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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簡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簡字第351號 原 告 黎瑞圓 被 告 簡婌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 有明文,且上開規定,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同法第436 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調解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繳 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9日以113年度花補字第33 6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1,650元, 該裁定已於同年8月20日寄存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 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多元化案件繳費 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施孟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周彥廷

2024-10-09

HLEV-113-花簡-351-2024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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