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025號
原 告 王O福
法定代理人 王O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敬家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TPEV-113-北補-3025-202411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