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5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宗訓
黃弘宸
吳澄程
徐俊凱
劉宏亮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
732號、第6337號、第104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王宗訓、黃弘宸、吳澄程、徐俊凱、劉宏亮被訴部分,由受
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
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
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
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王宗訓、黃弘宸、吳澄程、徐俊凱、劉宏亮(下稱
被告5人)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王宗訓、黃弘宸
、徐俊凱、劉宏亮均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及被告吳
澄程具狀表示就本案犯行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等自白及現
存證據,已足認定犯罪,依上開規定,裁定本件就被告5人
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莊維澤
法 官 陳薇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KSDM-111-訴-654-202503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