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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48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志鈞 相 對 人 磊拓石材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兼法定代理 人 張婷雯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 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陸佰零壹萬玖仟元,其中新臺幣肆佰壹 拾玖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 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新臺幣6,019,0 00元,到期日113年8月26日,詎經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 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31

TCDV-113-司票-11487-20241231-2

司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48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志鈞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磊拓石材有限公司、張婷雯准予本票裁 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委任狀正本。 二、確認利息起算日為「113年8月28日」是否正確? 三、確認聲請狀原因事實欄聲請人於「113年8月28日」提示之記 載是否正確?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2024-12-26

TCDV-113-司票-11487-20241226-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48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施懷 債 務 人 磊拓石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婷雯 債 務 人 賴明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伍仟柒佰玖拾陸 元,及如附件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05

TCDV-113-司促-35486-2024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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