓉」及本案詐騙集團其他 不詳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事實欄三附表三編 號1至5部分,被告己○○與「永生」、「小豪」、「阿沛」及 本案詐騙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附 表三編號6至13部分,被告己○○、玄○○與「永生」及本案詐 騙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事實欄 四附表四編號1至9部分,被告己○○、玄○○、E○○、壬○○與A○○ 、午○○、「永生」及本案詐騙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附表四編號10至12、19至25部分,被告己 ○○、玄○○與A○○、「永生」及本案詐騙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附表四編號13至18部分,被告己 ○○、玄○○與A○○、午○○、「永生」及本案詐騙集團其他不詳 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以上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就事實欄一,事實欄二,事實欄三附表三編號1至6、8至13, 事實欄四附表四編號1至13、15至18、24、25,雖有多次提 領行為,然各係提領同一告訴人或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侵 害各該告訴人、被害人之同一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均 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就多次 領款行為,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 以評價,均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㈤被告玄○○第二次加入本案詐騙集團之參與犯罪組織犯行,與 附表三編號6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罪等犯行, 以及被告E○○、壬○○加入本案詐騙集團之參與犯罪組織犯行 ,與附表四編號1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罪等犯 行,各應評價為一行為,而屬一行為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 ,應從一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己○○所犯 本案各次犯行,及被告玄○○、E○○、壬○○所犯上開犯行以外 之各次犯行,則係以一行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 罪或洗錢未遂罪,亦屬一行為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均應 從一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㈥被告己○○所犯46罪(事實欄二共8罪,事實欄三共13罪,事實 欄四共25罪)、被告玄○○所犯34罪(事實欄一1罪,事實欄 三共8罪,事實欄四共25罪)、被告E○○及壬○○所犯各10罪( 事實欄四共9罪,事實欄五1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  ㈦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 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 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 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 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以及宣告法定 最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就附表四編號 2、6、7部分,被告E○○、壬○○業已與各該告訴人、被害人成 立調解並履行完畢(被告E○○分別履行8000元、2000元、400 0元,被告壬○○分別履行2000元、1000元、2000元,詳如金 訴883卷三調解筆錄及轉帳明細所載),已就其等行為所生 之損害進行部分彌補,復審酌其等所從事者為詐欺犯罪行為 末端之傳遞贓款進而洗錢之行為,並非最上游制定犯罪計畫 並實行詐術之人,惡性相對較低。然其等所犯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之法定本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實有情 輕法重之虞,客觀上有情堪憫恕之處,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 就其等所犯附表四編號2、6、7部分酌減其刑。  ㈧按犯第3條、第6條之1之罪,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 輕其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本案 被告玄○○於偵查及審判中就本案參與犯罪組織犯行坦承不諱 ,已如前述,原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此部分犯行係從 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則就其所為參與犯罪組 織犯行即想像競合輕罪得減輕其刑部分,本院於依刑法第57 條規定量刑時,即應併予審酌。  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61383號移送併 辦附表四編號15至19部分,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12年度偵字第20832、20833號移送併辦附表二編號1、附表 四編號1、7至9部分,與本訴或追加起訴犯罪事實相同,本 院自均得併予審理。  ㈩量刑審酌:   ⒈爰審酌被告己○○、玄○○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所需,竟與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共同以事實欄所示方式詐取告訴人、被害人等財物,擔任車手、車手頭及收水等分工,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實為不該。並審酌被告己○○、玄○○均自始坦承犯行,其中被告己○○與到庭之告訴人田孟諭成立調解(金訴883卷二第421、422頁),然於約定履行期日尚未履行之犯後態度(金訴883卷三第125頁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被告己○○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另案入監前從事工程工作,未婚,無須扶養對象;被告玄○○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另案入監前從事水電工程,未婚,須扶養一名未成年子女之家庭生活狀況,及各告訴人、被害人所受財產損害數額、其中附表三編號7、附表四編號19至25洗錢部分屬未遂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審酌被告己○○、玄○○所犯各罪之態樣、手段、動機均相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之情,分別酌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以資處罰。   ⒉爰審酌被告E○○、壬○○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所需,竟與本案 詐騙集團成員共同以事實欄所示方式詐取告訴人、被害人 等財物,負責輾轉收取詐騙款項後轉換為虛擬貨幣之分工 ,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實為不該。並審酌被 告E○○、壬○○初始否認犯行,然於本院最後一次審理時終 能坦承犯行,復與到庭之G○○、涂威宇及丙○○之訴訟代理 人成立調解並履行完畢之犯後態度,及被告E○○高中肄業 之智識程度,在建設公司從事按件計酬工作,未婚,須撫 養85歲母親;被告壬○○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擔任保全, 扶養1名子女,持有重大傷病卡之家庭生活狀況,及各告 訴人、被害人所受財產損害數額、事實欄五洗錢部分屬未 遂,與被告壬○○係擔任聽從被告E○○指示收取款項之分工 ,參與程度較低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審酌被告壬○○、E○○所犯各罪之態樣、手段、動機均相 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之情,分別 酌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以資處罰。  至被告E○○、壬○○雖請求為緩刑之宣告,然查,被告E○○、壬○ ○雖分別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第1款所定情形,然審 酌被告2人均係迄至證據調查結果已臻明朗之最後審理期日 始為認罪之答辯,縱其等坦承犯行並賠償告訴人、被害人等 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足以作為刑法第59條、第57條之審酌 事由,仍無從憑以認定其等所宣告之刑有暫不執行為適當之 事由,爰均不為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沒收:   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4人行為後,立法院制定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其中第48條第1項規定:「犯詐欺 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之 」,此屬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特別法,自應優先適用之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至24,為各該被告犯罪所用之物(偵1 3372卷第23、24、49、50頁,偵33072卷第12頁,金訴883卷 二第19至30、31至38頁),均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4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㈡又被告行為後,立法院制定增訂洗錢防制法第25條,其中第1 、2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 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犯第19條或第 20條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外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 」。其立法理由記載:「考量澈底阻斷金流才能杜絕犯罪, 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 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一項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並將所定行為修正為『洗錢』」,準此,經查獲之洗錢 財物,即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查附表六編號25所示款項 6萬元,為附表四編號20至23所示告訴人、被害人等人遭詐 騙後轉入各該人頭帳戶,由被告己○○、玄○○與A○○共同提領 欲洗錢之財物(偵13372卷第24、25頁),附表六編號27、2 8所示款項,則係本案詐騙集團欲洗錢而未及提領之財物, 均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至於附表六 編號26所示14萬9000元,亦係本案詐騙集團指示其等提領之 款項(偵13372卷第25、50頁),雖無從特定該款項與本案 任一告訴人、被害人有關,仍應依同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  ㈢犯罪所得部分:   ⒈被告己○○於偵訊時供稱報酬為領款之1.5%等語(偵13372卷 第232頁),而附表四編號20至25部分因提領後隨即遭警 查獲,故不計入,依此計算被告己○○所獲報酬總額為3萬2 973元(821000+419213+957987=0000000,0000000×0.015 =32973,元以下四捨五入,以下均同)。雖未扣案,仍應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被告玄○○於警詢時供稱報酬為總提領金額之0.5%等語(偵1 3372卷第51頁反面),附表四編號20至25部分因提領後隨 即遭警查獲,故不計入,依此計算被告己○○所獲報酬總額 為6741元(90000+30213+957987=0000000,0000000×0.00 5=6741)。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被告E○○雖稱其所賺報酬為賣家報價之泰達幣匯率加0.01或 0.02計算等語,然被告E○○指派被告壬○○於112年2月19日 向午○○收取之款項為36萬1000元,而觀被告E○○與泰達幣 賣家庚○○之對話紀錄可知,庚○○於112年2月21日向被告E○ ○報價之泰達幣匯率為30.78(金訴883卷一第311至317頁 ),如以被告E○○所稱匯率加計0.02計算,則其所獲報酬 僅234元【計算式:361000÷30.8×30.78=360766,000000- 000000=234】,甚至無法支應被告E○○給付被告壬○○之報 酬,明顯不合理,無從採信。而觀前引被告E○○與庚○○之 對話紀錄可知,被告E○○向庚○○購買之泰達幣共10510顆( 金訴883卷一第311至317頁第313頁),以30.78之匯率計 算,被告E○○購買之成本為32萬3498元(計算式:10510×3 0.78=323498),而被告E○○自本案詐騙集團成員處取得之 款項為36萬1000元,依此計算被告E○○之報酬為3萬7502元 (計算式:000000-000000=37502)。然被告E○○已賠償附 表四編號2、6、7所示告訴人、被害人合計1萬4000元,就 此部分如再宣告沒收將有過苛之虞,爰就此部分不宣告沒 收;餘額2萬3502元(計算式:00000-00000=23502)元部 分,因被告E○○為警查獲時扣得7萬3400元,而審酌金錢所 表彰者既在於交換價值,而非該特定金錢之實體價值,復 考量刑法沒收之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 旨,應認被告E○○本案犯罪所得可由此款項中執行,基此 ,扣案7萬3400元中如附表六編號29所示之2萬3502元,自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⒋被告壬○○於本院審理時稱每次收取款項報酬平均為1000元 左右(金訴883卷二第405頁),而事實欄四部分被告僅收 取1次款項,事實欄五部分則於收取後遭查獲,故不計入 。依此計算被告壬○○所獲得犯罪所得為1000元。然被告壬 ○○賠償附表2、6、7所示告訴人、被害人總金額為5000元 ,已逾其實際獲得分配之犯罪所得,如再宣告沒收將有過 苛之虞,爰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㈣至於附表七所示之物,均無證據顯示與本案有關,爰均不宣 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被告己○○參與犯罪組織不另為免訴部分:   公訴意旨雖另認被告己○○參與本案詐騙集團部分構成參與犯 罪組織罪嫌,然按案件有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 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查被告己○○加入本 案詐騙集團而犯參與犯罪組織犯行部分,業經臺灣嘉義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222號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起訴,經該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75號判決確定,有上開判決 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是被告己○○參與本 案詐騙集團之參與犯罪組織犯行,業經上開判決確定效力所 及,自不得於本案重複評價。本應為免訴之諭知,惟因起訴 書認被告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與上開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 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此部分爰不另為免訴之諭 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辛○○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張詠涵偵查後追 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吳柏萱偵查後移送併辦,由檢察官張 勝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宣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 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 0 附表二編號1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附表二編號2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編號3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編號4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二編號5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編號6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編號7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編號8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1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2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3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4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三編號5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6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三編號7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三編號8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三編號9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10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11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12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13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1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四編號2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3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四編號4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5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6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7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8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9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10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11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四編號12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13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四編號14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15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16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17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18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四編號19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20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21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22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23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24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25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0 事實一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6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三編號7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三編號8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三編號9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10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11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12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13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1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四編號2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3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四編號4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5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6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7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8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9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10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11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四編號12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13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四編號14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15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16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17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18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四編號19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20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21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22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23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24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25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0 附表四編號1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附表四編號2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附表四編號3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附表四編號4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5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6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附表四編號7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附表四編號8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9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事實五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0 附表四編號1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四編號2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附表四編號3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四編號4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5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6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附表四編號7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附表四編號8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9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實五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附表二: 編號 受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轉帳時間/金額(新臺幣,下同) 轉入帳戶 提領時間/金額 0 告訴人 丑○○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日15時45分許,以臉書對丑○○謊稱要購買丑○○的商品,然需要丑○○開通蝦皮購物金融服務云云,致丑○○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⑴112年2月1日15時45分/4萬9987元 ⑵112年2月1日15時48分/4萬9987元 ⑶112年2月1日15時58分/1萬2101元 簡瑞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1日16時0分/11萬2000元 ⑷112年2月2日0時23分/4萬9971元 ⑸112年2月2日0時26分/4萬9983元 112年2月2日0時32分許至34分許提領/合計9萬9000元(分5次提領) ⑹112年2月1日18時32分/4萬9981元 ⑺112年2月1日18時34分/4萬9981元 劉嘉勝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1日19時56分至20時6分/合計12萬9000元(分7次提領) ⑻112年2月2日0時18分/4萬9981元 ⑼112年2月2日0時19分/4萬9981元 112年2月2日0時22分許至25分許提領/合計10萬元(分5次提領) 0 被害人 張維靜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31日14時48分起,以臉書暱稱「溫筱晴」向張維靜謊稱:要向張維靜購買張維靜貼文所述之一條根滾珠云云,再佯裝為銀行人員要求張維靜匯款開通金流服務,致張維靜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日18時33分/2萬9985元 同上編號1⑹、⑺部分 0 告訴人 洪寬諭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3日某時起致電洪寬諭,謊稱其下標商品交易遭網路交易安全條約攔截,須依指示轉帳解除云云,致洪寬諭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3日22時6分/3萬8025元 徐偉裕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3日22時7分至22時10分/17萬8000元(分4次提領) 0 告訴人 陳佳萱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3日某時致電陳佳萱,佯裝為旋轉拍賣客服人員,謊稱因帳戶錯誤需認證並測試帳戶是否正常云云,致陳佳萱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⑴112年2月3日21時52分/4萬9985元 ⑵112年2月3日21時57分4/4萬9985元 ⑶112年2月3日22時37分/1萬1237元 ⑷112年2月3日22時40分/9987元 徐偉裕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3日22時38分至23時9分/12萬元(分6次提領) 0 告訴人 楊芷菱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3日某時以臉書向楊芷菱謊稱網購訂單錯誤,需轉帳取消云云,致楊芷菱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3日22時32分/4萬9985元 0 被害人 陳子靖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3日致電陳子靖,謊稱訂單錯誤無法解除,需轉帳處理云云,致陳子靖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3日22時54分/4萬9012元 0 被害人 阮氏紅英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3日致電阮氏紅英,謊稱網購訂單錯誤,需轉帳解除云云,致阮氏紅英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3日23時33分/4萬7985元 阮文雄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2年2月3日23時39分至23時56分/8萬3000元(分5次提領) 0 告訴人 