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9
案號
HLEV-113-花簡-351-20241009-1
字號
花簡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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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簡字第351號 原 告 黎瑞圓 被 告 簡婌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調解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繳 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9日以113年度花補字第336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1,65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8月20日寄存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施孟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周彥廷