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瞿晴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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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85號 抗 告 人 瞿晴薇 相 對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 日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510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執票人向本票發 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 5條第1項、第12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上開法 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 事件程序,法院僅就形式上審查是否准許強制執行,此項裁 定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 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 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裁判意旨 參照。是以,法院辦理本票執票人聲請裁定准許向本票發票 人強制執行事件,僅審查本票形式上要件是否具備,無庸亦 無從審究本票原因關係債權是否存在之實體事項。 二、本件相對人於原審主張:其執有抗告人所簽發如原裁定所示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61萬元之本票 1紙(下稱系爭本票),其中35萬8,722元屆期提示後未獲付 款,爰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並 據其於原審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本票為證,經原審審核後 認為系爭本票之票據債務確已屆期,相對人得對發票人即抗 告人行使追索權,而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三、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未提出任何計算單據,抗告人對金額 有疑義,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四、經查:相對人於原審所提出之系爭本票,已具備本票應記載 事項,而屬有效之本票,且已屆到期日,抗告人依法應給付 全數票款,相對人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原審據以准許, 於法核無不合。抗告人主張其對金額有疑義一節,核屬對債 權存否等實體事項之抗辯,依前開說明,應另以訴訟程序解 決,要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從而,抗告人以前開情詞 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2025-03-28

SLDV-114-抗-85-20250328-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63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瞿晴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壹拾參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伍仟零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2025-03-06

TNDV-114-司促-3630-20250306-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38號 抗 告 人 瞿晴薇 相 對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本 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534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又執票人向本票 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 第5條第1項、第12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票 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 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 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 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 ,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 二、本件相對人主張:伊執有抗告人於民國111年6月6日簽發面 額新臺幣(下同)30萬元、到期日為113年6月8日,並免除 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乙紙(下稱系爭本票),經伊屆期提示, 尚有票款本金19萬7,525元,及自113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未獲清償,爰依法聲請裁 定就系爭本票其中19萬7,525元,及自113年6月9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等情 ,已據其提出系爭本票為證,系爭本票已具備本票應記載事 項,合於票據法第120條規定,並已屆到期日,故從形式上 觀之,係屬有效之本票,原裁定依相對人之聲請,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經核並無不合。 三、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主張系爭本票債權未獲受償金額為19 萬7,525元,惟該金額計算方式與伊認知有異等語。惟查, 抗告人所稱系爭本票債權尚未清償金額計算方式有異,致雙 方認知系爭本票債權金額有異,抗告人係就系爭本票債權金 額有爭執,乃屬實體上之爭執,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自應由 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 究,本院仍應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從而,抗告人執前詞 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2025-01-23

SLDV-114-抗-38-20250123-1

重附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鄭倚玫 被 告 瞿晴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9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潘明彥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冠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2025-01-22