田孟諭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3日某時致電田孟諭,謊稱銀行帳戶設定錯誤,需轉帳解除云云,致田孟諭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3日23時52分/4萬3985元 附表三: 編號 受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轉帳時間/金額 轉入帳戶 提領時間/金額 提領人 第一層收水 第二層收水 0 告訴人 蘇慧珊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9日17時12分許致電蘇慧珊,佯裝為「iQueen愛女人購物網」電商客服人員,謊稱因會員設定錯誤需轉帳取消云云,致蘇慧珊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9日20時1分/2萬9985元 陳惠萍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9日20時6分至21時6分/11萬9000元(分7次提領,追加起訴書漏載1筆2萬元) 「小豪」 己○○ 「阿沛」 0 告訴人 陳嘉儀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9日,在蝦皮網站上以暱稱「Ry An Tradio」對陳嘉儀謊稱要購買商品,又稱陳嘉儀之蝦皮賣場沒有簽保密協議需聯繫客服,隨後佯裝富邦銀行技術部門人員致電陳嘉儀,要求陳嘉儀配合程序否則帳戶將被凍結云云,致陳嘉儀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9日20時1分/2萬9985元 0 被害人 詹博翔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9日17時許,在臉書社團上以暱稱「勝利藍藍、絨布袋」對詹博翔謊稱要購買商品,請詹博翔配合在指定網址交易云云,致詹博翔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9日20時6分/2萬9985元 0 告訴人 陳靖博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9日17時50分許致電陳靖博,佯裝為網購雨傘商家之客服人員,謊稱其購買商品時資料誤植為批發商,若不解除將會自動扣款,需要陳靖博配合程序云云,致陳靖博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9日20時43分/9985元 0 告訴人 張國浩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9日17時2分許致電張國浩,謊稱其在蝦皮網站購買商品時資料誤植為批發商,若不解除將會自動扣款,需要張國浩配合程序云云,致張國浩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9日21時3分/1萬9985元 0 告訴人 郭芸芸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4日11時許在臉書上以暱稱「Yunhao Jiang」對郭芸芸謊稱要購買商品,需要郭芸芸配合驗證程序云云,致郭芸芸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4日15時11分/9萬9987元 秦文彬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14日15時16分至15時21分/10萬元(分5次提領) 不詳車手 己○○ 玄○○ 0 告訴人 周郁程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3日14時49分許,在臉書上以暱稱「王揚志」對周郁程謊稱要購買商品,請周郁程配合在指定網址交易云云,致周郁程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⑴112年2月14日15時25分/9999元 ⑵112年2月14日15時27分/7985元 帳戶遭警示,未成功提領 預計由不詳車手收取 預計由己○○收取 預計由玄○○收取 0 告訴人 鄭羽桐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4日15時許,在臉書上以暱稱「Matteo Piovani」對鄭羽桐謊稱要購買商品,請鄭羽桐配合在指定網址交易云云,致鄭羽桐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4日16時4分/2萬989元 阮媚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14日16時4分至17時43分/11萬4000元(分7次提領) 不詳車手 己○○ 玄○○ 0 告訴人 謝諭怜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4日13時30分許,在臉書上以暱稱「Spiller Nord」對謝諭怜謊稱要購買商品,為累積蝦皮點數請謝諭怜配合在指定網址交易云云,隨後再佯稱為中國信託客服人員致電謝諭怜,稱網購設定錯誤需網路轉帳取消云云,致謝諭怜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4日16時32分/2萬4989元 00 被害人 黃麟媃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4日16時許致電黃麟媃,佯裝為「mini matters」電商業者客服人員,謊稱因訂單設定錯誤需轉帳解除設定錯誤云云,致黃麟媃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⑴112年2月14日17時33分/4萬9987元 ⑵112年2月14日17時38分/2萬123元 00 告訴人 吳育如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4日20時許,致電吳育如佯裝為網路平台CACO客服人員,謊稱因訂單設定錯誤云云,致吳育如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4日21時36分/1萬6088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14日21時36分至21時41分/11萬6000元(分4次提領,僅其中8萬6213元與左列告訴人有關) 不詳車手 己○○ 玄○○ 00 告訴人 陳品涵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2日20時許,在蝦皮網站上對陳品涵謊稱要購買商品,又稱陳品涵之蝦皮賣場沒有簽網路安全交易協定需聯繫客服,隨後佯裝富邦銀行技術部門人員致電陳品涵,要求陳品涵配合程序否則買家無法下訂云云,致陳品涵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4日21時36分/4萬9985元 00 告訴人 陳冠呈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4日18時11分許致電陳冠呈,佯裝為網路平台CACO客服人員,謊稱因會員設定錯誤需使用網路轉帳或購買實體遊戲點數卡等方式方可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陳冠呈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4日21時36分/2萬140元 附表四: 編號 受害人 詐騙時間及詐騙方式 轉帳時間/金額 轉入帳戶 提領時間/金額 提領人/把風者 車手頭 收水人員 0 告訴人 未○○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8日17時許致電未○○,佯裝為車庫娛樂公司人員,謊稱因設定分期付款錯誤需匯款解除云云,致未○○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⑴112年2月18日17時34分/2萬9983元 ⑵112年2月18日17時59分/4萬9987元 ⑶112年2月18日18時1分/3萬9983元 趙翊婷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趙翊婷永豐帳戶) 112年2月18日17時43分至2月19日0時2分/合計12萬1000元(分7次提領) A○○/己○○ 玄○○ 午○○於112年2月19日1時1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巷0號(愛買後方卸貨處)向玄○○收取款項 0 被害人 G○○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8日16時39分許致電G○○,佯裝為車庫娛樂客服人員,謊稱因會員設定錯誤需匯款取消云云,致G○○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⑴112年2月18日17時37分/9967元 ⑵112年2月18日17時39分/9968元 ⑶112年2月18日17時41分/9969元 趙翊婷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18日17時55分至19時16分/合計15萬元(分11次提領) A○○/己○○ 0 告訴人 B○○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8日16時14分許致電B○○,佯裝為車庫娛樂員工,謊稱因交易筆數錯誤需配合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B○○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⑴112年2月18日17時52分/4萬9986元 ⑵112年2月18日17時57分/4萬9987元 0 告訴人 戌○○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8日17時27分許致電戌○○,佯裝為線上學習平台客服人員,謊稱因會員系統設定錯誤需配合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戌○○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8日17時58分/6232元 0 告訴人 乙○○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8日某時許致電乙○○,佯裝為電商業者,謊稱因會員系統設定錯誤需轉帳取消云云,致乙○○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8日18時15分/9942元 0 被害人 辰○○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8日18時40分許在臉書上對辰○○謊稱要販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辰○○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8日19時11分/4000元 0 告訴人 丙○○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8日23時22分許在臉書上張貼販售iphone手機之廣告,丙○○觀覽廣告後聯繫對方,對方遂謊稱只要先轉帳即可購得手機云云,致丙○○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9日0時9分/2萬元 趙翊婷永豐帳戶 112年2月19日0時10分許至27分/合計9萬元(分6次提領) 己○○/A○○ 0 告訴人 巳○○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8日12時13分許,在臉書社團謊稱要購買演唱會門票,需先轉帳云云,致巳○○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9日0時15分/7100元 0 告訴人 宇○○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8日22時許致電宇○○,佯裝為中醫診所,謊稱因會員設定錯誤需取消云云,致宇○○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9日0時6分/2萬9988元(起訴書誤載為2萬9998元) 趙翊婷永豐帳戶 112年2月19日0時20分/2萬9985元 112年2月19日1時21分至22分/700元 A○○ (此筆A○○未繳回上游) 00 被害人 癸○○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9日15時15分許致電癸○○,佯裝為鞋全家福員工,謊稱因會員訂單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ATM云云,致癸○○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⑴112年2月19日15時15分/2萬9987元 ⑵112年2月19日15時33分/2123元 謝易翰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19日15時25分至15時49分/合計14萬9000元(分5次提領) A○○/己○○ 玄○○ 不詳 00 告訴人 天○○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6日15時19分許致電天○○,佯裝為鞋全家福客服人員,謊稱因會員訂單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ATM云云,致天○○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9日15時42分/2萬9989元 不詳 ⑴112年2月19日15時46分/2萬9988元 ⑵112年2月19日16時5分/3萬元 ⑶112年2月19日16時18分/9985元 謝易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19日16時3分至16時40分/合計11萬1000元(分4次提領) A○○/己○○ 00 告訴人 寅○○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8日17時許致電寅○○,佯裝為ANN'S購物網站之員工,謊稱因寅○○之信用卡遭盜刷,需配合匯款取消云云,致寅○○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⑴112年2月19日16時26分/2萬9989元 ⑵112年2月19日16時28分/2萬979元 不詳 00 被害人 C○○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9日某時許致電C○○,佯裝為銀行專員,謊稱需要配合匯款以便維護系統云云,致C○○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⑴112年2月20日15時21分/4萬9987元 ⑵112年2月20日15時23分/4萬9988元 李月媚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20日15時27分至28分/合計10萬元(分2次提領) A○○/己○○ 玄○○ 112年2月20日提領左列款項完成後,玄○○在「COCO」群組內回報共收水149000元,嗣於同日19時50分許在新北市三重區慈愛公園交付款項給午○○。 00 告訴人 地○○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0日15時30分許以手機軟體蝦皮向地○○謊稱需要使用指定網址之金流服務下標訂單云云,致地○○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20日15時58分/4萬9833元(起訴書誤載為49983) 112年2月20日16時8分/4萬9000元 00 告訴人 子○○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0日16時29分許致電子○○,佯裝為網站車庫娛樂之客服人員,謊稱因子○○之妹林君愛會員設定錯誤,需匯款取消云云,致子○○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20日20時38分/2萬9987元 陳宥筑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20日20時48分至51分/合計5萬9000元(分3次提領,僅其中2萬9987元與左列告訴人有關) A○○/己○○ 玄○○ 玄○○在「COCO」群組內回報收水118000元,嗣於同日22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三重區168Parking停車場後側圍牆)交水給午○○。 112年2月20日21時0分/2萬8985元 112年2月20日21時10分至48分/合計5萬9000元(分5次提領) 己○○/A○○ 00 被害人 黃○○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0日20時23分許致電黃○○,佯裝為網路平台COCA客服人員,謊稱因會員設定錯誤需匯款取消云云,致黃○○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⑴112年2月20日21時1分/1萬123元 ⑵112年2月20日21時13分/3998元 00 告訴人 F○○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0日21時8分許致電F○○,佯裝為網路平台客服人員,謊稱因會員設定錯誤需匯款取消云云,致F○○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⑴112年2月20日21時46分/5123元 ⑵112年2月20日21時50分/1997元 00 告訴人 戊○○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0日20時許,在臉書社團上以暱稱「Louis Sung」對戊○○謊稱要購買商品,請戊○○配合在指定網址交易云云,致戊○○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20日21時6分/9萬9985元 潘子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20日21時25分至29分/合計9萬9000元(分5次提領) A○○/己○○ 玄○○ 玄○○在「COCO」群組中回報收水99000元,嗣於同日22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三重區168Parking停車場後側圍牆)交水給午○○。 00 告訴人 丁○○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9日在臉書上對丁○○謊稱要購買其商品,惟需要轉換至蝦皮商城,並配合驗證程序云云,致丁○○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20日21時42分/4萬9985元 帳戶遭警示,未成功提領 預計由A○○或己○○提領 預計由玄○○收取 00 告訴人 甲○○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1日17時10分許致電甲○○,佯裝為電影院人員,謊稱因甲○○購買電影票之網路系統錯誤,需網路銀行輸入保密條款即帳號取消云云,致甲○○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21日17時47分/2萬9123元 陳有聲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21日18時0分/6萬元 己○○/A○○ 玄○○(警方當場查扣6萬元現金) 00 被害人 酉○○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1日17時16分許致電酉○○,佯裝為車庫娛樂公司員工,謊稱公司系統遭駭客入侵致發生錯誤,需匯款取消云云,致酉○○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21日17時49分/2萬4989元 00 告訴人 D○○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1日17時2分許致電D○○,佯裝為車庫娛樂公司員工,謊稱因D○○購買電影票之網路系統發生問題,需匯款取消云云,致D○○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21日17時57、59分/9988元、9987元 00 告訴人 宙○○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1日17時18分許致電宙○○,佯裝為車庫娛樂之客服人員,謊稱因系統錯誤需匯款取消云云,致宙○○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21日18時0分/1萬6051元 00 告訴人 卯○○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1日16時許致電卯○○,佯裝為鞋全家福客服人員,謊稱因會員設定錯誤需匯款取消云云,致卯○○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21日17時48分/9萬123元 張聖傑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21日17時48分至58分/合計15萬元(分4次提領,僅其中12萬112元與左列告訴人、被害人有關) 己○○/A○○ 玄○○(警方當場查扣15萬元現金) 00 被害人 申○○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1日16時50分許致電申○○,佯裝為愛上新鮮電商業者,謊稱因會員設定錯誤需轉帳取消云云,致申○○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21日17時37分/2萬9989元 附表五: 編號 證據名稱 證據出處 被告等人供述 0 被告己○○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 偵13372卷第23-27、230-233、343-344頁,偵16809卷一第98-100頁,偵35438卷第4-6、47-48頁,偵37202卷第11-16,偵42073卷第7-9頁,偵55706卷第4-7、76-77頁,偵61383卷第6-11、132-134頁 0 被告己○○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 偵13372卷第244-245頁,金訴883卷一第213、241-249頁,金訴883卷二第126、378頁 0 被告玄○○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 偵13372卷第49-53、225-227、333-335頁,偵16809卷一第88-91頁,偵37202卷第17-20頁,偵42073卷第10-12頁,偵57007卷第3-5頁,偵61383卷第12-16、161-162頁 0 被告玄○○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 偵13372卷第248-249頁,金訴883卷一第218頁,金訴883卷二第220、282、404頁 0 被告E○○於本院審理時之供述 金訴883卷二第404頁 0 被告壬○○於本院審理時之供述 金訴883卷二第404頁 0 被告A○○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 偵13372卷第34-38、220-222、339-340頁,偵37202卷第6-10頁,偵42073卷第4-6頁,偵61383卷第17-20頁 0 被告A○○於本院訊問時之供述 偵13372卷第251-252頁 0 被告午○○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 偵16809卷一57-63、195-200、211、212頁 00 被告亥○○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 偵33072卷第40至43、164-170頁 00 被告亥○○於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時之供述 金訴883卷一第127-129、279-287頁 證人證述 00 證人即同案共犯林○政 偵57007卷第8-10頁 00 告訴人董永婕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57007卷第11-12頁 00 告訴人丑○○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55706卷第10-12頁 00 被害人張維靜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55706卷第8-9頁 00 告訴人洪寬諭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5438卷第11-12頁 00 告訴人陳佳萱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5438卷第16-17頁 00 告訴人楊芷菱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5438卷第23頁 00 被害人陳子靖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5438卷第27、28頁 00 被害人阮氏紅英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5438卷第32頁 00 告訴人田孟諭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5438卷第36-37頁 00 告訴人蘇慧珊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61383卷第60-61頁 00 告訴人陳嘉儀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61383卷第57-58頁 00 被害人詹博翔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61383卷第59頁 00 告訴人陳靖博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61383卷第53-56頁 00 告訴人張國浩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61383卷第52頁 00 告訴人郭芸芸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61383卷第50-51頁 00 告訴人周郁程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61383卷第47-49頁 00 告訴人鄭羽桐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61383卷第40-41頁 00 告訴人謝諭伶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61383卷第42頁 00 被害人黃麟媃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61383卷第38、39頁 00 告訴人吳育如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61383卷第62-63頁 00 告訴人陳品涵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61383卷第65-67頁 00 告訴人陳冠呈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61383卷第64頁 00 告訴人未○○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353頁 00 被害人G○○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7202卷第21-22頁 00 告訴人戌○○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7202卷第25頁 00 告訴人B○○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7202卷第23-24頁 00 告訴人乙○○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7202卷第26頁 00 被害人辰○○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7202卷第27頁 00 告訴人丙○○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359-360頁 00 告訴人巳○○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363頁 00 告訴人宇○○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367頁 00 被害人癸○○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7202卷第28、29頁 00 告訴人天○○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7202卷第30、31頁 00 告訴人寅○○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7202卷第32-34頁 00 被害人C○○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374頁 00 告訴人地○○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389-391頁 00 告訴人子○○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401-403頁 00 被害人黃○○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411-412頁 00 告訴人F○○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416-418頁 00 告訴人戊○○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427-429頁 00 告訴人丁○○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432、433頁 00 告訴人甲○○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437-438頁 00 被害人酉○○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444、445頁 00 告訴人D○○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448-449頁 00 告訴人宙○○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455、456頁 00 告訴人卯○○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458-459頁 00 被害人申○○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468、469頁 00 告訴人謝鳳藍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471-474頁 00 證人庚○○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金訴883卷二第200-212頁 非供述證據 00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己○○) 偵13372卷第59-61頁 00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玄○○) 偵13372卷第63-65頁 00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E○○_士林) 偵33072卷第25-27頁 00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E○○_蘆洲) 偵33072卷第29-32頁 00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壬○○_礁溪) 偵16809卷一第34-36頁 00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壬○○_永和) 偵16809卷一第38-40頁 00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午○○) 偵16809卷一第71-73頁 00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亥○○) 偵33072卷第46-48頁 00 己○○之手機內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 偵13372卷第118-127頁 00 被告玄○○之手機內對話紀錄擷圖 偵13372卷第149-218頁 00 本院勘驗E○○扣案手機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金訴883卷二第31-38頁 00 本院勘驗壬○○扣案手機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金訴883卷二第19-30頁 00 被告A○○之扣案手機內telegram「COCO」、「曰」等詐欺群組對話、帳號暱稱擷圖 偵13372卷第128-148頁 00 被告亥○○手機內對話紀錄擷圖資料 偵33072卷第54-61頁 00 查獲現場照片 偵13372卷第201頁,偵16809卷一第82-87頁 00 111年12月日4監視錄影畫面 偵57007卷第22-24頁 00 112年2月2日監視錄影畫面 偵55766卷第14-17頁 00 112年2月3日監視錄影畫面 偵25438卷第8-10頁 00 112年2月9日監視錄影畫面 偵61383卷第21、148頁 00 112年2月10日監視錄影畫面 偵61383卷第23-24頁 00 112年2月14日監視錄影畫面 偵61383卷第25-27、148頁 00 112年2月18日監視錄影畫面 偵37202卷第80-84頁,偵42073卷第31-35頁,偵13372卷第398、399頁 00 112年2月19日監視錄影畫面 