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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06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潘氏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肆佰捌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潘氏理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06日止累計31,482元正未給付, 其中29,854元為消費款;1,128元為循環利息;50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106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854元 潘氏理 自民國113年10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2024-10-30

PCDV-113-司促-31062-20241030-1

司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9682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潘氏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 請人新臺幣柒萬伍仟捌佰壹拾陸元,其中之新臺幣陸仟參佰壹拾 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1月10 日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75,816元,付 款地在臺北市,利息自到期日起按年息16%計算,免除作成 拒絕證書,到期日113年9月10日,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僅支付 其中部分外,其餘6,318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 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約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 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2024-10-23

TPDV-113-司票-29682-2024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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