TNDM-113-重附民-28-20250122-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90號                    113年度訴字第6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瞿晴薇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15285號、113年度偵字第16792號)、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 第20266號)、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32775號),被告於準 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 並聽取被告、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戊○○犯如附表七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所示之刑。有期徒刑不 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 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至3、13「應沒收之印文」欄所示偽造之印文 、如附表五編號6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四所示 金額之收據上偽造之「泰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各壹枚 ,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陸拾壹萬捌仟玖佰貳拾肆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戊○○與不知情之瞿嘉慧(所涉詐欺等部分,經檢察官為不起 訴處分)為姊妹,戊○○與不知情之黃嘉元(所涉詐欺等部分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為夫妻,瞿嘉慧、辰○○分別擔任 址設臺南市○○區○○○街000號「麥味登台南陽光二店直營店」 之店長、員工,戊○○經由瞿嘉慧之介紹而結識辰○○,戊○○為 呂旻真指導學生之家長。戊○○竟分別實施下列行為:  ㈠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準私文 書之犯意,自民國109年2月27日某時起,在址設臺南市○○區 ○○○街000號之「老四川巴蜀麻辣燙臺南安平店」等處,以當 面及傳送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訊息等方式,向辰○○及 利用辰○○輾轉向附表一編號2至15之人佯稱:戊○○認識「中 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航公司)員工「黃馨儀」, 可協助透過「黃馨儀」以低價購買華航公司機票或旅遊相關 票券等語,並以LINE傳送其偽造之核屬準私文書之華航公司 虛假購票證明擷圖數張、華航公司虛假機票優惠廣告擷圖數 張給辰○○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華航公司對於員工身分管理 、機票或旅遊相關票券管理之正確性,並以此方式對附表一 編號1至15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於 附表一編號1至15所示時間,交付附表一編號1至15所示金額 之款項給戊○○,然均未取得機票或相關旅遊票券。    ㈡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準私 文書之犯意,自108年10月間某時起,以當面及傳送LINE訊 息等方式,向呂旻真及利用呂旻真向蔡淑芬、龔愛琳佯稱: 戊○○之父親為高雄航空站高階主管,可協助以低價購買機票 或旅遊相關票券等語,並以LINE傳送其偽造核屬準私文書如 附表二所示之「華航公司」、「高雄國際航空站」、「AIR NEW ZEALAND」(下稱紐西蘭航空)、「可樂旅遊」等之虛 假購(退)票證明擷圖或虛假機票優惠廣告擷圖數張給呂旻 真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華航公司」、「高雄國際航空站 」、「紐西蘭航空」、「可樂旅遊」等對於機票或旅遊相關 票券管理之正確性,並以此方式對呂旻真、蔡淑芬及龔愛琳 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6至18所 示時間,交付附表一編號16至18所示金額之款項給戊○○,然 均未取得機票或相關旅遊票券。  ㈢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自109年 12月16日某時起,在臺南市某處,以當面及傳送LINE訊息等 方式,接續向辰○○佯稱:戊○○認識房屋仲介「洪鈺惠」,可 協助辰○○透過「洪鈺惠」下標投資預售屋紅單而獲利,投資 款項統一交付戊○○轉交給「洪鈺惠」等語,並邀請辰○○加入 LINE群組「台南新屋投資」(成員包含辰○○【LINE暱稱「鄭 小倚」】、戊○○【LINE暱稱「戊○○」】、戊○○一人分飾多角 而持用之LINE暱稱「洪鈺惠」、「Jack」、「紫翎」、「艾 琳」及「王思涵」),復持用LINE暱稱「洪鈺惠」在LINE群 組「台南新屋投資」發布預售屋紅單投資訊息,再持用LINE 暱稱「Jack」、「紫翎」、「艾琳」及「王思涵」分別表示 下標,藉此營造LINE群組「台南新屋投資」成員下標投資預 售屋紅單熱絡之假象,以此方式對辰○○施用詐術,致辰○○因 此陷於錯誤,於附表三編號1至32所示時間,以附表三編號1 至32所示方式,交付附表三編號1至32所示金額之款項給戊○ ○,戊○○繼而交付附表三編號1至32所示金額之簽收單各1份 給辰○○,造成辰○○受有附表三編號1至32所示金額之損害。 戊○○又承前揭詐欺取財之接續犯意,於110年5月24日某時, 在臺南市某處,以傳送LINE訊息之方式,向辰○○佯稱「洪鈺 惠」捲款潛逃,需委任址設臺南市○○區○○路0號之「正暘法 律事務所」向法院聲請對「洪鈺惠」假扣押,辰○○應分擔假 扣押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1,000元、律師委任費用7,68 1元等語,以此方式對辰○○施用詐術,致辰○○陷於錯誤,分 別於附表三編號33、34所示時間,以附表三編號33、34所示 方式,交付附表三編號33、34所示金額之款項給戊○○。戊○○ 復承前揭詐欺取財之接續犯意,於111年7月13日某時,在臺 南市某處,向辰○○訛稱願意對「洪鈺惠」捲款潛逃乙事負責 ,同意向辰○○購買辰○○對「洪鈺惠」之附表三編號1至32所 示金額之債權,並與辰○○簽訂債權買賣契約,以掩飾其前開 謊言。  ㈣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 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邀約辰○○、不知情之瞿嘉慧, 於110年10月13日某時,一同至臺南市安平區國平北路之「 水星光建案」銷售中心賞屋,並自該時起,以當面及傳送LI NE訊息等方式,接續向辰○○佯稱:戊○○認識址設高雄市○○區 ○○路000號20樓「泰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嘉 公司)高階主管「邱瑾瑜」,可協助辰○○透過「邱瑾瑜」以 低於市價5折之價格購買「水星光建案」預售屋B6之11、B6 之12,購屋款項(包含訂金、裝潢等相關費用)統一交給戊 ○○轉交給「邱瑾瑜」等語,並將辰○○加入LINE群組「神啊~ 救救錢包」聯繫購屋事宜;復持用LINE暱稱「泰嘉高雄管理 部」(以附表五編號6所示平板電腦綁定行動電話門號00000 00000號)、「瑾瑜(宥霖)」(以附表五編號7所示行動電 話綁定戊○○名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高雄總公 司---邱瑾瑜」(以附表五編號8所示行動電話綁定不知情之 瞿嘉慧名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分飾多角,佯裝為 泰嘉公司、「邱瑾瑜」,向辰○○佯稱:辰○○需陸續繳交「水 星光建案」預售屋B6之11、B6之12之購屋款項(包含訂金、 裝潢等相關費用)等語;另持用戊○○名下行動電話門號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不知情之瞿嘉慧名下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不知情之黃嘉元名下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分飾多角,設定隱藏號碼致 電辰○○,持變聲器1個佯裝為「代書」、「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客服專員」,向辰○○佯稱:辰○○應盡速繳交「水星光建案 」預售屋B6之11、B6之12之購屋款項(包含訂金、裝潢等相 關費用);又偽造核屬私文書之虛偽「泰嘉開發水星光2021 預售屋買賣合約書」(蓋有「泰嘉公司」印文、泰嘉公司負 責人「甲○○之印文各1枚)2本、核屬私文書之虛偽「預售屋 買賣契約書」(蓋有「泰嘉公司」印文、泰嘉公司負責人「 甲○○」之印文各1枚)1份、核屬公文書之虛偽「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公證處公證書」1份,交給不知情之瞿嘉慧轉交辰○○ 而行使之,以前揭方式對辰○○施用詐術,致辰○○陷於錯誤, 分別於附表四所示時間,以附表四所示方式,交付附表四所 示金額給戊○○,戊○○繼而交付其偽造之核屬私文書之附表四 所示金額之虛偽收據(均蓋有「泰嘉公司」印文1枚)各1份 給辰○○而行使之,造成辰○○受有附表四所示金額之損害,且 足生損害於泰嘉公司對於員工身分、文件管理、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對於公證書管理之正確性。戊○○復承續前揭詐欺取財 、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13年5月20日13時33分許,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址設高雄市○○區○○ ○路000號之「鹽埕郵局」,冒用泰嘉公司負責人甲○○之名義 ,寄送其偽造之虛偽存證信函1份(寄件編號:00000000000 000000000,寄件人欄位蓋有「甲○○」印文1枚)給辰○○而行 使之,足生損害於甲○○。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檢 察官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被告戊○○犯罪事實㈡ 所示犯行,與本案具有一人犯數罪之關係,係同法第7條第1 款規定所指與本案相牽連之案件,自得追加起訴。 三、證據名稱:詳如附表六所示。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犯罪事實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欺取財罪、刑法第220條、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 私文書罪;就犯罪事實㈢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欺取財罪;就犯罪事實㈣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 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被告就附表一編 號2至15、17至18所示犯行,係分別利用不知情之辰○○、呂 旻真遂行其犯行,為間接正犯。被告偽造印文之行為,為偽 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被告偽造私文書、偽造準私文書、偽 造公文書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 論罪。  ㈡被告就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1、2、3、5、8、12、15、犯 罪事實㈡之附表一編號16至18、犯罪事實㈢、㈣所示犯行,各 係基於單一之犯意,並於密切接近之時間、相同之地點實施 ,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 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 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各應論以接續犯之 一罪。  ㈢被告如犯罪事實㈠、㈡所示各次犯行,所犯詐欺取財及行使偽 造準私文書之行為均部分重合,均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 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 文書罪處斷。被告如犯罪事實㈣所示犯行,所犯詐欺取財、 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公文書之行為亦部分重合,屬一 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 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  ㈣被告本案犯行【犯罪事實㈠即附表一編號1至15共15次、犯罪 事實㈡即附表一編號16至18共3次、犯罪事實㈢為1次、犯罪事 實㈣為1次】,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起訴書 、追加起訴書就犯罪事實㈠、㈡部分認為僅各成立一罪,容有 誤會,此部分業經蒞庭檢察官當庭更正(本院113訴490卷第 211頁),併予說明。  ㈤檢察官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與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相同, 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得財物, 恣意以上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私文書、公文書等方式詐騙 辰○○等人,不僅漠視他人之財產權,亦危及社會交易秩序, 所為實屬不該。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已賠償蔡淑芬及 龔愛琳完畢,且與呂旻真成立調解,已依約分期賠償呂旻真 共39,000元,經呂旻真於偵查中陳述在卷(偵6卷第67至68 頁),並有本院調解筆錄、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附卷可考( 本院113訴619卷第41至42、127頁),被告另已賠償辰○○150 ,000元(本院113訴490卷第211頁),然迄未與其餘告訴人 、被害人成立調解或賠償損害。復斟酌被告之品行(見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 生之危害。兼衡被告於本院自陳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已婚 ,育有2個未成年小孩,從事網拍,收入不穩定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附表七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 得易科罰金部分之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 惕。 五、沒收:    ㈠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次按偽造之文書,既已交付於被害 人收受,則該物非屬被告所有,除該偽造文書上偽造之印文 、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予以沒收外,依(修正前)刑法 第38條第3項之規定,即不得再就該文書諭知沒收(最高法 院89年度台上字375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扣案附表五 編號1至3、13「應沒收之印文」欄所示偽造之印文、未扣案 附表四所示金額之收據上偽造之「泰嘉公司」印文各1枚,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均宣告沒收。 至於被告偽造之已扣案附表五編號1至3、13所示文書、未扣 案附表四所示金額之收據,因已交付辰○○收受,非屬被告所 有,爰不予宣告沒收。 ㈡扣案附表五編號6至11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犯本案所用 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 ㈢被告犯罪所用之變聲器1個,雖經起訴書聲請宣告沒收及追徵 ,惟該變聲器並未扣案,無證據足認尚存在,且非違禁物, 宣告沒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 定,不予宣告沒收。至於其餘扣案物,無證據足認係被告所 有,供犯本案所用之物,且非屬違禁物,無庸諭知沒收,併 予敘明。 ㈣被告本案犯罪所得合計9,011,113元,而被告已賠償辰○○150, 000元、呂旻真39,000元、蔡淑芬106,734元、龔愛琳96,455 元,業如前述,上開款項應予扣除,其餘之8,618,924元, 未經扣案或發還,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 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怡萱提起公訴、移送併辦,檢察官蔡旻諺追加起 訴,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冠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民國/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購買標的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備註 1 辰○○ (提告) ①大阪機票4張 ②旅遊地鐵2日票券1張 ③大阪機票2張、沖繩機票4張 ④旅遊門票及地鐵票券1張 ⑤東京機票4張 ⑥東京機票3張 ⑦東京機票2張 ⑧東京機票2張 ⑨東京機票1張 ⑩東京機票2張 ⑪東京機票3張 ⑫澳門機票10張 ⑬東京機票2張 ⑭澳門機票10張 ⑮機票投資 ⑯東京機票3張 ⑰大阪機票1張 ⑱夏威夷機票1張 ⑲寒暑假機票價差 ⑳環球影城快速通關票券9張 ①109年3月1日 ②109年3月2日 ③109年3月5日 ④109年3月22日 ⑤109年8月7日 ⑥109年9月7日 ⑦109年9月8日 ⑧109年9月8日 ⑨109年9月9日 ⑩109年9月13日 ⑪109年9月14日 ⑫109年9月15日 ⑬109年9月15日 ⑭109年9月19日 ⑮109年9月21日 ⑯109年10月24日 ⑰109年10月26日 ⑱109年11月10日 ⑲109年11月18日 ⑳112年10月17日 ①57,996元 ②1,000元 ③44,246元 ④3,198元 ⑤40,000元 ⑥27,840元 ⑦18,580元 ⑧18,580元 ⑨9,290元 ⑩18,580元 ⑪27,870元 ⑫39,990元 ⑬18,580元 ⑭39,990元 ⑮7,000元 ⑯29,997元 ⑰13,999元 ⑱15,000元 ⑲5,000元 ⑳17,550元 戊○○名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帳戶) 沖繩機票2張 109年3月6日 7,174元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不詳友人交款給辰○○後,辰○○再匯款給戊○○。 沖繩機票16張 109年3月11日 57,392元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不詳友人交款給辰○○後,辰○○再匯款給戊○○。 沖繩機票2張 109年3月12日 7,174元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不詳友人交款給辰○○後,辰○○再匯款給戊○○。 大阪機票1張 109年5月31日 13,999元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不詳友人交款給辰○○後,辰○○再匯款給戊○○。 地鐵票券 109年9月7日 2,500元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不詳友人交款給辰○○後,辰○○再匯款給戊○○。 北海道機票 109年10月26日 13,400元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不詳友人交款給辰○○後,辰○○再匯款給戊○○。 沖繩機票4張 109年11月4日 15,132元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不詳友人交款給辰○○後,辰○○再匯款給戊○○。 大阪機票2張 109年11月9日 20,000元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不詳友人交款給辰○○後,辰○○再匯款給戊○○。 沖繩機票2張 109年11月9日 12,824元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不詳友人交款給辰○○後,辰○○再匯款給戊○○。 合計:603,881元 2 壬○○ ①沖繩機票8張 ②沖繩機票8張 ③韓國、沖繩機票4張 ④韓國機票4張 ⑤韓國機票6張 ⑥韓國機票6張 ①109年3月8日 ②109年3月8日 ③109年3月9日 ④109年3月10日 ⑤109年3月13日 ⑥109年3月13日 ①28,696元 ②28,696元 ③21,572元 ④28,796元 ⑤31,996元 ⑥31,996元 合計:171,752元 ①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②辰○○名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辰○○名下中信帳戶) ③辰○○名下中信帳戶 ④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⑤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⑥辰○○名下中信帳戶 ①壬○○交款給辰○○後,辰○○再匯款給戊○○。 ②壬○○匯款給辰○○後,辰○○再轉交給戊○○。 ③壬○○匯款給辰○○後,辰○○再轉交給戊○○。 ④壬○○匯款給辰○○後,辰○○再轉交給戊○○。 ⑤壬○○交款給辰○○後,辰○○再匯款給戊○○。 ⑥壬○○匯款給辰○○後,辰○○再轉交給戊○○。 3 子○○ ①東京、大阪機票加酒店打包預定共32張(與己○○共同) ②東京機票8張(與庚○○共同) ③沖繩機票16張 ④韓國機票2張 ⑤寒暑假機票價差 ⑥大阪機票4張 ⑦大阪機票1張 ⑧旅遊振興票券49張 ⑨沖繩機票8張 ⑩環球影城快速通關票券1張 ⑪環球影城快速通關票券8張(含手環) ①109年3月9日 ②109年3月9日 ③109年3月11日 ④109年4月21日 ⑤109年4月21日 ⑥109年6月24日 ⑦109年7月1日 ⑧109年7月4日 ⑨109年8月7日 ⑩111年10月27日 ⑪112年10月28日 ①320,477元 ②100,000元 ③35,870元 ④15,998元 ⑤16,000元 ⑥55,996元 ⑦13,999元 ⑧58,800元 ⑨39,992元 ⑩20,000元 ⑪20,000元 合計:697,132元 ①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②辰○○名下中信帳戶 ③辰○○名下中信帳戶 ④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⑤辰○○名下中信帳戶 ⑥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⑦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⑧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⑨辰○○名下中信帳戶 ⑩辰○○名下中信帳戶 ⑪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①子○○、己○○交款給辰○○後,辰○○再匯款給戊○○。 ②庚○○交款給子○○,子○○連同自己之款項匯款給辰○○後,辰○○再轉交給戊○○。 ③子○○交款給壬○○後,匯款給辰○○,辰○○再轉交戊○○。 ④子○○交款給辰○○後,辰○○再匯款給戊○○。 ⑤子○○交款給辰○○後,辰○○再匯款給戊○○。 ⑥子○○交款給壬○○後,壬○○之配偶陳俊諺匯款給戊○○。 ⑦子○○之子劉祐廷匯款給戊○○。 ⑧子○○交款給壬○○後,壬○○之配偶陳俊諺匯款給戊○○。 ⑨子○○交款給壬○○匯款給辰○○後,辰○○再轉交給戊○○。 ⑩子○○之配偶劉昱德匯款給辰○○後,辰○○再轉交戊○○。 ⑪子○○交款給辰○○後,辰○○再匯款給戊○○。 4 己○○ 東京機票8張 109年3月9日 156,489元 辰○○名下中信帳戶 己○○匯款給辰○○後,辰○○再轉交給戊○○。 5 癸○○ ①大阪機票2張 ②大阪機票2張 ①109年3月12日 ②109年3月12日 ①25,998元 ②25,998元 合計:51,996元 ①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②辰○○名下中信帳戶 ①癸○○交款給辰○○後,辰○○再匯款給戊○○。 ②癸○○匯款給辰○○後,辰○○再轉交戊○○。 6 丙○○ 大阪機票2張 109年4月1日 28,000元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丙○○交款給辰○○後,辰○○再匯款給戊○○。 7 乙○○ 大阪機票1張 109年4月11日 13,999元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乙○○交款給辰○○後,辰○○再匯款給戊○○。 8 丑○○ ①大阪機票2張 ②大阪機票2張 ③大阪機票2張 ④大阪機票2張 ⑤大阪機票2張 ⑥大阪機票2張 ⑦大阪機票2張 ①109年4月13日 ②109年5月13日 ③109年6月9日 ④109年7月7日 ⑤109年8月5日 ⑥109年9月7日 ⑦111年10月31日 ①2,500元 ②6,000元 ③6,000元 ④8,400元 ⑤6,000元 ⑥1,499元 ⑦5,000元 合計:35,399元 ①辰○○名下中信帳戶 ②辰○○名下中信帳戶 ③辰○○名下中信帳戶 ④辰○○名下中信帳戶 ⑤辰○○名下中信帳戶 ⑥辰○○名下中信帳戶 ⑦辰○○持用之LINE PAY MONEY ①丑○○匯款給辰○○後,辰○○再交款給戊○○。 ②丑○○匯款給辰○○後,辰○○再交款給戊○○。 ③丑○○匯款給辰○○後,辰○○再交款給戊○○。 ④丑○○匯款給辰○○後,辰○○再交款給戊○○。 ⑤丑○○匯款給辰○○後,辰○○再交款給戊○○。 ⑥丑○○匯款給辰○○後,辰○○再交款給戊○○。 ⑦丑○○以LINE PAY MONEY轉帳給辰○○後,辰○○再交款給戊○○。 9 申○○ 沖繩機票3張 109年4月21日 10,761元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申○○交款給辰○○後,辰○○再匯款給戊○○。 10 午○○ 沖繩機票2張 109年6月24日 7,174元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午○○交款給辰○○後,辰○○再匯款給戊○○。 11 寅○○ 澳門機票10張 109年9月14日 39,990元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寅○○交款給辰○○後,辰○○再匯款給戊○○。 12 未○○ ①北海道機票2張、大阪機票1張(未○○、辰○○之不詳友人) ②北海道機票2張 ①109年10月20日 ②109年10月29日 ①21,000元 ②14,500元 合計:35,500元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①未○○、辰○○之不詳友人交款給辰○○後,辰○○再匯款給戊○○。 ②未○○交款給辰○○後,辰○○再匯款給戊○○。 13 辛○○ 沖繩機票4張 109年11月9日 19,996元 辰○○名下中信帳戶 辛○○交款給壬○○後,壬○○匯款給辰○○,辰○○再轉交戊○○。 14 卯○○ 大阪機票加酒店打包預定4張 111年8月25日、111年8月26日 50,000元、22,000元 合計:72,000元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5 巳○○ ①沖繩租車票券1張 ②沖繩加床住宿票券1張 ③機票改名費用 ④沖繩海生館門票1張 ⑤日本消費券1張 ①112年1月4日 ②112年1月7日 ③112年1月10日 ④112年1月10日 ⑤112年1月10日 ①1,250元 ②2,400元 ③2,000元 ④300元 ⑤4,800元 合計:10,750元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巳○○交款給辰○○後,辰○○再匯款給戊○○。 