偵13372卷第348-350頁,偵16809卷一第78頁,偵37202卷第85-88頁 00 112年2月20日監視錄影畫面 偵37202卷第88-90頁,偵13372卷第372、398頁,偵16809卷一第78-80頁,偵61383卷第27-29、148頁 00 112年2月21日監視錄影畫面 偵13372卷第434、435頁 00 112年4月11日監視錄影畫面 偵33072卷第62-65頁 00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偵57007卷第15頁 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55706卷第25、26頁 00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55706卷第18頁 00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金訴883卷二第44、45頁 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 金訴883卷二第51-55頁 00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61383卷第92、92-1頁 00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61383卷第81頁 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61383卷第145、146頁 00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61383卷第92-1頁 00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金訴883卷二第61-67頁 00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37202卷第40頁 00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37202卷第41頁 0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37202卷第44、45頁 000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37202卷第46頁 000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偵61383卷第69頁 0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偵61383卷第79頁 000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13372卷第273頁 000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13372卷第269頁 000 董永婕轉帳明細 偵57007卷第19頁 000 張維靜臉書對話紀錄、網路銀行轉帳明細 偵55706卷第30、31偵55706卷第32-34頁 000 丑○○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元大銀行交易明細查詢 偵55706卷第42-46偵55706卷第38-40頁 000 陳冠呈對話紀錄及轉帳明細 偵61383卷第158頁 000 甲○○來電紀錄及交易明細截圖 偵13372卷第109頁 000 酉○○來電紀錄及交易明細截圖 偵13372卷第86頁 000 D○○交易明細、來電紀錄截圖、手機翻拍照片 偵13372卷第99-101頁 000 宙○○交易明細及來電紀錄翻拍照片 偵13372卷第79頁 000 申○○ATM交易紀錄、來電紀錄擷圖 偵13372卷第116-117頁 000 謝鳳藍存摺影本、專任委託貸款契約書及現金收款收據 偵33072卷第114-118頁 000 E○○與庚○○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金訴883卷一第309-337頁 000 E○○與庚○○手寫買賣虛擬貨幣契約書翻拍照片 金訴883卷一第339頁 000 E○○提出虛擬貨幣交易紀錄翻拍照片 金訴883卷一第341頁 附表六:應予沒收之扣案物 編號 扣押物/單位 所有人/持有人 出處 0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提款卡1張 己○○ 偵13372卷第61頁 0 IPHONE 8手機1支 己○○ 偵13372卷第61頁 0 讀卡機1個 玄○○ 偵13372卷第65頁 0 數字鍵盤1個 玄○○ 偵13372卷第65頁 0 開關集線器1個 玄○○ 偵13372卷第65頁 0 平板電腦1台 玄○○ 偵13372卷第65頁 0 自然人憑證6張 玄○○ 偵13372卷第65頁 0 TP-LINK網路分享器1台 玄○○ 偵13372卷第65頁 0 身分證2張 玄○○ 偵13372卷第65頁 00 健保卡1張 玄○○ 偵13372卷第65頁 00 OPPO RENO 8手機1支 玄○○ 偵13372卷第65頁 00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張 玄○○ 偵13372卷第66頁 00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張 玄○○ 偵13372卷第66頁 00 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張 玄○○ 偵13372卷第66頁 0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張 玄○○ 偵13372卷第66頁 00 上海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張 玄○○ 偵13372卷第66頁 00 樂天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張 玄○○ 偵13372卷第66頁 00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張 玄○○ 偵13372卷第66頁 00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張 玄○○ 偵13372卷第66頁 00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張 玄○○ 偵13372卷第66頁 00 玉山銀行金融卡(帳號不明)1張 玄○○ 偵13372卷第66頁 00 HUAWEI手機1支 壬○○ 偵16809卷一第36頁 00 SAMSUNG手機1支 壬○○ 偵16809卷一第36頁 00 VIVO V25手機1支 E○○ 偵33072卷第27頁 00 新臺幣6萬元 己○○ 偵13372卷第61頁 00 新臺幣14萬9000元 玄○○ 偵13372卷第66頁 00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1萬7984元 秦文彬(帳戶所有人) 偵61383卷第81、82頁 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4萬9985元 潘子洋(帳戶所有人) 偵61383卷第79頁 00 新臺幣2萬3502元 E○○ 偵33072卷第32頁(7萬3400元中的2萬3502元) 附表七:不予宣告沒收之扣案物 編號 扣押物 所有人/持有人 出處 0 毒品吸食器1組 玄○○ 偵13372卷第65頁 0 存款憑證16張 壬○○ 偵16809卷一第40頁 0 汽車買賣合約書1張 壬○○ 偵16809卷一第40頁 0 汽車買賣估價單1張 E○○ 偵33072卷第32頁 0 新臺幣4萬9898元 E○○ 偵33072卷第32頁(7萬3400元中的4萬9898元)

2024-11-14

PCDM-112-金訴-883-20241114-4

金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88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02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57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07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07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佳浩 黃俊凱 盧心鵬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泰溢律師 熊偉翔律師 被 告 李轅震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13372、16809、33072、37202、42073號)及追加起 訴(第一次追加起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35438號;第二次追加 起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55706號;第三次追加起訴案號:112 年度偵字第61383號;第四次追加起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5700 7號)與移送併辦(第一次移送併辦案號:112年度偵字第61383 號;第二次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第208 32、208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江佳浩犯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宣告刑 」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臺幣參萬貳仟玖佰柒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戊○○犯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宣告刑」 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幣陸仟柒佰肆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盧心鵬犯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3「宣告刑 」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六編號29所示 之犯罪所得沒收。 乙○○犯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4「宣告刑」 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附表六編號1至28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戊○○、少年林○政(民國00年0月生,年籍詳卷,無證據顯示 戊○○知悉其年齡;林○政涉嫌詐欺等部分,業經警方另案移 送本院少年法庭審理)於111年11月間加入「Telegram」暱 稱「永生」(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及其他不詳之人所組成 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有結 構性犯罪組織之詐騙集團(下稱本案詐騙集團,戊○○第一次 加入本案詐騙集團部分,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 金訴字第195號判決確定)。戊○○與林○政、「永生」及本案 詐騙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騙集團成員 於111年12月4日某時許致電己○○,佯裝為蝦皮客服人員,謊 稱因驗證蝦皮帳號,需轉帳驗證云云,致己○○陷於錯誤,依 指示先後於111年12月4日17時1分、3分、9分轉帳4萬9986元 (起訴書誤載為4萬4986元)、3萬6158元、4044元至高俊賢 申設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 由林○政依「永生」指示,前往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板南分行 (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先後於111年12月4日1 7時29至32分,分3筆提領提領9萬元(每次3萬元),再將款 項交付戊○○,戊○○復依指示將款項放置在不詳地點,以此方 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二、江佳浩於112年2月間某日起,加入本案詐騙集團(江佳浩參 與犯罪組織部分,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75號 判決確定)。江佳浩與「永生」、「黃沛蓉」(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及本案詐騙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 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向附表二「受害人」欄所示之林佩儒 等8人,先於附表二「詐騙時間及方式」欄所示之時間,施 以所示之詐術,致林佩儒等8人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 二「轉帳時間/金額」欄所示時間,將所示款項轉入附表二 「轉入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再由江佳浩依「永生」之指示 ,於附表二「提領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提領所示之 款項,並將款項交給「黃沛蓉」,輾轉交付本案詐騙集團上 游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三、戊○○於111年12月退出本案詐騙集團後,因積欠「永生」債 務,於112年2月間再次加入本案詐騙集團。戊○○、江佳浩、 「永生」、「小豪」、「阿沛」及本案詐騙集團其他成員,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 之犯意聯絡(實際參與分工情形詳如附表三所載),先由本 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向附表三「受害人」欄所示之蘇慧珊 等13人,先於附表三「詐騙時間及方式」欄所示之時間,施 以所示之詐術,致蘇慧珊等13人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 三「轉帳時間/金額」欄所示時間,將所示款項轉入附表三 「轉入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其中附表三編號1至5、6、8至 13部分,由附表三「提領人」欄所示之車手,於附表三「提 領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提領所示之款項後,由江佳 浩依「永生」之指示向各該車手收取款項,再將款項分別交 給「阿沛」(附表三編號1至5部分)及戊○○(附表三編號6 、8至13部分)後,輾轉交付本案詐騙集團上游成員,以此 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至附表三編號7部 分,則因該「轉入帳戶」欄所示帳戶遭設定為警示帳戶,未 能依原定計畫提領後依序轉交江佳浩、戊○○而洗錢未遂。 四、黃智文(另行審結)、丙○○(另行審結)、乙○○、盧心鵬於 112年2月間某日起,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先後加入本 案詐騙集團,與江佳浩、戊○○、「永生」及本案詐騙集團其 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 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實際參與分工情形詳如附表四所載) ,由黃智文、江佳浩、戊○○一組,黃智文、江佳浩互相擔任 彼此提款時之把風者,戊○○則負責測試人頭帳戶提款卡後交 付黃智文或江佳浩,再向黃智文或江佳浩收取其等提領之款 項,丙○○擔任收水工作,盧心鵬負責將詐得款項轉為虛擬貨 幣之工作,乙○○則依盧心鵬之指示向丙○○收取款項,並由本 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向附表四「受害人」欄所示之張芳慈 等25人,先於附表四「詐騙時間及方式」欄所示之時間,施 以所示之詐術,致張芳慈等25人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 四「轉帳時間/金額」欄所示時間,將所示款項轉入附表四 「轉入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再由負責測試各該人頭帳戶提 款卡之戊○○將提款卡交付黃智文或江佳浩。其中附表四編號 1至18部分,由附表四「提領人/把風者」所示之人負責提領 及把風,而於附表四「提領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提 領所示之款項後,將款項交付戊○○,再依序轉交附表四編號 1至18「收水人員」欄所示之人,之中附表四編號1至9所示 款項,再由丙○○於112年2月19日1時25分,在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前交付受盧心鵬指示之乙○○,再由乙○○交付甲○○ (無證據證明甲○○知情),作為盧心鵬向甲○○購買虛擬貨幣 之款項,並由甲○○將虛擬貨幣直接打到盧心鵬指定之電子錢 包,其餘款項則去向不明,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 欺犯罪所得。另附表四編號19部分,因該「轉入帳戶」欄所 示帳戶遭設定為警示帳戶,未能依原定計畫由江佳浩、黃智 文共同提領後轉交戊○○而洗錢未遂。至於附表四編號20至25 部分,則因提領後隨即遭警查獲而洗錢未遂。 五、丁○○(另行審結)則於112年4月間某日起加入本案詐騙集團 ,與盧心鵬、乙○○及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其他成員,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 絡,先由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11日間某時許,以LI NE向謝鳳藍謊稱可以透過手機軟體投資股票,只要先交付款 項後即可獲利云云,致謝鳳藍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2年4月 11日15時許,在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旁空地將現金481 萬元交付丁○○,再由丁○○將其中479萬元於同日15時45分在 宜蘭縣○○鄉○○路0段00號前將款項交付受盧心鵬指示之乙○○ ,嗣經警當場查獲乙○○而洗錢未遂(查扣之479萬元業經本 院裁定發還謝鳳藍)。   理 由 一、程序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甚明。查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被告江佳 浩、戊○○、乙○○、盧心鵬(以下合稱被告4人)以外之人於 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檢察官、被告 4人及辯護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 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審酌此等證據作成時之 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 證據應屬適當,而認該等證據資料皆有證據能力。  ㈡至於本院所引之非供述證據部分,經查並非違法取得,亦無 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應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4人對於上揭犯罪事實,被告江佳浩、戊○○於警詢、 偵訊及本院訊問、準備、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被告盧心鵬、 乙○○則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附表五編號1至6),核與如 附表五編號7至61所示之證人證述相符,並有附表五編號62 至118所示之非供述證據存卷可查,足認被告4人上開任意性 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㈡就事實欄三附表三編號7、事實欄四附表四編號19部分,各告 訴人均已遭詐騙而將款項轉入各該人頭帳戶,並預計由附表 三「提領人」、「第一層收水」、「第二層收水」欄及附表 四「提領人/把風者」、「車手頭」欄所示之人共同提領並 收取款項,然因帳戶遭警示而未成功提領;至事實欄四附表 四編號20至25部分,各告訴人、被害人均已遭詐騙而將款項 轉入各該人頭帳戶,並預計由附表四「提領人/把風者」、 「車手頭」所示之人提領並收取款項,然因提領後款項即遭 查獲;事實欄五則於被告乙○○收取款項後遭查獲,以上部分 均已著手然未達成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目的,洗錢部分均屬 未遂,併予敘明。  ㈢又起訴書就附表一編號24(即本判決附表四編號24)所示告 訴人邱上智,雖另列其於112年2月21日17時37分遭詐騙2萬9 989元,然查,附表四編號24「轉入帳戶」欄雖確有該筆款 項轉入,然告訴人邱上智於警詢時並未提及該筆款項,且進 行轉帳之帳戶,亦非告訴人邱上智於警詢時所提及之帳戶, 此部分款項顯與告訴人邱上智無關,此部分顯屬贅載,併予 說明。  ㈣至被告江佳浩稱本案似有重複起訴情形云云,經查,附表三 編號6、8至13部分犯行,雖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另以112 年度偵字第45398號向本院起訴,然此部分係在本案繫屬後 之113年5月13日始繫屬本院,復經本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 第1391號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本院自得為實體判決,附此 敘明。  ㈤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4人犯行均堪認定,俱應依法論科 。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 為重,刑法第35條第2項亦有明文。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 ,致發生新舊法比較適用時,應就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比 較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整個之適用,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 利益之條文。查被告4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9條 第1項(修正前第14條第1項)、第23條第3項(修正前第16 條第2項)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施行 ,茲就本案適用洗錢防制法新舊法比較之情形分論如下:   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 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 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 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 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 罪所得」;修正後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 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 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而參照該條立法理 由,上開修正係參照德國立法例,並審酌我國較為通用之 法制用語進行文字修正,並未縮減洗錢之定義,就本案而 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   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 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 下罰金」;修正後該條項移置第19條第1項,規定:「有 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 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本案被告4人洗錢之財物 均未達1億元,依新法規定之最高法定本刑為5年,而依舊 法規定之最高法定本刑為7年。   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 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該條項 移置第23條第3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 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 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 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 輕或免除其刑」。本案被告江佳浩、戊○○雖於偵審中自白 ,然並未繳回犯罪所得,依新法規定不得減刑,依舊法規 定則應減刑。   ⒋經整體綜合比較結果,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及 第16條第2項減刑結果,被告江佳浩、戊○○之處斷刑為1月 以上6年11月以下,被告盧心鵬、乙○○之處斷刑為2月以上 7年以下;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被 告4人之處斷刑均為6月以上5年以下,依刑法第35條第2項 比較後,以修正後之規定對被告4人較為有利,自應依同 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整體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 19條第1項後段、第23條第3項規定。   ㈡各被告所犯罪名:   ⒈核被告江佳浩就事實欄二附表二各次犯行、事實欄三附表 三編號1至6、8至13、事實欄四附表四編號1至18所為,均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以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 錢罪;就事實欄三附表三編號7、事實欄四附表四編號19 至2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以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9條第 2項、第1項後段之洗錢未遂罪。    ⒉核被告戊○○就事實欄一第一次加入本案詐騙集團部分,係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以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 罪;就事實欄三退出後重新加入本案詐騙集團之第一次犯 行即附表三編號6部分,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以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 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就事實欄三附表三編號8至13 、事實欄四附表四編號1至1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 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以及洗錢防制 法第2條第1款、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就事實欄三 附表三編號7、事實欄四附表四編號19至25所為,均係犯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以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 洗錢未遂罪。   ⒊核被告盧心鵬、乙○○就事實欄四加入本案詐騙集團之第一 次犯行即附表四編號1部分,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以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 款、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就事實欄四附表四編號2 至9、事實欄五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以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 、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洗錢未遂罪。   ⒋起訴書、追加起訴書漏未記載洗錢未遂部分之法條,應予 補充。  ㈢就事實欄一部分,被告戊○○與林○政、「永生」及本案詐騙集 團其他不詳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事實欄二部 分,被告江佳浩與「永生」、「黃沛蓉」及本案詐騙集團其 他不詳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事實欄三附表三 編號1至5部分,被告江佳浩與「永生」、「小豪」、「阿沛 」及本案詐騙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附表三編號6至13部分,被告江佳浩、戊○○與「永生」及 本案詐騙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 事實欄四附表四編號1至9部分,被告江佳浩、戊○○、盧心鵬 、乙○○與黃智文、丙○○、「永生」及本案詐騙集團其他不詳 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附表四編號10至12、19至 25部分,被告江佳浩、戊○○與黃智文、「永生」及本案詐騙 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附表四編號 13至18部分,被告江佳浩、戊○○與黃智文、丙○○、「永生」 及本案詐騙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以上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就事實欄一,事實欄二,事實欄三附表三編號1至6、8至13, 事實欄四附表四編號1至13、15至18、24、25,雖有多次提 領行為,然各係提領同一告訴人或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侵 害各該告訴人、被害人之同一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均 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就多次 領款行為,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 以評價,均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㈤被告戊○○第二次加入本案詐騙集團之參與犯罪組織犯行,與 附表三編號6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罪等犯行, 以及被告盧心鵬、乙○○加入本案詐騙集團之參與犯罪組織犯 行,與附表四編號1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罪等 犯行,各應評價為一行為,而屬一行為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 犯,應從一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江佳浩 所犯本案各次犯行,及被告戊○○、盧心鵬、乙○○所犯上開犯 行以外之各次犯行,則係以一行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及洗錢罪或洗錢未遂罪,亦屬一行為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 ,均應從一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㈥被告江佳浩所犯46罪(事實欄二共8罪,事實欄三共13罪,事 實欄四共25罪)、被告戊○○所犯34罪(事實欄一1罪,事實 欄三共8罪,事實欄四共25罪)、被告盧心鵬及乙○○所犯各1 0罪(事實欄四共9罪,事實欄五1罪)間,犯意各別,行為 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㈦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 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 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 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 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以及宣告法定 最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就附表四編號 2、6、7部分,被告盧心鵬、乙○○業已與各該告訴人、被害 人成立調解並履行完畢(被告盧心鵬分別履行8000元、2000 元、4000元,被告乙○○分別履行2000元、1000元、2000元, 詳如金訴883卷三調解筆錄及轉帳明細所載),已就其等行 為所生之損害進行部分彌補,復審酌其等所從事者為詐欺犯 罪行為末端之傳遞贓款進而洗錢之行為,並非最上游制定犯 罪計畫並實行詐術之人,惡性相對較低。