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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4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侯信逸律師 吳禹萳律師 債 務 人 潘慧香 陳錦泉 一、債務人潘慧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0,089元,及自民國11 3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陳錦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2,818元,及自民國11 3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三、債務人潘慧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5,820元,及自民國11 3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陳錦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5,820元,及自民國11 3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94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七、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2-07

PTDV-114-司促-264-20250207-2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侯信逸律師 吳禹萳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潘慧香、陳錦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潘慧香、陳錦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 省略) 三、請提出坐落屏東縣○○市○○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 記謄本(資料請勿遮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1-17

PTDV-114-司促-264-2025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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