16 呂旻真 (追加起訴) ①首爾機票 ②~④、㉟不明票券 ⑤~㉓、㉘~㉚、㉜、㊹~㊻紐西蘭機票、行程費用 ㉔、㉕、㉗大阪機票 ㉖、㉞、㊷、㊸南美機票、行程 ㉛環球影城快速通關票券 ㉝馬力歐手環 ㊱、㊲、㊵、㊼北歐、極光行程費用 ㊳、㊴、㊶、、夏威夷機票、行程費用 ㊽日本住宿費用 ㊾日本換票住宿費用 ㊿京阪電車費用 日本機票改名費用 ①109年10月29日9時54分 ②109年10月29日11時51分 ③109年11月11日12時59分 ④109年11月11日13時45分 ⑤110年10月31日23時19分 ⑥110年10月31日23時28分 ⑦110年11月1日6時36分 ⑧110年11月21日23時53分 ⑨110年11月21日23時54分 ⑩110年11月30日14時35分 ⑪110年12月13日23時56分 ⑫110年12月13日23時57分 ⑬110年12月14日0時18分 ⑭110年12月14日0時19分 ⑮110年12月15日0時18分 ⑯110年12月15日0時19分 ⑰110年12月17日0時20分 ⑱111年1月18日17時43分 ⑲111年3月25日23時6分 ⑳111年3月25日23時7分 ㉑111年4月2日9時57分 ㉒111年4月5日23時54分 ㉓111年5月5日7時16分 ㉔111年9月17日0時3分 ㉕111年9月17日0時9分 ㉖111年9月18日21時53分 ㉗111年9月19日0時23分 ㉘111年10月5日22時59分 ㉙111年10月11日10時9分 ㉚111年10月12日22時55分 ㉛111年10月12日23時11分 ㉜111年10月15日14時20分 ㉝111年10月20日23時21分 ㉞111年11月2日0時6分 ㉟111年11月11日14時30分 ㊱111年11月11日15時21分 ㊲111年12月5日21時46分 ㊳111年12月18日22時2分 ㊴111年12月30日20時39分 ㊵112年1月1日11時51分 ㊶112年1月2日18時58分 ㊷112年1月5日17時35分 ㊸112年1月13日23時14分 ㊹112年1月17日23時48分 ㊺112年1月23日22時20分 ㊻112年1月31日23時41分 ㊼112年2月1日10時5分 ㊽112年2月2日15時39分 ㊾112年2月3日11時56分 ㊿112年2月6日15時 112年2月6日15時1分 112年2月9日17時3分 112年5月3日19時55分 ①6,580元 ②13,160元 ③5,646元 ④11,292元 ⑤20,000元 ⑥10,000元 ⑦20,000元 ⑧20,000元 ⑨10,000元 ⑩15,660元 ⑪20,000元 ⑫10,000元 ⑬20,000元 ⑭10,000元 ⑮20,000元 ⑯10,000元 ⑰7,460元 ⑱20,000元 ⑲20,000元 ⑳10,000元 ㉑30,000元 ㉒12,700元 ㉓12,800元 ㉔19,597元 ㉕10,000元 ㉖21,900元 ㉗10,000元 ㉘19,708元 ㉙30,000元 ㉚21,596元 ㉛5,850元 ㉜8,092元 ㉝3,963元 ㉞14,800元 ㉟20,000元 ㊱7,000元 ㊲30,000元 ㊳14,242元 ㊴17,580元 ㊵30,000元 ㊶20,000元 ㊷6,588元 ㊸1,835元 ㊹7,046元 ㊺5,000元 ㊻10,000元 ㊼10,000元 ㊽5,350元 ㊾5,000元 ㊿450元 10,000元 10,000元 1,200元 合計:712,095元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7 蔡淑芬 (追加起訴) 南美行程費用 ①111年9月19日19時1分 ②111年9月21日9時54分 ③111年9月22日18時33分 ④111年10月6日9時37分 ⑤111年10月21日9時整 ⑥112年1月5日19時29分 ⑦112年1月14日11時57分 ①30,000元 ②30,000元 ③25,995元 ④2,316元 ⑤10,000元 ⑥6,588元 ⑦1,835元 合計:106,734元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8 龔愛琳 (追加起訴) ①國際機票 ②南美內陸機票 ③國際機票、南美內陸機票 ④南美內陸機票 ⑤國際機票、復活節島 ⑥南美內陸機票 ⑦南美住宿券 ⑧南美內陸機票 ⑨南美內陸機票 ①108年10月30日10時36分 ②109年1月31日18時15分 ③109年2月5日19時整 ④109年3月9日20時45分 ⑤109年9月18日16時59分 ⑥111年10月5日1時41分 ⑦111年10月20日23時12分 ⑧112年1月5日16時1分 ⑨112年1月13日23時6分 ①14,500元 ②4,112元 ③16,150元 ④18,154元 ⑤22,800元 ⑥2,316元 ⑦10,000元 ⑧6,588元 ⑨1,835元 合計:96,455元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編號1至18合計:2,870,103元 【附表二】 編號 購(退)票證明或機票優惠廣告名稱 1 中華航空日本段航班退票通知 2 高雄國際航空站國際線航班退票通知 3 高雄國際航空站國際線航班退票通知--HNL夏威夷行程套票 4 中華航空住宿確認函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5 紐西蘭航空預訂行程及住宿內容 6 高雄國際航空站員工購票查詢 7 中華航空航班資訊(高雄國際機場至首爾仁川國際機場) 8 中華航空票價明細(南海電鐵、大阪地鐵、馬利歐手環) 9 高雄國際航空站智利南美航空聯合住宿票券 10 中華航空票價明細(高雄-大阪關西來回機票、振興COUPON券) 11 高雄國際航空站智利南美航空、韓亞航空購票證明 12 中華航空票價明細(高雄-東京成田來回機票、振興COUPON券) 13 高雄國際航空站紐西蘭航空購票證明 14 高雄國際航空站110年員工特惠機票查詢網頁畫面 15 高雄國際航空站可樂旅遊2022.11.11航空VS旅行社搭配優惠專案 16 中華航空2022/12/12夏威夷行程加購一覽表 【附表三(民國/新臺幣)】 編號 時間 匯款帳號 收款帳號 金額 1 109年12月16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280,000元 2 109年12月18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8,000元 3 109年12月21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0,000元 4 109年12月25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40,000元 5 109年12月30日 辰○○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辰○○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60,000元 6 110年1月3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9,500元 7 110年1月6日 辰○○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35,000元 8 110年1月7日 辰○○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36,000元 9 110年1月11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75,000元 10 110年1月15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6,000元 11 110年1月18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20,000元 12 110年1月25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5,000元 13 110年1月26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5,500元 14 110年1月27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9,999元 15 110年2月1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8,000元 16 110年2月9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1,500元 17 110年2月22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5,688元 18 110年2月23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3,064元 19 110年3月2日 辰○○名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辰○○名下台新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3,999元 20 110年3月15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4,000元 21 110年3月15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21,000元 22 110年3月15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8,000元 23 110年3月18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45,000元 24 110年3月22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70,000元 25 110年3月24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3,500元 26 110年3月25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7,000元 27 110年3月26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43,750元 28 110年3月27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5,000元 29 110年3月29日 辰○○名下台新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20,799元 30 110年3月31日 辰○○名下台新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30,000元 31 110年4月6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2,500元 32 110年5月6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5,000元 33 110年5月24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1,000元 34 110年11月28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7,681元 合計:966,480元 【附表四(民國/新臺幣)】 編號 時間 匯款帳號或面交 收款帳號或面交地點 金額 繳費名目 1 110年10月14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30,000元 「水星光建案」預售屋B6之11訂金 2 110年10月17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30,000元 「水星光建案」預售屋B6之12訂金 3 110年12月19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20,000元 裝潢費用 4 110年12月20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5,000元 裝潢費用 5 110年12月21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5,000元 冷氣安裝費用 6 110年12月22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5,000元 冷氣挖洞費用 7 110年12月27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21,000元 木地板、燈、電器櫃裝潢費用 8 110年12月27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10,000元 書房地板費用 9 110年12月28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10,000元 木板貼費用 10 110年12月28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13,000元 地板貼費用 11 111年1月2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3,000元 電力工程費用 12 111年1月2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25,000元 太陽能費用 13 111年1月10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5,500元 瓦斯爐費用 14 111年1月19日 辰○○名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4,500元 油漆費用 15 111年1月26日 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21,000元 裝潢費用 16 111年2月7日 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21,000元 裝潢費用 17 111年2月14日 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4,000元 公證費用 18 111年2月21日 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7,500元 家電加購費用 19 111年2月21日 辰○○名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辰○○名下元大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30,000元 家電加購訂金 20 111年2月23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7,000元 修改冷氣、冰箱費用 21 111年2月23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3,500元 修改微波爐費用 22 111年2月24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12,500元 裝潢費用 23 111年2月26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22,500元 電視、乾衣機、管線費用 24 111年3月1日 辰○○名下元大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20,000元 代書費用 25 111年3月3日 辰○○名下元大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12,000元 機車位 26 111年3月10日 辰○○名下元大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12,000元 冷暖除濕費用 27 111年3月10日 辰○○名下元大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9,500元 洗衣機費用 28 111年3月14日 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2,000元 洗衣機更換為容量16公斤費用 29 111年3月22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5,500元 HITACHI日立床架保固費用 30 111年3月24日 辰○○名下元大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17,500元 沙發差價 31 111年3月25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2,500元 HITACHI日立傢具費用 32 111年3月28日 辰○○名下元大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16,000元 稅金 33 111年3月29日 辰○○名下元大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4,000元 補稅金差額 34 111年3月31日 辰○○名下元大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8,000元 裝潢費用 35 111年4月1日 辰○○名下元大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9,500元 稅金 36 111年4月7日 辰○○名下元大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13,888元 窗簾燈費用 37 111年4月10日 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2,500元 小米燈泡費用 38 111年4月14日 辰○○名下元大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2,400元 小米智能傢具費用 39 111年4月18日 辰○○名下元大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15,600元 智能傢具費用 40 111年4月18日 辰○○名下元大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1,200元 智能傢具費用 41 111年4月19日 辰○○名下元大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7,600元 智能傢具費用 42 111年4月26日 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25,835元 地震及火宅險用 43 111年4月30日 辰○○名下元大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20,100元 管理委員會費用 44 111年5月10日 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3,000元 代書費用 45 111年5月19日 辰○○名下元大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18,500元 貸款費用 46 111年5月20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5,500元 貸款費用 47 111年5月24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1,500元 貸款費用 48 111年5月25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3,000元 貸款費用 49 111年5月26日 辰○○名下元大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15,259元 「水星光建案」預售屋B6之11掛建商名下費用 50 111年5月28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1,250元 「水星光建案」預售屋B6之11改建商資料費用 51 111年5月29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1,500元 反悔公證違約金 52 111年5月30日 辰○○名下元大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12,000元 重新公證費用 53 111年6月1日 辰○○名下元大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5,000元 信用報告費用 54 111年6月8日 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12,667元 建商利息費用 55 111年6月19日 辰○○名下元大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29,800元 水電管理費用 56 111年6月22日 辰○○名下元大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30,000元 尾款 57 111年6月23日 辰○○名下元大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23,800元 補差價 58 111年6月24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5,500元 「水星光建案」附設SPA館使用費用 59 111年6月25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12,000元 永久免費公共水費用 60 111年6月28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22,088元 股東保證戶費用 61 111年7月10日 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10,000元 還款費用 62 111年7月26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46,000元 房地土地比價費用 63 111年8月3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23,000元 房地土地比價費用 64 111年8月10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4,000元 代銷費用 65 111年8月10日 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16,000元 代銷費用 66 111年8月10日 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1,000元 裝潢費用 67 111年8月19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10,000元 換約費用 68 111年10月26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33,000元 冷氣柵欄費用 69 111年11月8日 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30,000元 冷氣格柵尾款 70 111年11月10日 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35,000元 冷氣中央控制費用 71 111年11月28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13,000元 裝潢費用 72 111年11月30日 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20,000元 裝潢費用 73 111年12月11日 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12,000元 消防費用 74 111年12月15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13,500元 貸款費用 75 111年12月27日 辰○○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戊○○名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乙帳戶) 3,000元 裝潢費用 76 111年12月28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戊○○名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丙帳戶) 6,000元 隔音棉費用 77 112年1月2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戊○○名下乙帳戶 4,500元 防火設備費用 78 112年1月14日 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乙帳戶 12,000元 裝潢費用 79 112年1月20日 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乙帳戶 28,500元 裝潢費用 80 112年1月30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戊○○名下乙帳戶 8,888元 裝潢費用 81 112年2月10日 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乙帳戶 14,500元 裝潢費用 82 112年2月20日 辰○○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戊○○名下乙帳戶 32,000元 裝潢費用 83 112年2月24日 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乙帳戶 12,000元 裝潢費用 84 112年3月2日 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乙帳戶 4,294元 水災地震險費用 85 112年3月8日 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乙帳戶 15,792元 地震險、貸款費用 86 112年3月9日 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乙帳戶 2,756元 裝潢費用 87 112年3月18日 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乙帳戶 6,500元 加裝水塔費用 88 112年4月10日 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乙帳戶 18,000元 公證費用 89 112年4月12日 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乙帳戶 33,000元 換新約費用 90 112年4月13日 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乙帳戶 2,000元 裝潢費用 91 112年4月14日 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乙帳戶 6,000元 信用報告費用 92 112年4月20日 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乙帳戶 55,000元 店面費用 93 112年4月25日 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乙帳戶 30,000元 代書費用 94 112年4月25日 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乙帳戶 2,000元 急件費用 95 112年4月27日 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乙帳戶 26,888元 店面費用 96 112年4月28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戊○○名下乙帳戶 9,000元 裝潢費用 97 112年5月2日 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乙帳戶 22,000元 裝潢費用 98 112年5月2日 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乙帳戶 3,000元 裝潢費用 99 112年5月3日 辰○○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戊○○名下乙帳戶 21,000元 裝潢費用 100 112年5月4日 辰○○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戊○○名下乙帳戶 18,000元 裝潢費用 101 112年5月8日 辰○○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戊○○名下乙帳戶 23,492元 裝潢費用 101 112年5月9日 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乙帳戶 6,000元 公證費用 102 112年5月10日 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乙帳戶 12,000元 公證費用 103 112年5月19日 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乙帳戶 2,000元 急件費用 104 112年5月19日 辰○○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戊○○名下乙帳戶 27,000元 裝潢費用 105 112年5月21日 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乙帳戶 20,000元 裝潢費用 106 112年5月22日 辰○○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戊○○名下乙帳戶 3,000元 裝潢費用  107 112年5月24日 辰○○名下元大帳戶 戊○○名下乙帳戶 23,000元 代書費用 108 112年5月26日 辰○○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戊○○名下乙帳戶 7,000元 裝潢費用 109 112年5月28日 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乙帳戶 15,000元 裝潢訂金 110 112年6月1日 辰○○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戊○○名下乙帳戶 27,342元 