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原訴字第37號
原 告 陳恩祺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
被 告 秦嘉君
王婷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清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伊與被告秦嘉君於民國112年8月13日結婚,婚後共同居住於
花蓮縣○○鄉○○○街000號,復搬遷至花蓮市○○路000巷0號0樓
租屋居住(下稱系爭租屋處),於113年2月18日育有未成年
子女秦○勛。秦嘉君任職於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縣指揮部,
被告王婷諼則於陸軍○○防衛指揮部○○○營區工作,被告2人為
軍中同事,均明知對方係有配偶之人。
㈡約於113年4月初,伊每欲返回系爭租屋處,即遭秦嘉君阻擋
,伊雖感疑惑但未多想,直至見聞王婷諼在系爭租屋處張貼
IG限時動態(動態內出現桌子係伊親手布置),始發現被告2
人有侵害伊配偶權之情事,其後秦嘉君就一再要求伊辦理離
婚,此有伊與秦嘉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通話紀錄可稽。
又秦嘉君於同年4月3日即有用伊所有車輛載王婷諼外出,同
年月4日秦嘉君傳送照片給伊,內容就是王婷諼之子手握王
婷諼車輛之鑰匙,同年5月6日秦嘉君即將伊放置於租屋處物
品,以垃圾袋打包丟置於一樓大門口外;嗣於6月中,伊再
發現被告2人同居於系爭租屋處,出雙入對,以王婷諼所有
車牌號碼000-0000汽車出外同行,晚上約8時至10時,秦嘉
君有陪同王婷諼回壽豐娘家、有一同返回系爭租屋處,或替
王婷諼看顧其子女,或一同駕車出行,孤男寡女同時搭載一
輛車,毫不避諱於公開場所牽手、相擁。
㈢被告所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破壞伊婚姻關
係之幸福圓滿,故意不法侵害伊之配偶權且情節重大,致伊
受有精神上之痛苦,秦嘉君已許久未與伊同住,未探視交往
未成年子女,也未給付扶養費用,反一再騷擾伊要求離婚,
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精神
慰撫金新臺幣(下同)80萬元等語。
㈣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秦嘉君部分:伊認識王婷諼之伴侶黃○讓,王婷諼、黃○讓、
甚至伊部隊長官均知悉伊與原告因婚姻不睦已論及離婚中,
秦○勛出生不久後,伊與原告即因與對方家庭成員彼此之間
相處問題發生爭執,原告並向伊提出離婚條件。嗣雙方協議
先由原告暫時攜帶未成年子女返回原告於瑞穗之娘家居住一
段時間,彼此冷靜一下;原告攜同未成年子女秦○勛返回瑞
穗娘家居住後,與伊仍無法達成共識,遂向伊要求要前往○○
路搬回個人物品。當天原告與其表姊和弟弟共同至系爭租屋
處打包,伊協助打包原告物品後將部分原告物品從三樓拿到
一樓讓原告取回;伊與王婷諼並無在公開場合牽手、相擁或
其他逾越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交往;原告與伊2人婚前分
別出資共同購買之汽車登記在原告名下,嗣原告遷回瑞穗娘
家居住後,亦將該車駛回,伊因辦理招募業務時常有駕車公
出之需要,營區僅提供燃料費補助而未提供公務車,故伊轉
而向王婷諼借車。
㈡王婷諼部分:知悉秦嘉君與原告婚姻不睦正論及離婚當中,
秦嘉君亦認識伊之伴侶黃○讓。三人時常會相約一起吃飯聊
天。伊與秦嘉君之胞弟尤○‧都○黝為高中同學。因工作關係
認識秦嘉君之後,有時候如果有東西要拿給尤○‧都○黝,會
直接請秦嘉君轉交。
㈢原告主張被告2人有逾越一般男女分際之交往等情,雖提出原
證2光碟內之各影片檔為證,然均不足以證明其主張,茲分
述如下:
⒈資料夾「○○路」:當天秦嘉君邀請王婷諼與王婷諼之前夫黃○
讓至秦嘉君租屋處飲酒,原告提出之影像畫面基於某些原因
並未拍到黃○讓。
⒉資料夾「陪同女方回娘家」:當時秦嘉君原本駕駛之車輛已
由原告開回瑞穗,故秦嘉君向王婷諼借用車輛使用,另影像
