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王耀星律師即王文永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王文永(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民國109年4月27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
南市○○區○○里0鄰○○○000號之1)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
被繼承人王文永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
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
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王文永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王文永於民國109年4月27日死
亡,聲請人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3980號裁定選任為遺
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被繼
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繼承人為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
前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件為證。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
核閱無誤,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准對被繼
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TNDV-113-司家催-102-20241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