裝潢費用 111 112年6月2日 辰○○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戊○○名下乙帳戶 12,000元 裝潢費用 112 112年6月4日 辰○○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戊○○名下乙帳戶 24,671元 裝潢費用 113 112年6月7日 辰○○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戊○○名下乙帳戶 19,250元 裝潢費用 114 112年6月10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戊○○名下乙帳戶 52,000元 裝潢費用 115 112年6月12日 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乙帳戶 16,329元 裝潢費用 116 112年6月16日 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乙帳戶 30,000元 停車位費用 117 112年6月19日 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乙帳戶 22,000元 貸款費用 118 112年6月20日 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丙帳戶 3,000元 貸款費用 119 112年7月3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19,329元 裝潢費用 120 112年8月7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31,683元 裝潢費用 121 112年8月9日 面交 戊○○位在臺南市○○區○○○街00號之住處 40,200元 裝潢費用 122 112年8月22日 面交 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之「嗑肉食鍋東門店」 9,000元 裝潢費用 123 112年9月23日 面交 址設臺南市○○區○○○街000○0號之「萊爾富便利商店台南康平店」 126,000元 裝潢費用 124 112年9月24日 面交 戊○○上址住處 150,000元 安心股東方案費用 125 112年9月24日 面交 戊○○上址住處 20,000元 股東親屬費用 126 112年9月24日 面交 戊○○上址住處 27,000元 銀行換約費用 127 112年9月24日 面交 戊○○上址住處 12,000元 公證費用 128 112年9月24日 面交 戊○○上址住處 52,000元 債權轉讓費用 129 112年9月24日 面交 戊○○上址住處 5,000元 公證費用 130 112年9月24日 面交 戊○○上址住處 40,000元 40年無條件貸款費用 131 112年9月24日 面交 戊○○上址住處 20,000元 購賣店面設定費 132 112年9月24日 面交 戊○○上址住處 23,600元 固定利率0.33% 133 112年9月27日 面交 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之「7-ELEVEN亞萬門市」 16,095元 火災地震險費用 134 112年10月1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18,937元 稅務問題費用 135 112年10月1日 面交 「麥味登台南陽光二店直營店」 2,500元 代書費用 136 112年10月2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23,500元 裝潢費用 137 112年10月3日 面交 戊○○上址住處 43,600元 信用評分費用 138 112年10月8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12,000元 公證費用 139 112年10月11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24,000元 加購費用 140 112年10月12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35,000元 裝潢費用 141 112年10月18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24,000元 百葉窗費用 142 112年10月20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6,000元 設定抵押權費用 143 112年10月30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58,000元 保證人費用 144 112年11月6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12,000元 文件處理費用 145 112年11月13日 面交 「麥味登台南陽光二店直營店」 36,000元 重購退稅費用 146 112年11月13日 面交 「麥味登台南陽光二店直營店」 6,000元 退稅手續費用 147 112年11月13日 面交 「麥味登台南陽光二店直營店」 3,600元 更換貸款方案費用 148 112年11月17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88,497元 稅金 149 112年11月17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29,000元 轉約費用 150 112年11月17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18,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收費用 151 112年11月22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69,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稅務費用 152 112年11月22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40,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稅務費用 153 112年11月23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48,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貸款方案 154 112年11月23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24,000元 車位轉移費用 155 112年11月27日 面交 「麥味登台南陽光二店直營店」 250,000元 財政部國稅局免責費用 156 112年11月27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12,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處理費用 157 112年11月29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18,000元 裝潢費用 158 112年11月29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38,000元 裝潢費用  159 112年12月1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6,000元 裝潢費用  160 112年12月4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18,000元 免聯徵費用 161 112年12月5日 辰○○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戊○○持用之瞿嘉慧名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保險費用 162 112年12月5日 面交 「麥味登台南陽光二店直營店」 6,000元 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費用 163 112年12月6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58,000元 免保人費用 164 112年12月7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40,000元 保證核貸費用 165 112年12月8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23,600元 固定利率費用 166 112年12月9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12,000元 公證費用 167 112年12月11日 面交 戊○○上址住處  98,700元 解約金 168 112年12月18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90,000元 房屋期款 169 112年12月19日 面交 「麥味登台南陽光二店直營店」 3,000元 取消重購退稅費用 170 112年12月22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65,000元 信用報告費用 171 112年12月22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12,000元 抵押權規費 172 112年12月23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30,000元 火災保險費用 173 112年12月23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25,000元 停車位售出手續費費 174 112年12月23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40,000元 產權分割費用 175 112年12月31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25,000元 停車位產權分割費用 176 113年1月3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195,000元 免責開辦費用 177 113年1月5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200,000元 房屋免責費用 178 113年1月5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20,000元 7年免責費用 179 113年1月5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60,000元 副本合約用 180 113年1月8日 面交 戊○○上址住處 128,000元 車位奢侈稅費用 181 113年1月9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26,000元 公證費用 182 113年1月9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83,000元 出售免責費用 183 113年1月9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85,000元 永久免責費用 184 113年1月9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55,000元 代書免責費用 185 113年1月9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23,000元 財政部國稅局代辦費用 186 113年1月10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23,800元 保證金 187 113年1月11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32,000元 處理費用 188 113年1月20日 面交 址設臺南市○○區○○路000號之「7-ELEVEN加圻門市」 180,000元 安心保證交屋費用 189 113年1月22日 面交 戊○○上址住處 22,000元 裝潢代書費用 190 113年1月22日 面交 戊○○上址住處 1,200元 公證費用 191 113年1月22日 面交 戊○○上址住處 12,000元 公證費用 192 113年1月22日 面交 戊○○上址住處 24,000元 裝潢費用 193 113年1月22日 面交 戊○○上址住處 25,000元 裝潢廠商免責費用 194 113年1月22日 面交 戊○○上址住處 50,000元 裝潢代書費完全免責費用 195 113年1月24日 面交 戊○○上址住處 22,000元 加購VIP方案費用 196 113年1月27日 面交 「麥味登台南陽光二店直營店」 33,500元 加購產權免責補繳費用 197 113年1月31日 面交 「麥味登台南陽光二店直營店」 45,000元 文件處理費用 198 113年1月31日 面交 「麥味登台南陽光二店直營店」 12,000元 貸款免回收費用 合計:5,174,530元 【附表五】 編號 名稱 應沒收之印文 1 「泰嘉開發水星光2021預售屋買賣合約書」2本 「泰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印文2枚、「泰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甲○○」之印文2枚 2 「預售屋買賣契約書」1份 「泰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印文、「泰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甲○○」之印文各1枚 3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證處公證書」1份 「泰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枚 4 戊○○持用之瞿嘉慧名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1本 5 戊○○持用之瞿嘉慧名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1張 6 戊○○持用之三星廠牌GALAXY A7平板電腦1支(綁定LINE暱稱「泰嘉高雄管理部」,門號0000000000號) 7 戊○○持用之三星廠牌GALAXY A31行動電話1支(綁定LINE暱稱「瑾瑜(宥霖)」,戊○○名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 8 戊○○持用之三星廠牌GALAXY A20行動電話1支(綁定LINE暱稱「高雄總公司---邱瑾瑜」,瞿嘉慧名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 9 戊○○持用之蘋果廠牌iPhone15 PRO MAX行動電話1支(綁定LINE暱稱「戊○○」,瞿嘉慧名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 10 戊○○持用之SONY廠牌隨身碟4G1個(存有「邱瑾瑜」名片電子檔) 11 戊○○持用之SONY廠牌隨身碟8G1個(存有「泰嘉開發水星光2021預售屋買賣合約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證處公證書」電子檔) 12 犯罪事實㈢之債權買賣契約1份 13 犯罪事實㈣存證信函1份 「甲○○」之印文1枚 14 戊○○名下甲帳戶存摺1本 【附表六】 ㈠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辰○○、呂旻真於警詢、偵查中、證人瞿嘉慧、黃嘉元於警詢、偵查中、證人陳鈺叡(泰嘉公司員工)、證人即告訴人龔愛琳、蔡淑芬於警詢、證人邱士桓(泰嘉公司員工)於偵查中之證述。 ㈢被告與辰○○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對話紀錄1至3卷全卷)、LINE群組「台南新屋投資」之對話紀錄擷圖(偵2卷第219至223頁)、LINE群組「神啊〜救救錢包」之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239至251頁)、「泰嘉高雄管理部」與辰○○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2卷第421至435頁)、「瑾瑜(宥霖)」與辰○○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2卷第437至442頁)、「高雄總公司-邱瑾瑜」與辰○○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2卷第443至478頁)、LINE暱稱「嘉慧」與辰○○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2卷第479至550頁)、辰○○與被告交付款項時地一覽表(警1卷第51至56頁)、「華航公司」購票證明擷圖、機票優惠廣告擷圖(警1卷第253至261頁、偵1卷第49頁、偵2卷第214頁)、華航公司企業安全室113年5月16日2024PZ00772號函(警3卷第577至579頁)、華航公司人力資源處113年5月21日2024IZ00956號函(偵1卷第53至55頁)、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7日東旅總字第20240507001號函(偵2卷第297頁)、長榮航空113年5月7日回覆之電子郵件擷圖(偵2卷第299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5月21日保費資字第11313331350號函(偵3卷第135至139頁)、犯罪事實㈢之債權買賣契約(警1卷第133頁)、「正暘法律事務所」113年3月7日函(警3卷第583頁)、泰嘉公司113年3月11日泰嘉(業)字第1130310001號函(警3卷第581頁)、泰嘉公司通訊軟體LINE官方頁面擷圖(偵4卷第45至46頁)、戊○○名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瞿嘉慧名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黃嘉元名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資料、雙向通聯及網路歷程、蒐證照片(偵3卷第3至44頁)、之通聯調閱查詢資料、雙向通聯及網路歷程、蒐證照片(偵3卷第3至44頁)、「泰嘉開發水星光2021預售屋買賣合約書」、「預售屋買賣契約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證處公證書」、收據翻拍照片(偵2卷第325至410頁)、鹽埕郵局存證號碼75號存證信函翻拍照片、113年5月20日「鹽埕郵局」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警1卷第205至207頁、第231至232頁)、鹽埕郵局存證號碼75號存證信函之郵件回執、執據(警1卷第203頁)、BQD-5363號自用小客車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警1卷第229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6月19日數位證物勘查報告(證物編號000000000-00-0000)1份(警3卷第622至627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6月21日數位證物勘查報告(證物編號000000000-00-0000)(警3卷第628至633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6月18日數位證物勘查報告(證物編號000000000-00-0000)(警3卷第634至639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6月18日數位證物勘查報告(證物編號000000000-00-0000)(警3卷第640至646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6月15日數位證物勘查報告(證物編號00000000000-0000)(警3卷第668至673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6月15日數位證物勘查報告(證物編號000000000-00-0000)1份(警3卷第674至680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6月15日數位證物勘查報告(證物編號000000000-00-0000)(警3卷第682至688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6月15日數位證物勘查報告(證物編號000000000-00-0000)(警3卷第690至696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7月3日數位證物勘查報告(證物編號000000000-00-0000)(警3卷第648至653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7月5日數位證物勘查報告(證物編號000000000-00-0000 )(警3卷第654至659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7月4日數位證物勘查報告(證物編號000000000-00-0000 )(警3卷第660至666頁)、員警113年7月18日職務報告暨其所附蒐證照片(偵4卷第131至233頁)、被告名下甲、乙、丙帳戶、瞿嘉慧名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辰○○名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辰○○名下中信、華南、國泰世華、台新、富邦、元大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偵3卷第243至359頁、偵4卷第107至115頁)、本院113年聲搜字第1033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蒐證照片(警1卷第37至48頁、第233至238頁)、本院113年聲搜字第1033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3卷第515至519頁)、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龔愛琳提出之購買機票明細表(警4卷第23頁)、龔愛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警4卷第25至32頁)、龔愛琳提出之LINE群組「2023南美旅遊」對話紀錄擷圖(警4卷第33至125、131至136頁)、龔愛琳提出被告與呂旻真之對話紀錄擷圖(警4卷第127至129頁)、龔愛琳提出虛偽之機票郵件(警4卷第130頁下方)、龔愛琳提出與呂旻真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4卷第137至140頁)、龔愛琳提出被告之中信銀行存摺封面照片(警4卷第137頁下方)、呂旻真提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帳戶交易明細(警4卷第167至181頁)、呂旻真提出中國信託銀行之代收業務繳款憑證、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警4卷第183至185頁)、蔡淑芬提出之南美旅行匯款明細(警4卷第205頁)、蔡淑芬提出之台北富邦銀行交易明細(警4卷第206至208頁)、蔡淑芬提出之LINE群組「2023南美旅遊」對話紀錄擷圖(警4卷第210至213頁)、被告之甲帳戶交易明細(警4卷第227至287頁)、被告提出與呂旻真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4卷第289至317、349至359頁)、被告提出之臉書擷圖(警4卷第319至321頁)、被告提出與蔡淑芬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4卷第323頁)、呂旻真提出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6卷第73至332頁)、呂旻真提出查證民航局高雄航空站之郵件擷圖(偵6卷第335頁)、呂旻真提出戊○○匯款購票證明(LINE記事本擷圖)(偵6卷第343至353頁)、中華航空日本段航班退票通知(偵6卷第339頁左方)、高雄國際航空站國際線航班退票通知(偵6卷第339頁右方)、高雄國際航空站國際線航班退票通知-HNL夏威夷行程套票(偵6卷第341頁右方)、華航公司住宿訂單確認函(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偵6卷第355、367頁)、高雄國際航空站員工購票查詢(偵6卷第373頁下方)、中華航空航班資訊(高雄國際機場至首爾仁川國際機場)(偵6卷第374頁上方)、中華航空票價明細(南海電鐵、大阪地鐵、馬力歐手環)(偵6卷第357至365、368至372、374頁下方、389頁)、高雄國際航空站110年員工特惠機票查詢網頁畫面(偵6卷第381頁)、高雄國際航空站智利南美航空聯合住宿票券(偵6卷第375頁)、中華航空票價明細(高雄-大阪關西來回機票、振興COUPON券)(偵6卷第376頁下方、387頁)、高雄國際航空站智利南美航空、韓亞航空購票證明(偵6卷第377頁)、中華航空票價明細(高雄-東京成田來回機票、振興COUPON券)(偵6卷第378頁下方)、紐西蘭航空預定行程及住宿內容(偵6卷第379頁上方)、高雄國際航空站紐西蘭航空購票證明(偵6卷第373上方、379下方、380、382頁)、高雄國際航空站可樂旅遊2022.11.11航空VS旅行社搭配優惠專案(偵6卷第383至385頁)、中華航空2022/12/12夏威夷行程加購一覽表(偵6卷第393頁)、華航公司人力資源處2024年5月21日2024IZ00956號函(偵6卷第407至409頁)、華航公司台北分公司2024年8月30日2024TPEDE00735號函(偵6卷第477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南市警刑大偵四字第1130503987號001扣押物品清單(113訴490卷第93至98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南市警刑大偵四字第1130503987號刑事警察大隊刑事案件報告書(113訴490卷第99至105頁)各1份。 【附表七】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宣告刑 1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1 戊○○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2 戊○○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3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3 戊○○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4 戊○○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5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5 戊○○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6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6 戊○○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7 戊○○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8 戊○○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9 戊○○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10 戊○○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11 戊○○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12 戊○○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13 戊○○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14 戊○○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5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15 戊○○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犯罪事實㈡之附表一編號16 戊○○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犯罪事實㈡之附表一編號17 戊○○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犯罪事實㈡之附表一編號18 戊○○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犯罪事實㈢ 戊○○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20 犯罪事實㈣ 戊○○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2025-01-22

