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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妨害農工商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6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景翔 上列被告因妨害農工商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5409、5852號)及移請併辦(113年度偵字第73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景翔共同犯商品虛偽標記罪,處有期徒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捌佰伍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許景翔明知附表所列之商品,均屬未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下稱NCC)審驗合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竟意圖欺騙他人, 與中國大陸地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老左」之成年人共 同基於就商品品質為虛偽標記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3年1月至 同年7月間,先由許景翔借得附表「蝦皮帳號」欄所示之人向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蝦皮公司 」)經營之蝦皮購物網站申請之帳號(下稱「蝦皮帳號」), 再將之提供予「老左」,由「老左」以前開蝦皮帳號登入蝦皮 購物網站後,在附表所列之蝦皮賣場中,刊登販賣附表所列商 品之網頁訊息,並在該販賣商品網頁「商品規格」欄位中,虛 偽標示NCC型式認證碼「CCAP23LP1850T7」號(此係由林沛豪 經營之神思工作室販賣之廠牌Sense,型號BGP-2016之無線遊 戲手把所取得之NCC認證碼),而陳列該虛偽標示經NCC審驗合 格之商品,並販賣附表編號1至4、7所示商品如附表「販售情 況」欄所示。 案經林沛豪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移請併辦。   理 由 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景翔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調查時均 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林沛豪於警詢之指訴、證人張立涵、簡 楷恩、吳晨睿、王暉智、林昀均、林素靖、陳白鈺、盧仕凱、 盧仕翊於警詢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倍科檢驗科技有限公 司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證明(見警卷第21頁、113偵734 2卷第28至32頁)、蝦皮帳號「00000000a」、「aite089」、 「jiankaien」、「fan000000」、「ora2418」、「pl1126」 、「1yak4c6ik9」、「cmgiora」、「fixclvb8807」、「Z000 00000000」申登人資料(見警卷第19頁、113偵5852卷第18頁 、113偵7342卷第14頁)、蝦皮網站列印頁面(見警卷第26至3 0頁、113偵5852卷第25至27頁、113偵7342卷第17至24頁)各1 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得 做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 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55條第1項之商品虛偽標記罪。刑法 第255條第2項販賣虛偽標記之商品罪乃擬制之立法體例,屬同 條第1項商品虛偽標記罪之補充規定,被告行為同時構成同條 第1項主要規定及第2項補充規定,即應論以該主要規定即虛偽 標記罪,無再適用補充條款之餘地(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 4349號判決意旨參照),故被告虛偽標記後販賣、意圖販賣而 陳列之行為,均應論以商品虛偽標記罪。 ㈡被告如附表示就商品品質為虛偽標記之行為,係基於單一之犯 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接續實施虛偽標記商品之數舉 動,侵害相同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 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 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 犯論以包括之一罪。 ㈢被告與「老左」就前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 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㈣爰審酌被告罔顧NCC就電信射頻器材之管制與相關消費者權益, 意圖欺騙他人,在商品之審驗合格標籤對於商品之品質為虛偽 不實之標記,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所為實無足取,惟念被告犯 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於本院調查時自陳其未婚 ,無子女,需扶養父母,職業為電商,經濟狀況不佳及大學畢 業之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沒收:被告共同販賣如附表編號1至4、7所示虛偽標記商品之價 金,均係由被告取得,業經被告所自陳(本院卷第36頁),販 賣價金總計3萬5,851元(計算詳如附表所示),核屬其犯罪所 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 第28條、第25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愷橙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檢察官張立言移請併辦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錦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55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 表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 亦同。 附表: 編號 蝦皮帳號 蝦皮賣場 商品 販售情況 販賣所得 1 簡楷恩申設之「jiankaien」帳號 ZK・行動電源・耳機・電玩 台灣現貨・洛必行S03 真無線藍牙耳機 不入耳 耳夾式  耳機 迷你無痛配戴 降噪 通話 適用於安卓 蘋果 夾耳式 單價285元,已售出38個 285*38=10830元 2 陳安吉申設之「aite089」帳號 Aite家訪生活館 ps4手把 副廠ps4手柄 steam電腦 無線手把 帶燈觸屏6軸 控制器 支援steam 2K遙控器 控制器 副廠手把 單價507元,已售出9個 507*9=4563元 3 張立涵申設之「00000000a」帳號 youyou數碼‧耳機‧行動電源 新品 台灣出貨 特價Z50 ANC降噪 LED全彩屏數顯屏入耳式 智能多功能 步運動 超長待機藍牙耳機 單價599元,已售出30個 599*30=17970元 4 王暉智申設之「ora2418」帳號 a2ecs3f735 (台灣現貨)新款Z50數顯屏入耳式LED全彩屏數顯屏耳機 ANC降噪無線藍牙耳機 智能多功能 超長待機藍牙耳機 單價538元,已售出1個 538元 5 吳晨睿申設之「fan000000」帳號 fan000000 台灣現貨 特價購買 諾必行S30 骨傳導真無線藍牙耳機  耳夾式 智能數顯 觸控高音質耳機 手機通用 單價269元,未售出 無 6 林昀均(原名林姵伶)申設之「pl1126」帳號 養只小貓的雜貨舖 新品 台灣出貨 特價Z50 ANC降噪 LED全彩屏數顯屏入耳式 智能多功能 步運動 超長待機藍牙耳機 單價550元,未售出 無 7 林素靖申設之「1yak4c6ik9」帳號 陳白鈺申設之「cmgiora」帳號 盧仕凱申設之「fixclvb8807」帳號 盧仕翊申設之「Z00000000000」帳號 樂道琦3C數碼優選 超A精品嚴.手把.耳機.行充.音響 鯨魚3C.手機配件.遊戲配件.音響.行充 梅超風電子【耳機.麥克風】 台灣出貨.落必行S03骨傳導智能無線藍牙耳機不入耳耳夾耳耳機佩戴降噪安卓蘋果通用耳機 單價270元,已售出4個 單價269元,未售出 單價270元,未售出 單價290元,已售出3個 270*4=1080元 290*3=870元 總計販賣所得:3萬5,851元

