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00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淑端即王國隆之繼承人
王彥仁即王國隆之繼承人
王進吉即王國隆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國隆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13,575元,及其中新臺幣11,847元部分,自民國
112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75計算
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王國隆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PTDV-113-司促-11009-20241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