TNDM-113-訴-490-20250122-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90號                    113年度訴字第6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瞿晴薇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15285號、113年度偵字第16792號)、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 第20266號)、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32775號),被告於準 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 並聽取被告、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丁○○犯如附表七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所示之刑。有期徒刑不 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 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至3、13「應沒收之印文」欄所示偽造之印文 、如附表五編號6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四所示 金額之收據上偽造之「泰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各壹枚 ,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陸拾壹萬捌仟玖佰貳拾肆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丁○○與不知情之瞿嘉慧(所涉詐欺等部分,經檢察官為不起 訴處分)為姊妹,丁○○與不知情之黃嘉元(所涉詐欺等部分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為夫妻,瞿嘉慧、鄭倚玫分別擔 任址設臺南市○○區○○○街000號「麥味登台南陽光二店直營店 」之店長、員工,丁○○經由瞿嘉慧之介紹而結識鄭倚玫,丁 ○○為甲○○指導學生之家長。丁○○竟分別實施下列行為:  ㈠丁○○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準私文 書之犯意,自民國109年2月27日某時起,在址設臺南市○○區 ○○○街000號之「老四川巴蜀麻辣燙臺南安平店」等處,以當 面及傳送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訊息等方式,向鄭倚玫 及利用鄭倚玫輾轉向附表一編號2至15之人佯稱:丁○○認識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航公司)員工「黃馨儀 」,可協助透過「黃馨儀」以低價購買華航公司機票或旅遊 相關票券等語,並以LINE傳送其偽造之核屬準私文書之華航 公司虛假購票證明擷圖數張、華航公司虛假機票優惠廣告擷 圖數張給鄭倚玫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華航公司對於員工身 分管理、機票或旅遊相關票券管理之正確性,並以此方式對 附表一編號1至15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 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至15所示時間,交付附表一編號1至15所 示金額之款項給丁○○,然均未取得機票或相關旅遊票券。     ㈡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準私 文書之犯意,自108年10月間某時起,以當面及傳送LINE訊 息等方式,向甲○○及利用甲○○向丙○○、戊○○佯稱:丁○○之父 親為高雄航空站高階主管,可協助以低價購買機票或旅遊相 關票券等語,並以LINE傳送其偽造核屬準私文書如附表二所 示之「華航公司」、「高雄國際航空站」、「AIR NEW ZEAL AND」(下稱紐西蘭航空)、「可樂旅遊」等之虛假購(退 )票證明擷圖或虛假機票優惠廣告擷圖數張給甲○○而行使之 ,足生損害於「華航公司」、「高雄國際航空站」、「紐西 蘭航空」、「可樂旅遊」等對於機票或旅遊相關票券管理之 正確性,並以此方式對甲○○、丙○○及戊○○施用詐術,致其等 均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6至18所示時間,交付附表 一編號16至18所示金額之款項給丁○○,然均未取得機票或相 關旅遊票券。  ㈢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自109年 12月16日某時起,在臺南市某處,以當面及傳送LINE訊息等 方式,接續向鄭倚玫佯稱:丁○○認識房屋仲介「洪鈺惠」, 可協助鄭倚玫透過「洪鈺惠」下標投資預售屋紅單而獲利, 投資款項統一交付丁○○轉交給「洪鈺惠」等語,並邀請鄭倚 玫加入LINE群組「台南新屋投資」(成員包含鄭倚玫【LINE 暱稱「鄭小倚」】、丁○○【LINE暱稱「丁○○」】、丁○○一人 分飾多角而持用之LINE暱稱「洪鈺惠」、「Jack」、「紫翎 」、「艾琳」及「王思涵」),復持用LINE暱稱「洪鈺惠」 在LINE群組「台南新屋投資」發布預售屋紅單投資訊息,再 持用LINE暱稱「Jack」、「紫翎」、「艾琳」及「王思涵」 分別表示下標,藉此營造LINE群組「台南新屋投資」成員下 標投資預售屋紅單熱絡之假象,以此方式對鄭倚玫施用詐術 ,致鄭倚玫因此陷於錯誤,於附表三編號1至32所示時間, 以附表三編號1至32所示方式,交付附表三編號1至32所示金 額之款項給丁○○,丁○○繼而交付附表三編號1至32所示金額 之簽收單各1份給鄭倚玫,造成鄭倚玫受有附表三編號1至32 所示金額之損害。丁○○又承前揭詐欺取財之接續犯意,於11 0年5月24日某時,在臺南市某處,以傳送LINE訊息之方式, 向鄭倚玫佯稱「洪鈺惠」捲款潛逃,需委任址設臺南市○○區 ○○路0號之「正暘法律事務所」向法院聲請對「洪鈺惠」假 扣押,鄭倚玫應分擔假扣押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1,000 元、律師委任費用7,681元等語,以此方式對鄭倚玫施用詐 術,致鄭倚玫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三編號33、34所示時間 ,以附表三編號33、34所示方式,交付附表三編號33、34所 示金額之款項給丁○○。丁○○復承前揭詐欺取財之接續犯意, 於111年7月13日某時,在臺南市某處,向鄭倚玫訛稱願意對 「洪鈺惠」捲款潛逃乙事負責,同意向鄭倚玫購買鄭倚玫對 「洪鈺惠」之附表三編號1至32所示金額之債權,並與鄭倚 玫簽訂債權買賣契約,以掩飾其前開謊言。  ㈣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 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邀約鄭倚玫、不知情之瞿嘉慧 ,於110年10月13日某時,一同至臺南市安平區國平北路之 「水星光建案」銷售中心賞屋,並自該時起,以當面及傳送 LINE訊息等方式,接續向鄭倚玫佯稱:丁○○認識址設高雄市 ○○區○○路000號20樓「泰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泰嘉公司)高階主管「邱瑾瑜」,可協助鄭倚玫透過「邱瑾 瑜」以低於市價5折之價格購買「水星光建案」預售屋B6之1 1、B6之12,購屋款項(包含訂金、裝潢等相關費用)統一 交給丁○○轉交給「邱瑾瑜」等語,並將鄭倚玫加入LINE群組 「神啊~救救錢包」聯繫購屋事宜;復持用LINE暱稱「泰嘉 高雄管理部」(以附表五編號6所示平板電腦綁定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號)、「瑾瑜(宥霖)」(以附表五編號7 所示行動電話綁定丁○○名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 「高雄總公司---邱瑾瑜」(以附表五編號8所示行動電話綁 定不知情之瞿嘉慧名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分飾多 角,佯裝為泰嘉公司、「邱瑾瑜」,向鄭倚玫佯稱:鄭倚玫 需陸續繳交「水星光建案」預售屋B6之11、B6之12之購屋款 項(包含訂金、裝潢等相關費用)等語;另持用丁○○名下行 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不知 情之瞿嘉慧名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不知情之黃嘉 元名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分飾多角, 設定隱藏號碼致電鄭倚玫,持變聲器1個佯裝為「代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服專員」,向鄭倚玫佯稱:鄭倚玫應 盡速繳交「水星光建案」預售屋B6之11、B6之12之購屋款項 (包含訂金、裝潢等相關費用);又偽造核屬私文書之虛偽 「泰嘉開發水星光2021預售屋買賣合約書」(蓋有「泰嘉公 司」印文、泰嘉公司負責人「呂金發之印文各1枚)2本、核 屬私文書之虛偽「預售屋買賣契約書」(蓋有「泰嘉公司」 印文、泰嘉公司負責人「呂金發」之印文各1枚)1份、核屬 公文書之虛偽「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證處公證書」1份,交 給不知情之瞿嘉慧轉交鄭倚玫而行使之,以前揭方式對鄭倚 玫施用詐術,致鄭倚玫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四所示時間, 以附表四所示方式,交付附表四所示金額給丁○○,丁○○繼而 交付其偽造之核屬私文書之附表四所示金額之虛偽收據(均 蓋有「泰嘉公司」印文1枚)各1份給鄭倚玫而行使之,造成 鄭倚玫受有附表四所示金額之損害,且足生損害於泰嘉公司 對於員工身分、文件管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對於公證書管 理之正確性。丁○○復承續前揭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 犯意,於113年5月20日13時3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前往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之「鹽埕郵 局」,冒用泰嘉公司負責人呂金發之名義,寄送其偽造之虛 偽存證信函1份(寄件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寄件 人欄位蓋有「呂金發」印文1枚)給鄭倚玫而行使之,足生 損害於呂金發。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檢 察官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被告丁○○犯罪事實㈡ 所示犯行,與本案具有一人犯數罪之關係,係同法第7條第1 款規定所指與本案相牽連之案件,自得追加起訴。 三、證據名稱:詳如附表六所示。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犯罪事實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欺取財罪、刑法第220條、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 私文書罪;就犯罪事實㈢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欺取財罪;就犯罪事實㈣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 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被告就附表一編 號2至15、17至18所示犯行,係分別利用不知情之鄭倚玫、 甲○○遂行其犯行,為間接正犯。被告偽造印文之行為,為偽 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被告偽造私文書、偽造準私文書、偽 造公文書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 論罪。  ㈡被告就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1、2、3、5、8、12、15、犯 罪事實㈡之附表一編號16至18、犯罪事實㈢、㈣所示犯行,各 係基於單一之犯意,並於密切接近之時間、相同之地點實施 ,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 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 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各應論以接續犯之 一罪。  ㈢被告如犯罪事實㈠、㈡所示各次犯行,所犯詐欺取財及行使偽 造準私文書之行為均部分重合,均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 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 文書罪處斷。被告如犯罪事實㈣所示犯行,所犯詐欺取財、 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公文書之行為亦部分重合,屬一 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 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  ㈣被告本案犯行【犯罪事實㈠即附表一編號1至15共15次、犯罪 事實㈡即附表一編號16至18共3次、犯罪事實㈢為1次、犯罪事 實㈣為1次】,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起訴書 、追加起訴書就犯罪事實㈠、㈡部分認為僅各成立一罪,容有 誤會,此部分業經蒞庭檢察官當庭更正(本院113訴490卷第 211頁),併予說明。  ㈤檢察官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與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相同, 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得財物, 恣意以上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私文書、公文書等方式詐騙 鄭倚玫等人,不僅漠視他人之財產權,亦危及社會交易秩序 ,所為實屬不該。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已賠償丙○○及 戊○○完畢,且與甲○○成立調解,已依約分期賠償甲○○共39,0 00元,經甲○○於偵查中陳述在卷(偵6卷第67至68頁),並 有本院調解筆錄、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附卷可考(本院113訴 619卷第41至42、127頁),被告另已賠償鄭倚玫150,000元 (本院113訴490卷第211頁),然迄未與其餘告訴人、被害 人成立調解或賠償損害。復斟酌被告之品行(見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 害。兼衡被告於本院自陳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已婚,育有 2個未成年小孩,從事網拍,收入不穩定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附表七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得易科 罰金部分之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五、沒收:    ㈠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次按偽造之文書,既已交付於被害 人收受,則該物非屬被告所有,除該偽造文書上偽造之印文 、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予以沒收外,依(修正前)刑法 第38條第3項之規定,即不得再就該文書諭知沒收(最高法 院89年度台上字375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扣案附表五 編號1至3、13「應沒收之印文」欄所示偽造之印文、未扣案 附表四所示金額之收據上偽造之「泰嘉公司」印文各1枚,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均宣告沒收。 至於被告偽造之已扣案附表五編號1至3、13所示文書、未扣 案附表四所示金額之收據,因已交付鄭倚玫收受,非屬被告 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 ㈡扣案附表五編號6至11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犯本案所用 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 ㈢被告犯罪所用之變聲器1個,雖經起訴書聲請宣告沒收及追徵 ,惟該變聲器並未扣案,無證據足認尚存在,且非違禁物, 宣告沒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 定,不予宣告沒收。至於其餘扣案物,無證據足認係被告所 有,供犯本案所用之物,且非屬違禁物,無庸諭知沒收,併 予敘明。 ㈣被告本案犯罪所得合計9,011,113元,而被告已賠償鄭倚玫15 0,000元、甲○○39,000元、丙○○106,734元、戊○○96,455元, 業如前述,上開款項應予扣除,其餘之8,618,924元,未經 扣案或發還,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 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怡萱提起公訴、移送併辦,檢察官蔡旻諺追加起 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冠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民國/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購買標的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備註 1 鄭倚玫 (提告) ①大阪機票4張 ②旅遊地鐵2日票券1張 ③大阪機票2張、沖繩機票4張 ④旅遊門票及地鐵票券1張 ⑤東京機票4張 ⑥東京機票3張 ⑦東京機票2張 ⑧東京機票2張 ⑨東京機票1張 ⑩東京機票2張 ⑪東京機票3張 ⑫澳門機票10張 ⑬東京機票2張 ⑭澳門機票10張 ⑮機票投資 ⑯東京機票3張 ⑰大阪機票1張 ⑱夏威夷機票1張 ⑲寒暑假機票價差 ⑳環球影城快速通關票券9張 ①109年3月1日 ②109年3月2日 ③109年3月5日 ④109年3月22日 ⑤109年8月7日 ⑥109年9月7日 ⑦109年9月8日 ⑧109年9月8日 ⑨109年9月9日 ⑩109年9月13日 ⑪109年9月14日 ⑫109年9月15日 ⑬109年9月15日 ⑭109年9月19日 ⑮109年9月21日 ⑯109年10月24日 ⑰109年10月26日 ⑱109年11月10日 ⑲109年11月18日 ⑳112年10月17日 ①57,996元 ②1,000元 ③44,246元 ④3,198元 ⑤40,000元 ⑥27,840元 ⑦18,580元 ⑧18,580元 ⑨9,290元 ⑩18,580元 ⑪27,870元 ⑫39,990元 ⑬18,580元 ⑭39,990元 ⑮7,000元 ⑯29,997元 ⑰13,999元 ⑱15,000元 ⑲5,000元 ⑳17,550元 丁○○名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帳戶) 沖繩機票2張 109年3月6日 7,174元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不詳友人交款給鄭倚玫後,鄭倚玫再匯款給丁○○。 沖繩機票16張 109年3月11日 57,392元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不詳友人交款給鄭倚玫後,鄭倚玫再匯款給丁○○。 沖繩機票2張 109年3月12日 7,174元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不詳友人交款給鄭倚玫後,鄭倚玫再匯款給丁○○。 大阪機票1張 109年5月31日 13,999元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不詳友人交款給鄭倚玫後,鄭倚玫再匯款給丁○○。 地鐵票券 109年9月7日 2,500元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不詳友人交款給鄭倚玫後,鄭倚玫再匯款給丁○○。 北海道機票 109年10月26日 13,400元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不詳友人交款給鄭倚玫後,鄭倚玫再匯款給丁○○。 沖繩機票4張 109年11月4日 15,132元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不詳友人交款給鄭倚玫後,鄭倚玫再匯款給丁○○。 大阪機票2張 109年11月9日 20,000元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不詳友人交款給鄭倚玫後,鄭倚玫再匯款給丁○○。 沖繩機票2張 109年11月9日 12,824元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不詳友人交款給鄭倚玫後,鄭倚玫再匯款給丁○○。 合計:603,881元 2 吳佩倫 ①沖繩機票8張 ②沖繩機票8張 ③韓國、沖繩機票4張 ④韓國機票4張 ⑤韓國機票6張 ⑥韓國機票6張 ①109年3月8日 ②109年3月8日 ③109年3月9日 ④109年3月10日 ⑤109年3月13日 ⑥109年3月13日 ①28,696元 ②28,696元 ③21,572元 ④28,796元 ⑤31,996元 ⑥31,996元 合計:171,752元 ①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②鄭倚玫名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③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④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⑤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⑥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①吳佩倫交款給鄭倚玫後,鄭倚玫再匯款給丁○○。 ②吳佩倫匯款給鄭倚玫後,鄭倚玫再轉交給丁○○。 ③吳佩倫匯款給鄭倚玫後,鄭倚玫再轉交給丁○○。 ④吳佩倫匯款給鄭倚玫後,鄭倚玫再轉交給丁○○。 ⑤吳佩倫交款給鄭倚玫後,鄭倚玫再匯款給丁○○。 ⑥吳佩倫匯款給鄭倚玫後,鄭倚玫再轉交給丁○○。 3 邱雅鑌 ①東京、大阪機票加酒店打包預定共32張(與毛靖涵共同) ②東京機票8張(與王雅臻共同) ③沖繩機票16張 ④韓國機票2張 ⑤寒暑假機票價差 ⑥大阪機票4張 ⑦大阪機票1張 ⑧旅遊振興票券49張 ⑨沖繩機票8張 ⑩環球影城快速通關票券1張 ⑪環球影城快速通關票券8張(含手環) ①109年3月9日 ②109年3月9日 ③109年3月11日 ④109年4月21日 ⑤109年4月21日 ⑥109年6月24日 ⑦109年7月1日 ⑧109年7月4日 ⑨109年8月7日 ⑩111年10月27日 ⑪112年10月28日 ①320,477元 ②100,000元 ③35,870元 ④15,998元 ⑤16,000元 ⑥55,996元 ⑦13,999元 ⑧58,800元 ⑨39,992元 ⑩20,000元 ⑪20,000元 合計:697,132元 ①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②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③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④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⑤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⑥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⑦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⑧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⑨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⑩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⑪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①邱雅鑌、毛靖涵交款給鄭倚玫後,鄭倚玫再匯款給丁○○。 ②王雅臻交款給邱雅鑌,邱雅鑌連同自己之款項匯款給鄭倚玫後,鄭倚玫再轉交給丁○○。 ③邱雅鑌交款給吳佩倫後,匯款給鄭倚玫,鄭倚玫再轉交丁○○。 ④邱雅鑌交款給鄭倚玫後,鄭倚玫再匯款給丁○○。 ⑤邱雅鑌交款給鄭倚玫後,鄭倚玫再匯款給丁○○。 ⑥邱雅鑌交款給吳佩倫後,吳佩倫之配偶陳俊諺匯款給丁○○。 ⑦邱雅鑌之子劉祐廷匯款給丁○○。 ⑧邱雅鑌交款給吳佩倫後,吳佩倫之配偶陳俊諺匯款給丁○○。 ⑨邱雅鑌交款給吳佩倫匯款給鄭倚玫後,鄭倚玫再轉交給丁○○。 ⑩邱雅鑌之配偶劉昱德匯款給鄭倚玫後,鄭倚玫再轉交丁○○。 ⑪邱雅鑌交款給鄭倚玫後,鄭倚玫再匯款給丁○○。 4 毛靖涵 東京機票8張 109年3月9日 156,489元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毛靖涵匯款給鄭倚玫後,鄭倚玫再轉交給丁○○。 5 卓怡婷 ①大阪機票2張 ②大阪機票2張 ①109年3月12日 ②109年3月12日 ①25,998元 ②25,998元 合計:51,996元 ①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②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①卓怡婷交款給鄭倚玫後,鄭倚玫再匯款給丁○○。 ②卓怡婷匯款給鄭倚玫後,鄭倚玫再轉交丁○○。 6 蕭富元 大阪機票2張 109年4月1日 28,000元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蕭富元交款給鄭倚玫後,鄭倚玫再匯款給丁○○。 7 郭依筑 大阪機票1張 109年4月11日 13,999元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郭依筑交款給鄭倚玫後,鄭倚玫再匯款給丁○○。 8 許心榕 ①大阪機票2張 ②大阪機票2張 ③大阪機票2張 ④大阪機票2張 ⑤大阪機票2張 ⑥大阪機票2張 ⑦大阪機票2張 ①109年4月13日 ②109年5月13日 ③109年6月9日 ④109年7月7日 ⑤109年8月5日 ⑥109年9月7日 ⑦111年10月31日 ①2,500元 ②6,000元 ③6,000元 ④8,400元 ⑤6,000元 ⑥1,499元 ⑦5,000元 合計:35,399元 ①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②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③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④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⑤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⑥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⑦鄭倚玫持用之LINE PAY MONEY ①許心榕匯款給鄭倚玫後,鄭倚玫再交款給丁○○。 ②許心榕匯款給鄭倚玫後,鄭倚玫再交款給丁○○。 ③許心榕匯款給鄭倚玫後,鄭倚玫再交款給丁○○。 ④許心榕匯款給鄭倚玫後,鄭倚玫再交款給丁○○。 ⑤許心榕匯款給鄭倚玫後,鄭倚玫再交款給丁○○。 ⑥許心榕匯款給鄭倚玫後,鄭倚玫再交款給丁○○。 ⑦許心榕以LINE PAY MONEY轉帳給鄭倚玫後,鄭倚玫再交款給丁○○。 9 黃靜宜 沖繩機票3張 109年4月21日 10,761元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黃靜宜交款給鄭倚玫後,鄭倚玫再匯款給丁○○。 10 陳妍蓁 沖繩機票2張 109年6月24日 7,174元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陳妍蓁交款給鄭倚玫後,鄭倚玫再匯款給丁○○。 11 楊儀佳 澳門機票10張 109年9月14日 39,990元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楊儀佳交款給鄭倚玫後,鄭倚玫再匯款給丁○○。 12 陳韋君 ①北海道機票2張、大阪機票1張(陳韋君、鄭倚玫之不詳友人) ②北海道機票2張 ①109年10月20日 ②109年10月29日 ①21,000元 ②14,500元 合計:35,500元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①陳韋君、鄭倚玫之不詳友人交款給鄭倚玫後,鄭倚玫再匯款給丁○○。 ②陳韋君交款給鄭倚玫後,鄭倚玫再匯款給丁○○。 13 吳玉惠 沖繩機票4張 109年11月9日 19,996元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吳玉惠交款給吳佩倫後,吳佩倫匯款給鄭倚玫,鄭倚玫再轉交丁○○。 