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34號
聲 請 人 鄭語彤兼陳萬永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
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稻江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瑞興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稻江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瑞興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
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本判決不得上訴。
股票附表 編號 證券字號 張數 股數 1 96ND0025218-2 1 1,000 2 96ND0023031-3 1 1,000
SLDV-113-除-534-2024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