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禤惠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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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937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王寶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柒仟伍佰肆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肆佰元,第二 期伍佰元,第三期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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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939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林智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柒拾柒萬肆仟貳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肆佰元,第二期伍佰元,第 三期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三期。 (二)壹拾參萬參仟肆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 逾期第一期肆佰元,第二期伍佰元,第三期陸佰元之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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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938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陳威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玖萬柒仟捌佰伍 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肆佰元,第 二期伍佰元,第三期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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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13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李秉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貳萬貳仟肆佰 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肆佰元, 第二期伍佰元,第三期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 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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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06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沈建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柒萬壹仟參 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肆 佰元,第二期伍佰元,第三期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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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940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龔詡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零肆佰貳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肆佰元,第二期伍佰 元,第三期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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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08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林楷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壹萬伍仟捌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八點一二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肆佰元,第二期伍 佰元,第三期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二)柒拾萬參仟陸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 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一二計算之利 息,暨逾期第一期肆佰元,第二期伍佰元,第三期陸佰元 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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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04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沈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伍萬肆仟零壹拾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 年一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與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肆佰元,第二期伍 佰元,第三期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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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652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林書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貳仟陸佰玖 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肆佰元,第二 期伍佰元,第三期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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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12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吳庭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柒仟壹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肆佰元,第二期伍佰元,第 三期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三期。 (二)玖萬零柒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 第一期肆佰元,第二期伍佰元,第三期陸佰元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31

PCDV-114-司促-6912-202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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