14 溫佳鍵 大阪機票加酒店打包預定4張 111年8月25日、111年8月26日 50,000元、22,000元 合計:72,000元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5 朱純儀 ①沖繩租車票券1張 ②沖繩加床住宿票券1張 ③機票改名費用 ④沖繩海生館門票1張 ⑤日本消費券1張 ①112年1月4日 ②112年1月7日 ③112年1月10日 ④112年1月10日 ⑤112年1月10日 ①1,250元 ②2,400元 ③2,000元 ④300元 ⑤4,800元 合計:10,750元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朱純儀交款給鄭倚玫後,鄭倚玫再匯款給丁○○。 16 甲○○ (追加起訴) ①首爾機票 ②~④、㉟不明票券 ⑤~㉓、㉘~㉚、㉜、㊹~㊻紐西蘭機票、行程費用 ㉔、㉕、㉗大阪機票 ㉖、㉞、㊷、㊸南美機票、行程 ㉛環球影城快速通關票券 ㉝馬力歐手環 ㊱、㊲、㊵、㊼北歐、極光行程費用 ㊳、㊴、㊶、、夏威夷機票、行程費用 ㊽日本住宿費用 ㊾日本換票住宿費用 ㊿京阪電車費用 日本機票改名費用 ①109年10月29日9時54分 ②109年10月29日11時51分 ③109年11月11日12時59分 ④109年11月11日13時45分 ⑤110年10月31日23時19分 ⑥110年10月31日23時28分 ⑦110年11月1日6時36分 ⑧110年11月21日23時53分 ⑨110年11月21日23時54分 ⑩110年11月30日14時35分 ⑪110年12月13日23時56分 ⑫110年12月13日23時57分 ⑬110年12月14日0時18分 ⑭110年12月14日0時19分 ⑮110年12月15日0時18分 ⑯110年12月15日0時19分 ⑰110年12月17日0時20分 ⑱111年1月18日17時43分 ⑲111年3月25日23時6分 ⑳111年3月25日23時7分 ㉑111年4月2日9時57分 ㉒111年4月5日23時54分 ㉓111年5月5日7時16分 ㉔111年9月17日0時3分 ㉕111年9月17日0時9分 ㉖111年9月18日21時53分 ㉗111年9月19日0時23分 ㉘111年10月5日22時59分 ㉙111年10月11日10時9分 ㉚111年10月12日22時55分 ㉛111年10月12日23時11分 ㉜111年10月15日14時20分 ㉝111年10月20日23時21分 ㉞111年11月2日0時6分 ㉟111年11月11日14時30分 ㊱111年11月11日15時21分 ㊲111年12月5日21時46分 ㊳111年12月18日22時2分 ㊴111年12月30日20時39分 ㊵112年1月1日11時51分 ㊶112年1月2日18時58分 ㊷112年1月5日17時35分 ㊸112年1月13日23時14分 ㊹112年1月17日23時48分 ㊺112年1月23日22時20分 ㊻112年1月31日23時41分 ㊼112年2月1日10時5分 ㊽112年2月2日15時39分 ㊾112年2月3日11時56分 ㊿112年2月6日15時 112年2月6日15時1分 112年2月9日17時3分 112年5月3日19時55分 ①6,580元 ②13,160元 ③5,646元 ④11,292元 ⑤20,000元 ⑥10,000元 ⑦20,000元 ⑧20,000元 ⑨10,000元 ⑩15,660元 ⑪20,000元 ⑫10,000元 ⑬20,000元 ⑭10,000元 ⑮20,000元 ⑯10,000元 ⑰7,460元 ⑱20,000元 ⑲20,000元 ⑳10,000元 ㉑30,000元 ㉒12,700元 ㉓12,800元 ㉔19,597元 ㉕10,000元 ㉖21,900元 ㉗10,000元 ㉘19,708元 ㉙30,000元 ㉚21,596元 ㉛5,850元 ㉜8,092元 ㉝3,963元 ㉞14,800元 ㉟20,000元 ㊱7,000元 ㊲30,000元 ㊳14,242元 ㊴17,580元 ㊵30,000元 ㊶20,000元 ㊷6,588元 ㊸1,835元 ㊹7,046元 ㊺5,000元 ㊻10,000元 ㊼10,000元 ㊽5,350元 ㊾5,000元 ㊿450元 10,000元 10,000元 1,200元 合計:712,095元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7 丙○○ (追加起訴) 南美行程費用 ①111年9月19日19時1分 ②111年9月21日9時54分 ③111年9月22日18時33分 ④111年10月6日9時37分 ⑤111年10月21日9時整 ⑥112年1月5日19時29分 ⑦112年1月14日11時57分 ①30,000元 ②30,000元 ③25,995元 ④2,316元 ⑤10,000元 ⑥6,588元 ⑦1,835元 合計:106,734元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8 戊○○ (追加起訴) ①國際機票 ②南美內陸機票 ③國際機票、南美內陸機票 ④南美內陸機票 ⑤國際機票、復活節島 ⑥南美內陸機票 ⑦南美住宿券 ⑧南美內陸機票 ⑨南美內陸機票 ①108年10月30日10時36分 ②109年1月31日18時15分 ③109年2月5日19時整 ④109年3月9日20時45分 ⑤109年9月18日16時59分 ⑥111年10月5日1時41分 ⑦111年10月20日23時12分 ⑧112年1月5日16時1分 ⑨112年1月13日23時6分 ①14,500元 ②4,112元 ③16,150元 ④18,154元 ⑤22,800元 ⑥2,316元 ⑦10,000元 ⑧6,588元 ⑨1,835元 合計:96,455元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編號1至18合計:2,870,103元 【附表二】 編號 購(退)票證明或機票優惠廣告名稱 1 中華航空日本段航班退票通知 2 高雄國際航空站國際線航班退票通知 3 高雄國際航空站國際線航班退票通知--HNL夏威夷行程套票 4 中華航空住宿確認函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5 紐西蘭航空預訂行程及住宿內容 6 高雄國際航空站員工購票查詢 7 中華航空航班資訊(高雄國際機場至首爾仁川國際機場) 8 中華航空票價明細(南海電鐵、大阪地鐵、馬利歐手環) 9 高雄國際航空站智利南美航空聯合住宿票券 10 中華航空票價明細(高雄-大阪關西來回機票、振興COUPON券) 11 高雄國際航空站智利南美航空、韓亞航空購票證明 12 中華航空票價明細(高雄-東京成田來回機票、振興COUPON券) 13 高雄國際航空站紐西蘭航空購票證明 14 高雄國際航空站110年員工特惠機票查詢網頁畫面 15 高雄國際航空站可樂旅遊2022.11.11航空VS旅行社搭配優惠專案 16 中華航空2022/12/12夏威夷行程加購一覽表 【附表三(民國/新臺幣)】 編號 時間 匯款帳號 收款帳號 金額 1 109年12月16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280,000元 2 109年12月18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8,000元 3 109年12月21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0,000元 4 109年12月25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40,000元 5 109年12月30日 鄭倚玫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鄭倚玫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60,000元 6 110年1月3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9,500元 7 110年1月6日 鄭倚玫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35,000元 8 110年1月7日 鄭倚玫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36,000元 9 110年1月11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75,000元 10 110年1月15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6,000元 11 110年1月18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20,000元 12 110年1月25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5,000元 13 110年1月26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5,500元 14 110年1月27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9,999元 15 110年2月1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8,000元 16 110年2月9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1,500元 17 110年2月22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5,688元 18 110年2月23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3,064元 19 110年3月2日 鄭倚玫名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鄭倚玫名下台新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3,999元 20 110年3月15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4,000元 21 110年3月15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21,000元 22 110年3月15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8,000元 23 110年3月18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45,000元 24 110年3月22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70,000元 25 110年3月24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3,500元 26 110年3月25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7,000元 27 110年3月26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43,750元 28 110年3月27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5,000元 29 110年3月29日 鄭倚玫名下台新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20,799元 30 110年3月31日 鄭倚玫名下台新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30,000元 31 110年4月6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2,500元 32 110年5月6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5,000元 33 110年5月24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1,000元 34 110年11月28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7,681元 合計:966,480元 【附表四(民國/新臺幣)】 編號 時間 匯款帳號或面交 收款帳號或面交地點 金額 繳費名目 1 110年10月14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30,000元 「水星光建案」預售屋B6之11訂金 2 110年10月17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30,000元 「水星光建案」預售屋B6之12訂金 3 110年12月19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20,000元 裝潢費用 4 110年12月20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5,000元 裝潢費用 5 110年12月21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5,000元 冷氣安裝費用 6 110年12月22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5,000元 冷氣挖洞費用 7 110年12月27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21,000元 木地板、燈、電器櫃裝潢費用 8 110年12月27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10,000元 書房地板費用 9 110年12月28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10,000元 木板貼費用 10 110年12月28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13,000元 地板貼費用 11 111年1月2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3,000元 電力工程費用 12 111年1月2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25,000元 太陽能費用 13 111年1月10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5,500元 瓦斯爐費用 14 111年1月19日 鄭倚玫名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4,500元 油漆費用 15 111年1月26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21,000元 裝潢費用 16 111年2月7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21,000元 裝潢費用 17 111年2月14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4,000元 公證費用 18 111年2月21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7,500元 家電加購費用 19 111年2月21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30,000元 家電加購訂金 20 111年2月23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7,000元 修改冷氣、冰箱費用 21 111年2月23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3,500元 修改微波爐費用 22 111年2月24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12,500元 裝潢費用 23 111年2月26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22,500元 電視、乾衣機、管線費用 24 111年3月1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20,000元 代書費用 25 111年3月3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12,000元 機車位 26 111年3月10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12,000元 冷暖除濕費用 27 111年3月10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9,500元 洗衣機費用 28 111年3月14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2,000元 洗衣機更換為容量16公斤費用 29 111年3月22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5,500元 HITACHI日立床架保固費用 30 111年3月24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17,500元 沙發差價 31 111年3月25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2,500元 HITACHI日立傢具費用 32 111年3月28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16,000元 稅金 33 111年3月29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4,000元 補稅金差額 34 111年3月31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8,000元 裝潢費用 35 111年4月1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9,500元 稅金 36 111年4月7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13,888元 窗簾燈費用 37 111年4月10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2,500元 小米燈泡費用 38 111年4月14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2,400元 小米智能傢具費用 39 111年4月18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15,600元 智能傢具費用 40 111年4月18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1,200元 智能傢具費用 41 111年4月19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7,600元 智能傢具費用 42 111年4月26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25,835元 地震及火宅險用 43 111年4月30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20,100元 管理委員會費用 44 111年5月10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3,000元 代書費用 45 111年5月19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18,500元 貸款費用 46 111年5月20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5,500元 貸款費用 47 111年5月24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1,500元 貸款費用 48 111年5月25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3,000元 貸款費用 49 111年5月26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15,259元 「水星光建案」預售屋B6之11掛建商名下費用 50 111年5月28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1,250元 「水星光建案」預售屋B6之11改建商資料費用 51 111年5月29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1,500元 反悔公證違約金 52 111年5月30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12,000元 重新公證費用 53 111年6月1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5,000元 信用報告費用 54 111年6月8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12,667元 建商利息費用 55 111年6月19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29,800元 水電管理費用 56 111年6月22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30,000元 尾款 57 111年6月23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23,800元 補差價 58 111年6月24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5,500元 「水星光建案」附設SPA館使用費用 59 111年6月25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12,000元 永久免費公共水費用 60 111年6月28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22,088元 股東保證戶費用 61 111年7月10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10,000元 還款費用 62 111年7月26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46,000元 房地土地比價費用 63 111年8月3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23,000元 房地土地比價費用 64 111年8月10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4,000元 代銷費用 65 111年8月10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16,000元 代銷費用 66 111年8月10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1,000元 裝潢費用 67 111年8月19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10,000元 換約費用 68 111年10月26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33,000元 冷氣柵欄費用 69 111年11月8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30,000元 冷氣格柵尾款 70 111年11月10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35,000元 冷氣中央控制費用 71 111年11月28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13,000元 裝潢費用 72 111年11月30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20,000元 裝潢費用 73 111年12月11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12,000元 消防費用 74 111年12月15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13,500元 貸款費用 75 111年12月27日 鄭倚玫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丁○○名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乙帳戶) 3,000元 裝潢費用 76 111年12月28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丁○○名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丙帳戶) 6,000元 隔音棉費用 77 112年1月2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丁○○名下乙帳戶 4,500元 防火設備費用 78 112年1月14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乙帳戶 12,000元 裝潢費用 79 112年1月20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乙帳戶 28,500元 裝潢費用 80 112年1月30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丁○○名下乙帳戶 8,888元 裝潢費用 81 112年2月10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乙帳戶 14,500元 裝潢費用 82 112年2月20日 鄭倚玫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丁○○名下乙帳戶 32,000元 裝潢費用 83 112年2月24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乙帳戶 12,000元 裝潢費用 84 112年3月2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乙帳戶 4,294元 水災地震險費用 85 112年3月8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乙帳戶 15,792元 地震險、貸款費用 86 112年3月9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乙帳戶 2,756元 裝潢費用 87 112年3月18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乙帳戶 6,500元 加裝水塔費用 88 112年4月10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乙帳戶 18,000元 公證費用 89 112年4月12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乙帳戶 33,000元 換新約費用 90 112年4月13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乙帳戶 2,000元 裝潢費用 91 112年4月14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乙帳戶 6,000元 信用報告費用 92 112年4月20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乙帳戶 55,000元 店面費用 93 112年4月25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乙帳戶 30,000元 代書費用 94 112年4月25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乙帳戶 2,000元 急件費用 95 112年4月27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乙帳戶 26,888元 店面費用 96 112年4月28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丁○○名下乙帳戶 9,000元 裝潢費用 97 112年5月2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乙帳戶 22,000元 裝潢費用 98 112年5月2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乙帳戶 3,000元 裝潢費用 99 112年5月3日 鄭倚玫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丁○○名下乙帳戶 21,000元 裝潢費用 100 112年5月4日 鄭倚玫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丁○○名下乙帳戶 18,000元 裝潢費用 101 112年5月8日 鄭倚玫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丁○○名下乙帳戶 23,492元 裝潢費用 101 112年5月9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乙帳戶 6,000元 公證費用 102 112年5月10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乙帳戶 12,000元 公證費用 103 112年5月19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乙帳戶 2,000元 急件費用 104 112年5月19日 鄭倚玫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丁○○名下乙帳戶 27,000元 裝潢費用 105 112年5月21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乙帳戶 20,000元 裝潢費用 106 112年5月22日 鄭倚玫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丁○○名下乙帳戶 3,000元 裝潢費用  107 112年5月24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丁○○名下乙帳戶 23,000元 代書費用 108 112年5月26日 鄭倚玫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丁○○名下乙帳戶 