然其等所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法定本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實有情輕法重之虞,客觀上有情堪憫恕之處,爰依刑法第59 條規定就其等所犯附表四編號2、6、7部分酌減其刑。  ㈧按犯第3條、第6條之1之罪,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 輕其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本案 被告戊○○於偵查及審判中就本案參與犯罪組織犯行坦承不諱 ,已如前述,原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此部分犯行係從 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則就其所為參與犯罪組 織犯行即想像競合輕罪得減輕其刑部分,本院於依刑法第57 條規定量刑時,即應併予審酌。  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61383號移送併 辦附表四編號15至19部分,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12年度偵字第20832、20833號移送併辦附表二編號1、附表 四編號1、7至9部分,與本訴或追加起訴犯罪事實相同,本 院自均得併予審理。  ㈩量刑審酌:   ⒈爰審酌被告江佳浩、戊○○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所需,竟與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共同以事實欄所示方式詐取告訴人、被 害人等財物,擔任車手、車手頭及收水等分工,顯然欠缺 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實為不該。並審酌被告江佳浩、 戊○○均自始坦承犯行,其中被告江佳浩與到庭之告訴人田 孟諭成立調解(金訴883卷二第421、422頁),然於約定 履行期日尚未履行之犯後態度(金訴883卷三第125頁本院 公務電話紀錄),及被告江佳浩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另 案入監前從事工程工作,未婚,無須扶養對象;被告戊○○ 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另案入監前從事水電工程,未婚, 須扶養一名未成年子女之家庭生活狀況,及各告訴人、被 害人所受財產損害數額、其中附表三編號7、附表四編號1 9至25洗錢部分屬未遂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審酌被告江佳浩、戊○○所犯各罪之態樣、手段、 動機均相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之 情,分別酌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以資處罰。   ⒉爰審酌被告盧心鵬、乙○○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所需,竟與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共同以事實欄所示方式詐取告訴人、被 害人等財物,負責輾轉收取詐騙款項後轉換為虛擬貨幣之 分工,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實為不該。並審 酌被告盧心鵬、乙○○初始否認犯行,然於本院最後一次審 理時終能坦承犯行,復與到庭之蘇倍慶、涂威宇及王輿菱 之訴訟代理人成立調解並履行完畢之犯後態度,及被告盧 心鵬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在建設公司從事按件計酬工作 ,未婚,須撫養85歲母親;被告乙○○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 ,擔任保全,扶養1名子女,持有重大傷病卡之家庭生活 狀況,及各告訴人、被害人所受財產損害數額、事實欄五 洗錢部分屬未遂,與被告乙○○係擔任聽從被告盧心鵬指示 收取款項之分工,參與程度較低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審酌被告乙○○、盧心鵬所犯各罪之態樣 、手段、動機均相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 度更高之情,分別酌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以資處罰 。  至被告盧心鵬、乙○○雖請求為緩刑之宣告,然查,被告盧心 鵬、乙○○雖分別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第1款所定情 形,然審酌被告2人均係迄至證據調查結果已臻明朗之最後 審理期日始為認罪之答辯,縱其等坦承犯行並賠償告訴人、 被害人等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足以作為刑法第59條、第57 條之審酌事由,仍無從憑以認定其等所宣告之刑有暫不執行 為適當之事由,爰均不為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沒收:   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4人行為後,立法院制定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其中第48條第1項規定:「犯詐欺 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之 」,此屬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特別法,自應優先適用之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至24,為各該被告犯罪所用之物(偵1 3372卷第23、24、49、50頁,偵33072卷第12頁,金訴883卷 二第19至30、31至38頁),均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4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㈡又被告行為後,立法院制定增訂洗錢防制法第25條,其中第1 、2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 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犯第19條或第 20條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外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 」。其立法理由記載:「考量澈底阻斷金流才能杜絕犯罪, 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 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一項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並將所定行為修正為『洗錢』」,準此,經查獲之洗錢 財物,即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查附表六編號25所示款項 6萬元,為附表四編號20至23所示告訴人、被害人等人遭詐 騙後轉入各該人頭帳戶,由被告江佳浩、戊○○與黃智文共同 提領欲洗錢之財物(偵13372卷第24、25頁),附表六編號2 7、28所示款項,則係本案詐騙集團欲洗錢而未及提領之財 物,均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至於附 表六編號26所示14萬9000元,亦係本案詐騙集團指示其等提 領之款項(偵13372卷第25、50頁),雖無從特定該款項與 本案任一告訴人、被害人有關,仍應依同條第2項規定宣告 沒收。  ㈢犯罪所得部分:   ⒈被告江佳浩於偵訊時供稱報酬為領款之1.5%等語(偵13372 卷第232頁),而附表四編號20至25部分因提領後隨即遭 警查獲,故不計入,依此計算被告江佳浩所獲報酬總額為 3萬2973元(821000+419213+957987=0000000,0000000×0 .015=32973,元以下四捨五入,以下均同)。雖未扣案, 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被告戊○○於警詢時供稱報酬為總提領金額之0.5%等語(偵1 3372卷第51頁反面),附表四編號20至25部分因提領後隨 即遭警查獲,故不計入,依此計算被告江佳浩所獲報酬總 額為6741元(90000+30213+957987=0000000,0000000×0. 005=6741)。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被告盧心鵬雖稱其所賺報酬為賣家報價之泰達幣匯率加0.0 1或0.02計算等語,然被告盧心鵬指派被告乙○○於112年2 月19日向丙○○收取之款項為36萬1000元,而觀被告盧心鵬 與泰達幣賣家甲○○之對話紀錄可知,甲○○於112年2月21日 向被告盧心鵬報價之泰達幣匯率為30.78(金訴883卷一第 311至317頁),如以被告盧心鵬所稱匯率加計0.02計算, 則其所獲報酬僅234元【計算式:361000÷30.8×30.78=360 766,000000-000000=234】,甚至無法支應被告盧心鵬給 付被告乙○○之報酬,明顯不合理,無從採信。而觀前引被 告盧心鵬與甲○○之對話紀錄可知,被告盧心鵬向甲○○購買 之泰達幣共10510顆(金訴883卷一第311至317頁第313頁 ),以30.78之匯率計算,被告盧心鵬購買之成本為32萬3 498元(計算式:10510×30.78=323498),而被告盧心鵬 自本案詐騙集團成員處取得之款項為36萬1000元,依此計 算被告盧心鵬之報酬為3萬7502元(計算式:000000-0000 00=37502)。然被告盧心鵬已賠償附表四編號2、6、7所 示告訴人、被害人合計1萬4000元,就此部分如再宣告沒 收將有過苛之虞,爰就此部分不宣告沒收;餘額2萬3502 元(計算式:00000-00000=23502)元部分,因被告盧心 鵬為警查獲時扣得7萬3400元,而審酌金錢所表彰者既在 於交換價值,而非該特定金錢之實體價值,復考量刑法沒 收之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應認被 告盧心鵬本案犯罪所得可由此款項中執行,基此,扣案7 萬3400元中如附表六編號29所示之2萬3502元,自應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⒋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稱每次收取款項報酬平均為1000元 左右(金訴883卷二第405頁),而事實欄四部分被告僅收 取1次款項,事實欄五部分則於收取後遭查獲,故不計入 。依此計算被告乙○○所獲得犯罪所得為1000元。然被告乙 ○○賠償附表2、6、7所示告訴人、被害人總金額為5000元 ,已逾其實際獲得分配之犯罪所得,如再宣告沒收將有過 苛之虞,爰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㈣至於附表七所示之物,均無證據顯示與本案有關,爰均不宣 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被告江佳浩參與犯罪組織不另為免訴部分:   公訴意旨雖另認被告江佳浩參與本案詐騙集團部分構成參與 犯罪組織罪嫌,然按案件有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 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查被告江佳浩加 入本案詐騙集團而犯參與犯罪組織犯行部分,業經臺灣嘉義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222號向臺灣嘉義地方 法院起訴,經該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75號判決確定,有上開 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是被告江佳浩 參與本案詐騙集團之參與犯罪組織犯行,業經上開判決確定 效力所及,自不得於本案重複評價。本應為免訴之諭知,惟 因起訴書認被告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與上開經本院論罪科 刑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此部分爰不另為免 訴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姿穎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張詠涵偵查後 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吳柏萱偵查後移送併辦,由檢察官 張勝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宣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 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 1 附表二編號1 江佳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附表二編號2 江佳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編號3 江佳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編號4 江佳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二編號5 江佳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編號6 江佳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編號7 江佳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編號8 江佳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1 江佳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2 江佳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3 江佳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4 江佳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三編號5 江佳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6 江佳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三編號7 江佳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三編號8 江佳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三編號9 江佳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10 江佳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11 江佳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12 江佳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13 江佳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1 江佳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四編號2 江佳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3 江佳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四編號4 江佳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5 江佳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6 江佳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7 江佳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8 江佳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9 江佳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10 江佳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11 江佳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四編號12 江佳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13 江佳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四編號14 江佳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15 江佳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16 江佳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17 江佳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18 江佳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四編號19 江佳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20 江佳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21 江佳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22 江佳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23 江佳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24 江佳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25 江佳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事實一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6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三編號7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三編號8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三編號9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10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11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12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13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1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四編號2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3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四編號4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5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6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7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8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9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10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11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四編號12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13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四編號14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15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16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17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18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四編號19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20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21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22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23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24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25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 附表四編號1 盧心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附表四編號2 盧心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附表四編號3 盧心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附表四編號4 盧心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5 盧心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6 盧心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附表四編號7 盧心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附表四編號8 盧心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9 盧心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事實五 盧心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4 附表四編號1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四編號2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附表四編號3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四編號4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5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6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附表四編號7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附表四編號8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9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實五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附表二: 編號 受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轉帳時間/金額(新臺幣,下同) 轉入帳戶 提領時間/金額 1 告訴人 林佩儒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日15時45分許,以臉書對林佩儒謊稱要購買林佩儒的商品,然需要林佩儒開通蝦皮購物金融服務云云,致林佩儒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⑴112年2月1日15時45分/4萬9987元 ⑵112年2月1日15時48分/4萬9987元 ⑶112年2月1日15時58分/1萬2101元 簡瑞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1日16時0分/11萬2000元 ⑷112年2月2日0時23分/4萬9971元 ⑸112年2月2日0時26分/4萬9983元 112年2月2日0時32分許至34分許提領/合計9萬9000元(分5次提領) ⑹112年2月1日18時32分/4萬9981元 ⑺112年2月1日18時34分/4萬9981元 劉嘉勝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1日19時56分至20時6分/合計12萬9000元(分7次提領) ⑻112年2月2日0時18分/4萬9981元 ⑼112年2月2日0時19分/4萬9981元 112年2月2日0時22分許至25分許提領/合計10萬元(分5次提領) 2 被害人 張維靜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31日14時48分起,以臉書暱稱「溫筱晴」向張維靜謊稱:要向張維靜購買張維靜貼文所述之一條根滾珠云云,再佯裝為銀行人員要求張維靜匯款開通金流服務,致張維靜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日18時33分/2萬9985元 同上編號1⑹、⑺部分 3 告訴人 洪寬諭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3日某時起致電洪寬諭,謊稱其下標商品交易遭網路交易安全條約攔截,須依指示轉帳解除云云,致洪寬諭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3日22時6分/3萬8025元 徐偉裕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3日22時7分至22時10分/17萬8000元(分4次提領) 4 告訴人 陳佳萱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3日某時致電陳佳萱,佯裝為旋轉拍賣客服人員,謊稱因帳戶錯誤需認證並測試帳戶是否正常云云,致陳佳萱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⑴112年2月3日21時52分/4萬9985元 ⑵112年2月3日21時57分4/4萬9985元 ⑶112年2月3日22時37分/1萬1237元 ⑷112年2月3日22時40分/9987元 徐偉裕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3日22時38分至23時9分/12萬元(分6次提領) 5 告訴人 楊芷菱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3日某時以臉書向楊芷菱謊稱網購訂單錯誤,需轉帳取消云云,致楊芷菱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3日22時32分/4萬9985元 6 被害人 陳子靖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3日致電陳子靖,謊稱訂單錯誤無法解除,需轉帳處理云云,致陳子靖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3日22時54分/4萬9012元 7 被害人 阮氏紅英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3日致電阮氏紅英,謊稱網購訂單錯誤,需轉帳解除云云,致阮氏紅英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3日23時33分/4萬7985元 阮文雄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2年2月3日23時39分至23時56分/8萬3000元(分5次提領) 8 告訴人 田孟諭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3日某時致電田孟諭,謊稱銀行帳戶設定錯誤,需轉帳解除云云,致田孟諭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3日23時52分/4萬3985元 附表三: 編號 受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轉帳時間/金額 轉入帳戶 提領時間/金額 提領人 第一層收水 第二層收水 1 告訴人 蘇慧珊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9日17時12分許致電蘇慧珊,佯裝為「iQueen愛女人購物網」電商客服人員,謊稱因會員設定錯誤需轉帳取消云云,致蘇慧珊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9日20時1分/2萬9985元 陳惠萍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9日20時6分至21時6分/11萬9000元(分7次提領,追加起訴書漏載1筆2萬元) 「小豪」 江佳浩 「阿沛」 2 告訴人 陳嘉儀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9日,在蝦皮網站上以暱稱「Ry An Tradio」對陳嘉儀謊稱要購買商品,又稱陳嘉儀之蝦皮賣場沒有簽保密協議需聯繫客服,隨後佯裝富邦銀行技術部門人員致電陳嘉儀,要求陳嘉儀配合程序否則帳戶將被凍結云云,致陳嘉儀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9日20時1分/2萬9985元 3 被害人 詹博翔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9日17時許,在臉書社團上以暱稱「勝利藍藍、絨布袋」對詹博翔謊稱要購買商品,請詹博翔配合在指定網址交易云云,致詹博翔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9日20時6分/2萬9985元 4 告訴人 陳靖博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9日17時50分許致電陳靖博,佯裝為網購雨傘商家之客服人員,謊稱其購買商品時資料誤植為批發商,若不解除將會自動扣款,需要陳靖博配合程序云云,致陳靖博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9日20時43分/9985元 5 告訴人 張國浩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9日17時2分許致電張國浩,謊稱其在蝦皮網站購買商品時資料誤植為批發商,若不解除將會自動扣款,需要張國浩配合程序云云,致張國浩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9日21時3分/1萬9985元 6 告訴人 郭芸芸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4日11時許在臉書上以暱稱「Yunhao Jiang」對郭芸芸謊稱要購買商品,需要郭芸芸配合驗證程序云云,致郭芸芸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4日15時11分/9萬9987元 秦文彬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14日15時16分至15時21分/10萬元(分5次提領) 不詳車手 江佳浩 戊○○ 7 告訴人 周郁程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3日14時49分許,在臉書上以暱稱「王揚志」對周郁程謊稱要購買商品,請周郁程配合在指定網址交易云云,致周郁程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⑴112年2月14日15時25分/9999元 ⑵112年2月14日15時27分/7985元 帳戶遭警示,未成功提領 預計由不詳車手收取 預計由江佳浩收取 預計由戊○○收取 8 告訴人 鄭羽桐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4日15時許,在臉書上以暱稱「Matteo Piovani」對鄭羽桐謊稱要購買商品,請鄭羽桐配合在指定網址交易云云,致鄭羽桐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4日16時4分/2萬989元 阮媚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14日16時4分至17時43分/11萬4000元(分7次提領) 不詳車手 江佳浩 戊○○ 9 告訴人 謝諭怜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4日13時30分許,在臉書上以暱稱「Spiller Nord」對謝諭怜謊稱要購買商品,為累積蝦皮點數請謝諭怜配合在指定網址交易云云,隨後再佯稱為中國信託客服人員致電謝諭怜,稱網購設定錯誤需網路轉帳取消云云,致謝諭怜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4日16時32分/2萬4989元 10 被害人 黃麟媃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4日16時許致電黃麟媃,佯裝為「mini matters」電商業者客服人員,謊稱因訂單設定錯誤需轉帳解除設定錯誤云云,致黃麟媃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⑴112年2月14日17時33分/4萬9987元 ⑵112年2月14日17時38分/2萬123元 11 告訴人 吳育如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4日20時許,致電吳育如佯裝為網路平台CACO客服人員,謊稱因訂單設定錯誤云云,致吳育如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4日21時36分/1萬6088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14日21時36分至21時41分/11萬6000元(分4次提領,僅其中8萬6213元與左列告訴人有關) 不詳車手 江佳浩 戊○○ 12 告訴人 陳品涵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2日20時許,在蝦皮網站上對陳品涵謊稱要購買商品,又稱陳品涵之蝦皮賣場沒有簽網路安全交易協定需聯繫客服,隨後佯裝富邦銀行技術部門人員致電陳品涵,要求陳品涵配合程序否則買家無法下訂云云,致陳品涵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4日21時36分/4萬9985元 13 告訴人 陳冠呈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4日18時11分許致電陳冠呈,佯裝為網路平台CACO客服人員,謊稱因會員設定錯誤需使用網路轉帳或購買實體遊戲點數卡等方式方可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陳冠呈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4日21時36分/2萬140元 附表四: 編號 受害人 詐騙時間及詐騙方式 轉帳時間/金額 轉入帳戶 提領時間/金額 提領人/把風者 車手頭 收水人員 1 告訴人 張芳慈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8日17時許致電張芳慈,佯裝為車庫娛樂公司人員,謊稱因設定分期付款錯誤需匯款解除云云,致張芳慈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⑴112年2月18日17時34分/2萬9983元 ⑵112年2月18日17時59分/4萬9987元 ⑶112年2月18日18時1分/3萬9983元 趙翊婷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趙翊婷永豐帳戶) 112年2月18日17時43分至2月19日0時2分/合計12萬1000元(分7次提領) 黃智文/江佳浩 戊○○ 丙○○於112年2月19日1時1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巷0號(愛買後方卸貨處)向戊○○收取款項 2 被害人 蘇倍慶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8日16時39分許致電蘇倍慶,佯裝為車庫娛樂客服人員,謊稱因會員設定錯誤需匯款取消云云,致蘇倍慶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⑴112年2月18日17時37分/9967元 ⑵112年2月18日17時39分/9968元 ⑶112年2月18日17時41分/9969元 趙翊婷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18日17時55分至19時16分/合計15萬元(分11次提領) 黃智文/江佳浩 3 告訴人 黃榮吉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8日16時14分許致電黃榮吉,佯裝為車庫娛樂員工,謊稱因交易筆數錯誤需配合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黃榮吉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⑴112年2月18日17時52分/4萬9986元 ⑵112年2月18日17時57分/4萬9987元 4 告訴人 郭紋伶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8日17時27分許致電郭紋伶,佯裝為線上學習平台客服人員,謊稱因會員系統設定錯誤需配合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郭紋伶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8日17時58分/6232元 5 告訴人 王郁婷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8日某時許致電王郁婷,佯裝為電商業者,謊稱因會員系統設定錯誤需轉帳取消云云,致王郁婷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8日18時15分/9942元 6 被害人 凃威宇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8日18時40分許在臉書上對凃威宇謊稱要販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凃威宇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8日19時11分/4000元 7 告訴人 王輿菱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8日23時22分許在臉書上張貼販售iphone手機之廣告,王輿菱觀覽廣告後聯繫對方,對方遂謊稱只要先轉帳即可購得手機云云,致王輿菱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9日0時9分/2萬元 趙翊婷永豐帳戶 112年2月19日0時10分許至27分/合計9萬元(分6次提領) 江佳浩/黃智文 8 告訴人 洪詩媛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8日12時13分許,在臉書社團謊稱要購買演唱會門票,需先轉帳云云,致洪詩媛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9日0時15分/7100元 9 告訴人 傅昭男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8日22時許致電傅昭男,佯裝為中醫診所,謊稱因會員設定錯誤需取消云云,致傅昭男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9日0時6分/2萬9988元(起訴書誤載為2萬9998元) 趙翊婷永豐帳戶 112年2月19日0時20分/2萬9985元 112年2月19日1時21分至22分/700元 黃智文 (此筆黃智文未繳回上游) 10 被害人 周星宇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9日15時15分許致電周星宇,佯裝為鞋全家福員工,謊稱因會員訂單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ATM云云,致周星宇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⑴112年2月19日15時15分/2萬9987元 ⑵112年2月19日15時33分/2123元 謝易翰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19日15時25分至15時49分/合計14萬9000元(分5次提領) 黃智文/江佳浩 戊○○ 不詳 11 告訴人 陳柏豪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6日15時19分許致電陳柏豪,佯裝為鞋全家福客服人員,謊稱因會員訂單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ATM云云,致陳柏豪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9日15時42分/2萬9989元 不詳 ⑴112年2月19日15時46分/2萬9988元 ⑵112年2月19日16時5分/3萬元 ⑶112年2月19日16時18分/9985元 謝易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19日16時3分至16時40分/合計11萬1000元(分4次提領) 黃智文/江佳浩 12 告訴人 林宜臻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8日17時許致電林宜臻,佯裝為ANN'S購物網站之員工,謊稱因林宜臻之信用卡遭盜刷,需配合匯款取消云云,致林宜臻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⑴112年2月19日16時26分/2萬9989元 ⑵112年2月19日16時28分/2萬979元 不詳 13 被害人 蔡美雪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9日某時許致電蔡美雪,佯裝為銀行專員,謊稱需要配合匯款以便維護系統云云,致蔡美雪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⑴112年2月20日15時21分/4萬9987元 ⑵112年2月20日15時23分/4萬9988元 李月媚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20日15時27分至28分/合計10萬元(分2次提領) 黃智文/江佳浩 戊○○ 112年2月20日提領左列款項完成後,戊○○在「COCO」群組內回報共收水149000元,嗣於同日19時50分許在新北市三重區慈愛公園交付款項給丙○○。 14 告訴人 陳柏霖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0日15時30分許以手機軟體蝦皮向陳柏霖謊稱需要使用指定網址之金流服務下標訂單云云,致陳柏霖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20日15時58分/4萬9833元(起訴書誤載為49983) 112年2月20日16時8分/4萬9000元 15 告訴人 林君臨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0日16時29分許致電林君臨,佯裝為網站車庫娛樂之客服人員,謊稱因林君臨之妹林君愛會員設定錯誤,需匯款取消云云,致林君臨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20日20時38分/2萬9987元 陳宥筑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20日20時48分至51分/合計5萬9000元(分3次提領,僅其中2萬9987元與左列告訴人有關) 黃智文/江佳浩 戊○○ 戊○○在「COCO」群組內回報收水118000元,嗣於同日22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三重區168Parking停車場後側圍牆)交水給丙○○。 112年2月20日21時0分/2萬8985元 112年2月20日21時10分至48分/合計5萬9000元(分5次提領) 江佳浩/黃智文 16 被害人 黃雪琦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0日20時23分許致電黃雪琦,佯裝為網路平台COCA客服人員,謊稱因會員設定錯誤需匯款取消云云,致黃雪琦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⑴112年2月20日21時1分/1萬123元 ⑵112年2月20日21時13分/3998元 17 告訴人 蘇卡菲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0日21時8分許致電蘇卡菲,佯裝為網路平台客服人員,謊稱因會員設定錯誤需匯款取消云云,致蘇卡菲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⑴112年2月20日21時46分/5123元 ⑵112年2月20日21時50分/1997元 18 告訴人 朱盈臻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0日20時許,在臉書社團上以暱稱「Louis Sung」對朱盈臻謊稱要購買商品,請朱盈臻配合在指定網址交易云云,致朱盈臻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20日21時6分/9萬9985元 潘子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20日21時25分至29分/合計9萬9000元(分5次提領) 黃智文/江佳浩 戊○○ 戊○○在「COCO」群組中回報收水99000元,嗣於同日22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三重區168Parking停車場後側圍牆)交水給丙○○。 19 告訴人 白慧䕒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9日在臉書上對白慧䕒謊稱要購買其商品,惟需要轉換至蝦皮商城,並配合驗證程序云云,致白慧䕒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20日21時42分/4萬9985元 帳戶遭警示,未成功提領 預計由黃智文或江佳浩提領 預計由戊○○收取 20 告訴人 王又玄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1日17時10分許致電王又玄,佯裝為電影院人員,謊稱因王又玄購買電影票之網路系統錯誤,需網路銀行輸入保密條款即帳號取消云云,致王又玄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21日17時47分/2萬9123元 陳有聲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21日18時0分/6萬元 江佳浩/黃智文 戊○○(警方當場查扣6萬元現金) 21 被害人 張譯烜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1日17時16分許致電張譯烜,佯裝為車庫娛樂公司員工,謊稱公司系統遭駭客入侵致發生錯誤,需匯款取消云云,致張譯烜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21日17時49分/2萬4989元 22 告訴人 鄭又豪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1日17時2分許致電鄭又豪,佯裝為車庫娛樂公司員工,謊稱因鄭又豪購買電影票之網路系統發生問題,需匯款取消云云,致鄭又豪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21日17時57、59分/9988元、9987元 23 告訴人 曾宥彤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1日17時18分許致電曾宥彤,佯裝為車庫娛樂之客服人員,謊稱因系統錯誤需匯款取消云云,致曾宥彤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21日18時0分/1萬6051元 24 告訴人 邱上智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1日16時許致電邱上智,佯裝為鞋全家福客服人員,謊稱因會員設定錯誤需匯款取消云云,致邱上智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21日17時48分/9萬123元 張聖傑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21日17時48分至58分/合計15萬元(分4次提領,僅其中12萬112元與左列告訴人、被害人有關) 江佳浩/黃智文 戊○○(警方當場查扣15萬元現金) 25 被害人 張斐雅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1日16時50分許致電張斐雅,佯裝為愛上新鮮電商業者,謊稱因會員設定錯誤需轉帳取消云云,致張斐雅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21日17時37分/2萬9989元 附表五: 編號 證據名稱 證據出處 被告等人供述 1 被告江佳浩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 偵13372卷第23-27、230-233、343-344頁,偵16809卷一第98-100頁,偵35438卷第4-6、47-48頁,偵37202卷第11-16,偵42073卷第7-9頁,偵55706卷第4-7、76-77頁,偵61383卷第6-11、132-134頁 2 被告江佳浩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 偵13372卷第244-245頁,金訴883卷一第213、241-249頁,金訴883卷二第126、378頁 3 被告戊○○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 偵13372卷第49-53、225-227、333-335頁,偵16809卷一第88-91頁,偵37202卷第17-20頁,偵42073卷第10-12頁,偵57007卷第3-5頁,偵61383卷第12-16、161-162頁 4 被告戊○○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 偵13372卷第248-249頁,金訴883卷一第218頁,金訴883卷二第220、282、404頁 5 被告盧心鵬於本院審理時之供述 金訴883卷二第404頁 6 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之供述 金訴883卷二第404頁 7 被告黃智文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 偵13372卷第34-38、220-222、339-340頁,偵37202卷第6-10頁,偵42073卷第4-6頁,偵61383卷第17-20頁 8 被告黃智文於本院訊問時之供述 偵13372卷第251-252頁 9 被告丙○○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 偵16809卷一57-63、195-200、211、212頁 10 被告丁○○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 偵33072卷第40至43、164-170頁 11 被告丁○○於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時之供述 金訴883卷一第127-129、279-287頁 證人證述 12 證人即同案共犯林○政 偵57007卷第8-10頁 13 告訴人己○○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57007卷第11-12頁 14 告訴人林佩儒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55706卷第10-12頁 15 被害人張維靜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55706卷第8-9頁 16 告訴人洪寬諭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5438卷第11-12頁 17 告訴人陳佳萱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5438卷第16-17頁 18 告訴人楊芷菱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5438卷第23頁 19 被害人陳子靖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5438卷第27、28頁 20 被害人阮氏紅英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5438卷第32頁 21 告訴人田孟諭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5438卷第36-37頁 22 告訴人蘇慧珊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61383卷第60-61頁 23 告訴人陳嘉儀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61383卷第57-58頁 24 被害人詹博翔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61383卷第59頁 25 告訴人陳靖博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61383卷第53-56頁 26 告訴人張國浩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61383卷第52頁 27 告訴人郭芸芸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61383卷第50-51頁 28 告訴人周郁程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61383卷第47-49頁 29 告訴人鄭羽桐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61383卷第40-41頁 30 告訴人謝諭伶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61383卷第42頁 31 被害人黃麟媃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61383卷第38、39頁 32 告訴人吳育如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61383卷第62-63頁 33 告訴人陳品涵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61383卷第65-67頁 34 告訴人陳冠呈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61383卷第64頁 35 告訴人張芳慈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353頁 36 被害人蘇倍慶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7202卷第21-22頁 37 告訴人郭紋伶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7202卷第25頁 38 告訴人黃榮吉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7202卷第23-24頁 39 告訴人王郁婷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7202卷第26頁 40 被害人凃威宇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7202卷第27頁 41 告訴人王輿菱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359-360頁 42 告訴人洪詩媛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363頁 43 告訴人傅昭男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367頁 44 被害人周星宇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7202卷第28、29頁 45 告訴人陳柏豪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7202卷第30、31頁 46 告訴人林宜臻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7202卷第32-34頁 47 被害人蔡美雪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374頁 48 告訴人陳柏霖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389-391頁 49 告訴人林君臨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401-403頁 50 被害人黃雪琦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411-412頁 51 告訴人蘇卡菲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416-418頁 52 告訴人朱盈臻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427-429頁 53 告訴人白慧䕒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432、433頁 54 告訴人王又玄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437-438頁 55 被害人張譯烜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444、445頁 56 告訴人鄭又豪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448-449頁 57 告訴人曾宥彤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455、456頁 58 告訴人邱上智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458-459頁 59 被害人張斐雅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468、469頁 60 告訴人謝鳳藍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471-474頁 61 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金訴883卷二第200-212頁 非供述證據 62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江佳浩) 偵13372卷第59-61頁 63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戊○○) 偵13372卷第63-65頁 64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盧心鵬_士林) 偵33072卷第25-27頁 65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盧心鵬_蘆洲) 偵33072卷第29-32頁 66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乙○○_礁溪) 偵16809卷一第34-36頁 67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乙○○_永和) 偵16809卷一第38-40頁 68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丙○○) 偵16809卷一第71-73頁 69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丁○○) 偵33072卷第46-48頁 70 江佳浩之手機內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 偵13372卷第118-127頁 71 被告戊○○之手機內對話紀錄擷圖 偵13372卷第149-218頁 72 本院勘驗盧心鵬扣案手機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金訴883卷二第31-38頁 73 本院勘驗乙○○扣案手機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金訴883卷二第19-30頁 74 被告黃智文之扣案手機內telegram「COCO」、「曰」等詐欺群組對話、帳號暱稱擷圖 偵13372卷第128-148頁 75 被告丁○○手機內對話紀錄擷圖資料 偵33072卷第54-61頁 76 查獲現場照片 偵13372卷第201頁,偵16809卷一第82-87頁 77 111年12月日4監視錄影畫面 偵57007卷第22-24頁 78 112年2月2日監視錄影畫面 偵55766卷第14-17頁 79 112年2月3日監視錄影畫面 偵25438卷第8-10頁 80 112年2月9日監視錄影畫面 偵61383卷第21、148頁 81 112年2月10日監視錄影畫面 偵61383卷第23-24頁 82 112年2月14日監視錄影畫面 偵61383卷第25-27、148頁 83 112年2月18日監視錄影畫面 偵37202卷第80-84頁,偵42073卷第31-35頁,偵13372卷第398、399頁 84 112年2月19日監視錄影畫面 偵13372卷第348-350頁,偵16809卷一第78頁,偵37202卷第85-88頁 85 112年2月20日監視錄影畫面 偵37202卷第88-90頁,偵13372卷第372、398頁,偵16809卷一第78-80頁,偵61383卷第27-29、148頁 86 112年2月21日監視錄影畫面 偵13372卷第434、435頁 87 112年4月11日監視錄影畫面 偵33072卷第62-65頁 88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偵57007卷第15頁 8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55706卷第25、26頁 90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55706卷第18頁 91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金訴883卷二第44、45頁 9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 金訴883卷二第51-55頁 93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61383卷第92、92-1頁 94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61383卷第81頁 9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61383卷第145、146頁 96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61383卷第92-1頁 97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金訴883卷二第61-67頁 98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37202卷第40頁 99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37202卷第41頁 1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37202卷第44、45頁 101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37202卷第46頁 102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偵61383卷第69頁 10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偵61383卷第79頁 104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13372卷第273頁 105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13372卷第269頁 106 己○○轉帳明細 偵57007卷第19頁 107 張維靜臉書對話紀錄、網路銀行轉帳明細 偵55706卷第30、31偵55706卷第32-34頁 108 林佩儒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元大銀行交易明細查詢 偵55706卷第42-46偵55706卷第38-40頁 109 陳冠呈對話紀錄及轉帳明細 偵61383卷第158頁 110 王又玄來電紀錄及交易明細截圖 偵13372卷第109頁 111 張譯烜來電紀錄及交易明細截圖 偵13372卷第86頁 112 鄭又豪交易明細、來電紀錄截圖、手機翻拍照片 偵13372卷第99-101頁 113 曾宥彤交易明細及來電紀錄翻拍照片 偵13372卷第79頁 114 張斐雅ATM交易紀錄、來電紀錄擷圖 偵13372卷第116-117頁 115 謝鳳藍存摺影本、專任委託貸款契約書及現金收款收據 偵33072卷第114-118頁 116 盧心鵬與甲○○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金訴883卷一第309-337頁 117 盧心鵬與甲○○手寫買賣虛擬貨幣契約書翻拍照片 金訴883卷一第339頁 118 盧心鵬提出虛擬貨幣交易紀錄翻拍照片 金訴883卷一第341頁 附表六:應予沒收之扣案物 編號 扣押物/單位 所有人/持有人 出處 1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提款卡1張 江佳浩 偵13372卷第61頁 2 IPHONE 8手機1支 江佳浩 偵13372卷第61頁 3 讀卡機1個 戊○○ 偵13372卷第65頁 4 數字鍵盤1個 戊○○ 偵13372卷第65頁 5 開關集線器1個 戊○○ 偵13372卷第65頁 6 平板電腦1台 戊○○ 偵13372卷第65頁 7 自然人憑證6張 戊○○ 偵13372卷第65頁 8 TP-LINK網路分享器1台 戊○○ 偵13372卷第65頁 9 身分證2張 戊○○ 偵13372卷第65頁 10 健保卡1張 戊○○ 偵13372卷第65頁 11 OPPO RENO 8手機1支 戊○○ 偵13372卷第65頁 12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張 戊○○ 偵13372卷第66頁 13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張 戊○○ 偵13372卷第66頁 14 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張 戊○○ 偵13372卷第66頁 15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張 戊○○ 偵13372卷第66頁 16 上海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張 戊○○ 偵13372卷第66頁 17 樂天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張 戊○○ 偵13372卷第66頁 18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張 戊○○ 偵13372卷第66頁 19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張 戊○○ 偵13372卷第66頁 20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張 戊○○ 偵13372卷第66頁 21 玉山銀行金融卡(帳號不明)1張 戊○○ 偵13372卷第66頁 22 HUAWEI手機1支 乙○○ 偵16809卷一第36頁 23 SAMSUNG手機1支 乙○○ 偵16809卷一第36頁 24 VIVO V25手機1支 盧心鵬 偵33072卷第27頁 25 新臺幣6萬元 江佳浩 偵13372卷第61頁 26 新臺幣14萬9000元 戊○○ 偵13372卷第66頁 27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1萬7984元 秦文彬(帳戶所有人) 偵61383卷第81、82頁 2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4萬9985元 潘子洋(帳戶所有人) 偵61383卷第79頁 29 新臺幣2萬3502元 盧心鵬 偵33072卷第32頁(7萬3400元中的2萬3502元) 附表七:不予宣告沒收之扣案物 編號 扣押物 所有人/持有人 出處 1 毒品吸食器1組 戊○○ 偵13372卷第65頁 2 存款憑證16張 乙○○ 偵16809卷一第40頁 3 汽車買賣合約書1張 乙○○ 偵16809卷一第40頁 4 汽車買賣估價單1張 盧心鵬 偵33072卷第32頁 5 新臺幣4萬9898元 盧心鵬 偵33072卷第32頁(7萬3400元中的4萬9898元)

