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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侯信逸律師 吳禹萳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潘慧香、陳錦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潘慧香、陳錦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 省略) 三、請提出坐落屏東縣○○市○○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 記謄本(資料請勿遮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