7,000元 裝潢費用 109 112年5月28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乙帳戶 15,000元 裝潢訂金 110 112年6月1日 鄭倚玫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丁○○名下乙帳戶 27,342元 裝潢費用 111 112年6月2日 鄭倚玫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丁○○名下乙帳戶 12,000元 裝潢費用 112 112年6月4日 鄭倚玫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丁○○名下乙帳戶 24,671元 裝潢費用 113 112年6月7日 鄭倚玫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丁○○名下乙帳戶 19,250元 裝潢費用 114 112年6月10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丁○○名下乙帳戶 52,000元 裝潢費用 115 112年6月12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乙帳戶 16,329元 裝潢費用 116 112年6月16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乙帳戶 30,000元 停車位費用 117 112年6月19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乙帳戶 22,000元 貸款費用 118 112年6月20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丙帳戶 3,000元 貸款費用 119 112年7月3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19,329元 裝潢費用 120 112年8月7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31,683元 裝潢費用 121 112年8月9日 面交 丁○○位在臺南市○○區○○○街00號之住處 40,200元 裝潢費用 122 112年8月22日 面交 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之「嗑肉食鍋東門店」 9,000元 裝潢費用 123 112年9月23日 面交 址設臺南市○○區○○○街000○0號之「萊爾富便利商店台南康平店」 126,000元 裝潢費用 124 112年9月24日 面交 丁○○上址住處 150,000元 安心股東方案費用 125 112年9月24日 面交 丁○○上址住處 20,000元 股東親屬費用 126 112年9月24日 面交 丁○○上址住處 27,000元 銀行換約費用 127 112年9月24日 面交 丁○○上址住處 12,000元 公證費用 128 112年9月24日 面交 丁○○上址住處 52,000元 債權轉讓費用 129 112年9月24日 面交 丁○○上址住處 5,000元 公證費用 130 112年9月24日 面交 丁○○上址住處 40,000元 40年無條件貸款費用 131 112年9月24日 面交 丁○○上址住處 20,000元 購賣店面設定費 132 112年9月24日 面交 丁○○上址住處 23,600元 固定利率0.33% 133 112年9月27日 面交 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之「7-ELEVEN亞萬門市」 16,095元 火災地震險費用 134 112年10月1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18,937元 稅務問題費用 135 112年10月1日 面交 「麥味登台南陽光二店直營店」 2,500元 代書費用 136 112年10月2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23,500元 裝潢費用 137 112年10月3日 面交 丁○○上址住處 43,600元 信用評分費用 138 112年10月8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12,000元 公證費用 139 112年10月11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24,000元 加購費用 140 112年10月12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35,000元 裝潢費用 141 112年10月18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24,000元 百葉窗費用 142 112年10月20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6,000元 設定抵押權費用 143 112年10月30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58,000元 保證人費用 144 112年11月6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12,000元 文件處理費用 145 112年11月13日 面交 「麥味登台南陽光二店直營店」 36,000元 重購退稅費用 146 112年11月13日 面交 「麥味登台南陽光二店直營店」 6,000元 退稅手續費用 147 112年11月13日 面交 「麥味登台南陽光二店直營店」 3,600元 更換貸款方案費用 148 112年11月17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88,497元 稅金 149 112年11月17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29,000元 轉約費用 150 112年11月17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18,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收費用 151 112年11月22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69,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稅務費用 152 112年11月22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40,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稅務費用 153 112年11月23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48,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貸款方案 154 112年11月23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24,000元 車位轉移費用 155 112年11月27日 面交 「麥味登台南陽光二店直營店」 250,000元 財政部國稅局免責費用 156 112年11月27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12,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處理費用 157 112年11月29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18,000元 裝潢費用 158 112年11月29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38,000元 裝潢費用  159 112年12月1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6,000元 裝潢費用  160 112年12月4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18,000元 免聯徵費用 161 112年12月5日 鄭倚玫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丁○○持用之瞿嘉慧名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保險費用 162 112年12月5日 面交 「麥味登台南陽光二店直營店」 6,000元 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費用 163 112年12月6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58,000元 免保人費用 164 112年12月7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40,000元 保證核貸費用 165 112年12月8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23,600元 固定利率費用 166 112年12月9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12,000元 公證費用 167 112年12月11日 面交 丁○○上址住處  98,700元 解約金 168 112年12月18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90,000元 房屋期款 169 112年12月19日 面交 「麥味登台南陽光二店直營店」 3,000元 取消重購退稅費用 170 112年12月22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65,000元 信用報告費用 171 112年12月22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12,000元 抵押權規費 172 112年12月23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30,000元 火災保險費用 173 112年12月23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25,000元 停車位售出手續費費 174 112年12月23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40,000元 產權分割費用 175 112年12月31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25,000元 停車位產權分割費用 176 113年1月3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195,000元 免責開辦費用 177 113年1月5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200,000元 房屋免責費用 178 113年1月5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20,000元 7年免責費用 179 113年1月5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60,000元 副本合約用 180 113年1月8日 面交 丁○○上址住處 128,000元 車位奢侈稅費用 181 113年1月9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26,000元 公證費用 182 113年1月9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83,000元 出售免責費用 183 113年1月9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85,000元 永久免責費用 184 113年1月9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55,000元 代書免責費用 185 113年1月9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23,000元 財政部國稅局代辦費用 186 113年1月10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23,800元 保證金 187 113年1月11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32,000元 處理費用 188 113年1月20日 面交 址設臺南市○○區○○路000號之「7-ELEVEN加圻門市」 180,000元 安心保證交屋費用 189 113年1月22日 面交 丁○○上址住處 22,000元 裝潢代書費用 190 113年1月22日 面交 丁○○上址住處 1,200元 公證費用 191 113年1月22日 面交 丁○○上址住處 12,000元 公證費用 192 113年1月22日 面交 丁○○上址住處 24,000元 裝潢費用 193 113年1月22日 面交 丁○○上址住處 25,000元 裝潢廠商免責費用 194 113年1月22日 面交 丁○○上址住處 50,000元 裝潢代書費完全免責費用 195 113年1月24日 面交 丁○○上址住處 22,000元 加購VIP方案費用 196 113年1月27日 面交 「麥味登台南陽光二店直營店」 33,500元 加購產權免責補繳費用 197 113年1月31日 面交 「麥味登台南陽光二店直營店」 45,000元 文件處理費用 198 113年1月31日 面交 「麥味登台南陽光二店直營店」 12,000元 貸款免回收費用 合計:5,174,530元 【附表五】 編號 名稱 應沒收之印文 1 「泰嘉開發水星光2021預售屋買賣合約書」2本 「泰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印文2枚、「泰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呂金發」之印文2枚 2 「預售屋買賣契約書」1份 「泰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印文、「泰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呂金發」之印文各1枚 3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證處公證書」1份 「泰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枚 4 丁○○持用之瞿嘉慧名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1本 5 丁○○持用之瞿嘉慧名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1張 6 丁○○持用之三星廠牌GALAXY A7平板電腦1支(綁定LINE暱稱「泰嘉高雄管理部」,門號0000000000號) 7 丁○○持用之三星廠牌GALAXY A31行動電話1支(綁定LINE暱稱「瑾瑜(宥霖)」,丁○○名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 8 丁○○持用之三星廠牌GALAXY A20行動電話1支(綁定LINE暱稱「高雄總公司---邱瑾瑜」,瞿嘉慧名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 9 丁○○持用之蘋果廠牌iPhone15 PRO MAX行動電話1支(綁定LINE暱稱「丁○○」,瞿嘉慧名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 10 丁○○持用之SONY廠牌隨身碟4G1個(存有「邱瑾瑜」名片電子檔) 11 丁○○持用之SONY廠牌隨身碟8G1個(存有「泰嘉開發水星光2021預售屋買賣合約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證處公證書」電子檔) 12 犯罪事實㈢之債權買賣契約1份 13 犯罪事實㈣存證信函1份 「呂金發」之印文1枚 14 丁○○名下甲帳戶存摺1本 【附表六】 ㈠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鄭倚玫、甲○○於警詢、偵查中、證人瞿嘉慧、黃嘉元於警詢、偵查中、證人陳鈺叡(泰嘉公司員工)、證人即告訴人戊○○、丙○○於警詢、證人邱士桓(泰嘉公司員工)於偵查中之證述。 ㈢被告與鄭倚玫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對話紀錄1至3卷全卷)、LINE群組「台南新屋投資」之對話紀錄擷圖(偵2卷第219至223頁)、LINE群組「神啊〜救救錢包」之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239至251頁)、「泰嘉高雄管理部」與鄭倚玫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2卷第421至435頁)、「瑾瑜(宥霖)」與鄭倚玫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2卷第437至442頁)、「高雄總公司-邱瑾瑜」與鄭倚玫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2卷第443至478頁)、LINE暱稱「嘉慧」與鄭倚玫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2卷第479至550頁)、鄭倚玫與被告交付款項時地一覽表(警1卷第51至56頁)、「華航公司」購票證明擷圖、機票優惠廣告擷圖(警1卷第253至261頁、偵1卷第49頁、偵2卷第214頁)、華航公司企業安全室113年5月16日2024PZ00772號函(警3卷第577至579頁)、華航公司人力資源處113年5月21日2024IZ00956號函(偵1卷第53至55頁)、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7日東旅總字第20240507001號函(偵2卷第297頁)、長榮航空113年5月7日回覆之電子郵件擷圖(偵2卷第299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5月21日保費資字第11313331350號函(偵3卷第135至139頁)、犯罪事實㈢之債權買賣契約(警1卷第133頁)、「正暘法律事務所」113年3月7日函(警3卷第583頁)、泰嘉公司113年3月11日泰嘉(業)字第1130310001號函(警3卷第581頁)、泰嘉公司通訊軟體LINE官方頁面擷圖(偵4卷第45至46頁)、丁○○名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瞿嘉慧名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黃嘉元名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資料、雙向通聯及網路歷程、蒐證照片(偵3卷第3至44頁)、之通聯調閱查詢資料、雙向通聯及網路歷程、蒐證照片(偵3卷第3至44頁)、「泰嘉開發水星光2021預售屋買賣合約書」、「預售屋買賣契約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證處公證書」、收據翻拍照片(偵2卷第325至410頁)、鹽埕郵局存證號碼75號存證信函翻拍照片、113年5月20日「鹽埕郵局」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警1卷第205至207頁、第231至232頁)、鹽埕郵局存證號碼75號存證信函之郵件回執、執據(警1卷第203頁)、BQD-5363號自用小客車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警1卷第229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6月19日數位證物勘查報告(證物編號000000000-00-0000)1份(警3卷第622至627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6月21日數位證物勘查報告(證物編號000000000-00-0000)(警3卷第628至633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6月18日數位證物勘查報告(證物編號000000000-00-0000)(警3卷第634至639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6月18日數位證物勘查報告(證物編號000000000-00-0000)(警3卷第640至646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6月15日數位證物勘查報告(證物編號00000000000-0000)(警3卷第668至673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6月15日數位證物勘查報告(證物編號000000000-00-0000)1份(警3卷第674至680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6月15日數位證物勘查報告(證物編號000000000-00-0000)(警3卷第682至688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6月15日數位證物勘查報告(證物編號000000000-00-0000)(警3卷第690至696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7月3日數位證物勘查報告(證物編號000000000-00-0000)(警3卷第648至653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7月5日數位證物勘查報告(證物編號000000000-00-0000 )(警3卷第654至659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7月4日數位證物勘查報告(證物編號000000000-00-0000 )(警3卷第660至666頁)、員警113年7月18日職務報告暨其所附蒐證照片(偵4卷第131至233頁)、被告名下甲、乙、丙帳戶、瞿嘉慧名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鄭倚玫名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鄭倚玫名下中信、華南、國泰世華、台新、富邦、元大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偵3卷第243至359頁、偵4卷第107至115頁)、本院113年聲搜字第1033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蒐證照片(警1卷第37至48頁、第233至238頁)、本院113年聲搜字第1033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3卷第515至519頁)、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戊○○提出之購買機票明細表(警4卷第23頁)、戊○○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警4卷第25至32頁)、戊○○提出之LINE群組「2023南美旅遊」對話紀錄擷圖(警4卷第33至125、131至136頁)、戊○○提出被告與甲○○之對話紀錄擷圖(警4卷第127至129頁)、戊○○提出虛偽之機票郵件(警4卷第130頁下方)、戊○○提出與甲○○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4卷第137至140頁)、戊○○提出被告之中信銀行存摺封面照片(警4卷第137頁下方)、甲○○提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帳戶交易明細(警4卷第167至181頁)、甲○○提出中國信託銀行之代收業務繳款憑證、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警4卷第183至185頁)、丙○○提出之南美旅行匯款明細(警4卷第205頁)、丙○○提出之台北富邦銀行交易明細(警4卷第206至208頁)、丙○○提出之LINE群組「2023南美旅遊」對話紀錄擷圖(警4卷第210至213頁)、被告之甲帳戶交易明細(警4卷第227至287頁)、被告提出與甲○○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4卷第289至317、349至359頁)、被告提出之臉書擷圖(警4卷第319至321頁)、被告提出與丙○○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4卷第323頁)、甲○○提出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6卷第73至332頁)、甲○○提出查證民航局高雄航空站之郵件擷圖(偵6卷第335頁)、甲○○提出丁○○匯款購票證明(LINE記事本擷圖)(偵6卷第343至353頁)、中華航空日本段航班退票通知(偵6卷第339頁左方)、高雄國際航空站國際線航班退票通知(偵6卷第339頁右方)、高雄國際航空站國際線航班退票通知-HNL夏威夷行程套票(偵6卷第341頁右方)、華航公司住宿訂單確認函(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偵6卷第355、367頁)、高雄國際航空站員工購票查詢(偵6卷第373頁下方)、中華航空航班資訊(高雄國際機場至首爾仁川國際機場)(偵6卷第374頁上方)、中華航空票價明細(南海電鐵、大阪地鐵、馬力歐手環)(偵6卷第357至365、368至372、374頁下方、389頁)、高雄國際航空站110年員工特惠機票查詢網頁畫面(偵6卷第381頁)、高雄國際航空站智利南美航空聯合住宿票券(偵6卷第375頁)、中華航空票價明細(高雄-大阪關西來回機票、振興COUPON券)(偵6卷第376頁下方、387頁)、高雄國際航空站智利南美航空、韓亞航空購票證明(偵6卷第377頁)、中華航空票價明細(高雄-東京成田來回機票、振興COUPON券)(偵6卷第378頁下方)、紐西蘭航空預定行程及住宿內容(偵6卷第379頁上方)、高雄國際航空站紐西蘭航空購票證明(偵6卷第373上方、379下方、380、382頁)、高雄國際航空站可樂旅遊2022.11.11航空VS旅行社搭配優惠專案(偵6卷第383至385頁)、中華航空2022/12/12夏威夷行程加購一覽表(偵6卷第393頁)、華航公司人力資源處2024年5月21日2024IZ00956號函(偵6卷第407至409頁)、華航公司台北分公司2024年8月30日2024TPEDE00735號函(偵6卷第477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南市警刑大偵四字第1130503987號001扣押物品清單(113訴490卷第93至98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南市警刑大偵四字第1130503987號刑事警察大隊刑事案件報告書(113訴490卷第99至105頁)各1份。 【附表七】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宣告刑 1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1 丁○○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2 丁○○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3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3 丁○○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4 丁○○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5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5 丁○○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6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6 丁○○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7 丁○○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8 丁○○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9 丁○○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10 丁○○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11 丁○○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12 丁○○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13 丁○○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14 丁○○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5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15 丁○○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犯罪事實㈡之附表一編號16 丁○○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犯罪事實㈡之附表一編號17 丁○○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犯罪事實㈡之附表一編號18 丁○○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犯罪事實㈢ 丁○○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20 犯罪事實㈣ 丁○○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2025-01-22

