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7號
原 告 潘秀玉
訴訟代理人 許照生律師
被 告 潘雅惠
潘秀英
普蕊特珊蘭(PHUREERT SAENGJAN)
潘港龍
潘秀雲
潘王文花
潘健民
潘慧苹
潘世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據公同共有物價值以及原告的應繼分比例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2萬7,261元【327,132×1/12=27,261】,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及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家事庭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簡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