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777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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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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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程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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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博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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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等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
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
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屬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應
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經本院職權查詢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所示,債務人設籍於臺北市萬華區、新北市三芝區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
,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PCDV-114-司執-27776-20250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