2024-11-14

PCDM-112-金訴-2071-20241114-1

金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88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02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57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07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07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佳浩 黃俊凱 盧心鵬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泰溢律師 熊偉翔律師 被 告 李轅震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13372、16809、33072、37202、42073號)及追加起 訴(第一次追加起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35438號;第二次追加 起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55706號;第三次追加起訴案號:112 年度偵字第61383號;第四次追加起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5700 7號)與移送併辦(第一次移送併辦案號:112年度偵字第61383 號;第二次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第208 32、208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宣告刑」 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幣參萬貳仟玖佰柒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俊凱犯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宣告刑 」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臺幣陸仟柒佰肆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盧心鵬犯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3「宣告刑 」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六編號29所示 之犯罪所得沒收。 李轅震犯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4「宣告刑 」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附表六編號1至28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黃俊凱、少年林○政(民國00年0月生,年籍詳卷,無證據顯 示黃俊凱知悉其年齡;林○政涉嫌詐欺等部分,業經警方另 案移送本院少年法庭審理)於111年11月間加入「Telegram 」暱稱「永生」(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及其他不詳之人所 組成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 有結構性犯罪組織之詐騙集團(下稱本案詐騙集團,黃俊凱 第一次加入本案詐騙集團部分,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 年度審金訴字第195號判決確定)。黃俊凱與林○政、「永生 」及本案詐騙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 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騙 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4日某時許致電董永婕,佯裝為蝦皮客 服人員,謊稱因驗證蝦皮帳號,需轉帳驗證云云,致董永婕 陷於錯誤,依指示先後於111年12月4日17時1分、3分、9分 轉帳4萬9986元(起訴書誤載為4萬4986元)、3萬6158元、4 044元至高俊賢申設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00號帳戶,再由林○政依「永生」指示,前往兆豐國際商業 銀行板南分行(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先後於1 11年12月4日17時29至32分,分3筆提領提領9萬元(每次3萬 元),再將款項交付黃俊凱,黃俊凱復依指示將款項放置在 不詳地點,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二、乙○○於112年2月間某日起,加入本案詐騙集團(乙○○參與犯 罪組織部分,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75號判決 確定)。乙○○與「永生」、「黃沛蓉」(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及本案詐騙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騙 集團不詳成員,向附表二「受害人」欄所示之林佩儒等8人 ,先於附表二「詐騙時間及方式」欄所示之時間,施以所示 之詐術,致林佩儒等8人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二「轉 帳時間/金額」欄所示時間,將所示款項轉入附表二「轉入 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再由乙○○依「永生」之指示,於附表 二「提領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提領所示之款項,並 將款項交給「黃沛蓉」,輾轉交付本案詐騙集團上游成員, 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三、黃俊凱於111年12月退出本案詐騙集團後,因積欠「永生」 債務,於112年2月間再次加入本案詐騙集團。黃俊凱、乙○○ 、「永生」、「小豪」、「阿沛」及本案詐騙集團其他成員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 錢之犯意聯絡(實際參與分工情形詳如附表三所載),先由 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向附表三「受害人」欄所示之蘇慧 珊等13人,先於附表三「詐騙時間及方式」欄所示之時間, 施以所示之詐術,致蘇慧珊等13人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 表三「轉帳時間/金額」欄所示時間,將所示款項轉入附表 三「轉入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其中附表三編號1至5、6、8 至13部分,由附表三「提領人」欄所示之車手,於附表三「 提領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提領所示之款項後,由乙○ ○依「永生」之指示向各該車手收取款項,再將款項分別交 給「阿沛」(附表三編號1至5部分)及黃俊凱(附表三編號 6、8至13部分)後,輾轉交付本案詐騙集團上游成員,以此 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至附表三編號7部 分,則因該「轉入帳戶」欄所示帳戶遭設定為警示帳戶,未 能依原定計畫提領後依序轉交乙○○、黃俊凱而洗錢未遂。 四、黃智文(另行審結)、袁宇奎(另行審結)、李轅震、盧心 鵬於112年2月間某日起,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先後加 入本案詐騙集團,與乙○○、黃俊凱、「永生」及本案詐騙集 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 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實際參與分工情形詳如附表四所 載),由黃智文、乙○○、黃俊凱一組,黃智文、乙○○互相擔 任彼此提款時之把風者,黃俊凱則負責測試人頭帳戶提款卡 後交付黃智文或乙○○,再向黃智文或乙○○收取其等提領之款 項,袁宇奎擔任收水工作,盧心鵬負責將詐得款項轉為虛擬 貨幣之工作,李轅震則依盧心鵬之指示向袁宇奎收取款項, 並由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向附表四「受害人」欄所示之 張芳慈等25人,先於附表四「詐騙時間及方式」欄所示之時 間,施以所示之詐術,致張芳慈等25人均陷於錯誤,依指示 於附表四「轉帳時間/金額」欄所示時間,將所示款項轉入 附表四「轉入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再由負責測試各該人頭 帳戶提款卡之黃俊凱將提款卡交付黃智文或乙○○。其中附表 四編號1至18部分,由附表四「提領人/把風者」所示之人負 責提領及把風,而於附表四「提領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 間,提領所示之款項後,將款項交付黃俊凱,再依序轉交附 表四編號1至18「收水人員」欄所示之人,之中附表四編號1 至9所示款項,再由袁宇奎於112年2月19日1時25分,在新北 市○○區○○路0段000號前交付受盧心鵬指示之李轅震,再由李 轅震交付位宗武(無證據證明位宗武知情),作為盧心鵬向 位宗武購買虛擬貨幣之款項,並由位宗武將虛擬貨幣直接打 到盧心鵬指定之電子錢包,其餘款項則去向不明,以此方式 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另附表四編號19部分, 因該「轉入帳戶」欄所示帳戶遭設定為警示帳戶,未能依原 定計畫由乙○○、黃智文共同提領後轉交黃俊凱而洗錢未遂。 至於附表四編號20至25部分,則因提領後隨即遭警查獲而洗 錢未遂。 五、陳建佑(另行審結)則於112年4月間某日起加入本案詐騙集 團,與盧心鵬、李轅震及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其他成員,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 意聯絡,先由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11日間某時許, 以LINE向謝鳳藍謊稱可以透過手機軟體投資股票,只要先交 付款項後即可獲利云云,致謝鳳藍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2 年4月11日15時許,在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旁空地將現 金481萬元交付陳建佑,再由陳建佑將其中479萬元於同日15 時45分在宜蘭縣○○鄉○○路0段00號前將款項交付受盧心鵬指 示之李轅震,嗣經警當場查獲李轅震而洗錢未遂(查扣之47 9萬元業經本院裁定發還謝鳳藍)。   理 由 一、程序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甚明。查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被告乙○○ 、黃俊凱、李轅震、盧心鵬(以下合稱被告4人)以外之人 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檢察官、被 告4人及辯護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主張有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審酌此等證據作成時 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 為證據應屬適當,而認該等證據資料皆有證據能力。  ㈡至於本院所引之非供述證據部分,經查並非違法取得,亦無 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應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4人對於上揭犯罪事實,被告乙○○、黃俊凱於警詢、 偵訊及本院訊問、準備、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被告盧心鵬、 李轅震則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附表五編號1至6),核與 如附表五編號7至61所示之證人證述相符,並有附表五編號6 2至118所示之非供述證據存卷可查,足認被告4人上開任意 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㈡就事實欄三附表三編號7、事實欄四附表四編號19部分,各告 訴人均已遭詐騙而將款項轉入各該人頭帳戶,並預計由附表 三「提領人」、「第一層收水」、「第二層收水」欄及附表 四「提領人/把風者」、「車手頭」欄所示之人共同提領並 收取款項,然因帳戶遭警示而未成功提領;至事實欄四附表 四編號20至25部分,各告訴人、被害人均已遭詐騙而將款項 轉入各該人頭帳戶,並預計由附表四「提領人/把風者」、 「車手頭」所示之人提領並收取款項,然因提領後款項即遭 查獲;事實欄五則於被告李轅震收取款項後遭查獲,以上部 分均已著手然未達成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目的,洗錢部分均 屬未遂,併予敘明。  ㈢又起訴書就附表一編號24(即本判決附表四編號24)所示告 訴人邱上智,雖另列其於112年2月21日17時37分遭詐騙2萬9 989元,然查,附表四編號24「轉入帳戶」欄雖確有該筆款 項轉入,然告訴人邱上智於警詢時並未提及該筆款項,且進 行轉帳之帳戶,亦非告訴人邱上智於警詢時所提及之帳戶, 此部分款項顯與告訴人邱上智無關,此部分顯屬贅載,併予 說明。  ㈣至被告乙○○稱本案似有重複起訴情形云云,經查,附表三編 號6、8至13部分犯行,雖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另以112年 度偵字第45398號向本院起訴,然此部分係在本案繫屬後之1 13年5月13日始繫屬本院,復經本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3 91號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本院自得為實體判決,附此敘明 。  ㈤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4人犯行均堪認定,俱應依法論科 。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 為重,刑法第35條第2項亦有明文。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 ,致發生新舊法比較適用時,應就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比 較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整個之適用,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 利益之條文。查被告4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9條 第1項(修正前第14條第1項)、第23條第3項(修正前第16 條第2項)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施行 ,茲就本案適用洗錢防制法新舊法比較之情形分論如下:   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 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 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 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 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 罪所得」;修正後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 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 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而參照該條立法理 由,上開修正係參照德國立法例,並審酌我國較為通用之 法制用語進行文字修正,並未縮減洗錢之定義,就本案而 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   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 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 下罰金」;修正後該條項移置第19條第1項,規定:「有 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 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本案被告4人洗錢之財物 均未達1億元,依新法規定之最高法定本刑為5年,而依舊 法規定之最高法定本刑為7年。   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 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該條項 移置第23條第3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 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 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 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 輕或免除其刑」。本案被告乙○○、黃俊凱雖於偵審中自白 ,然並未繳回犯罪所得,依新法規定不得減刑,依舊法規 定則應減刑。   ⒋經整體綜合比較結果,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及 第16條第2項減刑結果,被告乙○○、黃俊凱之處斷刑為1月 以上6年11月以下,被告盧心鵬、李轅震之處斷刑為2月以 上7年以下;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 被告4人之處斷刑均為6月以上5年以下,依刑法第35條第2 項比較後,以修正後之規定對被告4人較為有利,自應依 同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整體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 第19條第1項後段、第23條第3項規定。   ㈡各被告所犯罪名:   ⒈核被告乙○○就事實欄二附表二各次犯行、事實欄三附表三 編號1至6、8至13、事實欄四附表四編號1至18所為,均係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以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 罪;就事實欄三附表三編號7、事實欄四附表四編號19至2 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以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9條第2 項、第1項後段之洗錢未遂罪。    ⒉核被告黃俊凱就事實欄一第一次加入本案詐騙集團部分,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以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 錢罪;就事實欄三退出後重新加入本案詐騙集團之第一次 犯行即附表三編號6部分,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 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以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 、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就事實欄三附表三編號8至 13、事實欄四附表四編號1至1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以及洗錢防 制法第2條第1款、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就事實欄 三附表三編號7、事實欄四附表四編號19至25所為,均係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以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 之洗錢未遂罪。   ⒊核被告盧心鵬、李轅震就事實欄四加入本案詐騙集團之第 一次犯行即附表四編號1部分,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 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以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 1款、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就事實欄四附表四編號 2至9、事實欄五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以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 、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洗錢未遂罪。   ⒋起訴書、追加起訴書漏未記載洗錢未遂部分之法條,應予 補充。  ㈢就事實欄一部分,被告黃俊凱與林○政、「永生」及本案詐騙 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事實欄二 部分,被告乙○○與「永生」、「黃沛蓉」及本案詐騙集團其 他不詳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事實欄三附表三 編號1至5部分,被告乙○○與「永生」、「小豪」、「阿沛」 及本案詐騙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附表三編號6至13部分,被告乙○○、黃俊凱與「永生」及本 案詐騙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事 實欄四附表四編號1至9部分,被告乙○○、黃俊凱、盧心鵬、 李轅震與黃智文、袁宇奎、「永生」及本案詐騙集團其他不 詳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附表四編號10至12、19 至25部分,被告乙○○、黃俊凱與黃智文、「永生」及本案詐 騙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附表四編 號13至18部分,被告乙○○、黃俊凱與黃智文、袁宇奎、「永 生」及本案詐騙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以上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就事實欄一,事實欄二,事實欄三附表三編號1至6、8至13, 事實欄四附表四編號1至13、15至18、24、25,雖有多次提 領行為,然各係提領同一告訴人或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侵 害各該告訴人、被害人之同一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均 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就多次 領款行為,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 以評價,均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㈤被告黃俊凱第二次加入本案詐騙集團之參與犯罪組織犯行, 與附表三編號6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罪等犯行 ,以及被告盧心鵬、李轅震加入本案詐騙集團之參與犯罪組 織犯行,與附表四編號1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 罪等犯行,各應評價為一行為,而屬一行為犯數罪名之想像 競合犯,應從一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乙 ○○所犯本案各次犯行,及被告黃俊凱、盧心鵬、李轅震所犯 上開犯行以外之各次犯行,則係以一行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及洗錢罪或洗錢未遂罪,亦屬一行為犯數罪名之想像 競合犯,均應從一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㈥被告乙○○所犯46罪(事實欄二共8罪,事實欄三共13罪,事實 欄四共25罪)、被告黃俊凱所犯34罪(事實欄一1罪,事實 欄三共8罪,事實欄四共25罪)、被告盧心鵬及李轅震所犯 各10罪(事實欄四共9罪,事實欄五1罪)間,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㈦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 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 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 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 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以及宣告法定 最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就附表四編號 2、6、7部分,被告盧心鵬、李轅震業已與各該告訴人、被 害人成立調解並履行完畢(被告盧心鵬分別履行8000元、20 00元、4000元,被告李轅震分別履行2000元、1000元、2000 元,詳如金訴883卷三調解筆錄及轉帳明細所載),已就其 等行為所生之損害進行部分彌補,復審酌其等所從事者為詐 欺犯罪行為末端之傳遞贓款進而洗錢之行為,並非最上游制 定犯罪計畫並實行詐術之人,惡性相對較低。然其等所犯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法定本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 刑,實有情輕法重之虞,客觀上有情堪憫恕之處,爰依刑法 第59條規定就其等所犯附表四編號2、6、7部分酌減其刑。  ㈧按犯第3條、第6條之1之罪,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 輕其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本案 被告黃俊凱於偵查及審判中就本案參與犯罪組織犯行坦承不 諱,已如前述,原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此部分犯行係 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則就其所為參與犯罪 組織犯行即想像競合輕罪得減輕其刑部分,本院於依刑法第 57條規定量刑時,即應併予審酌。  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61383號移送併 辦附表四編號15至19部分,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12年度偵字第20832、20833號移送併辦附表二編號1、附表 四編號1、7至9部分,與本訴或追加起訴犯罪事實相同,本 院自均得併予審理。  ㈩量刑審酌:   ⒈爰審酌被告乙○○、黃俊凱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所需,竟與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共同以事實欄所示方式詐取告訴人、被 害人等財物,擔任車手、車手頭及收水等分工,顯然欠缺 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實為不該。並審酌被告乙○○、黃 俊凱均自始坦承犯行,其中被告乙○○與到庭之告訴人甲○○ 成立調解(金訴883卷二第421、422頁),然於約定履行 期日尚未履行之犯後態度(金訴883卷三第125頁本院公務 電話紀錄),及被告乙○○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另案入監 前從事工程工作,未婚,無須扶養對象;被告黃俊凱大學 肄業之智識程度,另案入監前從事水電工程,未婚,須扶 養一名未成年子女之家庭生活狀況,及各告訴人、被害人 所受財產損害數額、其中附表三編號7、附表四編號19至2 5洗錢部分屬未遂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審酌被告乙○○、黃俊凱所犯各罪之態樣、手段、動機 均相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之情, 分別酌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以資處罰。   ⒉爰審酌被告盧心鵬、李轅震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所需,竟 與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共同以事實欄所示方式詐取告訴人、 被害人等財物,負責輾轉收取詐騙款項後轉換為虛擬貨幣 之分工,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實為不該。