中秦嘉君與王婷諼是要去幫秦嘉君的弟弟尤○‧都○黝購買
寵物用品。
㈣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免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項規定,於
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
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
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
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
有明文。故主張有侵權行為事實之人,應就侵權行為之成立
負舉證責任。
㈡經查,原告主張被告2人之侵權行為,前經國防部全民防衛動
員署後備指揮部進行查證,認被告秦嘉君營外言行不檢違責
部分,經查屬實,另疑涉婚外情部分,囿於行政調查權責受
限,尚無具體實證,建議檢舉人另循合法管道適處,此有○○
縣後備指揮部113年8月27日後○○部字第1130007199函附之查
證報告可稽(下稱系爭查證報告,卷322頁),是被告2人是
否確有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行為,已非無疑;次查,原告雖提
出原證2光碟內之各影片檔為證,然經本院當庭勘驗影片檔
案,均無被告2人親密牽手相依、親暱接吻擁抱、深夜與無
正當理由單獨共處一室等情節,至多僅有「秦嘉君與王婷諼
併肩行走於巷道( ○○路000巷)」、「秦嘉君向王婷諼腹部方
向伸手,王婷諼往後退幾步」、「秦嘉君伸手拉住王婷諼手
肘,王婷諼甩手甩開秦嘉君手」、「秦嘉君退到路旁,隨後
跟上王婷諼,並拉住○○○○路○○○○0 ○○路000巷0號) 走入」等
畫面,此有勘驗筆錄可按(卷314至315頁),參以系爭查證
報告中,王婷諼前夫黃○讓之電訪紀錄記載:「我與我老婆
於5月份時,純粹因兩人相處因素有些看法上的問題而離婚
,不過還是共同住在一起也一起扶養小孩,她放假跟我幾乎
都同進同出,而且包含秦嘉君這個人的事情也都有跟我講。
那天情況就是我跟我老婆就是王小姐,去秦嘉君他的住處餐
敘,過程中發生了一些小口角,於是她就生氣跑出去,可是
礙於還有兩個小孩子要照顧,所以我就請秦嘉君幫我去勸勸
她,順便看一下她,也怕她發生狀況,後來她就有回來嘉君
樓上住處了,之後餐敘結束,也就跟我老婆及小孩一起離開
了」(卷347頁),是秦嘉君雖有向王婷諼伸手之行為,應
認僅係秦嘉君幫黃○讓勸王婷諼返回餐敘之行為,揆諸王婷
諼雖與前夫離婚,然兩人還是共同住在一起也一起扶養小孩
,王婷諼放假與其前夫幾乎都同進同出等節,若王婷諼前夫
知曉王婷諼隱瞞伊與秦嘉君有逾越一般男女分際之交往,王
婷諼之前夫實無維護偏坦王婷諼與秦嘉君之理由與動機,益
徵影片拍攝時,王婷諼前夫亦與被告2人共同在系爭租屋處
餐敘,自非與其他異性無正當理由單獨共處一室;再查,原
告雖提出王婷諼於社群軟體IG限時動態拍攝系爭租屋處內擺
設(第19頁)、秦嘉君傳給原告王婷諼之子手握王婷諼車鑰
匙之照片(第73、75頁)等證據,然均不足以推認被告2人
有單獨共處一室之情事,遑論有何親密牽手相依、親暱接吻
擁抱等逾越一般男女分際之行為。
四、綜上所述,原告所舉證據不能證明被告2人有逾越男女分際
之行止而侵害原告配偶權且情節重大之行為,從而,原告依
侵權行為,請求被告連帶給付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原告請求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據,應
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
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可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莊鈞安
HLDV-113-原訴-37-20241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