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76號
原 告 張明惠
訴訟代理人 楊延壽律師
複代理人 李冠衡律師
被 告 張明德
張明玲
張若詩
被 告 張明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於民國113年9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張洪雪玉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如附表分割
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應繼分各五分之一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被告張明德、張明玲、張明煌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被告張若詩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到場,
均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部分:
壹、原告方面:
一、聲明: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張洪雪玉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
,應分割如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
二、陳述:兩造為被繼承人張洪雪玉之子女,被繼承人張洪雪玉
於民國111年10月16日過世,兩造為張洪雪玉之全體繼承人
。兩造雖已就遺產中之不動產部分(即臺北市○○區○○○路0巷
0號4樓、臺北市○○區○○○路0○0號地下及臺北市○○區○○段○段0
00000000地號土地)達成協議,並已完成登記,惟兩造就如
附表所示動產一直無法達成協議。因兩造無法就如附表所示
遺產協議分割,而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
約定,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請求就附表所示遺產予以分
割,並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各1/5分配等語。
貳、被告方面:
一、被告張若詩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依其前曾到場辯
稱略以:
㈠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陳述:被告還沒有準備好,家裡事情太複雜,資料太多,想
要拿出證據給法院看等語。
二、被告張明德、張明玲、張明煌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否認或爭執原告之主張。
參、本院之判斷: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定
有明文。次按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公平原
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
經濟效用、經濟原則及使用現狀、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
素,以為妥適之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張洪雪玉於111年10月16日死亡,遺有臺
北市○○區○○○路0巷0號4樓、臺北市○○區○○○路0巷0號地下及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已達成協議,並已完
成登記外,尚有如附表所示存款、股票等未達成協議,兩造
為被繼承人張洪雪玉之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各1/5等事實,
業據提出被繼承人張洪雪玉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
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協議書、保管箱出租契約
書、保管箱保證金收據、兩造戶籍謄本、被繼承人張洪雪玉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簿、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
00000號帳戶存簿、被繼承人喪葬費用表等件為證(見本院
卷第19-88頁)。被告張若詩雖辯稱家裡事情太複雜,資料
太多,想要拿出證據給法院看等語,惟迄無提出證據,亦未
做何其他答辯,另被告張明德、張明玲、張明煌均經合法通
知未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綜上事證,堪信原告主
張之事實為真正。
三、查兩造均為被繼承人張洪雪玉之繼承人,如附表所示之財產
既為被繼承人張洪雪玉之遺產,屬兩造公同共有,而本件又
無不能分割遺產之約定,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依民法
第1164條之規定,訴請分割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核屬有據。
本院審酌被繼承人張洪雪玉所遺如附表編號1至21所示存款
,有數量單位,性質可分,認以原物分割由兩造按應繼分各
1/5比例分配應屬適當;另附表編號22至32所示之股票部分
,衡酌其股份數零碎,應以變價分割後之款項按兩造應繼分
各1/5比例分配給兩造,較符合經濟利益。原告依民法第
1164條之法律規定,訴請分割如附表所示遺產,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末按分割遺產之訴,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
告訴請分割遺產雖屬有據,然被告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
然,且本件分割結果,被告之間實互蒙其利,本院認關於訴
訟費用之負擔,以兩造各按其法定應繼分比例負擔,較屬公
允,爰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
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附表:被繼承人張洪雪玉之遺產
編號 類別 項目 價值 (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存款 合作金庫銀行中山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 1,127 原物分割,由兩造按應繼分各1/5比例分配。 2 合作金庫銀行長安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 2,301 3 第一銀行吉林分行 (帳號00000000000) 1,356 4 華南銀行大稻埕分行 (帳號0000000000) 1 5 華南銀行中山分行 (帳號0000000000) 7 6 台北富邦銀行城中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 134 7 國泰世華銀行中和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 41 8 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 611 9 國泰世華銀行古亭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 139 10 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 78 11 兆豐銀行台北復興分行 (帳號00000000000) 101 12 瑞興銀行建成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 684 13 板信銀行興隆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 298 14 聯邦銀行松江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 23 15 遠東銀行忠孝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 88 16 玉山銀行中山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 1,215 17 日盛銀行松山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 9 18 中國信託銀行城東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 6 19 中國信託銀行中山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 135 20 中國信託銀行城東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 51,644 21 外幣存款 玉山銀行中山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 美金:119,112.74元 由兩造按應繼分各1/5比例分配。 22 股票 宏州纖維(股)公司(17股) 變價分割,變價所得價金,由兩造按應繼分各1/5比例分配。 23 味全食品工業(股)公司(9股) 24 嘉裕(股)公司(3股) 25 士林電機廠(股)公司(3股) 159 26 東元電機(股)公司(213股) 5,846 27 台路(11,000股) 0 28 仕欽科技(15,381股) 0 29 介面(5,000股) 0 30 臺鳳(192股) 1,282 31 國豐興業(6,000股) 0 32 合作金庫中山分公司保管箱 12,000
TPDV-113-家繼訴-76-20241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