並 審酌被告盧心鵬、李轅震初始否認犯行,然於本院最後一 次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復與到庭之蘇倍慶、涂威宇及王 輿菱之訴訟代理人成立調解並履行完畢之犯後態度,及被 告盧心鵬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在建設公司從事按件計酬 工作,未婚,須撫養85歲母親;被告李轅震高中肄業之智 識程度,擔任保全,扶養1名子女,持有重大傷病卡之家 庭生活狀況,及各告訴人、被害人所受財產損害數額、事 實欄五洗錢部分屬未遂,與被告李轅震係擔任聽從被告盧 心鵬指示收取款項之分工,參與程度較低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審酌被告李轅震、盧心鵬所犯 各罪之態樣、手段、動機均相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 難重複之程度更高之情,分別酌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以資處罰。  至被告盧心鵬、李轅震雖請求為緩刑之宣告,然查,被告盧 心鵬、李轅震雖分別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第1款所 定情形,然審酌被告2人均係迄至證據調查結果已臻明朗之 最後審理期日始為認罪之答辯,縱其等坦承犯行並賠償告訴 人、被害人等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足以作為刑法第59條、 第57條之審酌事由,仍無從憑以認定其等所宣告之刑有暫不 執行為適當之事由,爰均不為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沒收:   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4人行為後,立法院制定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其中第48條第1項規定:「犯詐欺 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之 」,此屬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特別法,自應優先適用之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至24,為各該被告犯罪所用之物(偵1 3372卷第23、24、49、50頁,偵33072卷第12頁,金訴883卷 二第19至30、31至38頁),均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4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㈡又被告行為後,立法院制定增訂洗錢防制法第25條,其中第1 、2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 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犯第19條或第 20條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外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 」。其立法理由記載:「考量澈底阻斷金流才能杜絕犯罪, 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 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一項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並將所定行為修正為『洗錢』」,準此,經查獲之洗錢 財物,即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查附表六編號25所示款項 6萬元,為附表四編號20至23所示告訴人、被害人等人遭詐 騙後轉入各該人頭帳戶,由被告乙○○、黃俊凱與黃智文共同 提領欲洗錢之財物(偵13372卷第24、25頁),附表六編號2 7、28所示款項,則係本案詐騙集團欲洗錢而未及提領之財 物,均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至於附 表六編號26所示14萬9000元,亦係本案詐騙集團指示其等提 領之款項(偵13372卷第25、50頁),雖無從特定該款項與 本案任一告訴人、被害人有關,仍應依同條第2項規定宣告 沒收。  ㈢犯罪所得部分:   ⒈被告乙○○於偵訊時供稱報酬為領款之1.5%等語(偵13372卷 第232頁),而附表四編號20至25部分因提領後隨即遭警 查獲,故不計入,依此計算被告乙○○所獲報酬總額為3萬2 973元(821000+419213+957987=0000000,0000000×0.015 =32973,元以下四捨五入,以下均同)。雖未扣案,仍應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被告黃俊凱於警詢時供稱報酬為總提領金額之0.5%等語( 偵13372卷第51頁反面),附表四編號20至25部分因提領 後隨即遭警查獲,故不計入,依此計算被告乙○○所獲報酬 總額為6741元(90000+30213+957987=0000000,0000000× 0.005=6741)。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被告盧心鵬雖稱其所賺報酬為賣家報價之泰達幣匯率加0.0 1或0.02計算等語,然被告盧心鵬指派被告李轅震於112年 2月19日向袁宇奎收取之款項為36萬1000元,而觀被告盧 心鵬與泰達幣賣家位宗武之對話紀錄可知,位宗武於112 年2月21日向被告盧心鵬報價之泰達幣匯率為30.78(金訴 883卷一第311至317頁),如以被告盧心鵬所稱匯率加計0 .02計算,則其所獲報酬僅234元【計算式:361000÷30.8× 30.78=360766,000000-000000=234】,甚至無法支應被 告盧心鵬給付被告李轅震之報酬,明顯不合理,無從採信 。而觀前引被告盧心鵬與位宗武之對話紀錄可知,被告盧 心鵬向位宗武購買之泰達幣共10510顆(金訴883卷一第31 1至317頁第313頁),以30.78之匯率計算,被告盧心鵬購 買之成本為32萬3498元(計算式:10510×30.78=323498) ,而被告盧心鵬自本案詐騙集團成員處取得之款項為36萬 1000元,依此計算被告盧心鵬之報酬為3萬7502元(計算 式:000000-000000=37502)。然被告盧心鵬已賠償附表 四編號2、6、7所示告訴人、被害人合計1萬4000元,就此 部分如再宣告沒收將有過苛之虞,爰就此部分不宣告沒收 ;餘額2萬3502元(計算式:00000-00000=23502)元部分 ,因被告盧心鵬為警查獲時扣得7萬3400元,而審酌金錢 所表彰者既在於交換價值,而非該特定金錢之實體價值, 復考量刑法沒收之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 意旨,應認被告盧心鵬本案犯罪所得可由此款項中執行, 基此,扣案7萬3400元中如附表六編號29所示之2萬3502元 ,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⒋被告李轅震於本院審理時稱每次收取款項報酬平均為1000 元左右(金訴883卷二第405頁),而事實欄四部分被告僅 收取1次款項,事實欄五部分則於收取後遭查獲,故不計 入。依此計算被告李轅震所獲得犯罪所得為1000元。然被 告李轅震賠償附表2、6、7所示告訴人、被害人總金額為5 000元,已逾其實際獲得分配之犯罪所得,如再宣告沒收 將有過苛之虞,爰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㈣至於附表七所示之物,均無證據顯示與本案有關,爰均不宣 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被告乙○○參與犯罪組織不另為免訴部分:   公訴意旨雖另認被告乙○○參與本案詐騙集團部分構成參與犯 罪組織罪嫌,然按案件有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 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查被告乙○○加入本 案詐騙集團而犯參與犯罪組織犯行部分,業經臺灣嘉義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222號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起訴,經該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75號判決確定,有上開判決 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是被告乙○○參與本 案詐騙集團之參與犯罪組織犯行,業經上開判決確定效力所 及,自不得於本案重複評價。本應為免訴之諭知,惟因起訴 書認被告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與上開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 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此部分爰不另為免訴之諭 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張詠涵偵查後追 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吳柏萱偵查後移送併辦,由檢察官張 勝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宣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 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 1 附表二編號1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附表二編號2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編號3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編號4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二編號5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編號6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編號7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編號8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1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2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3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4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三編號5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6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三編號7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三編號8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三編號9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10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11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12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13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1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四編號2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3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四編號4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5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6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7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8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9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10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11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四編號12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13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四編號14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15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16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17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18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四編號19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20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21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22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23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24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25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事實一 黃俊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6 黃俊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三編號7 黃俊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三編號8 黃俊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三編號9 黃俊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10 黃俊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11 黃俊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12 黃俊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13 黃俊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1 黃俊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四編號2 黃俊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3 黃俊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四編號4 黃俊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5 黃俊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6 黃俊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7 黃俊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8 黃俊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9 黃俊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10 黃俊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11 黃俊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四編號12 黃俊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13 黃俊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四編號14 黃俊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15 黃俊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16 黃俊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17 黃俊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18 黃俊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四編號19 黃俊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20 黃俊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21 黃俊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22 黃俊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23 黃俊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24 黃俊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25 黃俊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 附表四編號1 盧心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附表四編號2 盧心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附表四編號3 盧心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附表四編號4 盧心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5 盧心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6 盧心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附表四編號7 盧心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附表四編號8 盧心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9 盧心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事實五 盧心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4 附表四編號1 李轅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四編號2 李轅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附表四編號3 李轅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四編號4 李轅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5 李轅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6 李轅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附表四編號7 李轅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附表四編號8 李轅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9 李轅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實五 李轅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附表二: 編號 受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轉帳時間/金額(新臺幣,下同) 轉入帳戶 提領時間/金額 1 告訴人 林佩儒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日15時45分許,以臉書對林佩儒謊稱要購買林佩儒的商品,然需要林佩儒開通蝦皮購物金融服務云云,致林佩儒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⑴112年2月1日15時45分/4萬9987元 ⑵112年2月1日15時48分/4萬9987元 ⑶112年2月1日15時58分/1萬2101元 簡瑞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1日16時0分/11萬2000元 ⑷112年2月2日0時23分/4萬9971元 ⑸112年2月2日0時26分/4萬9983元 112年2月2日0時32分許至34分許提領/合計9萬9000元(分5次提領) ⑹112年2月1日18時32分/4萬9981元 ⑺112年2月1日18時34分/4萬9981元 劉嘉勝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1日19時56分至20時6分/合計12萬9000元(分7次提領) ⑻112年2月2日0時18分/4萬9981元 ⑼112年2月2日0時19分/4萬9981元 112年2月2日0時22分許至25分許提領/合計10萬元(分5次提領) 2 被害人 張維靜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31日14時48分起,以臉書暱稱「溫筱晴」向張維靜謊稱:要向張維靜購買張維靜貼文所述之一條根滾珠云云,再佯裝為銀行人員要求張維靜匯款開通金流服務,致張維靜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日18時33分/2萬9985元 同上編號1⑹、⑺部分 3 告訴人 戊○○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3日某時起致電戊○○,謊稱其下標商品交易遭網路交易安全條約攔截,須依指示轉帳解除云云,致戊○○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3日22時6分/3萬8025元 徐偉裕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3日22時7分至22時10分/17萬8000元(分4次提領) 4 告訴人 庚○○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3日某時致電庚○○,佯裝為旋轉拍賣客服人員,謊稱因帳戶錯誤需認證並測試帳戶是否正常云云,致庚○○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⑴112年2月3日21時52分/4萬9985元 ⑵112年2月3日21時57分4/4萬9985元 ⑶112年2月3日22時37分/1萬1237元 ⑷112年2月3日22時40分/9987元 徐偉裕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3日22時38分至23時9分/12萬元(分6次提領) 5 告訴人 辛○○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3日某時以臉書向辛○○謊稱網購訂單錯誤,需轉帳取消云云,致辛○○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3日22時32分/4萬9985元 6 被害人 己○○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3日致電己○○,謊稱訂單錯誤無法解除,需轉帳處理云云,致己○○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3日22時54分/4萬9012元 7 被害人 丁○○○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3日致電丁○○○,謊稱網購訂單錯誤,需轉帳解除云云,致丁○○○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3日23時33分/4萬7985元 阮文雄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2年2月3日23時39分至23時56分/8萬3000元(分5次提領) 8 告訴人 甲○○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3日某時致電甲○○,謊稱銀行帳戶設定錯誤,需轉帳解除云云,致甲○○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3日23時52分/4萬3985元 附表三: 編號 受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轉帳時間/金額 轉入帳戶 提領時間/金額 提領人 第一層收水 第二層收水 1 告訴人 蘇慧珊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9日17時12分許致電蘇慧珊,佯裝為「iQueen愛女人購物網」電商客服人員,謊稱因會員設定錯誤需轉帳取消云云,致蘇慧珊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9日20時1分/2萬9985元 陳惠萍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9日20時6分至21時6分/11萬9000元(分7次提領,追加起訴書漏載1筆2萬元) 「小豪」 乙○○ 「阿沛」 2 告訴人 陳嘉儀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9日,在蝦皮網站上以暱稱「Ry An Tradio」對陳嘉儀謊稱要購買商品,又稱陳嘉儀之蝦皮賣場沒有簽保密協議需聯繫客服,隨後佯裝富邦銀行技術部門人員致電陳嘉儀,要求陳嘉儀配合程序否則帳戶將被凍結云云,致陳嘉儀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9日20時1分/2萬9985元 3 被害人 詹博翔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9日17時許,在臉書社團上以暱稱「勝利藍藍、絨布袋」對詹博翔謊稱要購買商品,請詹博翔配合在指定網址交易云云,致詹博翔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9日20時6分/2萬9985元 4 告訴人 陳靖博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9日17時50分許致電陳靖博,佯裝為網購雨傘商家之客服人員,謊稱其購買商品時資料誤植為批發商,若不解除將會自動扣款,需要陳靖博配合程序云云,致陳靖博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9日20時43分/9985元 5 告訴人 張國浩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9日17時2分許致電張國浩,謊稱其在蝦皮網站購買商品時資料誤植為批發商,若不解除將會自動扣款,需要張國浩配合程序云云,致張國浩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9日21時3分/1萬9985元 6 告訴人 郭芸芸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4日11時許在臉書上以暱稱「Yunhao Jiang」對郭芸芸謊稱要購買商品,需要郭芸芸配合驗證程序云云,致郭芸芸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4日15時11分/9萬9987元 秦文彬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14日15時16分至15時21分/10萬元(分5次提領) 不詳車手 乙○○ 黃俊凱 7 告訴人 周郁程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3日14時49分許,在臉書上以暱稱「王揚志」對周郁程謊稱要購買商品,請周郁程配合在指定網址交易云云,致周郁程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⑴112年2月14日15時25分/9999元 ⑵112年2月14日15時27分/7985元 帳戶遭警示,未成功提領 預計由不詳車手收取 預計由乙○○收取 預計由黃俊凱收取 8 告訴人 鄭羽桐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4日15時許,在臉書上以暱稱「Matteo Piovani」對鄭羽桐謊稱要購買商品,請鄭羽桐配合在指定網址交易云云,致鄭羽桐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4日16時4分/2萬989元 阮媚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14日16時4分至17時43分/11萬4000元(分7次提領) 不詳車手 乙○○ 黃俊凱 9 告訴人 謝諭怜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4日13時30分許,在臉書上以暱稱「Spiller Nord」對謝諭怜謊稱要購買商品,為累積蝦皮點數請謝諭怜配合在指定網址交易云云,隨後再佯稱為中國信託客服人員致電謝諭怜,稱網購設定錯誤需網路轉帳取消云云,致謝諭怜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4日16時32分/2萬4989元 10 被害人 黃麟媃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4日16時許致電黃麟媃,佯裝為「mini matters」電商業者客服人員,謊稱因訂單設定錯誤需轉帳解除設定錯誤云云,致黃麟媃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⑴112年2月14日17時33分/4萬9987元 ⑵112年2月14日17時38分/2萬123元 11 告訴人 吳育如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4日20時許,致電吳育如佯裝為網路平台CACO客服人員,謊稱因訂單設定錯誤云云,致吳育如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4日21時36分/1萬6088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14日21時36分至21時41分/11萬6000元(分4次提領,僅其中8萬6213元與左列告訴人有關) 不詳車手 乙○○ 黃俊凱 12 告訴人 陳品涵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2日20時許,在蝦皮網站上對陳品涵謊稱要購買商品,又稱陳品涵之蝦皮賣場沒有簽網路安全交易協定需聯繫客服,隨後佯裝富邦銀行技術部門人員致電陳品涵,要求陳品涵配合程序否則買家無法下訂云云,致陳品涵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4日21時36分/4萬9985元 13 告訴人 陳冠呈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4日18時11分許致電陳冠呈,佯裝為網路平台CACO客服人員,謊稱因會員設定錯誤需使用網路轉帳或購買實體遊戲點數卡等方式方可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陳冠呈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4日21時36分/2萬140元 附表四: 編號 受害人 詐騙時間及詐騙方式 轉帳時間/金額 轉入帳戶 提領時間/金額 提領人/把風者 車手頭 收水人員 1 告訴人 張芳慈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8日17時許致電張芳慈,佯裝為車庫娛樂公司人員,謊稱因設定分期付款錯誤需匯款解除云云,致張芳慈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⑴112年2月18日17時34分/2萬9983元 ⑵112年2月18日17時59分/4萬9987元 ⑶112年2月18日18時1分/3萬9983元 趙翊婷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趙翊婷永豐帳戶) 