TNDM-113-訴-619-20250122-1

附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727號 原 告 泰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呂金發 被 告 瞿晴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9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潘明彥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冠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2025-01-22

TNDM-113-附民-1727-20250122-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68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瞿晴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壹佰壹拾參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2025-01-21

TNDV-114-司促-1268-20250121-1

南簡
臺南簡易庭

給付電信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簡字第1538號 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訴訟代理人 沈君祥 高翊涵 被 告 瞿晴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4,211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84%,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4,211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被 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3,333元,及自民國113 年1 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司促卷第5 頁)。嗣於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送達後,於最後言詞辯論期 日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12,811元,及自113年 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原告上開 所為訴之變更,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首揭規定 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前陸續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公 司)申請租用如附表所示之電信門號,並簽立申請書(下 合稱系爭契約)。惟被告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及小額代收 服務費用,迄今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電信費、小額代收服 務費用及提前終止契約補償款等合計112,811元,經原告 多次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迄今仍未清償,而遠傳公司 已於113年1月4日將被告就上開門號所積欠遠傳公司之債 權讓與原告。原告並已依民法第297條之規定,將上開債 權讓與通知被告,是利息起算日即應以上開債權之受讓日 為基準。 (二)又如附表所示之電信門號有搭配電子產品,如門號000000 0000號搭配智慧手錶及三星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搭配 AppleiPhoneXR手機,故提前終止契約補償款之數額並無 過高之情事。再者,電信費如第1個月未繳,會先進行催 繳,第2個月未繳則會暫停撥號功能,僅能接通來電,須 至第3個月未繳,才會停止所有服務,被告抗辯某一個月 電信費未繳之後,就會停止提供任何服務等語,非屬事實 ,被告仍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電信費、小額代收服務費用 及提前終止契約補償款予原告,爰依系爭契約及債權讓與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112,811元,及自113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抗辯略以:當初違反系爭契約時,其有跟遠傳公司聯絡 ,遠傳公司人員有向其表示每個月到門市繳約4,000元,遠 傳公司便不會將債權外賣,其並有至遠傳門市以現金繳款, 連續繳12個月,但未索取任何單據;智慧手錶市價才3,000 元至4,000元左右,且當時續約並非最新款產品,其就如附 表所示之電信門號所生之電信費用均有繳納一段時間,所搭 配的手機商品都是自用或交給家人使用,並未出售,且遠傳 公司在某一個月電信費未繳之後,就會停止提供任何服務, 其為何要再繳之後的電信費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 訴駁回。 三、法院之判斷: (一)被告有向遠傳公司申請如附表所示之電信門號,惟於系爭 契約尚未屆滿前即未再繳納電信費,尚積欠電信費、小額 代收服務費用及專案補貼款。遠傳公司業已將對被告之債 權讓與原告,原告並已通知被告債權讓與之事實(收件地 址為被告戶籍址)等情,有債權讓與證明書、掛號收件回 執、債權移轉通知暨法訴前催告、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 書、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續約服 務申請書、綜合帳單等在卷可憑(司促卷第7至21、25至8 9頁、本院卷第51頁),堪認此部分之事實為真。 (二)經查,門號0000000000號積欠附表編號19至23所示之電信 費、friDay服務及小額代收服務費用、門號0000000000號 積欠附表編號14至18所示之電信費、門號0000000000、00 00000000號積欠附表編號9至13所示之電信費、門號00000 00000號積欠附表編號6至8所示之電信費、門號000000000 0號積欠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電信費及小額代收服務費用 ,業經原告提出綜合帳單為證(司促卷第45至53、55至63 、65至73、75至79、81至89頁),經核與原告請求之電信 費、friDay服務及小額代收服務費用數額相符,故原告請 求被告此部分費用合計31,72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 屬有據。至被告抗辯遠傳公司人員有向其表示每個月到門 市繳4,000元,便不會將債權外賣,且其僅一個月電信費 未繳後,遠傳公司即停止提供任何服務,其毋須給付之後 之電信費等語,然被告並未提出遠傳公司同意不將電信費 等債權讓與第三人之證據,且原告業已提出上開債權讓與 證明書為證,堪認遠傳公司已將對被告之電信債權讓與原 告,且亦無遠傳公司在第2個月後即停止提供電信服務之 證據,是被告上開抗辯,均難認可採。 (三)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 2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約定契約不履行之違約金過高者 ,法院固得依民法第252條以職權減至相當之數額,惟是 否相當仍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 損害情形,以為酌定標準,而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亦得 比照債權人所受利益減少其數額。經查:   ⒈門號0000000000號合約期間為3年,每月應繳電信費為1,39 9元,無預繳金,專案補貼款為22,000元(按日遞減)、 電信優惠補貼款為每月250元,並依違約時已享有優惠期 間計算(按日遞減),專案手機為iPhoneXR64G黑(專案 價NT$4,900),而被告履行合約天數為179日,未履約天 數為917日,有上開申請書及履約期間表在卷可參(本院 卷第29頁),並參酌前開手機之定價為26,900元,亦有手 機列印資料可憑(本院卷第53至54頁),暨如被告有按月 繳納月租費1,399元,遠傳公司所得獲得之履約利益,認 原告依被告未履約期間計算得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19,637 元(計算式:18,407+1,230=19,637,同上頁),尚屬過 高,應酌減至15,000元,始為適當。   ⒉門號0000000000號合約期間為3年,每月應繳電信費為1,39 9元,無預繳金,專案補貼款為22,000元(按日遞減)、 電信優惠補貼款為每月250元,並依違約時已享有優惠期 間計算(按日遞減),專案手機為iPhoneXR64G黑(專案 價NT$8,300),而被告履行合約天數為119日,未履約天 數為977日,有上開申請書及履約期間表在卷可參(本院 卷第31頁),並參酌前開手機之定價,暨如被告有按月繳 納月租費1,399元,遠傳公司所得獲得之履約利益,認原 告依被告未履約期間計算得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20,482元 (計算式:19,611+871=20,482,同上頁),並未過高, 應屬適當。   ⒊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部分,原告主張有分別搭 配平板、OPPOax7手機,然依原告提出之第三代行動通信/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其上並未記載所搭配之專案手 機或電信商品,且未記載合約期間、專案補償款之計算方 式及有無預繳,參照綜合帳單所載,亦僅顯示門號000000 0000號有搭配平板,故本院參照上情,認原告分別請求5, 418元、8,867元之違約金,均屬過高,應酌減至3,000元 、2,000元,始為妥適。   ⒋門號0000000000號合約期間為30個月,每月應繳電信費為1 ,388元,無預繳金,專案補貼款為20,000元(按日遞減) 、電信優惠補貼款為每月250元,並依違約時已享有優惠 期間計算,專案手機為iPhoneXR64G黑(專案價NT$7,888 ),而被告履行合約天數為363日,未履約天數為549日, 有上開申請書及履約期間表在卷可參(本院卷第35頁), 並參酌前開手機之定價,暨如被告有按月繳納月租費1,38 8元,遠傳公司所得獲得之履約利益,認原告依被告未履 約期間計算得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13,836元,尚屬過高, 應酌減至10,000元,始為適當。   ⒌門號0000000000號合約期間為30個月,每月應繳電信費為9 99元,無預繳金,專案補貼款為12,000元(按日遞減)、 電信優惠補貼款為每月250元,並依違約時已享有優惠期 間計算,及friDay影音專案補貼款1,000元(按日遞減) ,專案手機為SamsungGALAXYA70(專案價NT$3,990),而 被告履行合約天數為167日,未履約天數為748日,有上開 申請書及履約期間表在卷可參(本院卷第37頁),並參酌 前開手機之定價為13,990元,亦有手機列印資料可憑(本 院卷第57頁),暨如被告有按月繳納月租費999元,遠傳 公司所得獲得之履約利益,認原告依被告未履約期間計算 得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12,001元,並未過高,尚屬適當。 (四)基上,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94,211元(計算式: 31,728+15,000+20,482+3,000+2,000+10,000+12,001=94, 211)。又原告就本件電信費用固請求被告給付自債權讓 與翌日起算之遲延利息,然原告並未舉證證明其於該日期 已為合法催告之證據,而原告係以債權移轉通知暨法訴前 催告通知被告應於5日內繳清欠費,經於113年6月27日合 法送達(司促卷第19頁),而被告迄未繳納,即應自113 年7月3日起負遲延責任。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94,211元,及自113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然逾此範圍之請 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本判決結 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 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應一併繳納上 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表(新臺幣、本院卷第45頁): 編號 電信門號 電信費 小額代收服務費用、friDay服務 補貼款 小計(電信費+小額代收+friDay服務+補貼款)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0000000000 1,399元 289元 1,688元 2 1,399元 289元 1,688元 3 1,399元 289元 1,688元 4 1,399元 289元 1,688元 5 902.58元 19,823元 20,726元 合計27,478元 6 0000000000 1,399元 21,138元 22,537元 7 1,399元 1,399元 8 902.58元 903元 合計24,839元 9 0000000000 1,698元 5,418元 7,116元 合計7,116元 10 0000000000 1,698元 7,050元 8,748元 11 1,698元 1,817元 3,515元 12 1,698元 1,698元 13 1,041元 1,041元 合計15,002元 14 0000000000 1,388元 12,039元 13,427元 15 1,388元 1,797元 3,185元 16 1,388元 1,388元 17 1,388元 1,388元 18 846.45元 846元 合計20,234元 19 0000000000 999元 371元 1,370元 20 999元 398元 1,397元 21 999元 398元 1,397元 22 999元 398元 1,397元 23 580.06元 12,001元 12,581元 合計18,142元 總計:112,811元

2024-12-31

TNEV-113-南簡-1538-20241231-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91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瞿晴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伍佰捌拾參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玖仟陸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三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當期 (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個 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 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 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2024-11-29

TNDV-113-司促-22915-2024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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