2025-03-31

ILDM-113-簡-665-20250331-1

審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23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家淇 王秉暄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20137號),嗣因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裁定簡易判決處刑( 原案號:113年度審訴字第2456號),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家淇共同犯商品虛偽標記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應履行如附表所示 之條件。 王秉暄犯商品虛偽標記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應履行如附表所示之條 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要旨:  ㈠李家淇前向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 稱蝦皮公司)經營之蝦皮購物網站申請帳號「Ruby00000000 」、「97imy8e07o」使用,並於民國112年11月2日前某時起 ,與中國大陸地區不詳真實身分廠商合作,在蝦皮購物網站 上販賣PlayStation4副廠遊戲手把等商品,並委託該大陸地 區廠商協助上架事宜。詎李家淇所販賣之遊戲手把並未經國 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NCC)委託之實驗室檢驗,未取得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證明及認證碼,竟基於意圖欺騙 他人就商品品質為虛偽標記及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之犯意聯 絡,由大陸地區廠商先以不詳方式得悉林沛豪經營之神思工 作室販賣之廠牌Sense,型號BGP-2016之無線遊戲手把(下 稱本案遊戲手把)所取得之NCC認證碼CCAP23LP1850T7(下 稱本案NCC認證碼),即以此NCC認證碼刊登在上開李家淇蝦 皮購物網站刊登販賣遊戲手把之頁面上,而李家淇見狀未與 制止,繼續以此刊登內容販賣遊戲手把商品,其等以此方式 共同不實登載而偽造其所販售遊戲手把商品取得本案NCC認 證碼之準特種文書,而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之標記,用以表 彰上揭商品業經NCC就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核准認證,並將該 偽造準特種文書向不特定買家行使,足生損害於林沛豪、各 不特定買家及NCC對於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認證管理之正確性 。  ㈡王秉暄前向蝦皮購物網站申請帳號「wangroby」使用,並於 民國112年11月2日前某時起,在蝦皮購物網站上販賣PlaySt ation4副廠遊戲手把等商品。詎王秉暄明知所販賣之PlaySt ation4遊戲手把未經NCC委託之實驗室檢驗,未取得電信管 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證明及認證碼,竟基於意圖欺騙他人就 商品品質為虛偽標記及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之犯意,在網路 上搜尋後,得悉前揭林沛豪經營之神思工作室就本案遊戲手 把所取得之本案NCC認證碼,即在其以前述蝦皮購物網站帳 號刊登販賣遊戲手把之網頁上,不實登載而偽造該商品取得 本案NCC認證碼之準特種文書,而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之標 記,用以表彰上揭商品業經NCC就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核准認 證,並將該偽造準特種文書向不特定買家行使,足生損害於 林沛豪、各不特定買家及NCC對於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認證管 理之正確性。   二、下列證據足證上開犯罪事實:  ㈠證人即被害人林沛豪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時之指訴。  ㈡被告李家淇、王秉暄於蝦皮購物網站所刊登之商品網頁截圖 照片各1份  ㈢李家淇、王秉暄蝦皮購物網站帳號資料1份。  ㈣倍科檢驗科技有限公司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證明1份。  ㈤李家淇、王秉暄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  ㈠按李家淇、王秉暄於蝦皮拍賣網站上登載虛偽之本案NCC認證 碼,而以電磁紀錄態樣顯示在電腦網頁中,向不特定買家行 使,使不特定買家得透過電腦處理而在螢幕上顯示,該電磁 紀錄自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第212條所稱準特種文書,又N CC認證碼代表產品經NCC或其委託之驗證機構審驗合格具備 一定品質;是核李家淇、王秉暄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 第212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罪、同法第2 55條第1項之商品虛偽標記罪;又李家淇、王秉暄之行為均 構成刑法第255條第1項之商品虛偽標記罪,而刑法第255條 第1項之罪,本含有詐欺性質,為同法詐欺罪之特別規定, 應優先適用,自不再論以詐欺罪責(參最高法院58年度台非 字第30號、54年度台上字第1928號刑事判決意旨);另刑法 第255條第2項乃擬制之立法體例,屬補充規定,倘被告行為 同時構成同條第1項之罪者,即應論以該主要規定之罪,無 再適用同條第2項之餘地,附此敘明。李家淇、王秉暄所為 偽造準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 另論罪。李家淇、王秉暄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商品虛偽標記罪 及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 規定,從一重論以商品虛偽標記罪。李家淇就本案犯行,與 大陸地區不詳身分廠商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 以共同正犯。  ㈡爰審酌李家淇、王秉暄明知販賣具備低功率射頻之電器用品 需經NCC認證,仍因貪圖便利、減少勞費,而任意使用被害 人就同類商品所申請認證通過之NCC證號,實欠缺法治觀念 ,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所為誠應非難。復考量李家淇、王秉 暄犯後坦認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約定分期賠償被害 人之損失,有和解協議書2份在卷可稽,暨李家淇、王秉暄 於本院訊問時所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並考量其等 各自犯罪動機、手段、獲利情形、所生危害、被害人損失情 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又卷內並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證其等獲得何實際之 犯罪所得,故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㈢李家淇、王秉暄於此之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 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 尚可。此外,李家淇、王秉暄均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 和解,已如前述,被害人同意本院得就被告之罪刑宣告緩刑 。本院審酌其因一時失慮而犯本案,經此偵查、審判、科刑 及賠償之教訓,足使其生警惕之心,因認前開之刑以暫不執 行為當,爰均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 以啟自新。另為確保李家淇、王秉暄履行其願賠償之承諾, 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於緩刑期間課予應分別履 行如附表所示之條件。倘被告未遵循本院所諭知之上開條件 ,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 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件緩刑之宣告,併予 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六、本件經檢察官孫沛琦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惠欣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55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 表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 亦同。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表: 1.李家淇應賠償林沛豪新臺幣(下同)20萬元,給付方式如下:第1期給付10萬元,餘款於113年9月31日、同年10月31日、同年11月31日、同年12月31日分別給付2萬5,000元。(以上款項逕匯入林沛豪指定帳戶)。 2.王秉暄應賠償林沛豪20萬元,給付方式如下:自113年11月起,按月於每月1日給付2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款項逕匯入林沛豪指定帳戶)。

2025-02-27

TPDM-113-審簡-2312-2025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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