112年2月18日17時43分至2月19日0時2分/合計12萬1000元(分7次提領) 黃智文/乙○○ 黃俊凱 袁宇奎於112年2月19日1時1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巷0號(愛買後方卸貨處)向黃俊凱收取款項 2 被害人 蘇倍慶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8日16時39分許致電蘇倍慶,佯裝為車庫娛樂客服人員,謊稱因會員設定錯誤需匯款取消云云,致蘇倍慶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⑴112年2月18日17時37分/9967元 ⑵112年2月18日17時39分/9968元 ⑶112年2月18日17時41分/9969元 趙翊婷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18日17時55分至19時16分/合計15萬元(分11次提領) 黃智文/乙○○ 3 告訴人 黃榮吉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8日16時14分許致電黃榮吉,佯裝為車庫娛樂員工,謊稱因交易筆數錯誤需配合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黃榮吉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⑴112年2月18日17時52分/4萬9986元 ⑵112年2月18日17時57分/4萬9987元 4 告訴人 郭紋伶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8日17時27分許致電郭紋伶,佯裝為線上學習平台客服人員,謊稱因會員系統設定錯誤需配合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郭紋伶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8日17時58分/6232元 5 告訴人 王郁婷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8日某時許致電王郁婷,佯裝為電商業者,謊稱因會員系統設定錯誤需轉帳取消云云,致王郁婷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8日18時15分/9942元 6 被害人 凃威宇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8日18時40分許在臉書上對凃威宇謊稱要販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凃威宇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8日19時11分/4000元 7 告訴人 王輿菱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8日23時22分許在臉書上張貼販售iphone手機之廣告,王輿菱觀覽廣告後聯繫對方,對方遂謊稱只要先轉帳即可購得手機云云,致王輿菱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9日0時9分/2萬元 趙翊婷永豐帳戶 112年2月19日0時10分許至27分/合計9萬元(分6次提領) 乙○○/黃智文 8 告訴人 洪詩媛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8日12時13分許,在臉書社團謊稱要購買演唱會門票,需先轉帳云云,致洪詩媛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9日0時15分/7100元 9 告訴人 傅昭男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8日22時許致電傅昭男,佯裝為中醫診所,謊稱因會員設定錯誤需取消云云,致傅昭男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9日0時6分/2萬9988元(起訴書誤載為2萬9998元) 趙翊婷永豐帳戶 112年2月19日0時20分/2萬9985元 112年2月19日1時21分至22分/700元 黃智文 (此筆黃智文未繳回上游) 10 被害人 周星宇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9日15時15分許致電周星宇,佯裝為鞋全家福員工,謊稱因會員訂單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ATM云云,致周星宇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⑴112年2月19日15時15分/2萬9987元 ⑵112年2月19日15時33分/2123元 謝易翰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19日15時25分至15時49分/合計14萬9000元(分5次提領) 黃智文/乙○○ 黃俊凱 不詳 11 告訴人 陳柏豪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6日15時19分許致電陳柏豪,佯裝為鞋全家福客服人員,謊稱因會員訂單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ATM云云,致陳柏豪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9日15時42分/2萬9989元 不詳 ⑴112年2月19日15時46分/2萬9988元 ⑵112年2月19日16時5分/3萬元 ⑶112年2月19日16時18分/9985元 謝易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19日16時3分至16時40分/合計11萬1000元(分4次提領) 黃智文/乙○○ 12 告訴人 林宜臻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8日17時許致電林宜臻,佯裝為ANN'S購物網站之員工,謊稱因林宜臻之信用卡遭盜刷,需配合匯款取消云云,致林宜臻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⑴112年2月19日16時26分/2萬9989元 ⑵112年2月19日16時28分/2萬979元 不詳 13 被害人 蔡美雪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9日某時許致電蔡美雪,佯裝為銀行專員,謊稱需要配合匯款以便維護系統云云,致蔡美雪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⑴112年2月20日15時21分/4萬9987元 ⑵112年2月20日15時23分/4萬9988元 李月媚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20日15時27分至28分/合計10萬元(分2次提領) 黃智文/乙○○ 黃俊凱 112年2月20日提領左列款項完成後,黃俊凱在「COCO」群組內回報共收水149000元,嗣於同日19時50分許在新北市三重區慈愛公園交付款項給袁宇奎。 14 告訴人 陳柏霖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0日15時30分許以手機軟體蝦皮向陳柏霖謊稱需要使用指定網址之金流服務下標訂單云云,致陳柏霖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20日15時58分/4萬9833元(起訴書誤載為49983) 112年2月20日16時8分/4萬9000元 15 告訴人 林君臨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0日16時29分許致電林君臨,佯裝為網站車庫娛樂之客服人員,謊稱因林君臨之妹林君愛會員設定錯誤,需匯款取消云云,致林君臨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20日20時38分/2萬9987元 陳宥筑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20日20時48分至51分/合計5萬9000元(分3次提領,僅其中2萬9987元與左列告訴人有關) 黃智文/乙○○ 黃俊凱 黃俊凱在「COCO」群組內回報收水118000元,嗣於同日22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三重區168Parking停車場後側圍牆)交水給袁宇奎。 112年2月20日21時0分/2萬8985元 112年2月20日21時10分至48分/合計5萬9000元(分5次提領) 乙○○/黃智文 16 被害人 黃雪琦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0日20時23分許致電黃雪琦,佯裝為網路平台COCA客服人員,謊稱因會員設定錯誤需匯款取消云云,致黃雪琦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⑴112年2月20日21時1分/1萬123元 ⑵112年2月20日21時13分/3998元 17 告訴人 蘇卡菲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0日21時8分許致電蘇卡菲,佯裝為網路平台客服人員,謊稱因會員設定錯誤需匯款取消云云,致蘇卡菲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⑴112年2月20日21時46分/5123元 ⑵112年2月20日21時50分/1997元 18 告訴人 朱盈臻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0日20時許,在臉書社團上以暱稱「Louis Sung」對朱盈臻謊稱要購買商品,請朱盈臻配合在指定網址交易云云,致朱盈臻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20日21時6分/9萬9985元 潘子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20日21時25分至29分/合計9萬9000元(分5次提領) 黃智文/乙○○ 黃俊凱 黃俊凱在「COCO」群組中回報收水99000元,嗣於同日22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三重區168Parking停車場後側圍牆)交水給袁宇奎。 19 告訴人 白慧䕒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9日在臉書上對白慧䕒謊稱要購買其商品,惟需要轉換至蝦皮商城,並配合驗證程序云云,致白慧䕒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20日21時42分/4萬9985元 帳戶遭警示,未成功提領 預計由黃智文或乙○○提領 預計由黃俊凱收取 20 告訴人 王又玄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1日17時10分許致電王又玄,佯裝為電影院人員,謊稱因王又玄購買電影票之網路系統錯誤,需網路銀行輸入保密條款即帳號取消云云,致王又玄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21日17時47分/2萬9123元 陳有聲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21日18時0分/6萬元 乙○○/黃智文 黃俊凱(警方當場查扣6萬元現金) 21 被害人 張譯烜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1日17時16分許致電張譯烜,佯裝為車庫娛樂公司員工,謊稱公司系統遭駭客入侵致發生錯誤,需匯款取消云云,致張譯烜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21日17時49分/2萬4989元 22 告訴人 鄭又豪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1日17時2分許致電鄭又豪,佯裝為車庫娛樂公司員工,謊稱因鄭又豪購買電影票之網路系統發生問題,需匯款取消云云,致鄭又豪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21日17時57、59分/9988元、9987元 23 告訴人 曾宥彤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1日17時18分許致電曾宥彤,佯裝為車庫娛樂之客服人員,謊稱因系統錯誤需匯款取消云云,致曾宥彤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21日18時0分/1萬6051元 24 告訴人 邱上智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1日16時許致電邱上智,佯裝為鞋全家福客服人員,謊稱因會員設定錯誤需匯款取消云云,致邱上智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21日17時48分/9萬123元 張聖傑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21日17時48分至58分/合計15萬元(分4次提領,僅其中12萬112元與左列告訴人、被害人有關) 乙○○/黃智文 黃俊凱(警方當場查扣15萬元現金) 25 被害人 張斐雅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1日16時50分許致電張斐雅,佯裝為愛上新鮮電商業者,謊稱因會員設定錯誤需轉帳取消云云,致張斐雅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21日17時37分/2萬9989元 附表五: 編號 證據名稱 證據出處 被告等人供述 1 被告乙○○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 偵13372卷第23-27、230-233、343-344頁,偵16809卷一第98-100頁,偵35438卷第4-6、47-48頁,偵37202卷第11-16,偵42073卷第7-9頁,偵55706卷第4-7、76-77頁,偵61383卷第6-11、132-134頁 2 被告乙○○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 偵13372卷第244-245頁,金訴883卷一第213、241-249頁,金訴883卷二第126、378頁 3 被告黃俊凱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 偵13372卷第49-53、225-227、333-335頁,偵16809卷一第88-91頁,偵37202卷第17-20頁,偵42073卷第10-12頁,偵57007卷第3-5頁,偵61383卷第12-16、161-162頁 4 被告黃俊凱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 偵13372卷第248-249頁,金訴883卷一第218頁,金訴883卷二第220、282、404頁 5 被告盧心鵬於本院審理時之供述 金訴883卷二第404頁 6 被告李轅震於本院審理時之供述 金訴883卷二第404頁 7 被告黃智文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 偵13372卷第34-38、220-222、339-340頁,偵37202卷第6-10頁,偵42073卷第4-6頁,偵61383卷第17-20頁 8 被告黃智文於本院訊問時之供述 偵13372卷第251-252頁 9 被告袁宇奎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 偵16809卷一57-63、195-200、211、212頁 10 被告陳建佑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 偵33072卷第40至43、164-170頁 11 被告陳建佑於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時之供述 金訴883卷一第127-129、279-287頁 證人證述 12 證人即同案共犯林○政 偵57007卷第8-10頁 13 告訴人董永婕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57007卷第11-12頁 14 告訴人林佩儒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55706卷第10-12頁 15 被害人張維靜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55706卷第8-9頁 16 告訴人戊○○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5438卷第11-12頁 17 告訴人庚○○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5438卷第16-17頁 18 告訴人辛○○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5438卷第23頁 19 被害人己○○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5438卷第27、28頁 20 被害人丁○○○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5438卷第32頁 21 告訴人甲○○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5438卷第36-37頁 22 告訴人蘇慧珊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61383卷第60-61頁 23 告訴人陳嘉儀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61383卷第57-58頁 24 被害人詹博翔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61383卷第59頁 25 告訴人陳靖博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61383卷第53-56頁 26 告訴人張國浩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61383卷第52頁 27 告訴人郭芸芸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61383卷第50-51頁 28 告訴人周郁程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61383卷第47-49頁 29 告訴人鄭羽桐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61383卷第40-41頁 30 告訴人謝諭伶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61383卷第42頁 31 被害人黃麟媃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61383卷第38、39頁 32 告訴人吳育如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61383卷第62-63頁 33 告訴人陳品涵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61383卷第65-67頁 34 告訴人陳冠呈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61383卷第64頁 35 告訴人張芳慈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353頁 36 被害人蘇倍慶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7202卷第21-22頁 37 告訴人郭紋伶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7202卷第25頁 38 告訴人黃榮吉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7202卷第23-24頁 39 告訴人王郁婷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7202卷第26頁 40 被害人凃威宇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7202卷第27頁 41 告訴人王輿菱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359-360頁 42 告訴人洪詩媛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363頁 43 告訴人傅昭男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367頁 44 被害人周星宇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7202卷第28、29頁 45 告訴人陳柏豪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7202卷第30、31頁 46 告訴人林宜臻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7202卷第32-34頁 47 被害人蔡美雪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374頁 48 告訴人陳柏霖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389-391頁 49 告訴人林君臨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401-403頁 50 被害人黃雪琦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411-412頁 51 告訴人蘇卡菲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416-418頁 52 告訴人朱盈臻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427-429頁 53 告訴人白慧䕒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432、433頁 54 告訴人王又玄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437-438頁 55 被害人張譯烜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444、445頁 56 告訴人鄭又豪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448-449頁 57 告訴人曾宥彤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455、456頁 58 告訴人邱上智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458-459頁 59 被害人張斐雅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468、469頁 60 告訴人謝鳳藍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471-474頁 61 證人位宗武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金訴883卷二第200-212頁 非供述證據 62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乙○○) 偵13372卷第59-61頁 63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黃俊凱) 偵13372卷第63-65頁 64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盧心鵬_士林) 偵33072卷第25-27頁 65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盧心鵬_蘆洲) 偵33072卷第29-32頁 66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李轅震_礁溪) 偵16809卷一第34-36頁 67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李轅震_永和) 偵16809卷一第38-40頁 68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袁宇奎) 偵16809卷一第71-73頁 69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陳建佑) 偵33072卷第46-48頁 70 乙○○之手機內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 偵13372卷第118-127頁 71 被告黃俊凱之手機內對話紀錄擷圖 偵13372卷第149-218頁 72 本院勘驗盧心鵬扣案手機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金訴883卷二第31-38頁 73 本院勘驗李轅震扣案手機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金訴883卷二第19-30頁 74 被告黃智文之扣案手機內telegram「COCO」、「曰」等詐欺群組對話、帳號暱稱擷圖 偵13372卷第128-148頁 75 被告陳建佑手機內對話紀錄擷圖資料 偵33072卷第54-61頁 76 查獲現場照片 偵13372卷第201頁,偵16809卷一第82-87頁 77 111年12月日4監視錄影畫面 偵57007卷第22-24頁 78 112年2月2日監視錄影畫面 偵55766卷第14-17頁 79 112年2月3日監視錄影畫面 偵25438卷第8-10頁 80 112年2月9日監視錄影畫面 偵61383卷第21、148頁 81 112年2月10日監視錄影畫面 偵61383卷第23-24頁 82 112年2月14日監視錄影畫面 偵61383卷第25-27、148頁 83 112年2月18日監視錄影畫面 偵37202卷第80-84頁,偵42073卷第31-35頁,偵13372卷第398、399頁 84 112年2月19日監視錄影畫面 偵13372卷第348-350頁,偵16809卷一第78頁,偵37202卷第85-88頁 85 112年2月20日監視錄影畫面 偵37202卷第88-90頁,偵13372卷第372、398頁,偵16809卷一第78-80頁,偵61383卷第27-29、148頁 86 112年2月21日監視錄影畫面 偵13372卷第434、435頁 87 112年4月11日監視錄影畫面 偵33072卷第62-65頁 88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偵57007卷第15頁 8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55706卷第25、26頁 90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55706卷第18頁 91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金訴883卷二第44、45頁 9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 金訴883卷二第51-55頁 93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61383卷第92、92-1頁 94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61383卷第81頁 9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61383卷第145、146頁 96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61383卷第92-1頁 97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金訴883卷二第61-67頁 98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37202卷第40頁 99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37202卷第41頁 1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37202卷第44、45頁 101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37202卷第46頁 102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偵61383卷第69頁 10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偵61383卷第79頁 104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13372卷第273頁 105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13372卷第269頁 106 董永婕轉帳明細 偵57007卷第19頁 107 張維靜臉書對話紀錄、網路銀行轉帳明細 偵55706卷第30、31偵55706卷第32-34頁 108 林佩儒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元大銀行交易明細查詢 偵55706卷第42-46偵55706卷第38-40頁 109 陳冠呈對話紀錄及轉帳明細 偵61383卷第158頁 110 王又玄來電紀錄及交易明細截圖 偵13372卷第109頁 111 張譯烜來電紀錄及交易明細截圖 偵13372卷第86頁 112 鄭又豪交易明細、來電紀錄截圖、手機翻拍照片 偵13372卷第99-101頁 113 曾宥彤交易明細及來電紀錄翻拍照片 偵13372卷第79頁 114 張斐雅ATM交易紀錄、來電紀錄擷圖 偵13372卷第116-117頁 115 謝鳳藍存摺影本、專任委託貸款契約書及現金收款收據 偵33072卷第114-118頁 116 盧心鵬與位宗武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金訴883卷一第309-337頁 117 盧心鵬與位宗武手寫買賣虛擬貨幣契約書翻拍照片 金訴883卷一第339頁 118 盧心鵬提出虛擬貨幣交易紀錄翻拍照片 金訴883卷一第341頁 附表六:應予沒收之扣案物 編號 扣押物/單位 所有人/持有人 出處 1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提款卡1張 乙○○ 偵13372卷第61頁 2 IPHONE 8手機1支 乙○○ 偵13372卷第61頁 3 讀卡機1個 黃俊凱 偵13372卷第65頁 4 數字鍵盤1個 黃俊凱 偵13372卷第65頁 5 開關集線器1個 黃俊凱 偵13372卷第65頁 6 平板電腦1台 黃俊凱 偵13372卷第65頁 7 自然人憑證6張 黃俊凱 偵13372卷第65頁 8 TP-LINK網路分享器1台 黃俊凱 偵13372卷第65頁 9 身分證2張 黃俊凱 偵13372卷第65頁 10 健保卡1張 黃俊凱 偵13372卷第65頁 11 OPPO RENO 8手機1支 黃俊凱 偵13372卷第65頁 12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張 黃俊凱 偵13372卷第66頁 13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張 黃俊凱 偵13372卷第66頁 14 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張 黃俊凱 偵13372卷第66頁 15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張 黃俊凱 偵13372卷第66頁 16 上海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張 黃俊凱 偵13372卷第66頁 17 樂天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張 黃俊凱 偵13372卷第66頁 18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張 黃俊凱 偵13372卷第66頁 19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張 黃俊凱 偵13372卷第66頁 20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張 黃俊凱 偵13372卷第66頁 21 玉山銀行金融卡(帳號不明)1張 黃俊凱 偵13372卷第66頁 22 HUAWEI手機1支 李轅震 偵16809卷一第36頁 23 SAMSUNG手機1支 李轅震 偵16809卷一第36頁 24 VIVO V25手機1支 盧心鵬 偵33072卷第27頁 25 新臺幣6萬元 乙○○ 偵13372卷第61頁 26 新臺幣14萬9000元 黃俊凱 偵13372卷第66頁 27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1萬7984元 秦文彬(帳戶所有人) 偵61383卷第81、82頁 2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4萬9985元 潘子洋(帳戶所有人) 偵61383卷第79頁 29 新臺幣2萬3502元 盧心鵬 偵33072卷第32頁(7萬3400元中的2萬3502元) 附表七:不予宣告沒收之扣案物 編號 扣押物 所有人/持有人 出處 1 毒品吸食器1組 黃俊凱 偵13372卷第65頁 2 存款憑證16張 李轅震 偵16809卷一第40頁 3 汽車買賣合約書1張 李轅震 偵16809卷一第40頁 4 汽車買賣估價單1張 盧心鵬 偵33072卷第32頁 5 新臺幣4萬9898元 盧心鵬 偵33072卷第32頁(7萬3400元中的4萬9898元)

2024-11-14

PCDM-112-金訴-1025-2024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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